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大(2010)228号:深圳大学管理人员聘任委员会组织规程(试行)
深大„2010‟228号
深圳大学管理人员聘任委员会组织规程(试行)
第一条 根据《深圳大学管理人员聘任条例(试行)》(深大„2010‟218号),设立“深圳大学管理人员聘任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订定本组织规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学校三级至八级管理人员聘任的评议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管理人员聘任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管理人员岗位设臵计划;
(三)审议管理人员的聘任;
(四)审议管理人员解除聘任、终止聘任;
(五)审议管理人员聘任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本委员会关于三、四级管理人员聘任的审议结果应报学校批准。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校领导、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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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共15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提名,学校决定。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为本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勤勉、廉洁、公正履职。
第八条 本委员会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有效人数为不少于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也可以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具体表决方法由主任决定。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委员与被审议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应当回避。委员的回避由学校决定。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者应辞去委员职务:
(一)违反廉洁义务;
(二)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不良后果。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高等院校
管理
通知 抄送: 校领导、综合档案室。深圳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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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5日印发
第二篇: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组织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
第三条 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村务公开、“三资(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下同)”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协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二)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村务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二)村务公开的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三)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或“三资”服务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臵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若发现有村干部违规违纪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三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核实、工作片会、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考评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可与对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等一起进行,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六条 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十七条 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情况,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应及时协调和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保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报酬,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指的村包含行政村、农村社区。各地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备注:《工作规程》于2010年7月20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文件号浙委办[2010]80号)
第三篇: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组织规程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96年4月17日第五屆第四十次董事會通過
96年8月21日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通過修正
99年6月24日第六屆第三十九次董事會通過修正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資源等事項,依本規程之規定。本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一、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二、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三、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四、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五、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擔任委員,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會計或財務專長。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獨立董事之任期;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前項或章程規定者,本公司應即報請母公司依法補派之。證交法、公司法、金控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證交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之職權事項外,由本委員會行之。證交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關於公司法涉及監察人之行為或為公司代表之規定,於1
本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第 6 條 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
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財務報告及半財務報告。
十一、訂定保護投資人之政策並考核其執行情形。
十二、審核公司遵守法律規範之情形。
十三、審核風險管理政策及架構並考核其執行情形。
十四、訂定風險衡量標準。
十五、管理公司整體風險限額及各單位之風險限額。
十六、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第 7 條
第 8 條
前項事項決議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未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委員會之決議。本委員會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應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部門之溝通流程要點」之相關規定定期與內部稽核人員座談,做成紀錄,並提董事會報告。本規程所稱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本委員會。本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本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本委員會應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委員會得請本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本委員會召開時,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之委員會成員隨時查考。本委員會召開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獨立董事成員簽到,並供查考。本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親自出席本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獨立
第 9 條
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本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本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除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外,如有正當理由致本委員會無法召開或無法決議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就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是否同意之意見。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獨立董事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永久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 10 條 本委員會議程由召集人責成相關單位訂定之,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本委員會
討論。
第 11 條 本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
益之虞者,應予迴避。
因前項規定,致委員會無法決議者,應向董事會報告,由董事會為決議。
第 12 條 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第六條規定有關之事項
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所生之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第 13 條 本委員會成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本規程所訂之職責,並對董事會
負責,且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第 14 條 本委員會應定期檢討本規程相關事項,提供董事會修正。
經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其相關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本委員會其他成員辦理續行事務,並於執行期間向本委員會為書面或口頭報告,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本委員會追認或報告。
第 15 條 本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篇:教育训练委员会组织规程(小编推荐)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教育训练,提高员工技术水准及工作技能,以应业务的实际需要及配合职业训练条例的实施特设公司教育训练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任务如下:
1.综合制定本公司员工教育训练方针及课程计划。
2.综合审议本公司员工教育训练活动的实施情况,评价训练效果。
3.有关技术人员训练、技术生训练,建教合作训练的计划事项。
4.其他有关本公司教育训练活动事项。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委员6至10人,任期均为二年,由人事部签请总经理聘任。
