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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在生活中的应用总结

密度在生活中的应用总结



第一篇:密度在生活中的应用总结

密度在生活中的应用:

1、利用密度鉴别物质;

2、商业中鉴别牛奶的浓度、酒的浓度,农业生产中配制盐水选种的问题;

3、根据密度知识选择不同的材料:

(1)汽车、飞机常采用高强度、低密度的材料(合金材料、玻璃钢);

(2)产品包装中常采用密度小的泡沫塑料作填充物,防震、便于运输,价格低廉。

例题一:质量为1Kg的水结成冰后质量是多少?体积是多少?

变式训练:2m3的冰化成水后,质量是多少,体积是多少?

总结:由此可知一个物体的温度发生变化、或者状态发生变化,尽管质量不变,但体积要发生变化,所以根据密度计算公式可知密度要变化。

通常情况下,固体和液体在温度变化时体积变化不大,密度变化很小;这种变化往往忽略不计。而气体在温度变化时,体积变化较大,故密度也就变化较大。因而对于气体的密度,就必须限定条件,如在0⁰C和标准大气压下等。

相同质量的冰比水的体积大。虽然冰是由水凝结而成的,但是由于它们的温度不同,可以看出:一定质量的水凝结成冰后体积变大。这表明,水不简单遵守一般物质的“热胀冷缩”的规律。

例题二:甲乙两种物质的体积之比为5:2,密度之比为3:4,求他们的密度之比是多少?

变式训练:甲的质量是乙的4倍,乙的密度是甲的7倍,则甲的体积是乙的体积的多少?

总结:已知条件是比值或者倍数的问题,结果也是求比值或者倍数的,可以将比值或者倍数设为已知,然后利用公式求出另外的量。例题三:一个瓶子能盛2Kg的水,求用这个瓶子能盛多少酒精? 已知酒精的密度是0.8×103kg/m

3变式训练:飞机设计师为减轻飞机重力,将一铜制零件改为铝制零件,使其质量减少104Kg,则所需铝的质量是多少?(ρ铜=7.9×103kg/m3,ρ铝=2.7×103kg/m3)

总结:同一个瓶子,属于体积相同的问题。所以两种物质装在同一个瓶子里,他们的体积是相同的,这是做题的突破点。可以利用公式求解,也可以利用比例式。

例题四、一个铅球的质量是4kg,经测量知道它的体积是0.57dm3。这个铅球是用铅制造的吗?

总结:要知道铅球是否用铅制造的,应先求出它的密度,再与金属铅的密度进行比较。如果求出的密度正好等于金属铅的密度,则是铅制造的,如果不等,则不是。例题五:有一个体积是400cm 3的铝球,它的质量是810g,(1)这个铝球是空心的还是实心的?

(2)如果是空心,空心部分体积是多大?(ρ=2.7×103kg/m3)(3)如果在空心部分注满铜。需要多少千克的铜?

总结:a.可以求出这个球的密度,把它与铝的密度进行比较,如果相等是实心的,但是我们的计算结果是小于铝的密度,所以是空心的.

b.我们先假设它是实心的,计算一下它的质量应当是多大,把计算出的值与球的实际质量进行比较,结果大于球的实际质量,所以原球是空心的.

c.根据给出的铝球的质量,计算一下它的体积是多少,结果小于已知球的体积,所以是空心的.

第二篇:纹样在生活中的应用

纹样在生活中的应用 教案

包头第28中学

教学目标:

1、通过本课的学习学生了解最基本的蒙古族纹样图案文化,在设计应用时加深民族文化产生探究蒙古族图案艺术的兴趣。

2、通过营造蒙古族文化使学生更加热爱自己的家乡,关注草原文化关注内蒙古的发展,培养民族自豪感。

教学重点:应用所学纹样图案知识,在蒙古靴上进行造型、绘制、设计、用色等几个方面的练习。

教学难点:

1、通过学习设计能增强学生的创新,探究能力。

2、通过学习能否激发学生传承的动力,关注蒙古族文化。

教学方式:多媒体教学,小组合作,师生互评 教学方法:启发引导———思考探究———拓展创新

教学用具:白纸,格尺,铅笔,彩笔。

教具:课件,范图。教学过程:

