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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5-02 14:27:10 来源: 点击:622

龙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发〔199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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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各单位:

《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人事代理是指代理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办有关人事业务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烟台市《关于<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理机构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二、代理范围和对象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镇(区、街)、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非国有独资企业,民营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龙单位及内联企业,国(境)外企业驻龙办事机构等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聘用的人员,应委托人事代理。

其它企事业单位(含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各单位)自愿委托人事代理。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

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自费出国留学和离职进修的;受聘到外地工作,但不转移户粮关系的;自谋职业,尚未落实单位的。

(三)代理对象

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可以是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也可以是被用人单位聘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其他国家正式职工。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委托人事代理: 正在立案审查,没有结案的;与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正在调解、仲裁之中的;掌握国家机密,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的;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未转移到我市的;其他不宜接收 人事代理的人员。

辞现职和被辞职人员,原则上仍按烟办〔1992〕33号文件和烟人〔1993〕70号文件执行,暂不列入人事代理的范围。落实工作单位并恢复干部身份后,可以按规定委托人事代理。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个人名义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在落实工作单位经分配机构派遣后办理委托手续。没有工作单位的暂不受理。

三、代理内容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可以代理下列内容:

1、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2、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3、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签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4、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5、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

6、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

7、办理委托对象在代理期间的离退休手续;

8、人事统计年报;

9、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可代理下列内容:

1、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

2、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和资格(水平)考试报名、晋升的申报;

3、管理人事关系,办理有关流动手续;

4、管理人事档案,出具与档案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5、认定工作身份;

6、工龄计算;

7、调整档案工资;

8、办理离退休手续;

9、提报出国政审;

10、代办社会保险;

11、人事统计年报;

12、协助就业推荐;

13、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委托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业务。

四、代理期限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期限: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期限一般应与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致,如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可续延代理期限。初次代理人员期限可为1-3年。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期限:

1、属解除或中止劳动(聘用)合同及自谋职业的,代理期限不超过2年;委托人应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3个月内,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超过3个月的不予代理。

2、属自费出国留学的,代理期限不超过5年;属离职进修的,代理期限不超过2年;

3、属受聘本市和外地工作的,代理期限同用人单位与委托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致。如延长聘用合同期限可续延代理期限,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代理政策

(一)认定身份:

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属在职的保留其原身份;属国家统招统分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并认定干部身份;属国家不包分配的计划外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聘用干部手续。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原属在职国家干部的,在代理期限内保留其原身份,超过代理期限的,不再保留其原国家干部身份,可通过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聘用干部手续,其取消原身份前的工龄和聘用干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属受聘本市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并认定干部身份。

(二)档案工资的调整: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根据其受聘单位的类别,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原属在职的,按其原档案工资标准执行;原受聘本市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其受聘单位的类别,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三)代办保险:

1、代办养老保险的范围是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市人事局、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分别设立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账户,按有关规定核实缴费金额,分别交人事、劳动保险机构管理。

2、代办养老保险的人员应缴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在国家、省和烟台市没有规定之前,暂根据其执行的工资类型,按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人自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清代理期限内的养老保险金总额,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规定代缴保险机构。委托人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纳的金额多退少补。

4、在委托人事代理前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档案工资根据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金。在委托人事代理前已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金转移手续。终止人事代理关系后,按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金。

5、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办理有关退休手续。其养老金的计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6、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拨至银行,由银行代为发放。

7、今后社会保险机构开办的其它社会保险项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提供代办服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暂根据其执行的工资类型,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由单位统一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四)计算工龄:

1、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均计算连续工龄,委托人事代理前、后的连续工龄按有关规定计算。

2、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计算退休费以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为准。开展社会保险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五)其它: 档案管理、职称评审、出口政审、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委托单位和委托人不存在隶属关系,不承担就业、工资、福利待遇、伤病残亡和其它日常管理及法律责任。

六、代理程序

(一)单位委托程序:

1、申请:委托单位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详细说明委托代理项目)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

