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4年招警考试:招警考试监狱专业基础知识之监狱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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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招警考试:招警考试监狱专业基础知识之监狱人民警察
招警考试网:为了备考2014年招警考试的同学能更好的了解掌握相关的招警考试专业的基本知识,中公老师将为大家进行一系列的招警专业知识的解读,祝备考招警考试的同学马到成功!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与特征
1,人民警察的概念:是全国统一的整体组织,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2,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指依法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3,监狱人民警察的特征:与人民警察所共有的国家性、武装性、治安性;所特有的功能特殊性(刑事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额内容)、角色多重性(是刑罚执行的具体落实者,同时也是教育者和组织者)、任务艰巨性(面对和改造的群体特殊,且工作手段多样化)、环境特定性(工作环境和对象的特定性,监狱的封闭性)。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和作用中公一对一课程全新上线
1,社会地位: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2,政治地位:在掌握国家政权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和壮大起来的;体现着国家意志;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的高度出发,惩罚改造罪犯。
3,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执法者,依照国家的法律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教育改造;管理者,罪犯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教育者,履行“特殊园丁”的职责和义务。
4,作用: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维护与巩固;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保障与促进;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包括一般预防(警告社会)和特殊预防(隔离罪犯)。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知识素质: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相关知识。
3,心理素质:抑邪匡正的情感;矢志不移的信念;刚毅坚强的意志;沉浮不惊的品格。4,身体素质:包括力量、速度、耐力、柔韧、灵敏等方面的素质。
5,能力素质: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表达能力、社交能力、防卫能力、改革创新能力。
四监狱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
1,录用条件:政治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等;文化条件,大专以上文化,知识结构渊、博、新;自然条件,18~35周岁,身体健康,视力1.0以上身高170/160以上等。
2,录用原则: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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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录用程序: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当面的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试用与培训,对试用合格者转正并定职定级,对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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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录用的两个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5,培训的种类:岗前(职前)培训,分为培训班和基层实习;晋升培训,分为晋升职务前的教育培训和晋升警衔教育培训;专门业务教育培训;6,培训的内容:政治理论教育;法制纪律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基本业务教育;有关技能训练。
7,禁止性行为: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P52)。
8,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国家法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9,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基本原则);民主公开原则;10,奖励的种类:奖励分为个人奖和集体奖,其中个人奖的等级分为一级英模、二级英模,记一、二、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嘉奖;集体奖分为记集体一、二、三等功和嘉奖。
11,惩罚的种类: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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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14年招警考试监狱知识模拟试题
多选
1.我国监狱工作改革发展阶段的主要特征是()。
A.监狱法制建设发展迅速
B.监狱的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
C.逐步建立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D.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2.下列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表述正确的有()。
A.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B.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C.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
D.社会主义家的监狱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进步文明
3.产生不同的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的客观因素是()。
A.不同的社会形态 B.不同的历史时期
C.不同的国情 D.不同的社会舆论
4.监狱执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
A.《监狱法》 B.《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C.《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D.《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
5.《监狱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
A.《监狱法》的立法依据 B.监狱刑罚执行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C.监狱人民警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D.监狱经费以及监狱的主管机关
6.分监区具体负责罪犯的()。
A.监管 B.劳动 C.生活卫生 D.考核奖惩
7.在监狱工作中贯彻执行人道主义原则要做到()。
A.提高罪犯物质生活待遇
B.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C.把罪犯当公民看待
D.为罪犯创造一个弃恶从善、悔过自新、有利于养成良好习惯的环境氛围
8.“两个结合”的方针指的是()。
A.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 B.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C.惩罚管制与政治教育相结合 D.劳动生产与思想改造相结合9.监狱人民警察特定的工作对象包括()。
A.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C.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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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我国罪犯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罪犯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B.罪犯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C.罪犯不能改变原有宗教信仰 D.罪犯有保持原宗教信仰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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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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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是奖励和惩处的总称。奖励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勉和表彰;惩处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对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损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
(一)奖励
注重开展奖励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可以说,从优公安队伍开始就有了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读物建设刚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们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有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也面临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2003年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施行《奖励条令》是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1奖励公安做的原则
《奖励条令》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按绩施奖;(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3)公开公平公正;
(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1.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集体奖励: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2.奖励的审批权限和方式。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嘉奖、集体嘉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属于地、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一、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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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令》第十条规定,副歌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1)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
(3)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显著成绩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
(5)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斗,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6)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7)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8)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
(9)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奖励条令》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者。(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3)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险,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
(4)在教学、科研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有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
(6)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7)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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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
(9)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二)惩处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后果,接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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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3.刑事处罚。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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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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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人民警察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人民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人民警察的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职务关系而产生的,因而承担和履行义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人民警察才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
2.人民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受国家委任而执行公务,其在法律上的义务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无论其职务高低,资历深浅,警种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人民警察义务。
第二,国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对任何警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3.人民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
人民警察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反映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任用关系。因此,人民警察的权力、义务来源于国家的任用行为,只有国家选任他为人民警察时,他才必须遵守人民警察义务,如果其脱离了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则其作为人民警察的义务也就终止了。
(二)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这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要求,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个“公”字,即要做到出以公心,不为权势、金钱、私情和其他私利所动,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执法办案和办理一切事务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干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凡是法律规定禁止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坚决不做;凡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要带头去做;凡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忠于事实,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依法办事,清正廉明,排除各种社会关系和人情的干扰,抵御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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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是一定社会中被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确认并自觉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它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德是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反映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要求,调整人们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和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社会成员,不论其社会身份如何,都要遵守社会公德。
人民警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正义、公正的象征,这就决定了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义务。人民警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有利于其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增强其执法的权威性;有利于推动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自身素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尊敬、信任和支持。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接待群众热情耐心,态度和蔼,杜绝“冷、硬、横”。执勤中依法办事,不卡压,不刁难,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实行人道主义。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我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民警察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习俗,成为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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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的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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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1.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岁的公民
年满18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达到了这个年龄,才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政治信仰、心理意志、生理发育才逐渐成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吸收为人民警察。
(4)身体健康
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法制观念普遍增强,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犯罪趋向智能化,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判断、处置能力,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人民警察要求严格,条件艰苦,往往需要夜以继日,连续作战,有些工作有战斗性、危险性,甚至会有牺牲。人民警察必须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敢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没有为人民公安事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业献身精神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二)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和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1.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
人民警察的录用方法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
具体程序根据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进行。
(1)发布报考公告
报考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拟录用人员职位、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日期、地点和报名手续;报考的科目、程序和考试时间、地点等。报考公告应在考试前一定时间,通过报纸、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以便广大公民了解情况;并让报考者有所准备。
(2)进行资格审查
这是保证录用人民警察素质的第一道程序,主要是审查报考者是否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符合条件者方可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公安政工部门负责。
(3)考试
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目前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是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笔试合格者可参加面试,面试是面对面地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者的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仪表等,主要有口试、智能测验等。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4)考核
考核是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象是参加考试合格者。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是否需要回避等,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门组织实施。在考核中,要依靠报考者所在单位的组织和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5)审批
考核工作完毕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取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后,用人单位还要张榜公布录取名单,然后为被录取者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1)公开原则。人民警察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平等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报名参加考试。
(3)竞争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考试成绩。
(4)择优原则。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录用资格,由公安机关择优选拔,量才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