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南京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常见问题答疑
南京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常见问题答疑(转自南师网)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蓝蓝1219 威望 +15 精品文章 2006-9-21 15:12
一、报考资格问题
1、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是否可以报考我校硕士生?
可以报考。
2、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及高教自考、函大、夜大本科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我校硕士生?
已取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考生可以以本科毕业身份报考。但成人高校及高教自考、函大、夜大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报名时仍未获得本科毕业证)只能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
考生的其他报考条件见第4条。
3、大专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我校硕士生?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经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位硕士生当年的9月)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具体要求以报考当年招生简章为准)者可以报考。我校有些专业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在简章中该专业的备注栏已注明。
4、同等学力考生应具备哪些条件?
(1)拿到大专学历后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拿到大专毕业证之日起至录取当年9月1日止)
(2)有8门或8门以上续读本科课程的成绩单且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水平的文章(艺术类为公开发表的艺术作品)。
(3)同等学力资格的判定以考生毕业证上的毕业时间为准,如在报名截止日期前(2006年11月14日)未取得本科毕业证的考生,一律按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几种特殊类别的应届生如何报考?
(1)专转本:全日制专科转入全日制本科,按应届本科生身份报考;
(2)专升本:成人专科升入成人本科,按成人应届生身份报考;
(3)双专科:按持有的毕业证报考,专科毕业证需毕业2年按同等学力报考,本科毕业证
按本科毕业生身份报考;
(4)网络学院和远程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须持有教育部电子注册证明,方可报考。电子注册为成人高校类别的按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类别报考,注册为普通高校类别的按普通
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5)自考生:须带毕业证原件确认信息。
教育部要求,2007年硕士研究生在确认报名信息时,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毕业生,皆须带毕业证原件方可确认信息。
6、大学三年级学生是否可以报考我校硕士生?
不能报考。
7、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是否可以报考硕士生?
可以,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在读研究生不可报考。
8、非师范类考生是否可报考我校?
我校为一所综合性大学,研究生招生无师范、非师范类专业之分,符合我校报考条件的各类考生均可报考,毕业后自主择业。
9、研究生报考分为几类,具体有何区别?
分为四类:非定向、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
非定向: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培养费用由国家拨款,学制三年,录取时考生档案调入我校,毕业分配
“双向选择”。
委托培养: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培养费用由考生单位提供。学制三至四年。录取前考生单位、考生、我校三方签署委托培养协议,不转档案、工资关系、户口。毕业后回原委托单位工作。
定向培养: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培养费用由国家拨
款。
自筹经费:国家计划外自筹经费培养。录取前我校与考生本人签署自筹经费培养协议。
录取时,参照考生本人选择报考类别和考生初试、复试成绩确定录取类别。复试不及格考生取消录取资
格。
10、是否允许跨专业报考?
欢迎跨专业报考!本科、专科考生均可跨专业报考。
二、报名与考试问题
11、硕士招生考试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硕士招生由全国统一组织安排。具体时间应以当年教育部公布的时间为准。以2007年招生为例,硕士招生各阶段大致时间安排如下:
2006年7月下旬公布招生简章
2006年10月网上报名
2006年11月现场摄像、报名信息校对
2007年1月考试(初试)
2007年4月复试
2007年5月录取
2007年9月入学
以上时间仅供参考,准确时间以报考当年的招生简章和网上通知为准。
另请各位考生时常关注南师大研究生部网站(http://grad.njnu.edu.cn),有关硕士招生的信息将第一时间在此公布。
12、硕士招生如何报名?
硕士招生报名包括网上报名、现场图像采集与信息确认两个步骤。考生须事先查阅我校招生简章,在教育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陆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再于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亲自持本人身份证,到报名时选择的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
13、硕士生入学考试报名地点如何选择?
除我校招生简章中特别要求的专业,考生可在我校或外地报名并参加考试。外地报名地点由各地高招办统一安排,考生可在报名前与当地高招办联系询问。考生须在报名地点参加考试。
14、接受推荐免试生工作何时开始?