2、审核: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对委托单位基本情况、用人条件、委托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是否代理。

3、签约: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履行:双方各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二)个人委托程序:

1、申请:委托人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详细说明委托理由和项目)和人才流动登记表。属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需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属自费出国留学或离职进修的,出具出国或进修的有关证明材料;属受聘本市或外地工作的,出具用人单位的聘用证明;属自谋职业的,出具原单位同意其自谋职业的证明;

2、审核: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调取委托人的人事档案,并对其有关情况和委托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代理。

3、签约: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与委托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履行:双方各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调转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解除人事代理关系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转出人事档案时,在档案中装入《烟台市人事代理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证明书》。

七、其它事项

1、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12月份,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验一次,逾期不办理核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以及在代理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终止与其人事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印发之前已经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原则上执行原规定和原已签订合同;个别单位确需更改委托项目的,可按本实施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关系。

3、按上级规定,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暂按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人调发〔1990〕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每人每年240元,分别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人上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取的费用其使用和管理按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1990〕鲁人字第54号文件规定执行,专项用于人才流动的各项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八、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主题词:人事代理 办法 通知

第二篇:湖南省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人发[2002]125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各单位人事(干部)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才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我省人事代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人事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南省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代理行为,维护人事代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取得人事代理资格的人才中介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依据代理合同,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人事代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有开展人事代理的相应部门、专职人员、工作规则和必备的服务设施;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并严格按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人事代理。

第五条

从事人事代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

(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四)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当持申请报告、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资质资信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简历等材料,按《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经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

(一)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二)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工龄核定和档案工资调整手续,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出国,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

(五)为委托方代办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六)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七)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八)其他经核准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八条 委托代理对象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人事代理机构和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九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单位委托代理,也可以对部分人员进行代理。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机构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委托书,规定委托代理项目,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副本);必要时,依据人事代理项目需要,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员名册、履历表、聘用合同、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式样附后),确定人事代理关系。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情况,须向代理机构提交事代理申请书、有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个人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在二至三年适应期内,不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以保证档案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的有关人员流动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流动手续。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按委托单位和代理机构签定的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在人事代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按《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人事部、工商行政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各市、州人事局要切实加强对人事代理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做好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教育、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共同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发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事厅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第三篇:县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搞活人事管理,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决定》,人事部《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意见》和省人事《**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我县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的具体意见。

一、目的意义

人事代理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在国家及省人事政策法规指导下,尊重单位用人和人才择业自主权,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受单位(个人)委托,为其提供人事社会化服务的一种有效管理方式。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服务的内容

1、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人事档案;

2、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3、代办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代办各类人才招聘引进业务;

5、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6、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接收手续;

7、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根据代理单位和个人要求,开展其它可以办理的人事代理业务。

三、实施人事代理的具体办法

事业单位持法人证书,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建立人事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1、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实现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人事部《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意见》和省人事厅《**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人事代理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指在国家及省上有关人事法规政策指导下,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人才择业自主权,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综合代管部门,受事业单位(个人)委托,为其在人事方面提供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它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必然趋势,也是完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打破人才区域壁垒和所有制限界,对人才资源进行优化整合的有效方式。

3、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行为规范,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4、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有:实行聘用制的各类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新录(聘)、分配、安置、调入到聘用制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事业单位未聘、落聘、待岗、分流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跨区域人才交流。

5、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为委托对象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6、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业务范围:

⑴人事政策咨询与规划。向委托代理单位提供国家、省、市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帮助委托单位解决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⑵按照职工现所在单位性质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晋升标准,为所有聘用人员建立个人正常晋升档案工资业务。

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未聘、落聘、待岗、分流、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建立享受固定工资标准;建立当地社会最低生活工资;建立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内部制定的福利待遇标准。

⑷为人事代理人员建立业绩、专利成果、荣誉称号和考核材料等。

⑸为未聘、落聘、待岗、分流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进行再就业、职业介绍和聘用就业合同的参定及聘用就业关系的流动转移。

