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4号文库

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可行性刍议

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可行性刍议



第一篇: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可行性刍议

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可行性刍议

【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参与诉讼、警察维权、处理信访案件以及先期处置群体性事件等的需要。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必将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公安机关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以及打造“法治公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职律师重要意义可行性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加快推进“法治公安”的步伐是当前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打造“法治公安”已经是历史的呼唤和时代的要求,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笔者择其冰山一隅,浅论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对“法治公安”的打造有所裨益。

一、公职律师制度的由来及现状

一般认为,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并由上述部门支付工资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一些地方通俗地称为“政府律师”。

在现代社会中,公职律师作为律师职业中一个重要部分,正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建立起公职律师制度,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在这些国家(地区)的政府中拥有相当数量的公职律师。目前,美国就有近两万名政府律师;新加坡有260多名律师被派驻各级政府部门中;在香港,大约有450多名律师作为公职律师,活跃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门。这些公职律师为政府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服务。但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却还是一个新生的法律制度。自2002年10月司法部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创建了广东模式和厦门模式、扬州模式等。目前,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2万人之多,而其中公职律师却仅有不到2000人。

在我国,公职律师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在有条件的政府、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内,设立公职律师岗位,这类公职律师本身是公务员,具有公务员、律师的双重身份,一般只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内任职的律师,他们依照公务员管理,除了向同级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还需要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公职律师与一般律师相比,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身份的双重性,公职律师既是国家公务员或政府雇员又是律师;二是服务对象的固定性,公职律师只能为供职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供职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三是固定薪酬制,公职律师直接从供职部门领取固定的薪酬。

二、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重要意义

(一)设立公职律师岗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省公安厅提出要将广东公安打造为“法治公安”,因此,充分听取法律意见和建设,善于运用法律来保障公安机关的依法执法,非常必要。同时,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能部门,也担负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义务,而在制定过程中,法律论证成为必不可少的程序,这就更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素质的公职律师来参与完成这一工作。

(二)设立公职律师岗是公安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现实需要。公安机关作为政府实现社会的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每天都在进行着具体行政行为,而且针对的对象非常广泛,形式非常多样,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等,因此,公安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可能性时刻存在,而且时有发生。公安机关作为这些行政案件的一方主体,一要积极进行诉前解决,二要积极参与诉讼,力争打赢官司。而事实上,由于公安机关长期以来缺乏专职法律人员,导致诉前调解工作十分滞后,应诉工作也十分被动,败诉也成了经常的事。如果有象公职律师这样的专职法律人员介入,增加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减少公安机关成为诉讼被告的几率,更减少败诉的几率。

(三)设立公职律师岗是解决公安机关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涉及的法律关系的需要。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同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着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如采购物品、基础建设等。这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发生纠纷后的调处都离不开专业法律人员的参与。公安机关对法律的依存度大大提高,就越需要像公职律师这样专职法律人员来协助公安机关的工作。

(四)设立公职律师岗是公安机关强化警察维权能力的需要。当前,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遭受暴力执法、诬陷诬告、恶意投诉等侵害有上升的趋势,因此,警察“维权”已经是当前公安机关一项相当紧迫的任务。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公安机关和民警正当权益受损后,经常只有忍声吞气,不知所措,个别维权意识较强的也只能到社会上聘请律师,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设立专职的公职律师岗可以及时为受侵害的公安机关和民警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加大对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件的查办和追偿力度。这种充分利用公职律师制度维权的办法效果很好,以银川市公安局为例,设立公职律师岗三年来,公职律师参与公安机关维权诉讼案件43起,为公安机关挽回损失100多万元;参与民警个人权益诉讼案件20余起,为20多名民警打赢了官司。

(五)设立公职律师岗还是公安机关处理信访案件、介入群体性事件先期处置等的需要。当前,从政府到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公安机关)普遍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有效地将大量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控制在了基层、化在基层。但是仍有一些群众以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到政府或公安机关缠访缠闹,制造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全国公安机关每年处理各类信访案件上百万起,就汕尾市公安机关来说每年也都有几百起。群体性事件及苗头对汕尾市来说也有近百起,其他地级市也是少则百起,多则近千起。公安机关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要尽量使上访问停访息诉,尽量把群体性事件及苗头化解在当地和萌芽状态。这对公安机关来说,无疑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公职律师介入公安机关接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能起到相当好的效果。一是协助接访领导对信访群众作法律解释答复,对无理缠访的依法据理进行规劝,对一些重大疑难的涉法信访提出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就能从正常渠道分流部分信访案件,一定程度上减少重复上访;二是对涉法涉公安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公职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介入,协同基层民警进行政策解释、法律咨询、教育规劝,提供合法解决途径,说服参与者把注意力从制造大动作转移到依法理智维权,解决在法制框架内。

