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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作业(小编整理)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作业(小编整理)



第一篇: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债——债是按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仅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时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建议。

6、不安抗辩权——不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二、填空题

1.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定金、留置、质押。

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5.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

6.提供劳务的合同主要有(1)远关合同、(2)保官合同、(3)委托合同、(4)信托合同(5)居间合同

7.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 责任

义务

的,则不论管理人的管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三、问答题:

1、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其特征是: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3)、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可以是指物、行为或智力成果等。

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为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没有当事人自愿的意示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此合同是当事人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的法律表现形式。

3、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答:合同的实擀性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往所;(2)标的(3)散量;(4)擀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作业2参考答案

1、课堂讨论:你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区别?

答: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割。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击特点,不可分割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享有。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的享有人身权。

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着一点是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是具有非财产性。一般来说,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于是财产,不象有型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

人身权随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事业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性。

2、网上讨论:你对公民隐私权的看法?(电大再线民法学2课程论坛网上发贴)

答:我对公民隐私权的看法:

从隐私权的概念来讲,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隐私权是从保护权利主体内心世界不被干扰,正常生活不受干扰等方面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权的,只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缺的条件,必须指出的是任何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标准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破坏公共秩序、民俗的行为,他人都有权进行揭露和干涉。

作业3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甲某、丙某,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乙某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财产应由王某的女婿及王甲二人进行分配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女婿应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王甲作为王某的儿子,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也应有遗产继承权利。

作业4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质押——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的价款优先赔偿。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比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3、不当地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是自身特征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每空1分,共15分。)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正确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5、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

6、人身权分为两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8、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

9、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分为(B)。

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D.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保证人在(D)承担责任。

A.保证合同签订后

B.主合同签订后

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

D.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内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D)。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无效合同(C)没有法律效力。

A.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后

B、在当事人提出无效请求后

C.自始

D.在法院裁定后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B)

A.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B.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C.不得不支付报酬使用公民的肖像

D.不得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

6、著作财产权包括(D)。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使用权

7.1993年以后批准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C)。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8、公民立有数个遗嘱的以(D)。

A.最后一个口头遗嘱为准

B.最后一个自书遗嘱为准

C.最后一个代书遗嘱为准

D.最后一个公证遗嘱为准

四、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横线上,多选或少选均不给分。

1、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AB)。

A.变卖

B.抵押物折价

C.抵押物归债权人所的D、抵押物留置

2、无效合同会引起以下法律后果(ABD)。

A.返还财产

B.赔偿损失

C.履行合同

D、收缴财产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包括(AD)。

A.名誉权

B.荣誉权

C、名称权

D.贞操权

4、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包括(ABCD)

A.为个人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报纸期刊刊登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C.为学校课堂教学出版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和学生使用

D.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

5、依照我国专利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的领域有(ABC)

A.智力活动规则

B.疾病诊断方法 C.动植物品种

D.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6、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包括(ABC)

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B.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

C、同红十字的标志或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D.乡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7、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ABD)

A.父母

B.配偶

C.兄弟姐妹

D.子女

7、民法通则规定在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AB)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产品制造者

B、产品检验者

C.产品销售者

D.产品使用者

五、问答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1、债的担保有哪些特点?

答:债的担保的特点:

(1)从属性,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2)预定性。债的担保是于灾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前就确定了担保的范围。

(3)可靠性。

(4)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2、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答:要约的条件是:(1)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为意思的表示。

(3)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其构成要件是: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损害事实,现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害。

(2)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其他。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侵权民事责任发生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唯一或全部条件。

(4)行为人的过程,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六、案例分析

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过世,1996年在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已一半产权。

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本案曾某的一子甲、其妻丙及一女乙都有继承权。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和12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甲、乙、丙三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曾某的遗产。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本案应做出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判决。

根据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处理遗产时,如果遇有继承人生前立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就必须先适用遗嘱继承方式,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4 | 评论

第二篇: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_调查报告

六盘水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水城县质量监督局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报告分校名称六盘水广播电视大学年级名称2011秋法学专科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2013年 5月 31日