⑹为聘用制事业单位纯增录(聘)用人员,国家指令性政策新安置人员、调入人员承办各类人事代理业务。

⑺人才招聘引进。根据委托单位工作和发展对人才工作的具体要求,代拟和代发人才招聘启事、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工作,提出初选名单。根据单位的特殊需求,向省内外招聘引进人才。

⑻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为委托事业单位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申报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接转档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⑼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为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定及资格考试报名,晋升推荐手续。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部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评议推荐工作。

⑽人事档案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考绩档案,为委托代理人员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档案工资、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户口落户,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⑾办理在职流动人事关系接转手续。根据单位工作需要,为聘用人员接转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为合同期满流动者,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⑿聘用合同鉴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合同鉴证。

⒀协调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争议。受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委托、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争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有关规定调节或提交仲裁。

⒁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岗位知识专业技能培训为单位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

⒂代办失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代管人员代办失业、养老保险。

⒃为委托单位承办其它人事管理事宜。

人事代理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位或多项委托代理。

7、单位委托代理,须向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交人事申请书和委托项目,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册、个人的履历表和聘用合同书、身份复印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经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由人才交流机构和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8、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不同情况,须向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交人事代理申请书和辞职、辞退、解聘、应聘、自费出国留学、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以及代理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由人才交流机构与个人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9、符合人才流动规定,应聘到行政区以外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人事代理。

10、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是受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的工作部门。

11、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对委托单位负有宣传指导,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职责。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事代理联系制度、走访座谈制度、情况反馈制度以及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程序,维护委托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12、委托单位应定期向人事代理机构报告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如实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奖惩、统计等材料,自觉履行人事代理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人事代理的程序:

⑴人事代理业务一般在事业单位竞争上岗结束,实行岗变薪变两个月内,迅速办理人事代理业务。

⑵聘用单位设专聘工作人员负责对已聘、未聘、落聘、分流、解除劳动合同等人员的档案进行代理、登记、造册、移交和代理期间的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健全、完善工作。办理新增人员的人事代理业务的初审、申报、转递手续。

⑶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衔接、复审、验收本系统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材料,确认和督办、指导上报工作。

⑷经聘用制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在《**县人才交流中心个人档案清理单》上签名(盖章)后,及时转达交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全员代理服务。

⑸县人才交流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人事代理业务及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14、委托单位(个人)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携代人事代理合同书和有关证件材料到人才交流机构验证。对逾期不办或在委托代理期间违法乱纪行为者,人才交流机构将终止其委托人事代理关系。

四、人事代理人员流动管理

1、在县直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流入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到县人事局办理计划进入通知单后,由本人填写《人才流动申报表》,经流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流动手续。

2、调出调入县区的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部门办理。.

3、单位与人事代理人员签定的聘用合同依法终止或期满后,不再续订且需要流动的,由单位或人事代理人员及时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人事代理关系。

五、人事代理人员档案材料的管理

在聘用期间,单位对代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和档案工资调整与需要纳入个人人事档案的材料,由聘用单位定期不定期负责收集、整理,定期不定期的汇总后,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归档。

六、实行县直《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手册》制度。

今后各单位到县人事局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计划审核手续时,应出具经县人才中心核准的《县直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手册》。凡新增人员未实行代理的,不得办理工资基金计划审核手续。

七、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社会公益组织,各类企业单位及适于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07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人社规〔201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调干业务、以个人身份申请的调干业务和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办理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调干业务。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

第五条 引进人才数量根据全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总量调控。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教育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对人才引进择优审批,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应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事立户登记。

第八条 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或市国资局直属企业的人事立户登记手续,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的人事立户登记手续,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但不得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事立户登记。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立户条件的,分项核准其业务办理权限,并发放《人事立户登记证》。

第十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人事立户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十一条 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被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四)经本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

