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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人才联谊会章程

青年人才联谊会章程



第一篇:青年人才联谊会章程

青年人才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年人才联谊会。第二条 青年人才联谊会是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中的优秀青年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群众组织,是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谊、交流、探索、造就、服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秉承“凝聚人才、培养精英、扩大交流、共同发展”的理念,促进青年企业家广交朋友,增进友谊;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探索改革新路和企业管理新经验;为经济建设培养、造就青年人才,为提高企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振兴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青年联合会的领导,并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推动本会会员进行有关工作的学习和研究,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业务范围包括:

1、针对发展的特点和形势,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

2、组织会员开展各类联谊、沙龙活动,增进会员间的友谊、沟通和交流,促进会员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为会员企业创造商机;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举办各类培训,组织、推荐、选派会员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研修,帮助会员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5、为会员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帮助会员及时获取有关经济、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就业等方面的信息;

6、组织会员与境内外青年商社开展友好交往,学习借鉴先进经营管理经验,推进相互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7、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会员及企业的良好形象;

8、与有关部门开展评选表彰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宣传、推介会员及企业;

9、通过有关途径向组织、经济部门举荐会员,为会员个人发展提供帮助,创造条件;

10、帮助会员实现创业梦想,为会员创业提供资金、政策、信息支持。

11、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2、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协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3、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3、在本市外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工作、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企业家、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或青年科技骨干。

4、年龄在20~45周岁,有理想、有抱负、热爱生活、注重团队精神、热衷公益事业

第九条 为体现会员代表性,入会的会员一般不能由同单位的会员推荐。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推荐。一名担任常务理事职务以上的会员或两名会员推荐;

2、考察。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会员登记表》,由秘书处进行考察;

3、审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入会。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颁发会员证,建立会员档案。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会员自动退会;年满四十五周岁,尚热心本会活动的会员,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请,成为本会荣誉会员。荣誉会员除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与会员相同。荣誉会员在年满五十周岁时自动退会。协会在适当时候为退会的会员和荣誉会员举行欢送仪式或赠送纪念品;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

4、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6、推荐优秀青年人才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均视为自动退会。

1、会员年龄超过45周岁;

2、会员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

3、特殊理由,长期不与协会秘书处联系,连续六个月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任何活动;

4、一年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少于2次;

5、会员出国或离开工作、生活,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为不当,经多次规劝不改的,理事会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权是:

1、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经会员大会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选举和罢免年度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本会实行年度会长负责制,由年度会长主持联谊会当年度的工作。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中产生。由本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 年度会长的主要职权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出年度工作计划;

5、提出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建议;

6、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

3、与会员联系,提供服务;

4、编印联谊会的信息资料;

5、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6、处理理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将聘请有关领导、专家、企业家担任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

1、名誉会长、副会长产生办法:为肯定会长对本会的贡献,在会长任期结束后,由理事会按章程第四章二十二条进行表决,如通过表决由理事会颁发聘书,聘请担任名誉会长;理事会按章程第四章二十二条进行表决聘请有关领导、专家担任。名誉会长直接进入理事会,参加理事会各项活动。

2、法律顾问由理事会按章程第四章二十二条进行表决聘请有关法律专家。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1、会员会费,额度每年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2、行政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由联谊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使用由理事会决定,收支情况每年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本会年度会长、副会长、理事交纳特别会费,额度由理事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行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修改章程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天内,经青年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年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青年联合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年联合会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须几个内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篇:青年人才联谊会章程

昆山市青年人才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昆山市青年人才联谊会,英文译名:Kunshan Young Talents Union,英文缩写:KSYTU。

第二条 昆山市青年人才联谊会是全市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中的优秀青年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群众组织,是昆山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谊、交流、探索、造就、服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秉承“凝聚人才、培养精英、扩大交流、共同发展”的理念,促进青年企业家广交朋友,增进友谊;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探索改革新路和企业管理新经验;为昆山的经济建设培养、造就青年人才,为提高企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振兴昆山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昆山市青年联合会的领导,并接受昆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所在地为江苏省昆山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推动本会会员进行有关经济工作的学习和研究,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业务范围包括:

1、针对昆山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形势,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为政府提供经济发展的决策依据和参考;

2、组织会员开展各类联谊、沙龙活动,增进会员间的友谊、沟通和交流,促进会员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为会员企业创造商机;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举办各类培训,组织、推荐、选派会员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研修,帮助会员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5、为会员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帮助会员及时获取有关经济、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就业等方面的信息;

6、组织会员与境内外青年商社开展友好交往,学习借鉴先进经营管理经验,推进相互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7、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会员及企业的良好形象;

8、与有关部门开展评选表彰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宣传、推介会员及企业;

9、通过有关途径向组织、经济部门举荐会员,为会员个人发展提供帮助,创造条件;

10、帮助会员实现创业梦想,为会员创业提供资金、政策、信息支持。

11、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2、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协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3、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3、在本市外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工作、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企业家、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或青年科技骨干。

4、年龄在20~45周岁,有理想、有抱负、热爱生活、注重团队精神、热衷公益事业

第九条 为体现会员代表性,入会的会员一般不能由同单位的会员推荐。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推荐。一名担任常务理事职务以上的会员或两名会员推荐;

2、考察。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会员登记表》,由秘书处进行考察;

3、审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入会。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颁发会员证,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年满四十周岁的会员自动退会;年满四十周岁,尚热心本会活动的会员,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请,成为本会荣誉会员。荣誉会员除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与会员相同。荣誉会员在年满四十五周岁时自动退会。协会在适当时候为退会的会员和荣誉会员举行欢送仪式或赠送纪念品;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

4、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6、推荐优秀青年人才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均视为自动退会。

1、会员年龄超过40周岁;

2、会员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

3、特殊理由,长期不与协会秘书处联系,连续六个月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任何活动;

4、一年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少于2次;

5、会员出国或离开昆山工作、生活,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为不当,经多次规劝不改的,理事会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权是:

1、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经会员大会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主持联谊会当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中产生。由本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的主要职权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出工作计划;

5、提出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建议;

6、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

3、与会员联系,提供服务;

4、编印联谊会的信息资料;

5、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6、处理理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将聘请有关领导、专家、企业家担任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

1、名誉会长、副会长产生办法:为肯定会长对本会的贡献,在会长任期结束后,由理事会按章程第四章二十二条进行表决,如通过表决由理事会颁发聘书,聘请担任名誉会长;理事会按章程第四章二十二条进行表决聘请有关领导、专家担任。名誉会长直接进入理事会,参加理事会各项活动。

2、法律顾问由理事会按章程第四章二十二条进行表决聘请有关法律专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1、会员会费,额度每年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2、行政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由联谊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使用由理事会决定,收支情况每年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交纳特别会费,额度由理事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行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章程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天内,经昆山市青年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昆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昆山市青年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昆山市青年联合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昆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昆山市青年联合会和昆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须几个内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篇:崇安区“530”青年人才联谊会邀请函

“激情夏日-----青春飞扬”(第二季)

崇安区“530”企业青年人才培训暨联谊会活动

邀请函

一. 活动宗旨

通过本次联谊会,为我区“530”企业青年人才构建一个相互认识、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平台,以结识共同志向的朋友,实现资源互动,建立人际网络,拓展人际资源,扩大自我事业发展的空间,为推动区域内“530”企业的稳步发展奠定最夯实的青年人才基础。

二. 活动须知

活动时间:9月23日,周五16:00

活动地点:北仓门园区A座“旧时光”会所(保利广场后面)

三. 活动主题 相聚牵手、青春飞扬

四. 活动内容

青年人才专题培训、趣味游戏、卡拉OK、个人才艺展示、幸运大抽奖等

五. 活动报名

各“530”企业人事经理负责统计青年人才参与活动人数

六. 主办单位

区“530”计划办公室、共青团崇安区委

七. 活动保障

活动总协调:区“530”办公室、区团委

活动总保障:陈晓、申蕊、江礼辉等

活动筹备组: 唐凯特、周奇、曹豪、吴梦娅

主持人:曹豪等2人(中拓信息)