关于水城县检察院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报告

[关键词]:依法行政履职尽责

[摘要]: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12年3月至5月在水城县质量监督局进行了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社会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水城县质量监督局村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

水城县质量监督局为市政府下属行政执法机关,该村现有干部职工56名,其中该村现有职能部门2个,中心8个,下属县区分局3个。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上述法律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每年,这个局依法查出违法案件近X件,受理行政许可项目XX件左右。

近年来,全市质监法制工作紧紧围绕省局法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市人民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定性指标规定,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建设法制质监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检系统法制工作会议和全省质监法制工作会议精神,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以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为重点,全力推动法治质监建设,使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几年来,该局一如既往地定期开展法制工作学习培训,坚持抓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确保了处罚工作的依法进行。从2013年2月12日至2013年5月30日,这个局办理的立案案件有23件,没有因行政处罚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这个局不断创新新形势下行政许可工作思路。按照程序、效能的原则,积极做好行政许可项目下放中的承担对接工作,实现了前期申请受理、中期技术审查、后期审批决定的“一条龙”服务机制,在确保法定程序不走样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许可环节,按照环节最简、时限最短、材料最少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在公开、便民、高效方面狠下功夫,着力改进行政许可办理方式,利用网上申请、网上审批、一站式服务、综合考核等便民措施,提高行政许

可工作效率。2012年,该局共受理行政许可80项,没有因为程序不当、办理时限过长所引起的申诉与诉讼。该局在2011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单位”和“进步较大单位”,并在2012年全市效能综合评议中,市局取得了一类XX个单位第X名的好成绩。

二、水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水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走入规范。但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了该局在依法行政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办案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仍然存在,忽略文书制作的细部质量时有发生。办案人员制作的案卷证据形式单薄,应当反映的相关信息,在调查取证中没有得到全面客观的反映,这给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和处罚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的文字表达水平的参差不齐,“欲说不能、欲说不透、欲说不深”的情况依然存在,案卷中,一些文字表达不清、不明的现象依然存在,案卷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从办案到审理,有时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不尽相同,在法律法规的运用上看法不一,处罚意见难以做到全面一致,这给依法行政适法正确、处罚适当造成一定的障碍;

(四)全局在案件查处直至审理、处罚整个流程中,或多或少的还存在一些不严谨的地方,法律文书的模式不能做到完全统一。

通过调查我们进一步发现,质监局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着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质检执法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上还有很大的差异,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调整,依法行政工作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执法人员的思想和素质还未能跟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三、一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本人对此做了一些思考,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为了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希望继续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尤其是对法律法规准确的理解和认识,为质监行政执法工作打下牢固的基础。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质监部门依法履行着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是历史赋予质监部门的一项长期的任务。要结合全局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规要追究”的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中,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查找问题,找准对策,制定措施,确保了依法行政的安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实体与程序并重”行为。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程序规定。强调“实体与程序并重”。要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法正确,处罚适当。

在内部案件自查、自评、以及日常监督管理中,认真执行《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考评标准》。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由粗变细,由弹性变刚性,从根本上消除“凭感情”、“凭感觉”、“凭关系”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安全。首先,按照行政执法层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听、看、查、评的方法,对系统内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召开专门案件办理分析会,及时通报反馈评查的情况。其次,严把案件审理关,对所报的案件严把初审关,对事实不清、主体不明、证据不充分、适法有误的案件及时退回补证,避免依法行政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降低依法行政工作成本,提高依法行政的安全系数。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工作起步较早,相应的制度也较为健全。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关键,不是单一的制度缺乏,而是制度的科学搭配与全面的落实与执行。影响案件质量的主要原因不是案件的主要环节,而是主要环节中的细枝末节,而且“久治不愈”。这不是执法工作上的制度问题和技术问题,而是执法者的责任心问题。必须从加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入手,解决“常说常有”的老问题老毛病。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学习理解,建立执法人员“学而时习,悦于执法、谨于执法”的工作理念,摒弃一劳永逸、固步自封的工作情绪。针对问题,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清理整治”。利用可能的方法,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从深层次上破析和纠正思想认识偏差,培养执法人员严谨从案的工作作风。把长效制约机制、奖惩机制和思想作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获取依法行政工作的长效监管,实现质监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13年5月31日

