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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合作模式政府采购制度的调查

PPP合作模式政府采购制度的调查



第一篇:PPP合作模式政府采购制度的调查

关于PPP项目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管理的调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要求,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发展的制度体系,需要在PPP工作的采购程序、融资管理、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各方面做出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本人就PPP合作模式政府采购制度安排这一课题,走访了相关单位,进行社会调研,现将在调研中形成的一些想法加以论述。

一、按照政府采购规则选择PPP合作方是国际通行做法

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PPP合作伙伴既是国际惯例,也是一种规范、有效的做法。PPP谋求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的长期合作关系,政府既要支付或补贴费用,也要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从本质上说,PPP是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一种特殊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应当被纳入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各国实践表明,PPP付费方式及合同类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付费,也就是公共采购,包括公共产品、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另一类是使用者付费,也就是特许经营。因此,国际上普遍将服务和工程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视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并将其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监管,而不是单纯地将其作为一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融资方式。

从概念上看,PPP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对政府采购的定义,即“为了政府目的以任何合同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因此,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在选择PPP合作方时都遵循政府采购规则。例如,联合国《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强调,特许经营应采用联合国颁布的采购示范法中的服务采购方式。欧盟在今年2月对其政府采购系列指令重新修订时,特别针对选择特许经营承办企业(或组织)的原则、方式、程序、评估标准、合同变更、履约监管等内容,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则和要求作了规范和完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欧盟成员国、日本、韩国等国都将特许经营列入了GPA出价。

最后,从我国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活动和服务采购对象的定义来看,PPP项目选择合作机构的活动也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二、PPP采购与传统采购的区别

虽然PPP项目的采购程序遵循政府采购规则,但PPP采购与传统采购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是PPP项目的采购需求往往比较复杂,难以一次性通过采购文件进行完整、明确的描述。很多情况下,都需要合作者先提出解决方案,再由项目实施机构结合项目需要提出采购需求,并通过谈判不断进行修正和优化,直至合作者提供的解决方案和采购需求能够比较好地契合。二是PPP项目并不都是以价格作为核心竞争要素。比如一些收费高速公路,可能要求参与竞争的潜在合作者各自提出最短收费年限,导致项目在采购环节无法单纯以价格进行竞争。此外,有些实际回报率低的公益性项目,政府还可能延长特许经营权限,来满足项目管理和实施的需要。

三是PPP项目采购金额大,交易风险和采购成本远高于传统采购项目,竞争程度也较传统采购项目低,采购活动失败的几率比传统采购更高。四是PPP项目的采购合同比传统的采购合同更为复杂,可能是一个一揽子的合同体系也可能是多轮采购后签订多个合同,对采购双方履行合同的法律要求非常高,后续的争议解决也较传统采购更为复杂。

五是PPP项目大多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采购结果的评定需要考虑服务对象的切身感受,不能只根据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服务指标进行履约验收,还需要结合预算绩效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其他方式,综合评价PPP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效果。

三、推进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基本设想

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既是政府采购法的基本要求,也是行之有效的务实做法。一方面,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采购方式,并授权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新的采购方式。这些法定的采购方式,能够比较好地适用于PPP项目采购中公开竞争、选择性竞争和有限竞争的情况,使PPP项目采购更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还规定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等宏观调控和政策功能目标,将更加有利于PPP项目发挥公共性和公益性作用。将PPP纳入政府采购体系,也将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国际规则对接。但是,由于PPP项目在采购需求、竞争方式、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的特殊性,其采购管理不能简单套用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而需要在政府采购整体法律框架下,作出特殊的制度性安排与创新。

一是在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顶层设计,并充分借鉴国际PPP项目成熟的采购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法》及其立法指南中的有效经验和做法。二是结合PPP项目采购特点,在现行法律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基础上,按照法律授权创设新的政府采购方式,即竞争性磋商,重点是引入两阶段采购模式,着力实现在需求标准完整的基础上合理报价的公平交易规则,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基本目标上来。

三是创新PPP项目采购程序,如强制资格预审,现场考察和答疑,采购结果、合同文本公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及PPP项目服务对象参加履约验收和评价等,以保证项目采购的成功率以及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四是创新项目监管方式,结合PPP项目金额大、后续监管链条长等特点,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强制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通过引入担保机构第三方监管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减轻项目风险。同时,推进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陈老师您好:

徐荔给你添麻烦了,心里很是歉意。请根据我下面的科研完成情况帮帮忙,将不胜感激!