我校每年9月底会在网上公布接受推荐免试生的条件及操作要求,符合条件并有意申请到我校的学生可将有关材料规定时间交到我校。
15、简章上列出的招生计划是否包括推免生?
因推免生名额确定在制定招生计划之后,故招生计划中包括推免生。但我校各专业最后的录取名额往往会大于计划数,故推免生所占名额比例是较小的。
16、硕士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如何审查?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查阅招生简章,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凡被发现再招生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复试、录取资格。已获得学籍的,取消学籍。审查时须提交材料以具体通知为准。
17、同等学力报考硕士生的考生初试合格后是否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18、考试成绩如何查询?
届时网上可以直接查询。
19、复试分数线怎样查询?复试比例几比几?
我校大部分专业的复试分数线与教育部规定的分数线持平。复试比例为1:1—1:1.2之间。
20、如何进行调剂复试?
(1)待教育部复试分数线公布后,达到所报专业的分数线同时达到联系调剂专业的分数线的考生就可联系调剂复试。
(2)要求调剂至我校的考生可持调剂申请表与相关院系联系,导师对考生成绩、专业考查
合格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3)要求调剂至外校的考生须持接收单位的接受函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具体请参照当年教育部及我校网上公布的有关要求办理。21、2007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是多少?公费比例有多少?
预计招收2000名左右。公费生比例在80%左右。
三、咨询和参考资料问题
22、如何查阅招生专业目录?
请登陆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部主页查阅(http://grad.njnu.edu.cn)。
23、专业课问题如何咨询?是否有专业介绍?
凡是涉及专业的问题,请直接与有关院系联系(联系电话见招生专业目录)
24、我校硕士考试是否有参考书?在哪
里购买?
我校简章中大部分学院(系、所)指定有参考书目。考生可以凭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初试科目在初试参考书目查询系统中查询。简章所列参考书目仅供参考,不是考试范围。
参考书由考生自行购买,或者到各地图书馆借阅。我校教材科集中采购了80%以上的参考书,考生可以直接到我校教材科购买,联系电话025-83598332。研招办不提供参考书邮购工作。
25、是否提供往年硕士生入学考试试
题?
我校研究生会服务部门备有部分专业往年试题,请与他们联系,电话
025-83598657。
26、是否举办专业辅导班?
我校研究生招生办不举办任何辅导班。
27、是否提供导师名单与联系方式?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时只报专业、方向,不报导师,录取后各系所根据考生的报考专业、研究方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确定指导教师,因此我办不提供导师名单与联系方式。
28、如需咨询专业事宜,可与所报考院、(系、所)联系。
有关招生政策问题,可向学校研招办咨询。
01文学院 83598528
02新闻与传播学院
83598863
03公共管理学院
83598786
04法学院 83598330
05商学院 83598617
06教育科学学院
83598873
07外国语学院 83598998
08社会发展学院
83598252
09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83598092
10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83598300
11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83598223
12生命科学学院
83598329
13地理科学学院
83598213
14音乐学院 83598665
15体育科学学院
83598396
16美术学院 83598722
17金陵女子学院
83598286
18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
85481045
19动力工程学院
85481033
20教师教育学院
83598592
21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83598374
第二篇:南京师范大学公布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指南
南京师范大学公布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指南
以技能培训和技术应用为代表的高等职业教育与以文化学习和理论研究为代表的学科型普通高等教育,应该仅仅是教育类型上的区别,而不应存在高低贵贱之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京师范大学公布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指南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六条2021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4100名左右,其中学术型1950名左右,专业学位2150名左右(非全日制专业学位395),详见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
2021年我校单独考试的招生计划为10人,“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为10人,“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为35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约20人。
最终录取计划以教育部下达的计划为准。
第七条学校建立研究生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研究生更好完成学业。
研究生奖助体系面向全日制研究生,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两部分组成。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助学金,特殊困难救助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内容详见《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意见》。
推免生新生(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除外)第一学年直接享受学校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报考条件
第八条报名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我校不接受提前毕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且符合以下两个学业要求(要求复试前达到),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1)进修过8门或8门以上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主干课程;
(2)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获得厅局级以上奖项。
我校部分专业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报考,详见我校招生目录。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九条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八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我校135101音乐(非全日制方向)接收单独考试报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第十一条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已被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具有优秀研究生潜质的考生还可申请直博,详情请见推免生招生简章。
“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申请专业为教育硕士的学科教学(思政、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英语、历史、地理)、现代教育技术等10个专业领域。
第三篇:义务劳动常见问题答疑
义务劳动常见问题答疑
1、哪些同学需要做义务劳动?