前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第(十四)项属政策性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八)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一)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九)项至第(十二)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九)项至第(十二)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但拟引进人员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分居时间长者、学历高者、技能高者依次优先的原则择优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引进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引进,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引进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要求具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拟引进人员,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拟引进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应申报本单位人才统计信息及人才引进计划,向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调取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本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申报的,须先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九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人才引进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 已完成网上信息申报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引进人员的申报材料。

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等,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档案从原工作单位发出后录(聘)用的身份、提拔的行政职务等,不得作为引进条件。

拟引进人员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的结果为准。

拟引进人员取得的市外职业资格证书,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入或接收的决定。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人才引进申请作出同意决定的,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引进人员。

拟引进人员可凭相关函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同意引进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五章 引进人才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人才引进工作,并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或备案等手续的;

(二)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

(三)正在申请破产的;

(四)逾期未申报引进人才计划和人才统计信息的;

(五)未依法纳税的;

(六)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才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本单位的人才引进业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2年,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拟引进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诚信征信系统,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引进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审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引进人才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以及出国(境)留学人员配偶可一同随迁。

第三十二条 办理人事立户登记和人才引进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teniu.cc)“人力资源引进”栏目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外录(聘)用工作人员需要办理入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委、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博士后及其配偶的引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 3 月 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4月20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0‟4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关于印发财务报帐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邮银发[2009]10号

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分行财务报账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行各单位,四县(市)支行:

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分行财务报账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印发 财务 报账 办法 通知 抄送:行内行领导;存档(2)。

拟稿人:万瑰玫 2009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48份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分行财务报账制实施办法

总则

为深化财务管理,细化财务核算,促进企业业务发展,经市分行办公会研究决定,全行实行财务报账制管理制度。财务报账制指各报账单位将本单位发生或管理的各项财务支出事项,整理后报送财务会计部审查确认,财务会计部根据审查确认的结果,办理账务记载和款项结算的财务报账管理模式。

第一章 财务报账制管理及机构设置

(一)财务报账制管理根据中国邮政储蓄会计核算制度要求,以市分行为独立核算单位,借助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将市区支行、县(市)支行、利润中心和市分行管理部门设置为财务报账单位,严格按照成本费用预算计划开展各项财务报账管理工作。

(二)市分行财务报账机构设财务会计部,实行财务报账制后,全行所有财务支出事项的账务记载工作基本由市分行财务会计部完成,财务会计部负责全行各部门、利润中心、市支行及县(市)支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每周一、三(主要为利润中心和支行报账)、四全天报账(月底、年底结账日至月初5日报表日不报账)。市分行各部门、利润中心、市区各支行设兼职报账员负责本单位计划内成本费用的报账工作。

县支行每月到市分行财务会计部报账两次(月底、年底结账日、上报报表日不报账),报账申请单须经县支行行长、经办人签字,加盖财务公章,并附电子文档交市分行财务会计部。报账凭证粘贴、整理整齐,粘贴单上注明单据张数、金额,在右上角注明录入报账中心单据号后由报账员亲自送达,以确保发票及其他原始单据不丢失,市分行财务会计部审核后加盖已制凭证章,原始凭证交还县支行报账员,再由收款人签收。

第二章 财务报账制原则

(一)各项成本费用由市分行统一下达财务预算计划,各使用单位严格在预算内控制使用,不得突破。

(二)各单位成本费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项费用由一把手审批签字,严格在计划内开支。

(三)可控成本费用实行谁使用谁承担原则。各部室报销的费用中含有本部门以外的全行费用时,报账员必须填制费用清单,将成本费用分解到各单位。费用清单须列明应承担费用的单位名称、费用项目、数量、单价及各单位应承担的费用金额,费用清单合计金额应与原始发票金额一致。

(四)费用支出指标同经营效益挂钩。实行超收增加支出指标,欠产相应减少费用的原则。

第三章 成本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一)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要求。

1、一切发票单据必须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发票必须用复印纸套写(定额发票除外),发票涂改无效。发票要素必须齐全,客户名称、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填写清楚(要求开票人员填写,尽量不要事后补写),发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填票人和收款人要写全名,发票上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及部门领导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该部门公章。