我的调研报告的题目《关于PPP项目推进政府采购管理的调查》,调研报告也随该邮件给您寄去了。

现将我2014年的科研完成情况归纳如下:

1.申报2014年国家课题《完善我国税权体系的研究》

2.2014年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结项(课题负责人:胡术阁

成员:徐荔)

3.黑龙江省会计学会2014年度论文评比一等奖,已经上交证书。

4.哈尔滨市会计学会2014年度论文评比一等奖,已经上交证书。

5.参加哈尔滨社科联和黑龙江大学联合举办的“城市治理”论坛 上发言。

6.哈尔滨市委党校安排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理论研讨会提交论文”一篇,题目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政府之下新的《预算法》的学习与实施政府》

7.调研报告:《关于PPP项目推进政府采购管理的调查》

徐 荔

2014年12.11日

第二篇: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一、PPP模式的定义

PPP模式,也称PPP融资,或者PPP。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写,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①、PPP的狭义定义

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PPP的狭义定义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原则。②、PPP的广义定义

是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③、PPP通常模式

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PPP模式的意义

提高了资源使用效能和建设、运营效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投入 及管理方式,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培养合格市场投资主体,形成投资、建设、运营的市场化体系和投资、补贴、价格等政策要素的协同机制。

①、推广运用PPP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通过PPP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②、推广运用PPP模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PPP模式要求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③、推广运用PPP模式,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PPP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从以往单一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这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高度一致。

三、PPP模式的分类

PPP模式广义上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①、外包类

PPP项目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②、特许经营类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③、私有化类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四、PPP模式的优点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PPP模式,是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PPP模式,对统筹 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具有战略意义。

①、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

②、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③、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④、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⑤、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PPP模式可以有效打破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给予中小企业更多参与机会,大幅拓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的发展空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有利于盘活社会存量资本,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公共服务资金投入渠道,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增长动力。

⑥、风险分配合理。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⑦、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政府以运营补贴等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价支付依据,并纳入预算管理、财政中期规划和政府财务报告,能够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担公共资金投入,符合代际公平原则,有效弥补当期财政投入不足,有利于减轻当期财政支出压力,平滑间财政支出波动,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五、PPP模式的必要条件

①、政府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营合作双方的角色和责任会随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政府的总体角色和责任——为大众提供最优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却是始终不变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但并不是对政府有效治理和决策的替代。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组织招标,理顺各参与机构之间的权限和关系,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等。②、政策保障.A、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查工作效率。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主动加强服务,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B、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C、完善财税支持政策。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PPP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D、做好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符合PPP模式特点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正确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PPP项目融资。③、法律保证

PPP项目依法合规在竞争性取得私营投资商,在运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的保证,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参与双方进行有效约束,是最大限度发挥优势和弥补不足的有力保证。

第三篇:浙江: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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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无界投融:2014年,浙江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3555亿元,其中“411”重大项目投资7210亿元,同比增长16.6%。

一、实施财政重大政策,引导推动有效投资

一是大力推进海洋经济国家战略,争取中央财力补助30亿元,落实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66亿元,助推我省从海洋大省向海洋强省转变。2014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近6000亿元,沿海7市完成海洋经济有效投资超2300亿元,均比上年增长约10%。二是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5亿元,实施小城市培育试点补助政策。

2014年,36个试点中心镇有效投资达1885亿元,同比增长23%。小城市试点镇经济实力持续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成为我省新型城镇化的一大新亮点。三是每年安排6000万元产业集聚区专项资金,研究出台《省级产业集聚区财政政策实施办法》,积极发挥财税杠杆作用,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空间拓展。

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通过整合专项资金、调整支出结构,积极完善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体系。2014年,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2.9亿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从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3亿元,开展“两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建设试点。设立信息创业投资基金,经过二、三级基金的放大,形成50-100亿元的基金规模,投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完善促进浙商创业创新财政政策,2014年落实浙商创业创新促进功能性机构和浙江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资金1.1亿元,引导浙商回归引进项目投资资金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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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同比增长27.6%。

三、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2014年,我省争取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52亿元,重点支持我省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建设。争取中央车购税资金44亿元,落实省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104亿元,推进现代交通五大建设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2012-2014年,积极争取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加固中央水利资金18亿元,省财政安排水利专项资金145亿元。全省累计完成水利投资1229亿元,实现病险水库加固452座,新建、加固海塘河堤1616公里,杭嘉湖区整治152万亩,农村河道综合整治8600公里,滩涂围垦圈围34万亩,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117平方公里,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79。

四、改革投融资方式,积极推行PPP模式

2014年,我省在全面推进“七线两枢纽”建设的基础上提出加快铁路建设“八八计划”,16个铁路项目省内总投资1350亿元,省级承担资本金约200亿元,沿线市县约250亿元。同时,省财政积极推进铁路投融资改革,资本金除由一般公共预算、国资经营预算、产业基金等筹措外,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用于铁路资本金缺口,并利用经营收益抵补法创新筹资渠道。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方式市场化、投资项目业主化”的投融资新机制,积极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水、能源、交通等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前期已向社会发布20个推介项目。

五、实施考核激励政策,推行“411”有效投资行动计划

2014年,协调落实省级财政性资金147亿元,紧紧围绕基础设施完善、五水共治、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等重大项目建设领域,着力促进“411”有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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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建立完善扩大有效投资的财政激励政策,对全省各市县投资增速、投资增量贡献、投资结构优化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省财政对考核优秀的市县给予财力性奖励,2014将兑现奖励资金约1.5亿元,统筹用于加大民生投入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有效引导市县扩大投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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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政府PPP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四条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九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独立评审。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社会资本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第十五条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第十六条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第三章 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PPP项目采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四条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七条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九条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独立评审。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社会资本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第十五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第十六条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第三章 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PPP项目采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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