答:在本学年获得各种助学金的同学,如:国家助学奖、阳光奖学金、“巍巍”奖学金、中天奖学金、“希望工程”等。
2、义务劳动要做多少时间?
答:目前,义务劳动时间暂时规定:国家助学金为一学年20小时,国家励志奖学金为一学年40小时,中天奖学金和金秋助学金为一学年40小时,“巍巍”奖学金为一学年70小时。如获多项助学奖,义务劳动工时需要累加。以后可能会根据学校义务劳动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3、为什么要参加义务劳动?
答:义务劳动是我校开展的国家新资助政策体系受惠学生“真情感恩·回报社会”活动的一项长期工作,旨在进一步宣传党和国家资助政策及实施成效,营造良好的资助工作氛围;教育学生饮水思源、知恩图报;鼓舞学生拼搏进取、奋发向上,自强自立;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做有理想、有抱负的大学生。
4、什么时候报名义务劳动?
答:现在义务劳动分两块,固定长期义务劳动,根据
海报信息到勤工助学指导服务部报名。临时的义务劳动,可在开学初到服务部报名,中间若有时间改动,可随时到服务部补写或是改写。
5、义务劳动本丢失,如何补办?
答:我们会在开学初根据各学院的情况,把义务劳动本发放至各学院,所以可向所在学院学工办领取新的义务劳动本,如学工办没有,由相关老师出具证明,凭证明到勤工助学指导服务部领取。同时,所做的劳动时间如在服务部有留底的,予以补填,如没有留底的,则之前所作劳动时间需重新做。
6、怎样领取义务劳动登记本?
答:在上学期已经做过义务劳动,本学期仍需要做义务劳动的同学,服务部会在审核后,将合格的同学的本子发放到各学院,不合格的同学本子将不予发放。对本学期新增需要义务劳动的同学可向所在学院领取。
7、义务劳动是如何审核的?
答:在保卫处进行劳动的,根据保卫处反馈的信息确定劳动时间。临时义务劳动的,根据义务劳动凭证确定劳动时间,并在第二学期末,由学生处发通知至各学院,以学院为单位上交义务劳动本,先由各学院进行初步审核,在由勤工助学指导服务部进行最终审核,做满20小时者为合格,不合格者将影响下学期助学金的申请和发放。
8、义务劳动安排完毕后,临时有事不能做怎么办? 答:各种形式的义务劳动安排下去后,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劳动的,或是临时要换劳动岗位的,要及时与勤工助学指导服务部联系,以便我们及时进行安排,对于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同学,我们将在下次安排时将做最后考虑。
9、义务劳动只能由勤工助学指导服务部统一安排吗?自己去外面找义务劳动,或者在校内各用工部门做义务劳动可以吗?
答:校内义务劳动只能由勤工助学指导服务部统一安排,其他渠道均不合格!