第三篇: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调查报告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XXX质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报告分校名称马鞍山广播电视大学年级名称201X春法学专科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学号1034001XXXXXXX学生姓名XXX指导教师XXX

201X年 6月 20 日

关于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增加对社会的了解、提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的能力;

调查时间:201X年3月——5月;

调查地点: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调查对象:法规科及其他相关科室有关人员;

调查方式:人员访谈、资料查阅;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12年3月至5月在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社会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

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下属行政执法机关,该局现有干部职工XXX名,其中持有国家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书人员XX名,占全局总人数百分之XX左右。该局现有职能科室所X个,中心X个,下属县区分局X个。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上述法律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每年,这个局依法查出违法案件近X件,受理行政许可项目XX件左右。

近年来,全市质监法制工作紧紧围绕省局法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市人民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定性指标规定,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建设法制质监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检系统法制工作会议和全省质监法制工作会议精神,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以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为重点,全力推动法治质监建设,使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几年来,该局一如既往地定期开展法制工作学习培训,坚持抓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确保了处罚工作的依法进行。从201X年12日至201X年11月30日,这个局办理的立案案件有XX件,没有因行政处罚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这个局不断创新新形势下行政许可工作思路。按照程序、效能的原则,积极做好行政许可项目下放中的承担对接工作,实现了前期申请受

理、中期技术审查、后期审批决定的“一条龙”服务机制,在确保法定程序不走样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许可环节,按照环节最简、时限最短、材料最少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在公开、便民、高效方面狠下功夫,着力改进行政许可办理方式,利用网上申请、网上审批、一站式服务、综合考核等便民措施,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201X年,该局共受理行政许可XX项,没有因为程序不当、办理时限过长所引起的申诉与诉讼。该局在201X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单位”和“进步较大单位”,并在201X年全市效能综合评议中,市局取得了一类XX个单位第X名的好成绩。

二、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走入规范。但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了该局在依法行政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办案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仍然存在,忽略文书制作的细部质量时有发生。办案人员制作的案卷证据形式单薄,应当反映的相关信息,在调查取证中没有得到全面客观的反映,这给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和处罚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的文字表达水平的参差不齐,“欲说不能、欲说不透、欲说不深”的情况依然存在,案卷中,一些文字表达不清、不明的现象依然存在,案卷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从办案到审理,有时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不尽相同,在法律法规的运用上看法不一,处罚意见难以做到全面一致,这给依法行政适法正确、处罚适当造成一定的障碍;

(四)全局在案件查处直至审理、处罚整个流程中,或多或少的还存在一些不严谨的地方,法律文书的模式不能做到完全统一。

通过调查我们进一步发现,质监局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着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质检执法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上还有很大的差异,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调整,依法行政工作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执法人员的思想和素质还未能跟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三、一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本人对此做了一些思考,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为了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希望继续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尤其是对法律法规准确的理解和认识,为质监行政执法工作打下牢固的基础。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质监部门依法履行着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是历史赋予质监部门的一项长期的任务。要结合全局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规要追究”的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执法

检查活动中,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查找问题,找准对策,制定措施,确保了依法行政的安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实体与程序并重”行为。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程序规定。强调“实体与程序并重”。要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法正确,处罚适当。在内部案件自查、自评、以及日常监督管理中,认真执行《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考评标准》。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由粗变细,由弹性变刚性,从根本上消除“凭感情”、“凭感觉”、“凭关系”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安全。首先,按照行政执法层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听、看、查、评的方法,对系统内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召开专门案件办理分析会,及时通报反馈评查的情况。其次,严把案件审理关,对所报的案件严把初审关,对事实不清、主体不明、证据不充分、适法有误的案件及时退回补证,避免依法行政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降低依法行政工作成本,提高依法行政的安全系数。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工作起步较早,相应的制度也较为健全。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关键,不是单一的制度缺乏,而是制度的科学搭配与全面的落实与执行。影响案件质量的主要原因不是案件的主要环节,而是主要环节中的细枝末节,而且“久治不愈”。这不是执法工作上的制度问题和技术问题,而是执法者的责任心问题。必须从加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入手,解决“常说常有”的老问题老毛病。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学习理解,建立执法人员“学而时习,悦于执法、谨于执法”的工作理念,摒弃一劳永逸、固步自封的工作情绪。针对问题,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清理整治”。利用可能的方法,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从深层次上破析和纠正思想认识偏差,培养执法人员严谨从案的工作作风。把长效制约机制、奖惩机制和思想作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获取依法行政工作的长效监管,实现质监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1X年6月20日