一、情境导入:展示小奖品——蒙古靴,来激励学生积极配合积极 表现。并且提问学生你对蒙古族了解多少的问题?出示短片带有问题的观赏。

观看后服饰中的纹样和图案让这些服装更漂亮了而我们以前学习过什么纹样呢?(提问)回忆所学纹样有二方连续,四方连续,对称纹样,适合纹样。

二、新课教学:

1、展示蒙古族图案(看短片)总结。有通过平时的

生活生产总结出的几种常用的纹样——卷草纹,云纹,盘肠纹。根据所观的纹样构成和生活中的应用自己发挥创造一个单位元素并且任意设计一组纹样。

2、展示范图——蒙古靴3种样式并且提问这3种直观的区别————颜色不同,造型不同,纹样设计不同。

三、学生活动:用15-20分

一——以小组为单位设计蒙古族靴子并且着色,教师进行个别辅导。(从几个角度如:给谁设计,个人喜好造型变化,喜好图案纹样寓意,用色上,实用上等)。

四、学生评价:先进行学生之间的互相评价(针对学生优秀的方面,有创意的,)并且给部分学生奖励。教师评价并且给本节课整体以肯定。以一件作品为例,教学生评价方法。

五、扩展欣赏:以一短片展示学生的优秀作品及用不同材料进行的蒙古靴子造型,色彩等方面的扩展。

教学反思:我们的学生在不同的引导下会有不同的奇思妙想表现在自己的作品中,最好有机会把学生作品用展览的形式展示给全校师生,更会触发学生在这方面的关注。而且会对未来的所见所感有积极的影响。

第三篇:轴对称在生活中的应用

轴对称在生活中的应用

江苏泰州市沈毅中学韩新正邮编225300

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对称的世界中,从自然景观到分子结构,从建筑物到艺术作品,甚至日常生活用品,人们都可以找到对称的例子,而轴对称是对称中重要的一种,在日常生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应用。本文试举几例,谈谈轴对称在生活中的应用。

一.利用轴对称巧妙设计, 使所用的输水管线最短

例1:如图1,要在河道L上修建一座水泵站,分别向A、B两

镇供水,泵站建在河道的什么地方,可使所用的输水管线最短?

L

(图1)

分析:我们可以把河道近似地看成一条直线l,问题就是要在直

线L上找一点C,使AC与BC的和最小。设B’是B关于l 的对称点,本题就是要使AC与CB’的和最小。在连接AB’的线中,线段AB’最短。因此,线段AB’与直线l的交点C的位置即为所求。

二.利用轴对称,在台球比赛中准确击球

例2:如图2,已知台球桌ABCD内有两球 P、Q,现击打球Q

去撞击AD边后反弹,再撞击P球。请画出Q球撞击AD边的位置。DC图

2分析:要使球Q撞击AD边反弹,再撞击球P,必须使球Q的入射角等于其反射角,显然,作P点关于AD的对称点P’,连结P’Q, P’Q与AD相交于点E,很容易得到∠QED=∠AEP’=∠AEP。所以点E即为所求的点。

三.利用轴对称,求出镜中电子钟的实际时刻和水中车牌倒影的实际号码

例3.小明从平面镜里看到镜子对面电子钟示数的像如图3所示,这时的实际时刻应该是()

A.21:10B.10:21C.10:51D.12:0

1分析:根据镜子中电子钟示数与实际时刻的读数成轴对称,镜子是对称轴,所以在镜中电子钟示数的右边划一条直线作为对称轴,找出各数字的对称图形,立即可以得出这时的实际时刻是10:51,所以选择C.例4.一辆汽车的车牌在水中的倒影如图4所示,请问该车的车牌号码是多少?