第四篇:社保卡常见问题答疑
社保卡常见问题答疑
参保人员对“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政策有不明白的,可以拨打6000专线和保障咨询电话12333(只收市话费)了解具体内容,查询社保卡信息可拨打服务热线96102(只收市话费)。
1.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起付线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一个内只扣一个起付线: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持卡就医后起付线标准不变。如果持卡就医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尚未申报,持卡就医时在起付线以内的医疗费用需要交全费,超过起付线部分的费用,只需交纳自己自费和自付部分,领卡前发生的未申报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区医保中心报销时,就不用再扣起付线了。2.拿到社保卡怎么看病?
答:您必须带社保卡、医保手册、病历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就医时要使用社保卡进行挂号,收费时同样使用社保卡进行实时结算。参保人员未持卡就医的,当次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如部分医院有自己的就诊卡,参保人员持社保卡首次就医时,应先办理就诊卡和社保卡的关联手续,再持社保卡就医。两卡关联后再就医的,参保人员只需持社保卡就医而无须再持就诊卡。院内就诊卡只为非参保人员提供服务。3.社保卡补办过程中怎么办?
答:在社保卡补办的过程中,如果您病了,也不用着急。在补办新卡时,社保卡服务网点会为您开具一张《补(换)卡证明》,您可以拿着《补(换)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原规定报销。
4.什么情况下未持社保卡就医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可报销?
答:参保人员因急诊未持卡、企业欠费、参保后未发卡及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的,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需进行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和分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需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就医时无须持社保卡,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原流程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5.未发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答:未发卡参保人员持医保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报销。6.门诊挂号诊疗费用是如何报销?
答:自2009年6月1日起,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个人现金交纳的诊疗费用不再进行二次报销。7.领到卡后,发现卡内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发现此种情况,多为照片与本人不符,或姓名音同字不同等。凡属上述情况,持卡人应通过单位将社保卡交回区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与首信公司联系,进行统一制卡。8.社保卡收费吗?
答:首次发卡不收费。9.社保卡的发放范围?
答:所有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10.农民工发卡吗?
答:按1%比例交费的农民工暂不发卡。11.社保卡如何发放?
答:统一发给用人单位、职介、人才中心或社保所,由其发给个人。12.什么时间发卡?
答:按北京市人保局的部署分期分批发卡。13.领到的社保卡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答:将社保卡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交给单位,由其上交区县社保中心重新制卡。14.选择社保所医药费报销的退休人员是到社保所领卡吗?
答:不是。选择社保所医药费报销的退休人员,仍然要回原退休单位领取社保卡。15.为什么单位中有的职工有卡,有的没有?
答:本次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为2009年2月16日零时医疗保险数据库中的时点信息,此后新参保的人员及因信息比对有误需进行二次信息采集的人员不在本次发卡范围。因此,造成单位中有的职工有卡,有的没有。
16.职工的社会保障卡被单位退回到社保了,怎么能要回来呢?
答:须持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二次申领的相关手续,15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办理二次申领的社保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保卡。17.什么时间开始使用社保卡?
答: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18.社保卡有什么用途?
答:用于持卡就医、实时结算。19.什么是实时结算?
答: 即持卡看病时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就行了,不用全额垫付医疗费。20.到哪能查询社保卡内信息?
答:到卡服务网点或卡服务网点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机构的自助终端机上查询。21.怎么查询卡内信息?
答:(1)持卡到卡服务网点由工作人员帮助查询;(2)持卡在自助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自助查询。22.查询卡内信息时需要输入密码吗?
答: 需要。23.密码是什么?
答:初始查询密码为本人社会保障号码的后六位。24.查询密码是否可以修改?
答: 可以修改。25.在哪修改密码?
答:(1)可到卡服务网点修改;(2)在自助终端机上自助修改;
(3)或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自助语音服务进行修改。26.查询密码忘了怎么办?
答: 到卡服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27.哪些情形需进行社保卡信息变更?
答:(1)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2)残疾军人新参保;(3)转换医疗保险险种;(4)特殊病种审批。”(5)手册丢失补领手册。28.如何进行社保卡信息变更?