第四篇: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期末考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期末考试题库

24? 发现后及时拆除。临近芒果收获季节时,因有人数次潜入芒果园偷摘芒果,胡某极为愤怒,便重新安装了电网并通上了电。? 5月9日晚7时许,××农场职工子弟王某饭后出门散步,途经胡某的芒果地旁边时,不慎触到胡某安装的电网,即刻被电击倒地。刚好路过该地的龙某见状,立即大声呼救,并上拉扯王某,也被电击倒。附近群众闻声赶到现场,切断电源,并将龙某和王某送往医院抢救。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半月后痊愈。?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1)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对其行为应当按照(间接)故意犯罪定罪处罚。(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4分)?(3)胡某明知安装电网后可能致人触电伤亡,但其却臵他人安危于不顾而私自安装电网,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故意犯罪定罪处罚。(4分)?(4)胡某私自安装电网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希望致人伤亡,而是对于他人伤亡与否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4分)?(5)胡某安装电网后并未采取任何防止他人触电的措施,因而其心理态度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2分)?25.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18岁,陈某的外甥,无业。?朱某,男,17岁,无业。? 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2009年6月到9月间,陈某带着吴某、朱某数次观察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二人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 为往返路费。2009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吴某搂住许某某的颈部,朱某用螺纹钢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吴某又用螺纹钢猛击许某某头部等处,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陈某、吴某、朱某经过商议,并采取残忍手段杀害许某某,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因此构成共同犯罪。(2分)?(3)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2分)。陈某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2分)。?(4)吴某、朱某直接实施了杀害许某某的行为,同属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且作用相当(2分);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陈某与吴某、朱某居于同等地位,而不属于从犯(2分)。?(5)陈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朱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2分)?(6)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2分)?25.案情:? 胡某,男,17岁。2009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9年11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 ? ? 25? 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予车下。?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

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3分)?(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4分)?(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3分)?(5)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2分)?25.案情:? 徐某某,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8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3岁)一人在家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要赵某拿点钱给他。赵某说没钱。徐某某抬手就打了赵某两个嘴巴,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传来,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赵某随即大喊抓贼。正好经过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便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评分要点:? 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分)?3.本案中,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6分)? 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5分)?(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25.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

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5000元钱。2008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08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评分要点:?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3分)? ? ? 26?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6分)?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3分)?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分)?(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25.案情:? 于某,男,17岁。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7年10月,于某到某烤鸭店打工,与老板黄某(女,40岁)相好后发生了两性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08年4月初。4月电旬,于某开始与刘某谈恋爱,并向黄某提出分手。黄某不同意,要求于某与自己保持关系,否则就要将此事告诉刘某。5月14?E1晚8时许,于某在烤鸭店内再次向黄某提出分手。双方发生激烈争执。黄某恼怒无比,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边骂边向于某猛地砍过来,砍伤

了于某的胳膊。于某见势不好,顺手操起一把椅子抵挡并将黄某打倒在地。黄某倒地时菜刀脱手但仍然大骂于某,并说要杀死于某。于某便继续用椅子砸打黄某,直至其不再出声才住手。于某发现黄某已死,非常惊慌,遂仓皇逃离现场。?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 1.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间接故意犯罪。(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于某在受到黄某暴力侵害时用椅子抵挡并将其打倒在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在黄某倒地侵害已停止的情况下继续用椅子打击黄某以致其死亡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分)? 3.于某明知用椅子打击黄某可能会致其受伤甚至死亡却放任不管,以致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发 生,但纵观全案于某并无希望致黄某重伤或者死亡 的故意,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间接故意犯罪论处。(4分)?4.于某犯罪时未满l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2分)? 5.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前罪所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3分)? 25.案情:? 王某,男,25岁。? 王某于2007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08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l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但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4月1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双方发生激烈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1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保安员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分)?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倒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7分)?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孝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分)? ? ? 27? 25.案情:? 王某,男,25岁。l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王某于2005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作。2006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次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l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分)?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7分)?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分)?25