分析:水中的倒影与实际的车牌号成轴对称,但两组数据的方向是一致的,所以在水中的倒影下边划一条直线作为对称轴,就很容易求得该车的实际车牌号是M17936,本题应和例3区别开来。

四.利用轴对称,求出蚂蚁爬行的最短路程

例5.如图6,在一块三角形区域ABC中,一只蚂蚁P停留在AB边上,它现在从P点出发,先爬到BC边上的点M,再从点M爬到AC边上的点N,然后再回到P点,请在图上作出M、N点,使得蚂蚁爬行的路程最短.PP

分析:作点P关于BC、AC的对称点P1、P2,连结P1P2,分别交BC、AC于点M、N,再连结PM、PN,易知PM=P1M,PN=P2N,所以蚂蚁爬行的路程=PM+PN+MN=P1M+P2N+MN=P1P2,根据两点之间线段最短,可知△

PMN即为所求.五.利用轴对称,设计精彩而美丽的图案

例6.请在图7这一组图形符号中找出它们所蕴含的内在规律,然后在横线的空白处设计一个恰当的图形.分析:本题中排列的图形都是左右对称的轴对称图形,只要在每个图形中间画一条对称轴,规律就一目了然.第一个图形是由1和反1组成,第二个图形是由2和反2组成,依此类推,最后一个是7与反7,所以在横线处应设计一个6和反6,即

例7.金星村拟建造农民文化公园,将12个场馆排成6行,每行4个场馆,村委会将如图8的设计公布后,引起一群初中生的好奇,他们纷纷设计出不少精美的轴对称的图来,请你也设计一张符合条件的新图。

8分析:这是一道融知识、技能、技巧、综合素质的创新试题,本题的答案不惟一,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下面试给出几个参考答案。

总之,我们的生活充满着对称,用心去感悟对称,你会觉得世界是那样绚烂多姿。

第四篇:学习心理学感想及其在生活中应用

心理学在生活中的应用

通过学习《心理学基础第2版》这本书,不仅纠正了我原来的一些错误认识,还让我学到好多东西,下面我一一列举我所学到的,以及心理学在生活中的应用。

通过第一节课的学习,让我对心理学有了新的认识。原以为学心理学的,知道每个人在想什么,以为和算命先生差不多。而其实,研究心理就是揣摩别人的所思所想。心理活动并不只是人在某种情况下的所思所想,它具有广泛的含义,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绪和意志等。根据这点的了解,在与他人交往中,我们也经常通过观察、问问题(心理学的研究方法:观察法、调查法、访谈法、个案研究法、实验法),揣摩别人的想法,经常换位思考,这样才能和周围的朋友相处好,要是只是按自己的想法一意孤行,那只能找来别人的厌烦,自己心里也不高兴。而心理学的任务是要探索心理活动的规律,如何产生、发展、受哪些因素影响以及相互间有什么联系等。

原来一听到心理咨询师,就觉得只有心里有变态的心理有问题才去找他们。现在明白,心理咨询只是心理学的一个应用分支。精神病学是医学的分支,主要从事精神疾病和心理问题的治疗,工作对象是心理失常即“变态”的人,在治疗时可以使用药物。临床心理学家也关注病人,但他们不能使用药物,不开药方,一般来说心理学是面向正常人的,来访者有心理困扰,但没有严重的心理偏差。心理咨询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应对生活中的困扰。而在学校我没有去找过学校的心理咨询师,我觉得有心理困扰并不是非得去找心理咨询师,当每次不高兴了,或者遇到挫折,都会把这些“垃圾”倒给我的好朋友,每次他们都会能让我心里舒服点,增加生活的幸福感。心理学在生活中无处不在,逐渐董事、离家出走、结婚、生育孩子。好好运用心理学,是生活更加和谐幸福。

通过对行为动力的学习,让我学习了动力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对我在今后教学路上有很大帮助。在学校教育中运用表扬、奖励等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重要理论依据。对于学生来说,在尽可能的让他们避免失败之外,还应尽可能的增加他们的成功机会,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学生中总有一些学生学习时毫无动力,缺乏进取心,遇到挫折时倾向于放弃,对于力所能及的任务也往往不能胜任,认为自己无论怎样努力都不能取得成功,拖延作业,或只完成不费力气的任务。而归咎其原因学生学业不良状态的长期积淀,老师不恰当的评价方式,学生不正确的归因。为了改变学生这些,应该改变外在环境的评价观念,形成对自己的积极评价,引导学习困难学生进行正确归因,降低期望,建立恰当的短期目标。