第四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决议事项,由主任委员指派一人兼任,并置辅导员4至5人,协助本会议决事项的执行,由主任委员指派。
第五条 本会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本会每年5月、11月各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本会委员、执行秘书、辅导员均为无给职。
第八条 本会议决事项经呈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教育科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经经营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
第五篇: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医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是甘肃省医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组。
第四条 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方式为:“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承担下列任务:(一)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会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二)组织本专业的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三)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业技术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四)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相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五)指导各市州医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六)领导本专业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学组的工作;(七)完成甘肃省医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包括:(一)根据甘肃省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业委员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二)组织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三)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自身建设,受理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四)组织编发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五)向甘肃省医学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甘肃省医学会报告。专业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甘肃省医学会,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包括:(一)遵守学会章程,率领与组织专业委员会贯彻办会宗旨及会员 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本着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我省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
(二)注重专业委员会的团结,在专业委员会及其学术活动中,要充分听取委员及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坚持民主办会。
(三)在专业委员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五)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六)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并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七)发现和推荐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会员及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遵照国家财会法规和学会有关财会规定,负责管理本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的财务事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业己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甘肃省医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甘肃省医学会会员队伍;(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甘肃省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填写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报甘肃省医学会。
第十一条 甘肃省医学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后,在征求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基础上,省医学会经研究讨论后认为条件已具备,由省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经专家组考核并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甘肃省医学会与发起人共同协商提出名额分配、委员人数方案,上报省医学会领导审定同意后筹备组委员填表。
第十三条 筹备组在开展有效学术活动满一年后,向省医学会提交书面总结学术活动开展情况及转正申请,省医学会审查批准后,报省卫生厅学会办批准并向甘肃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筹备组在成立一年内未能开展积极有效的学术活动及筹备工作,视为自动放弃专业委员会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设秘 书1名,委员15-21名(含主委、副主委)。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不宜过分集中。50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技术工作者;(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四)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一人最多在甘肃省医学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同时任职。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由专业委员会向甘肃省医学会提出申请,报甘肃省医学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流程
(一)专业委员会换届,由甘肃省医学会、原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
(二)专业委员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专业委员会换届方案,包括下届专业委员会人数、名额分配、更新比例和老委员保留等。
(三)专业委员会候选人必须由所在单位推荐。要充分尊重单位意见,凡单位推荐的候选人不得随意更换,个别需调整的与单位协商 解决。
(四)上届专业委员会提出名额分配、委员人数方案,报省医学会,经省医学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委员填表。
(五)正、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选举前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按差额选举原则报省医学会,经省医学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再交全体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
(六)专业委员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聘任,报省医学会备案。
(七)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组成后,其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职称、通讯方式)报省医学会,经省医学会领导批准后由省医学会发给聘书。专业委员会正式组成名单抄报省卫生厅学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二届。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对专业委员会有特殊贡献者,经专业委员会推荐并报甘肃省医学会批准,可以再任一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增补个别委员,报甘肃省医学会审批。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很高学术水平,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威望;(二)热心学会工作,能领导和团结本专业广大科技工作者,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三)当选主任委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四)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时,由本届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甘肃省医学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五章 专业学组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学组。专业学组是专业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性学术组织,必须遵守专业委员会有关规定,不建立本学组章程。
第二十三条 成立专业学组,应由专业委员会向甘肃省医学会提出申请,经省医学会批准后成立。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组由11—13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业学组组长由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专家兼任,学组成员由省医学会和专业委员会协商确定,专业委员会发给聘书。
第二十五条 学组成员的条件参照规定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组在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定期向专业委员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甘肃省医学会办公室,列入学会日常及计划并实施。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组成员每届任期与所属专业委员会同步。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专业学组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组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经甘肃省医学会审议批准予以撒销。
第六章 相关管理及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医学会每年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考核一次,主任委员应负责小结和新一年工作计划并接受考核。
第三十条 经考核,对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任职期间表现突出、对学会作出较大贡献者,学会将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专业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的委员,可作自动离职处理,由专业委员会报省医学会备案、并向该委员所在单位反馈。对长期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学组)活动或不宜继续担任学会工作的委员、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学会可根据情况通过相关程序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专业委员会一年内无学术活动,学会对其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甘肃省医学会领导批准,提前进行换届改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原《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 组成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甘肃省医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