三、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可行性

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可行性,是指在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的岗位是可能的,办得到的。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公职律师作为律师执业机制“多元化”的发展需要,符合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早在1994年司法部就明确提出了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设想,2002年司法部又下发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逐步推行了公职律师制度,而且许多省市区也在公安机关进行试点工作,如上海、吉林、浙江、宁夏等地。

(二)公安机关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人才基础。按照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要求,公职律师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公安机关自1993年设立法制部门以来,培养了大量的法制人才,这其中不乏已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的民警。这些都是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有的公安机关还专门建立了法制人才库,将具有法律专长的法制人才和办案能手纳入法制人才库,培养自己的法律专家。由于法制人才库的民警都具有相当的法律基础,只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也可以不断为公职律师岗位输送人才。

(三)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还可以借助社会的法律人才。自1986年开始律师资格考试和2002年开始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以来,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人数多达40万人,目前在各律师事务所任专职执业律师的也有近12万人之多。公安机关如果设立公职律师岗,这两类人均可以为我所用。一是聘请专职律师到公安机关的公职律师岗来任职;二是在社会上聘请或吸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才加入公安机关的公务员队伍,到公职律师岗任职。考虑到已经在从事专职律师的人由于薪酬原因不大可能会应聘到公安机关,而第二种途径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四、公安机关公职律师的定位

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公安机关公职律师的基本定位应是:作为公安机关的法律参谋,以公安执法业务为根本,面向本部门及部门民警,提供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维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安机关公正执法,促进公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进程。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项职能:

一是法律服务。包括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接受委托代表公安机关对外签订各类合同的谈判,并对合同文本提出法律意见;参与公安机关的接访活动,并协助接访领导对信访群众作出相应的法律答复和劝说工作;在部分群体性事件初发阶段,第一时间协同其他民警,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法律解释、法律教育规劝,提供合法的解决途径,把群体性事件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法律事务。主要是代理本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代理本机关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诉讼活动;接受本机关的委托,参与调查和处理其他具体法律事务。

三是警察维权事务。公安机关公职律师可以对公安民警因执行职务遭受侵害案件进行权利维护,为机关和民警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具体包括帮助或代理机关或民警个人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要求道歉和索取赔偿,也可以为因执行职务受到不当法纪追究、需要刑事辩护的民警提供法律援助,使警察维权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进行。同时,还可以接受本机关或司法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是涉法调研与论证。公安机关日常活动涉及面很广,往往关系老百姓的基本利益,涉及法律关系众多。有些时候对一些较大型的行政行为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调研和论证。公职律师可以受机关的委托,对这些较大型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律可操作性、法律后果以及可能带来法律纠纷等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调研和论证。

五、公安机关公职律师的具体运作方式

目前,我国许多公安局实行了公职律师制度,设立了公职律师岗,一般都成立一个公职律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由几名公职律师组成,有的单独作为内设机构,有的并入指挥中心或办公室,有的则设在法制部门。

笔者认为,在目前单独成为一个机构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在法制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模式,并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确保公职律师运作顺畅,保证工作质量。

一是建立进入公安机关公职律师岗的合理途径。理想的公安机关公职律师应是以本局符合条件的民警为主,即在本局中物色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资格的民警进入公职律师办公室,担任公职律师。在本局民警中不够甚至没有此类人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来招纳人才,一方面通过招考公务员(招警),把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才招进民警队伍中;另一方面向社会上招聘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才到公职律师办公室任职;还可以鼓励本局民警积极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发现和培养法律人才。