3、原始凭证的修改应由原经办人员修改后签名确认,会计人员不能自行修改。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据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或取得原开出单位的发票复印件,并由原开出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5、各种报销费用必须与实际相符,严禁弄虚作假。如经发现,不予报销,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处以报销金额5-10倍的罚款。

(二)报账要求

1、各种费用报销,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及部门领导在发票上签章,并注明用途。各种报销单据,应按内容分开粘贴,并按纸张大小依次整齐粘贴在粘贴单上(左上角留出装订位置,要求不用翻动可以看出几张附件),不得用订书针等金属物品装订。每张粘贴单必须写明附件张数和金额。

2、一次报销项目较多时,需填写报账单,列明报销项目及每项金额(与原始凭证一致),报账单需报账人员和单位领导签章。

3、各项成本费用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后15日内报账,超过时间财务可不予报账。

第四章 专项成本费用报销办法

(一)业务招待费、加班餐费报销办法

1、凡是需要接待或加班用餐的部门(不含支行、利润中心),应事先填写招待(加班)用餐费用申请单。如遇突发性的接待,来不及申请,可电话请示办公室,事后要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填写《接待用餐补办申请表》。

2、接待采用对口接待和定点接待原则。来宾由本行对口相关部门及分 管行长接待或由其指定相关部门接待;上级行领导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由办公室接待,指定相关部门或领导陪同;外省相关单位来长视察、调研,由一把手带队的归办公室接待,指定相关部门或领导陪同;其他人员带队由对口部门接待。行领导的接待用餐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单次接待就餐金额1000元以上,需在办公室指定就餐地点安排就餐。

3、招待费报销程序:负责接待的部门填写《接待用餐申请单》→办公室核定标准→主管行长审批→接待客户→开具发票→接待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将发票交办公室审批登记→主管行长审批(单次金额300元以上由行长审批)→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审核→交报账室报销(支行、利润中心除外)。

(二)会议费用报销办法

1、会议费用标准:市分行举办各种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早餐控制在每人每餐20元以内,中餐、晚餐控制在每人每餐40元以内。除特殊情况外,只报销标准内部分,超过部分自理。

2、会议费的报销必须五单齐全:五单为会议申请审批报告表(填明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等内容)、会议通知、发票、费用清单、会议人员签到表。会议费开支必须开具发票,以发票金额作为报销金额。

3、会议费由办公室归口管理。会议费报销程序:各主办部门填写《会议通知单》→报主管行长审批同意→将《会议通知》交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并确定标准→主办单位凭“五单”(《会议申请审批报告表》、《会议通知单》;会议人员签到表;费用清单;已由主办部门经手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和行领导审批的发票)交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审核后到报账室报销(支行、利润中心除外)。

(三)车辆费用报销办法

行内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集中使用,车辆费用控制在预算内。车辆的维修费、汽油费、路桥费、保管费、年审费、保险费等必须经办公室核准后,财务会计部才予以报销。

1、维修费的报销办法

(1)车辆发生故障时,司机报告车管员后由车管员安排送指定的厂家进行修理。各车辆使用人原则上不得自行将车辆送厂维修(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同意)。

(2)送厂修理车辆的维修项目严格按照车辆报修检查发现故障的项目进行维修,修理厂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发现报修以外的故障需要修理时,应通知车管员,经检查后才能修理。(3)司机对修复的车辆要按其修理的项目进行复查,并由车管员检查验收。

(4)车辆维修费的结算由车管员、办公室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认可,行长审批后,交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到报账室办理报账手续,将发票、维修项目清单(需加盖维修厂家公章)、费用报销单一并交报账室报账。

2、汽油费、路桥及保管费的报销办法

车辆的汽油费、路桥费、保管费等,报销单据需保持清洁,并按金额大小归集后粘贴整齐。路桥费、保管费的单据日期需与出车日期吻合,如发现与出车日期不符的路桥费、保管单据等原则上不予报销。

