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4号文库

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

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



第一篇: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

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

一、治超工作“五不准”:

(一)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二)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三)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四)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五)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

(一)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

(三)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四)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十)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第二篇: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

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

为保证治超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方便人民群众对治超工作的监督,全省治超工作必须遵守“五不准”和“十条禁令”:

一、治超工作“五不准”

(一)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二)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三)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四)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五)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

(一)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

(三)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四)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

者中饱私囊;

(十)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篇: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

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

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

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对治超工作的监督,现将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公告如下:

一、治超工作“五不准”:

(一)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二)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三)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四)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五)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

(一)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

(三)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四)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十)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第四篇: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

交通运输部文件

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

一、治超工作“五不准”

(一)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二)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三)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四)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五)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

(一)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

(三)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四)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十)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第五篇:治超五不准

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

为保证治超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方便人民群众对治超工作的监

督,全省治超工作必须遵守“五不准”和“十条禁令”:

一、治超工作“五不准”

(一)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二)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三)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四)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五)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

(一)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

(三)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四)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 辆

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

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

私囊;

(十)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