答:由参保单位持卡,到区县社保中心或区县医保中心办理。28.社保卡丢了怎么办?
答: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也可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手续,或直接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及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自助终端机上进行预挂失。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
挂失人确定丢失的社保卡无法找回,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简称:《领卡证明》,见附件一)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办理正式挂失后,不能再办理撤销挂失。29.挂失有几种方式?
答:挂失分为预挂失和正式挂失。30.预挂失有哪些方式?
答:有三种方式:
(1)可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96102预挂失;(2)可在自助终端电子触摸屏自助预挂失;(3)可到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31.预挂失的有效期为多少天?
答:从预挂失生效起10天内有效。32.预挂失生效时间为何时。
答:确认挂失后即时生效。33.到哪办理正式挂失?
答:必须到卡服务网点办理。34.办理正式挂失需要带什么证件?
答: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6.办理正式挂失后的生效时间?
答:即时生效。37.如何撤销预挂失?
答:在预挂失10天内到卡服务网点办理。38.撤销预挂失需要带哪些证件?
答:带持卡人的社保卡及身份证或户口簿。39.身份证丢失或没有怎么办理业务?
答:可以持能证明持卡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户口本、汽车驾驶证等。40.撤销预挂失后能够马上用卡吗?
答:可以。
41.正式挂失后能否进行撤销挂失?
答:不可以,原卡已作废。42.到哪办理补卡?
答:到卡服务网点办理。43.补卡时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答: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5.补换卡是否收费?
答:只收取工本费20元。
46.补卡后又找到丢失的卡片,原卡还能用吗?
答:不可以。原卡已作废。47.什么情况下需要换卡?
答:卡片污损或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的;
卡片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48.换卡时需带哪些证件?
答:需带原社保卡和持卡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9.到哪换卡?
答:到卡服务网点。50.《领卡证明》有什么作用?
答:领取新卡时的凭证;
在制卡期间可凭此证明看病就医。51.《领卡证明》丢了怎么办?
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申办的卡服务网点办理补打手续。52.办理补换卡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到新卡?
答:一般为15个工作日,领卡证明上有领卡日期。53.领取新补(换)卡需带哪些证件?
答:持《领卡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55.卡服务网点设在哪?
答:(1)街道社保所;(2)区县社保中心。56.哪里有自助终端?
答:卡服务网点和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57.服务网点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答:预挂失、撤销预挂失、正式挂失及补换卡、卡查询密码修改、卡查询密码重置、卡内信息查询。
58.卡服务网点营业时间?
答:即街道(镇)社保所或区县社保中心正常工作时间。59.呼叫中心服务时间?
答:24小时服务。60.呼叫中心提供哪些业务?
答:预挂失、查询密码修改、信息查询。61.自助终端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答:预挂失、卡内信息查询、卡查询密码修改。
62.参保人员发生户口迁往外省市或死亡等情况时,社保卡如何处置?
答:可由持卡人或其亲属自行留存。
63.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其手中的医保手册(蓝本)是否继续使用?
答:本市的社保卡将分期分批发放,在社保卡完全替代医保手册(蓝本)之前,社保卡与医保手册(蓝本)并行使用。医保手册(蓝本)停止使用时,将向全市发布通知予以告知。64.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不慎将医保手册(蓝本)丢失,如何处理?
答:需通过单位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补领医保手册(蓝本)手续,在补办医保手册(蓝本)时,单位需提供持卡人的社保卡,区县社保中心将为其同步更新社保卡的卡内信息。
65.参保人员的社保卡丢失且办理了正式挂失与补卡手续,医保手册(蓝本)信息是否需要变更?
答:参保人员在办理补卡手续后,应告知单位,由单位持参保人员的医保手册(蓝本)和一张照片,到区县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重新打印医保手册(蓝本)中的就诊信息表。66.参保人员在领取社保卡后,在公安部门又变更了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首先参保人员应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提供给单位,由其持《个人信息变更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然后参保人员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67.社保卡号最后一位和医疗手册号不一样是错误吗?