二是建立公职律师的管理制度。公安机关的公职律师应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双重管理,以公安机关的工作和人事管理为主,以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为辅。公职律师执业活动受《律师法》的调整,不得从事有偿法律事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分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是建立公职律师履行职责的激励保障机制。公安机关要制定保障公职律师履行职责的相关制度,统筹考虑分配工作任务,实现公职律师资源的有机整合,保证公职律师有合法合理的活动空间,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履行公职律师职责,减少和避免领导干涉公职律师正常的司法活动。要通过建立相关制度,积极解决公职律师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正确积极评价公职律师绩效,并给予奖励。同时,要强化公安机关公职律师的素质培训,积极鼓励公职律师继续加强学习,使公职律师能够熟练应用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其他部门法律和关联性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激励和保障制度,鼓励公职律师积极献言献策,多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和有成效的法律事务。

可以预见,在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必将对公安机关依法执法、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对打造“法治公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广东省警察学会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安体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 柯良栋主编:《公安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任建新主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 李启欣主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 梁兴国:《律师执业行为的价值分析》,《律师文摘》2008年第1辑第116页。

[6] [美]罗伯特·汉密尔顿:《美国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的变迁:1960-2000》,《律师文摘》2008年第1辑第127页。

[7] 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管理状况调查报告》,2009年8月。

第二篇:公职律师工作总结

你是想喜欢像张伟一样幽默的律师,还是何以琛一样帅气的律师呢?今天小编给大家为您整理了公职律师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是我独立执业的第一年,先前我一直是跟着前辈律师在做,虽然也有一些独立的出庭等工作,但是更多的是做助理方面的事情,从我真正决定独立执业的那一刻起,我就知道,自己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要学的知识也还有很多很多。总结本的工作,进步和不足都有。

今年市律师协会组织了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专业委员会,倡导律师们积极参加。我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参加了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刑法、劳动法、婚姻家庭、国际投资与贸易专业委员会,特别是劳动法和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我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包括参加会议讨论,执行电台值班安排,参加普法活动、新法律法规学习及资料收集等工作,专业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是我们律师平时学习和交流的好载体,市律师既然搭起了这个平台,我们就应该很好的去利用,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内容就相对比较多,而且很针对我们平时的工作,对办案水平的提高和专业知识的积累有极大的提高作用。所以我觉得参加这些专业委员会也是我今年工作的一个内容,很受启发,效果不错。明年我将继续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系列活动,以加强自己的工作能力的水平。

因为是自己独立执业的第一年,所以最担心的是业务量问题,担心自己的业务量跟不上。所以在最初的几个月,压力非常大。好在刚开始的那几个月,因为之前的很多工作延续下来,事情很多,一忙起来,就充实些,也没顾到那么多,只是自己在尽力做好目前的工作,当然在闲暇之余,也刻意的往业务量拓宽方面努力。很幸运的是,在2月份,通过努力,我接到了一份法律顾问的业务,一开始,因为双方都是初次接触,法律顾问的合同期限只有三个月,虽然是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却是非常珍贵的三个月。当时该公司刚好有一个投资的项目要跟进,我全程跟进了合资前期谈判,合资合同的起草,新公司的注册工作等工作,得到了客户单位的满意和信任。很顺利的,又签订了三个月的法律顾问合同。然后在今年8月,新的法律顾问合同期限改为一年,这是我自己独立执业以后得到了第一个客户,我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平时我经常主动的和客户单位的联系人联络,询问最近公司的运营情况,在客户有具体的法律服务要求时,尽快的回复和反馈,同时基本保持每月到客户单位现场办公一天,解决一些问题。总之,有了这个良好的基础,也增加了自己的信心,工作更有动力,也更有成果。在今年8月份,我又有了第二家法律顾问单位,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可以有所为。

今年在具体的执业方面,不得不提的是今年系列刑事案件的办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市警方展开了打击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动。因为在XX年我办理过一起伪造身份证的案件,当事人一直保存着我的联系方式,所以在去年年底的时候,我接受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的辩护委托,委托人正是XX年那个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过来的。而之后,随着警方打击力度的加强,我在今年又接受了四起类似案件的辩护委托,基本上都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所以我要总结的是,任何一个案子都必须认真去办理,用心去办理,因为很多都隐藏了巨大的案源线索,你把握住了,对自己的工作也是有益无害的。确实,律师工作强调的是平时的积累,你不可能在碰到具体的案件时,再去搜集资料,找法律依据显然是来不及的,至少你在回答当事人的提问时不能顺利解决。所以我们在平时必须要重要学习,包括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现在网络发达,很多最新的法律法规都会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发布,也会有很多关于新法律法规的意见可以供我们参考,所以充分的利用网络资源,可以为我们的学习提供不少捷径。另外很多法院的网站也会有典型案例公布,学习这些案例,也可以积累我们的实践经验。我平时在工作之余上一些专业的法律网站看看,我发现对自己的工作很有帮助。同时我们也应关注一些时事新闻,因为很多新的政策的出台往往都会牵涉到法律的变化,多了解时事,可以锻炼我们的政治敏锐能力。