.案情:? 胡某,男,17岁。2005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l年,缓刑2年。? 2005年ll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 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 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Jn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 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3分)?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4分)? 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3分)? 5.胡某犯罪时未满l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 6.胡某犯罪时未满l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2分)?25.案情:? 徐某某,男,l989年10月21日出生。?2005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l2岁)一个人在家里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要赵某拿点钱给他。赵某说没钱。徐某某抬手就打了赵某两个耳光,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

第五篇:2011中央电大劳动法学作业答案

2011中央电大劳动法学作业答案

作业1

(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2)吴某不能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为其与加工厂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故工艺厂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吴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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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的概念与功能

一、劳动法的概念探析

劳动法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在外国劳动法和劳动法学中,德国的学者和专家认为劳动法是与劳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史尚宽在其《劳动法原论》中把劳动法定义为“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日本劳动法是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雇佣关系在日本经济学中被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受雇主雇用,并在其指挥下从事劳动者的被动性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实际上是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下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关于劳动法概念,我们要明确几点:第一,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第二,劳动法与民法理关系密切,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它与工厂立法亦有密切联系,它也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来的。第三,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国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的功能

1、协调功能。劳动法的调整方法不同于民法的私人主体意思自治,也不同于传统劳动法的行政指令管理,它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相互博弈的结果,在调整重心上平等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突出重点保护;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通过立法确立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加以具体化来实现;在责任追究上综合采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模式,强化对职业劳动关系的保护。劳动法的发展历史展现的就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三方不断博弈、妥协的过程。劳动法诞生于人类社会完成工业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19世纪初叶,在此之前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各国曾制定了很多劳动法规,但这种劳动法规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是迫使劳动者进入工厂成为廉价劳动力,并从事极其繁重的劳动,从而使资本获取高额利润。随着工人阶级的成长和壮大,逐渐开展了有组织的运动并组成工会,这也就形成了社会力量。工人的斗争,社会力量的作用使资本家妥协,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开始积极地进行立法,并以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开端,诞生了劳动法。至今,三方力量的平衡与协调构成一国劳动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劳动法的调整方式在现行立法上首先表现为劳动基准,即法律许可的对劳动者的最低保障标准,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等。在劳动基准的基础上,通过劳动者组织(一般是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在法定基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对劳动者的保护水平。为使劳资关系平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定基准或合同约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这也是国家力量介入劳动关系的表现,从而协调了劳资关系。

2、解雇保护功能。雇佣契约向劳动契约转向之前,基本上将这类契约视为私法上的一类契

约,对于雇佣契约纠纷之处理,司法程序中契约当事人地位平等,缔约、解约,乃至违约,皆以一般契约关系处理。产业雇用的发展使劳动契约制度与理念逐渐形成。面对劳动契约一方之劳动者,其弱势地位决定许多倾斜性的法律对其予以特殊保护。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无制定解雇保护法律的任何动议,如果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阶段,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现实看,既有制定此类法律的必要,也有此类法律出台后负面影响较大的担忧。一方面,我们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地延长,保持劳动者相对的职业稳定感;另一方面,我们又担心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至退休而失去劳动力流动的社会活力,同时,还担心部分劳动者职业稳定期过长,另一部分劳动者失业期随之延长。因此,出台这样的法律时机尚不成熟。在此情形下,《劳动合同法》在发挥契约法功能的同时,也在发挥其解雇保护功能。通过规制劳动合同短期化、使劳动合同期限适当延长,尽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定情形,构建经济补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劳动合同法》发挥了其解雇保护功能,使一般民众即可理解。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而言,劳动者解约相对宽松,用人单位解约则“障碍”不少。这就是中国《劳动合同法》所发挥的解雇保护功能。