通过认知过程的学习,让我学习了注意、感知觉、记忆、思维的重要性,对我在今后教学路上有很大帮助。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与集中。正确运用无意注意规律组织教学,给学生一个明亮安静的学习环境,避免外界干扰,在组织教学中,教学方法生动灵活,教学内容丰富新颖;培养学生有意注意能力,使学生明确每节课的任务,突出重点、激发和培养学生的间接兴趣,合理组织课堂、防止疲劳现象,加强意志力的培养;引导学生交替使用两种不同的注意形式,保持学习活动;根据注意的外部表现了解学生的听课状态,灵活组织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的、概括的反映,它所反映的是客观事物共同的、本质的特征和内在联系。培养学生质疑(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内在动机;问题的难度要适当;指导学生对问题进行正确的识别和表征;帮助学生培养成分析问题的习惯;辅导学生善于从记忆中提取信息;训练学生陈述自己的假设及其步骤;训练学生对问题解决过程进行自我监控和调节。

感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合理利用直观的教学手段使学生获得丰富的感性知识,但不能为直观而直观,要注意科学性;遵循感知规律,提高直观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即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比较持久的知觉。

记忆是过去经验在人脑中的反映。合理地组织识记,提出明确的识记目的和任务(有意

识记),使识记材料成为活动的对象,合理安排识记材料的数量和性质,帮助学生在理解基础上进行识记(意义识记),合理选择识记方法(整体识记法、部分识记法、综合识记法);有效地组织复习,科学地组织和安排复习时间,复习要适量,适当的过渡复习——150%;掌握有效的记忆方法;培养良好的记忆品质。

心理学在生活中无处不在,逐渐董事、离家出走、结婚、生育孩子。好好运用心理学,是生活更加和谐幸福。

第五篇:浅析《婚姻法》在生活中的应用

浅析《婚姻法》在生活中的应用

【摘要】:《婚姻法》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裁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婚姻法 家庭关系 婚姻合法性

一、概述

《婚姻法》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裁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

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婚姻具有的含义是:第一,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只能存在于男女两性之间,具有异性结合的特点,同性之间不能建立婚姻关系。第二,婚姻使男女成夫妻关系,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结合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通奸和姘居等两性结合不构成合法婚姻。第三,婚姻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它虽然是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但是这种关系必须为其所存在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必须符合这个社会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家庭是婚姻的产物,是一个生活单位,家庭成员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在社会中形成密切的特殊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这些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既有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缔结,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前提,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的结果,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我国《婚姻法》既是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天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是它的基本原则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任何一方依法解除婚 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就有真正的婚姻自由,所以说,离婚是婚姻制度的特殊行为,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缺一不可。

一夫一妻的原则是社会主订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封建的旧中国,男子可以凭借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而要求妻子只能有一个丈夫,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实行,新中国为了打破旧社会中的一夫多妻制的家庭关系,在1950年第一部新中国的《婚姻法》中就确定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妇女的解放,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取得了同男子平等的地位,为真正实现一夫一妻制奠定了坚定的可靠基础。在确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下,男女平等原则是它的延伸,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两性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结婚、离婚等方面权利平等,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在夫妻关系上,人格完全独立,在姓名权、工作权、人身自由权、居住权、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遗产继承权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抚养教育子女、老人及相互抚养的义务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二、《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的科学性及社会性

一个婚姻关系只有合法有效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缔结一个婚姻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就是说,结婚不是一厢情愿,也不是一方勉强同意,更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包办。

其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充分的科学根据的基础上的,也是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的,它不但适应了青年的生理特点并有利于计划生育,限制人口出生率,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发展。

那么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的婚姻无效吗?从原则上讲,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因为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而应认定为婚姻无效。但是,在对待这一问题时,要应考虑到实际情况,灵活地加以处理。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已生存子女或女方已经怀孕的,从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出发,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婚姻不是有法律效力①。因为,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有可能均达到法定婚龄,形成事实婚姻,此时就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确认目前的婚 姻无效的根据。

在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也就是在不符合结婚条件下,未履行法律登记手续,但是双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在我国的比重较大,而且近年来有发展的趋势,如果将这类婚姻全部定为无效婚姻,将会引起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为此,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制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对未定婚姻作为分类的定性,对符合结合实质条件,只是欠缺结婚登记形成要件的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条件就是当事人应当补办登记,其目的是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减少事实婚姻的存在。