最后,要总结的是今年我一如既往的完成了法律援助工作,包括法律援助值班和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本我一共办理了四起法律援助案件,内容包括刑事和民事案件。特别是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工伤补差额的案件过程中,我充分考虑到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采用调解方案结案,让申请人尽快的拿到最大额的补偿,通过调解,企业和申请人都非常认同,双方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恶化。特别是申请人,在短短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拿到了13万余元的工伤补差额的补偿,为此,申请人还特地制作两面锦旗送至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我所,以表感谢。明年我将继续努力,为更多的弱势群体服务。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我相信,通过自己的不断实践,一定可以在这一片天地有所作为。

第三篇:公职律师申请书

公职律师申请书范文4篇

篇一律师入党申请书

敬爱的党支部:

今天,我郑重地提出申请,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我们80后这一代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长大的,亲眼目睹和见证了祖国从平穷落后到逐渐繁荣富强的变化,亲身体会到改革开放国策的伟大,这证实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正确的,是符合最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

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今后,我将更加用心去学习和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更加深刻地去体会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所肩负的重大社会责任。

今后,我将在本职工作中继续努力,律师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我,以使我更快进步。如果自己有幸成为一名党员,那将是我最大的荣幸,我将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力和义务,争做一名优秀党员。

致敬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二:律师实习申请书

尊敬的律师事务所各位领导、各位前辈:

我志愿加入xxx律师事务所,真诚的期盼着成为该团队中的一名优秀员工,律师队伍的一名新兵。

加入本所,我将严于律己,服从管理、严谨做事、积极配合、创新思想、勇于开拓、发挥潜能、优质服务。并真诚地希望在各位领导、前辈的严格指导和精心栽培下,既能为贵所贡献出自己的知识、技能和价值,同时也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自己走向成功奠定坚实的一步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x;性别:男;出生年月:19xx年03月12日;

民族:汉族;家庭住址:西安市xxx小区;20XX年毕业于西安x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学

士学位。20xx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号码为: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实习申请理由:

本人从小喜欢法律知识和事务,梦寐以求想成为一名光荣的法律人。在企业历经9年法律相关工作的锻炼,20xx年在职参加司法考试,终于以385分的成绩顺利通过20x年国家司法考试,20x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诚实信用一直是我的为人处事的原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名新兵,应该遵纪守法,并能以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了早日

实现自己的美好理想,为了能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帮助更多的法律需求者,我渴望加入xxx律师事务所这个优秀的团队与律师事务所的同仁共同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为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三:律师执业申请书

尊敬的xxx:

本人xxxx,xxxx年6月毕业于xx大学律师毕业,xxxx年12月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xxxx年9月8

日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

本人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在指导老师及本所同行的指导、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经过一年的实习,本人对律师职业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使我更加坚定自己的信念:继续锤炼自己,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执业律师。现本人已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特申请执业。

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我承诺:本人符合法定执业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四:律师执业申请书

尊敬的xxx: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第四篇: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现供职于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 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 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如确有配备公职律师需要的,可申请作为公职律师试点单位。

第六条 在具备公职律师试点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公职律师证: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

(三)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七条 申领公职律师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六)申请人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现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八)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经历证明;

(九)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八条 公职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级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律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级政府或部门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职律师执业一年以上可以转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职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2、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4、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所在单位要逐步建立健全案件登记、业务学习和交流、案件归档等项工作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商请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指派。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出具相关函件、证明,建立业务档案,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应参加律师注册。办理注册时,应提交:

(一)《律师注册考核表》(含工作总结);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证明;

(三)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四)由所在单位汇总的《律师注册登记表》;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后报送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参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因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或不再继续执业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停止执业申请,并上缴公职律师证。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工作调动到其他单位拟继续执业,如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应在调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机构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案件已办结及卷宗材料已归档的证明;

(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申请人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现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六)新调入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七)原公职律师证及其复印件;