3、车辆规费(含车辆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年审、年票)的购买,由办公室向行领导请示同意后统一办理。

4、未派车工作交通费报销相关规定:报账人员需在发票背面注明事由,到网点检查或维护还需被检查、维护单位人员签章证明。

5、车辆费用报销程序:车辆费用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报销手续,报销程序如下:司机将已签字的各种车辆费用发票交车管员→车管员填写报账清单并在清单和发票上签字认可→将报账清单和发票交办公室负责人签字→交主管行长审批(单次费用3000元以上由行长审批)→交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审核→到报账室报销。

6、职工交通费报销程序:职工将已签字的交通费用凭据交本单位综合员或兼职报账员→综合员或兼职报账员对交通费凭据进行审核(特别注意日期及是否连号)→将本单位交通费用凭据分类按纸张大小依次粘贴在粘贴单上→综合员或兼职报账员填写《交通费报销汇总表》→单位领导在发票和汇总表上签字→交办公室审核签字→交主管行长审批→交财务会计部总经理签字→报账室报销。

(四)差旅费报销办法

1、出差交通费标准。行领导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按实报销交通费,因工作需要,可带随行人员一人乘坐同等交通工具前往,票价按实报销;其他人员可乘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位,按实报销交通费;如特殊原因乘坐飞机,必须经行长审批。工作人员借出差之便绕道探亲或办私事,必须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其绕道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负担。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2、长沙地区以外出差住宿费标准。出差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掌握:市行行级领导到一般地区出差每人每天限110元以内,到特区出差每人每天限150元以内;市分行部门负责人出差,一般地区出差每人每天限90元以内,到特区出差每人每天限130元以内;其他人员出差,一般地区每人每天限 80元以内,到特区出差每人每天限120元以内;超过以上标准的由其本人负担。住宿发票要写明住宿日期、人数、天数、单价、金额等要素。

3、长沙地区以外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4、到县(市)支行检查工作原则上不报销差旅费,县(市)支行未安排就餐的,每人每餐补贴伙食费10元;特殊情况当天不能返回的,经主管行长以上领导批准,按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60元报销。

5、随同领导出差而安排同一级别房间的,随行人员(两人以内)的住宿费按相应领导级别包干。

6、在出差过程中出现必须单人单间住宿或单独出差情况的,其住宿费可凭据在双倍标准内给予报销。

7、参加主办单位负责食宿的会议,会议期间不报销差旅费,只报销来去途中的差旅费。

8报销差旅费须按要求认真填写《职工旅费报销单》,在出差回来15天内结算报销完毕。报销程序:出差人员填写《职工差旅费报销单》→连同出差发票交部门领导签字→交行长审批→交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审核→报账室报销。

(五)审计人员检查费用报销办法

1、检查人员误餐费补充标准

(1)市分行审计人员到县(市)支行检查工作,县(市)支行原则上不安排就餐,如未住宿,每人每天补贴误餐费10元;因工作需要住宿在县(市)支行,每人每天补贴误餐费30元(每餐10元)。如因工作需要当天延长工作时间至晚上而难以自己解决就餐的,由被检查单位提供工作用餐。

(2)县(市)支行审计人员每天检查农村支行(网点)两个(含)以上(偏远网点一个)或城区支行(网点)三个(含)以上,无法返回县(市)支行就餐的,每人每天补贴误餐费10元;每天检查农村支行(网点)三个以上,无法返回县(市)支行就餐的,每人每天补贴误餐费15元。

2、审计人员交通费用报销办法

(1)分行审计人员检查市区支行(网点)按实报销(仅限乘坐公用客车);检查县(市)支行如未安排检查用车按实报销。

(2)县(市)支行审计人员安未排审计用车,其交通费用按实报销(仅限乘坐公用客车),可与分行审计并车使用的不再报销交通费用,但分行检查之前已产生的该网点检查交通费用按实报销。

(六)通信费用报销办法

1、通信费用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各种数据专线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各种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归口市分行办公室管理,渠道科技部为各种数据专线的管理部门。