解决非法同居关系时,子女和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在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他们的财产属于共同经营、管理,并且在同居期间还可能有子女,因而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需要地财产进行分割,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收入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的孩子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如果父亲条件比较好,而母亲又同意,可由父亲抚养,子女如果具有判断能力,在抚养问题上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三、夫妻与夫妻关系

夫妻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简单的表述有:夫妻,丈夫与妻子的合称,即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较为复杂的表述有:合法有效婚姻所创设的男女法律关系,由此产生大量的法律后果,包括相互依附、共同寝食、相互扶养以及在性生活上相互忠诚的义务。按照通常的说法:夫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

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虽然这种身份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很多不同的内容,但是在根本上,夫妻是性伴侣。这种两性之间的关系与社会上其他的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夫妻是两性的结合,互为性对象,同性结合不构成夫妻。夫妻两性的结合还必须是合法的。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这种合法结合的方式可能不止一种,有法律婚、仪式婚,仪式婚也是结婚的合法形式之一。不以合法的方式结合的男女两性,不能称为夫妻。

夫妻是性伴侣,需有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谓共同生活,包括许多方面。虽然共同生活不仅仅以性生活作为其全部内容,但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没有性生活内容的男女两人生活在一起可能是其他关系,但不是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性生活于夫妻之间 不可或缺,但是性生活也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全部,除了性生活,还有住宿、饮食等等。

夫妻是生活的伴侣。生活是多方面的,是非常复杂的,生活着的夫妻有许许多多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和夫妻共同生活就其本质而言是为了种的繁衍。为了这一目的,夫妻要生育子女、抚养子女、教育子女。夫妻要相互扶养,还要赡养老人。夫妻要面对的,还有许许多多的事情。夫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为亲密、也最为复杂的关系。

夫妻关系是最为亲密、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依其性质,我们可以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个方面。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格、身份、地位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的夫妻的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以及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等。所谓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的所有与使用、扶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夫妻财产关系是基于夫妻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

夫妻关系在中占有重要地位,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没有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男女结婚,组成一个新的家庭,也产生了新的家庭关系。夫妻生儿育女,使家庭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延续、发展。夫妻离婚,则夫妻关系消灭,以夫妻为中心的家庭关系随之消灭。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承上启下,夫妻赡养老人、为老人送终;生育、抚养、教育子女,使其成家立业,代代相传。可以说,夫妻关系在家庭中举足轻重,对整个家庭关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说,家庭的稳定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不和睦、子女教育出现问题,都会带来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夫妻关系的性质与特点,了解夫妻关系的内容,处理好夫妻关系。这对于家庭的和睦美满和社会的稳定与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所谓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家庭存在产生的些法律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等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种平等的夫妻关系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特征,《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妇女只有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才能真正地独立,不仅是经济的独立,也是人格尊严上的独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所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婚姻法》规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还体现在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所谓夫妻姓名 权,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夫妻双方都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权利,不论丈夫还是妻子都有权保持自己的姓名,使自己的姓名具有独立性,不因婚姻而改变,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改变自己的姓名。夫妻人身自由权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虐待妇女。夫妻人身自由权也是《宪法》和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是保护双方自由权,并不是仅仅保护其中一方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接受各种培训、教育和掌握各种技能的权利,另一方不得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在计划生育方面,只有女方有义务,男方没有义务”的想法是错误的,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这一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这一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人受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改变不了男尊女卑的旧观念,一定要生男孩,对生了女孩的妻子漠不关系,甚至拳打脚踢,有些有还要与作了节育手术的妻子离婚,这些行为都是错误的。

参考文献资料:

1、杨海波 王笑冰 裴智勇著 《最新实用家庭法律指南》 1997年出版 九洲图书出版社 第80—265页

2、佟占军著 《婚姻与家庭法律常识》 1999年9月出版 吉林人民出版社 第19-142

3、张桂龙著 《新编婚姻法案例解释》 2001年5月出版 九洲出版社 第36—277页

4、张理著《用法律保护自己-家庭法律指南》1997年4月出版 江苏人民出版社78-79

5、摘自张桂龙著《新编婚姻法案例释解》2001年5月出版 九洲出版社 第12—13页。

6、佟占军著《婚姻与家庭法律常识》1999年9月出版 吉林人民出版社 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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