答:不是错误。医疗手册号码的最后一位通常为英文字母“S”,而社保卡上的号码最后一位通常为阿拉伯数字或字母“X”,但前面九位的号码与医疗手册号码相同,不会影响参保人看病就医。
68.去医院看病为什么有个别人卡不能用?
答:(1)因个人基础信息变更、卡片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导致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2)因办理医疗退休、转换险种、残疾军人、特殊病种审批后,持卡人未能过参保单位及时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信息变更业务,造成医保系统参保人信息与社保卡内信息不一致。
(3)读卡机具运行不稳定。(4)卡内芯片故障,读卡时无应答。
69.有的医院在挂号时不收费,而是在门诊结算时,才收取挂号费,请问挂号费是否可以和门诊费用一同结算?
答:不能。挂号费从医保政策和财务票据都与普通门诊不同,应当分别结算。
第五篇:社保常见问题答疑
下班回家途中遭抢劫是否算工伤?
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下班回家途中遭抢劫致伤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缴费基数有何新规定?
答: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在增城、从化两个独立统筹区参保的人员,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选择按不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所在统筹区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多少?
参加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四个独立统筹区,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20%和8%。其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其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参保单位及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
应到何部门申请办理继续缴费手续?
符合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继续缴费。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本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可向最后参保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继续缴费的形式和标准如何确定?
按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形式和费基、费率执行。
基本养老金每年如何调整?
在国家出台调整办法前,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按以下办法调整: 基本养老金调整额=本市上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全省上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
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其调整增加额等于或小于本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不再调整;调整增加额大于本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补齐。
配偶产假期间,男职工是否能享受看护假?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粤人薪[1997]5号),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公司不注销,法人代表的社保应怎么办?
作为贸易公司的法人,是要对公司负责的。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天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公司未注销前,公司的社会保险关系不能终止。另外,根据穗社保[1999]20号文规定,“参保人员停保……其欠缴的费用(包括单位欠缴部分)必须足额补缴。”因此,公司在终止办理停保手续时,欠缴的社保费必须足额补缴。
申请工伤医疗费报销,医疗费用单据原件遗失怎么办?
根据国家、省、市的工伤保险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工伤医疗内的医疗费的核销,需提供医疗费用单据原件,不能提供其原件的,可以要求医院复印原单据存根,并写明“与原件相符”盖章后,携带其本人遗失说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在办理医疗费报销前,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
合同期已过,辞职是否还需要缴纳违约金?
劳动合同签订之时,如果不存在欺诈、隐瞒情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该份劳动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劳动合同条款执行。劳动合同到期,双方都没有提出续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视同双方按原劳动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没有及时补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赔偿?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特点、工作需要,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如果单位有安排职工补休,职工没有按规定及时补休,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因此无权要求单位赔偿。
档案移交市或区基金中心,但又需要办理失业证怎么办? 如果您需要办理失业证,则档案暂停提取,改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注明离厂时间和原因,并说明其档案已移交市或区基金中心,再由市或区基金中心确认后盖章。各区就业服务中心凭市或区确认的证明,给予办理失业证。
个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也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现单位与个人终止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生活补助费
请本人亲自带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的结算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是否无法享受生育待遇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2年广州市政府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按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因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参保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的生育待遇不受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的影响。
对侵犯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行为处理的问答
一、问: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负什么责任? 答:
1、《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招用工人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合同(协议),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按人数每人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
3、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二、问: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应负什么责任?
答: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2、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每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罚款。
4、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发放职工工资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责令补发差额工资外,可以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问: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是什么? 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2)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3)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2)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3)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1)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2)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3)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4)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5)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问: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应负什么责任? 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违反<中会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五、问: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应负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应负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问: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应负什么责任?
答:按照《劳动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处以3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七、问: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并按应退金额处以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