2、办公电话、移动电话话费实行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节约不补、超支自负。办公电话话费每月标准由办公室核定,控制在预算内使用。

3、移动电话话费每月标准:市分行行领导300元,部门负责人180元,部门副职160元;县支行行领导200元,部门负责人160元,副职120元。未达到报销标准据实报销,超额自负。

4、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移动电话话费实际支出超过话费限额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行务会共同研究并公示七天,可据实报销。移动电话话费按季报销,报销时间为季末次月的6-25日。

5、通信费用(含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各种数据专线)报账程序:经手人将已签字的发票交办公室经办人→办公室经办人将发票依次粘贴在粘贴单上→办公室经办人依据发票填制分单位费用报销清单→办公室负责人在发票和报销清单上签字→行长审批→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审核→报账室报销。

6、渠道科技部需将数据专线费用分解到每个网点,列出明细清单,再由报账室将成本分摊至每个支行。

(七)营销费用报销办法

各项营销费用分业务奖励和对外营销费用两部分,业务奖励由市分行各业务部门统一制订各项业务营销费用标准,在预算和进度内开支;对外营销费用需将营销方案报主管行长或行长审批后方可开支。

营销费用报账程序:(1)业务奖励报账流程: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完成进度和营销竞赛办法、标准自制奖励费用表→制表人和制表单位领导在奖励表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财务(或审计)部门对奖励表数据进行审核签字→主管行长审批→行长审批→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审核→报账室报账。

(2)对外营销费用报销程序:营销单位将营销方案报主管行长审批(2万元以上报行长审批)→实施营销→将发票交主管行长签字(2万元以上交行长签字)→将营销方案和发票交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审核→报账室报销。

(八)办公用品的采购和费用报销办法

1、主管部门:大宗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办公类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电子耗材类用品及生产经营类低值易耗品由渠道科技部在计划内统一管理和采购;重要空白凭证由财务会计部在计划内向省行请领;发票、支票等由财务会计部统一购买;业务宣传用品由业务部门在计划内统 一印制和采购。

2、办公用品的申请和采购:各部门指定专人统计本部门需用的用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于每月15日前交办公室汇总采购。

3、办公用品采购操作流程:使用部门每月15日前将需领用物资明细清单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主管部门将采购方案和采购清单报主管行长审批→交财务会计部审核→实施采购。

4、物资采购费用报账流程:经办人采购后将实物交保管人或使用人员验收并在原始凭证(或清单)上签名→保管人根据购货清单和实物填制入库单→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字→交部门负责人签字→交主管行长审批(单次金额3000元以上交行长审批)→将发票和有实物保管人签字的入库单交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审核→到报账室报销。

5、各单位采购的本单位零星办公用品进行报账时,需附采购清单列明品种、数量、单价与金额。

(九)固定资产的采购和费用报销办法

1、固定资产申请和采购。各部门指定专人统计本部门需用的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于每月15日前交渠道科技部汇总,渠道科技部将采购方案报市分行审批后,将方案和清册报财务会计部后再实施采购。

2、议价招标。全行按季或单批次固定资产和常用低耗达到10万元以上时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财务、审计、使用单位等)进行议价招标,并形成会议纪要,选定供应厂家集中供货,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对固定资产和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及单价500元以上的低耗品,主管部门应按使用单位(存放地址)建立明细台账(卡片)。

3、固定资产报销程序。经办人采购后将实物交保管人或使用人员验收并在原始凭证(或清单)上签名→保管人根据购货清单和实物填制卡片→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字→交部门负责人签字→交行长审批→将发票和有实物保管人签字的清单交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审核→到财务资产管理台登记、报账。

(十)教育经费报销办法

1、市分行及县(市)支行由单位指派参加的业务培训、学习报账程序:学习人员将培训通知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将培训通知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将培训通知交主管教育的行长审批→参加培训学习→经手人在发票上签字后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发票交人力资源部门签字→交主管教育的行长审批→将已审批的培训通知和发票交财务部总经理审核→报账室报销。