3、维权功能。法的功能,亦称法的作用或法的职能,一般是指法通过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所要达到的效果或实现的目标。当法被创制为规范性文件时,法的功能往往体现在该法的立法目的上。因此,分析一部法律的功能,首当其冲应当分析该法的立法目的。我国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功能首先体现在立法目的,比如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三个立法目的,即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价值取向。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客观上需要有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中,一方是现代化的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以分散的个体出现,而且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通常供大于求,又由于劳动与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导致劳动关系双方事实上的非均衡性,使劳动者在市场活动中容易受到伤害。劳动者永远是弱者,法律的功能应当是维护公平,体现社会正义,因此劳动法应当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的功能。

作业3

一.选择选择题

.1.C2.A3.D4.A5.B6.D7.B8.D 9.D10.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2.ACD3.ABCD4.ABCD5.CD6.AD7.ABC8.ABCD9.ABD

10.ABCD

三名词解释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职业安全卫生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四.简答题

1.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答:劳动法是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它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劳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这些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2)它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法具有独特的任务和作用,即保护劳动者;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制度。

(4)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完整体系。其体系包括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法律责任等等。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包容的。

综上所述,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简述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通过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离,即招工和用工的分离。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的指导下利用其提供的劳动场所和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归属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成果情况从该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报酬,并由该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中,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成为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在该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而是被派遣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出现了所谓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情况。

五.论述题

1.试述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为团体协约。

第二,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协调劳动关系。

第三,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团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即签订专项集团合同(如工资集团合同)。第四,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集团合同的效力大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时,以集团合同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五,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争议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集体合同争议,一般各国采用政府协同劳资各方协调处理的方式。《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

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六.案例分析题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并且其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而本案中,劳动者李某已经工作满1年,其工作地点与配偶的居住地不在一地、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因此符合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李某在几次向单位提出休假探亲,都未获单位同意,于是李某擅自出走,使企业的经营受到了影响。企业给予李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的决定。

首先,本案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本案中企业不给予职工探亲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并且应该承担李某探亲假往返路费。而李某擅自出走,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的行为是不对的。

简答题

1、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第一,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

第二,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

第三,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2、简述职工探亲期间的基本待遇。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待遇包括以下两项:

(1)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发给工资。

(2)探亲路费的承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作业4

一.单项选择题

1.A2.C3.B4.D5.A 6.C7.A8.C9.C10.D

二.多项选择题

1.CD 2.Cd3.ABCD 4.AC5.ABCD6.BCD7.ABD8.ABCD9.CD10.ACD

三.名词解释题

1.就业服务国家和社会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在总量上和结构上有机结合的一种社会服务。目的在于帮助解决失业、待业等社会问题。

2.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3.特殊群体劳动保护主要是指国家包括对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的政策扶持和保护

4.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其特点:①集体协商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等;②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③集体协商是公开、公平、平等的协商;④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⑤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5.劳动法监察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察检查权的机构 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四.简答题

1.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2.简述职工探亲期间的基本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论述题

试述社会保障与商业人身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主要是以保障社会安全为目的,具有物质帮助性和非营利性质;而人身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它由专门的经济实体,即保险公司进行经营,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第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公民。

第三,费用负担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分担,社会保险缴费率由法律规定,整个社会有统一标准;人身保险费由投保人承担,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缴费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第四,实施原则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上,只要履行了劳动义务,就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家队社会保险采取强制性原则;而人身保险则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上,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和自愿性为原则。第五,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关系的确立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行约定;而人身保险关系通过保险合同确立,当事人直接之间可以约定。

第六,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依据物质帮助和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不同时期、不同项目的保障水平是法定的;而人身保险根据经济补偿原则和当事人的投保情况确定保障水平,以合同约定保障水平,差别较大。

第七,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由政府指定;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

第八,受益人不同。社会保险的受益人是法定的,一般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亲属;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则可由投保人任意指定。

六.案例分析

王某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负担,他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王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可第一份校对成果上交已经数月,出版社未给王某支付任何报酬。王某致电询问,出版社却支支吾吾。最后,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请列举出相关的法律规定。

王某与出版社的纠纷属于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本案属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中,王某在出版社兼职,双方约定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王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因此出版社应当在王某上交第一份校对成果后支付给王某文字校对的报酬,不得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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