工作人员:各公司抽调2名工作人员,当天负责会场布置、发小礼品、组织游戏节目等。

热忱邀请广大“530”企业优秀青年人才踊跃参加!2011、9、15

第四篇:联谊会章程

联 谊 会 fellowship society

以情感交流为手段组织起来的较为松散的群体。联谊会的组织者一般具有隐含的某种目的,但是情感交流是联谊会成员参与活动的主要动机。

意 义

联谊会成员可以是过去的同学、同事、同乡或曾经有过较密切的交往人员,也可以是现实的同行、朋友。联谊会依靠成员间的活动维持其存在与发展,这些活动大致有演出会、舞会、节日聚会、参观活动,撰写校史、厂史、军史、回忆录,教育青少年等。通过这些活动,联谊会成员可以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增进友谊,达到精神保健之目的,同时也为社会进步与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咨询电话:***,李生)

信义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信义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信义怡翠豪园业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信义怡翠豪园业主团结提供一个聚会联谊、交流经验、沟通信息、融汇理念、增进友谊的大平台。同时,加强政府人事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促进信义怡翠豪园业主的合理配置和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信义怡翠豪园业委会、长盛社区、民政部门主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信义一号怡翠豪园XXX业主XXX楼XXX房(秘书长家)。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针对信义怡翠豪园物业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举办高品位管理研讨会、联欢会、大型论坛和专题讲座;

(二)结合信义怡翠豪园物业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组织会员进行分析、探讨,提高信义怡翠豪园物业管理水平;

(三)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内外参观考察及联谊活动,推动物业管理之间技术、运作和交流,密切会员之间的关系;

(四)为会员、业主和社会各界提供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为信义怡翠豪园会员、业主和物业管理出谋划策,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开支、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决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信义怡翠豪园业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法人实体。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通过信义一号业主群微博、QQ群和“信义联谊会”栏目进行会员注册,如实填写备案资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进行情况核实;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活动信息、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议会决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议会决定,预算人民币50元/月);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专款专用,并将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1 年 11 月 2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1.联谊会会员签名表。

2.交半年会费¥50元/月×6个月=300元,开收据。

3.于2012年元旦前在信义花园举行联谊会成立双庆(庆祝成立和庆祝元旦)聚餐 晚会通知。

第五篇:联谊会章程

中华李氏宗亲联谊会铜鼓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尊祖敬宗的优良传统,加强铜鼓李氏宗亲的联系,团结凝聚族人承前启后,报国为民,光大我族各项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特成立“中华李氏宗亲联谊会铜鼓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铜鼓(含各时期从铜鼓迁往外地)李姓宗亲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联谊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依靠李氏宗亲,同心协力,共同开发继承和弘扬先祖的文化遗产。

第四条:本会临时办公地点设:待后定。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联合本姓宗亲,继承弘扬先祖文化,为发展铜鼓李氏宗亲各项事业出谋献策贡献力量。形成铜鼓李氏宗族的精神核心,极大地调动起李氏族人共创未来、崇祖报国的赤子之心,为促进社会和谐、推动铜鼓县域经济发展。

第六条:协调县内各堂、各枝家族相关事宜,对外联系迁居外地铜鼓李氏后裔,处理涉及本族与他族的有关事务,联络接洽铜鼓李氏各堂、各支派宗亲。

第七条: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助学帮困基金”,有计划定期奖励支持本族优秀学子,重点帮扶贫困族亲致富,必要时可临时发起族亲捐

款。

第八条:督促各堂、各枝认真执行“族规族约”;筹集专项资金,制定方案,组织发起筹建铜鼓李氏大宗祠建设工程。

第九条:创建、维护并完善“铜鼓李氏宗亲网”网站。

第十条:负责收集、统计、整理、编辑、汇总各堂各枝谱系,为《世界李氏族谱全书》也就是总谱上报资料。负责上报市级联谊会宗亲人才库资料。负责遴选国家级、省级、市级联谊会出席代表。第三章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条件

1、凡铜鼓(含迁居外地)李氏宗亲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年满18周岁的本族男女,按期交纳会费,均可自愿参加;