2、人力资源主办的教育培训费用报销程序:教育专干自制报销凭证和分单位清单→教育专干、部室领导在自制报销凭证和报销清单上签字、8 加盖部室公章→主管行长审批→教育专干将自制凭证、清单、培训通知交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审核→到报账室报销。

(十一)工资及工资性费用列账办法

1、劳资部门根据省行下达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性费用标准安排全行工资及工资性费用支出。

2、劳资部门根据相关劳资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审核和发放职工工资及奖金,应对全行(含四县支行)“五险一金”进行审核把关。

3、劳资部门按月将分部门的工资发放汇总表(需制表人和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部门公章)和人员工资明细电子表交财务工资台。

4、财务工资台代扣“五险一金”并扣税后,将代扣五险一金和扣税后分单位汇总表交报帐台出帐,将电子明细交代发工资台上工资折。

(十二)房屋及电子类设备租赁和维修办法

1、房屋及电子类设备租赁和维修由渠道科技部管理,租赁和维修费用由渠道科技部在预算和使用进度内开支。

2、单项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固定资产的维修需向市行财务会计部申报(含方案及概预算申报),由财务会计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立项调查,报市分行办公会立项审批下达投资(大修)计划,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经审计后支付维修费用。如属管理不当造成固定资产失修损毁或小修不修积成大修的,严肃追究管理者责任,并在损失总金额的5%以内对相关管理者及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3、房屋、电子类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用的报销,除正常发票外必须取得被维修单位(使用人)的签字确认,签订了合同的还必须附合同原件作附件。

4、房屋租赁合同主体为银行方的,必须将合同报备财务会计部,由财务会计部严格按合同条款付款。与邮政共用房屋的,还必须与邮政协商分摊比例并于报账时注明邮政应分摊的费用。

5、房屋及电子类设备租赁和维修费报销程序:经办部门将原始凭证(含发票、合同原件、使用单位签收单、维修单位工程结算书等)交部门领导签字→交行长审批→交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审核→交财务资产台登记→报账室报销。

第五章 库存物资的管理办法

(一)办公室、渠道科技部采购的办公用品、备用的低耗品和固定资产必须实行先入库后出库的管理办法。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保管员按照采购计划或供货合同验收后,在入库验收单上如实填 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盖章,其中一联交财务入账。各部门对库存物资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出入库制度。

(二)库存物资管理部门应对库存物资建立一套完整的登记、领用和盘存制度,对各类库存物资的收、支、损毁、结存等情况进行明细登记管理,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账(财务账与实物明细账)、账实(实物明细账与实物)相符。库存物资管理部门应每月将出入库汇总单与财务会计部库存物资账核对一致。如发生库存物资账账、账实不符,管理部门应及时清查,未核对相符前,财务会计部有权停止该部门报账工作。

(三)库存物资的发出一般采用先进先出法。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库存物资,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库存物资的成本。

(四)库存物资的成本列账办法。库存物资在使用部门领用当月计列成本。库存物资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6日-28日将本月各单位领用物资汇总清单(含领用单位名称、物资名称、数量、单价、各单位合计金额、汇总金额)和各单位签收单报财务出账(签收单顺序应与报账清单上单位顺序一致)。

第六章 预借款办法及程序

(一)职工因公事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事由,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会计部借款。职工不得向企业借款用于私人用途。

(二)3000元以下原则上不予借款,由经办人自行垫资,取得发票后再进行报账;3000-5000元借款需主管行长审批;超过5000元的,须由行长审批。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同债务人进行借款金额核对,借款必须1-2月内还清。

第七章 其他

(一)县(市)支行报账按本办法实行。

(二)市区支行的报账参照《关于印发<市区支行财务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邮银发[2008]79号)执行,未涉及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三)利润中心的报账参照《关于印发<长沙市分行2009年利润中心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长邮银发[2008]79号)执行,未涉及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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