(八)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公职律师因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换发公职律师证的程序参照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违反本规定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或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的,我厅将收回其公职律师证,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按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公职律师培训心得体会

公职律师培训心得体会

6月25日至29日,我有幸参加了省司法厅和省律协举办的二季度申请颁发公职、公司律师证书人员培训班。短短5天时间,在举办方的精心安排下,9位专家学者给大家贡献了生动、精彩的讲解,有些让我触动较大,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现分享如下:

讲课的老师们实践经验丰富,干货满满,分享了很多实践总结出来的真知。作为法律工作者,要想提高水平,就是要多加实践,多加总结。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经验则来自于实践。“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不办理案子,不参加诉讼,只关注非诉案件,只关注合同审核,总感觉像是少了些什么,就像一条腿走路,难免要走得磕磕绊绊。法律工作者就像医生,必须亲自办案,亲身感受,才能有更好的提升。

崔冠军老师分享了一些刑事辩护的经验和心得,他办理的案件,善于抓住关键点,说理不再多,在于说到点子上,很有“铁肩担道义,一语定乾坤”的感觉,让人听得心潮澎湃,畅快淋漓,深感刑事辩护之美。

刘海亮老师分享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我学到了“捋法条、找案例、绘制时间轴”的重要性,到他的培训结束,我对律所的一体化体制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抽空要从网上好好拜读他的文章。

举办方请来了礼仪专家薛巍讲解礼仪课程,薛老师风趣幽默,给我们讲解了待人接物、着装、用餐方面的礼节,听得让我有些汗颜和脸红:讲究真是不少,需要学习的地方太多了。不由得让我想起了许小香的一篇文章,里面最后写到:“如果同你用餐的人违反了之前任何一条(用餐礼仪),哪怕他全都没做对,不要放在心上,忽略掉就可以了,因为一旦你因餐桌礼仪而产生了对别人轻视的念头,那便是最大的失礼”.她的话震耳发聩,令人醍醐灌顶。礼仪当中,包容一门大的礼仪,无需对别人斤斤计较,不必纠结于他人的细枝末节;要严于律己,更需宽以待人。包容是情商高的体现,也是一门艺术,一种大境界。要达到这种境界,就必须拥有博爱的心,宽广的胸襟,还要坦荡、从容。“我果为巨海长江,何患横流污渎之不能容纳”.包容是赢得朋友、事业的基础,包容他人的一些小过错,是为了让他人更好地改过。

王茂松老师是较早成为公司律师的,做为前辈,他有很多经验和我们分享,有些做法是我闻所未闻的,我听了后感觉大开眼界,心生佩服,真想有时间的话再跟他讨教一番。

张慧老师给大家讲解了合同审查与动态管理,我作为公司法务,接触了大量的合同,故对她的讲解深以为然。其中她列举了几个条款,比如说送达条款,有效送达就非常重要。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送达难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某些合同中必须要加上送达条款,就是防止以后出现送达难问题,导致案件拖期严重。地址信息应包括双方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电子信箱、邮政编码等信息,简易版的送达条款可以这么写: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双方居住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址,此地址视为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及双方邮寄催收函、律师函等文件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的,变动一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因一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另一方,导致文件无法送达或拒收(含代收人拒收)等情形的,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由此,我联想到了“模块化条款”的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务对标准化合同文本比较熟悉,每个公司或单位多多少少会有一些标准合同文本,而从更微观来看,组成标准文本的条款有一些是可以重复使用的,比如其中的法律条款,完全可以模块化(模式化),在甲合同里面有,在乙合同里面同样可以有。比如上述的送达条款,还有争议解决机构选择条款、禁止贿赂条款,清洁文本条款、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等等。有了这些相对固定化的条款后,在合同起草和审核时,只要到检索到这些条款,复制粘贴过去,即可使用,由此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降低了工作成本。再升级一步,把这些条款输入到数据库,进行数据库化。充分利用好数据库,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劳动。此外,有了数据库,还能使众多人的智慧、技术积淀下来,并能在不断地积累、共享、完善中日趋完美。

此次培训转瞬即逝,但拓宽了工作视野,又学会了诸多工作方法,由衷地感谢举办方和公司给予的这次机会,感谢9位专家的辛勤付出,我期望能把培训后的收获融入到以后的工作中,并尽职尽责地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航空 刘成慧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