2、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热心家族公益服务,有奉献精神,能服从和完成本会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3、城乡贫困户宗亲自愿入会,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可免交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程序

1、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由各片区常务理事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交理事会审批;

2、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签发入会通知后,交本人半身近照一张和当年会费,由各片区常务理事统一收取;

3、本会颁发的会员证,由各片区常务理事送达会员本人;

4、本会通过一定形式在本族公布会员名录;

第十三条:会员等级和会费收取标准:

1、会员通过交纳会费可分别获得普通会员、银质会员、金质会员、钻石会员、终身金质会员、终身钻石会员资格。

2、普通会员会费20元/年/人,银质会员会费100元/年/人,金质会会费员500元/年/人,钻石会员会费1000元/年/人。

3、凡一次性捐款一万元以上者,则为终身金质会员,凡一次性捐款十万元以上者,则为终身钻石会员。第十四条:会员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1、普通会员

子女参加高考,成绩优异者,可享受相应标准的奖学金;本人因贫困,经个人向所属片区常务理事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定可获得本会的帮扶;可自由登陆“宗亲网”浏览、发帖;

2、银质会员

除享受普通会员待遇外,在宗亲网页会员专栏中配有100字以内个人简介。

3、、金质会员

除享受银质会员待遇外,可参议本会事务,其直属亲属中有七十岁以上长者的白喜事将得到本会的参与和协助;在“宗亲网”《功德林》专栏中刊登其捐款;

4、钻石会员

除享受金质会员待遇外,可列席理事会议,参加本会对外接待交流活动;“宗亲网”在专栏中刊登会员个人彩照。

4、有关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和帮助的优先权;

4、可优先参加本会的大型祭祖等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1、每年在清明前足额交纳当年会费;

2、主动热情联络本族和社会各界人士,拓宽交流层面,联系赞助单位和族亲;

3、模范执行族规族约,不树山头,不搞派别,维护本族的形象和团结;

4、服从和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提供本会所需的资料;

5、协助本会开展有关活动,并为本会宣传和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会员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而得到法律制裁者、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离会。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

1、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宗亲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李氏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4、其他单位和机构的捐赠。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费的收入。

6、基金利息收入。

7、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第十九条:费用开支

1、本会所需办公设施用品、办公经费的支出。

2、本会召开各种会议的费用支出。

3、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补助。

4、用于表彰李氏宗亲中杰出学子和人才的支出。

5、举办李氏宗亲庆典活动及参加上级举办的调研活动的支出。

6、响应国家号召进行扶危帮困的支出。

7、用于修缮李氏宗祠、遗迹、遗址的支出。

8、用于联络沟通他姓宗亲组织、唐文化研究的支出。

9、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合法为李氏文化事业所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

1、本会配备具有一定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2、本会财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重大经费开支或筹措的专项资金,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由下设职能机构贯彻实施,本会资产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管理。

3、经费开支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并注明专项用途,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

4、会计按照国家规定的为准,即每年的元月1日至同年 的12月31日止。

5、本会所有财务由专人保管并造册登记。人员更换时应做好清点移交手续。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或挪用。

6、所有经费开支接受上级及本会组织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并按向会员大会公布收支执行情况。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名誉理事长的聘任;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本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由理事17——25人组成,各片区及外地宗亲各推举2-3名侯选人交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但只能连任二届。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3-5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13—19人,会计出纳由常务理事兼任。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补选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名下届理事会侯选人名单;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副秘书长、各片区联络组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的聘任,增补缺任理事;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助学帮困对象;

7、负责日常事务以及对外联系接待和交流,重点办好“铜鼓李氏宗亲网”;

8、指导本会下设办事机构和各片区展开工作;

9、制订、修改有关工作细则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10、管理各项经费,接收捐款和赞助,必要时发起专项捐款。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

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由秘书长主持处理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原则上要求各片区有一名理事代表担任。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1、3、6、7、8、9、10款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宗亲联谊会首届理事会由筹备小组扩大会议提出理事侯选人建议名单,交族亲大会讨论推选。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首届理事会补充完善。

第三十四条:本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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