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_江苏精神综述(新)
“三创三先”,江苏发展之魂
“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委会确定新时期江苏精神由“三创”深化拓展为“三创三先”。
为何要对新时期江苏精神加以丰富、拓展和提升?这12个字怎样从海量的征集意见中脱颖而出?它代表了什么含义?本报记者全程跟进征集的整个过程,为您揭示新时期江苏精神的诞生历程。
“海选”收到6300多条应征稿件
4月2日,省、市各主要媒体刊发新闻:即日起,省征集小组在全省范围公开征集拓展提炼新时期江苏精神表述。
征集小组有关人士对记者说,此举是省委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六个注重”的重要指示,特别是注重加强文化建设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思想文化的引领作用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前,江苏正处于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推进“两个率先”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一个物质建设进程,也 1 是一个思想建设进程;不仅应该建成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而且应该塑造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江苏精神”。罗志军书记在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报告中特别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江苏大地上正是有了“四千四万” 精神、张家港精神、“昆山之路”精神和“三创”精神,才有了一个又一个的发展奇迹。进入新时期,对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既要继承好、弘扬好,又要不断地加以丰富、拓展和提升,铸造出新时期江苏精神。
新闻媒体快速行动、报台网联动,《新华日报》开辟专栏推出评论、中国江苏网开设征集网页、江苏手机报开通信息接受平台。全省上下、社会各界踊跃投稿,自发投稿占总数90%以上,一些来稿以家庭、部门为单位酝酿报送。特别令人感动的是住在福利院离休老干部何健男看到征集消息后,深思苦虑至凌晨三点,专函报送省委主要领导。首轮征集短短15天内,收到各类稿件6300多条,其中省内占85%,外省占15%。
应征稿件有专题报告,有网评文章,有长篇信函。一些稿件不仅提出了简约凝练的概括表述,还进行了详尽的阐释论证。
征集小组对征集稿件认真分类归纳梳理,电脑软件检索显示,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主要有:创新创业、率先领 2 先、崇文重教、开拓奋进、开明开放等。其中,“创新”893次,“率先争先领先”561次,“开明开放”509次,“创优”466次,“创业”453次,“崇文重教”296次。经过筛选,从6300多条中初选500条,从500条中遴选200条,从200条中精选50条,为专家论证提供了基础。
层层遴选 分析论证
在初步归纳整理50条的基础上,征集小组组织省社科联、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10多位专家学者,集中时间进行了反复分析论证。
经过深入讨论,专家一致认为,新时期江苏精神是江苏发展之魂,是从“第一个率先”向“第二个率先”迈进的引领旗帜,是全省人民共同奋斗的精神动力。深入拓展新时期江苏精神,要集中体现继往开来,坚持“两个率先”,在新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总要求。具体讲,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必须体现时代要求、特征和风貌,具有先进性时代性;必须体现我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目标要求与战略内涵,具有前瞻性引领性;必须体现江苏优秀文化核心价值,涵括区域精神内涵,具有继承性标志性;必须体现大众化,具有好记易懂的通俗性传播性。
按照上述原则,专家们反复推敲征集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词句,对重点条目深入研究和归纳提炼,最终初步选出10条表述。这10条表述有的是依托“三创”精神拓展提升,有的是根据江苏优秀历史文化归纳整合,有的是紧扣江苏“两个率先”发展要求概括提炼。
从8月初开始,组织了第二轮征集,主要是征求对初选10条表述的意见。省主要媒体和省辖市媒体同步发布,10条表述排序不分先后。中国江苏网增设专栏,开通网络投票,设置网民留言版。还专门发函征求10位先进典型、10位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10位乡镇书记、10位街道书记、10位企业和高校负责人以及部分老同志老领导意见。
网络投票总数超过50万人次,每条表述都有不少人赞同支持,列前5位的是:“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开放开明开拓、创业创新创优”;“吴韵汉风、诚信开明、江海情怀、博爱包容”;“创新领先、创业率先、创优争先”;“崇文重教、务实创新、和谐致远”。专函征求50位代表意见,大多数建议选择“三创三先”内容。
“三创三先”众望所归
回头看,这次征集既是一次深入拓展新时期江苏精神的过程,也是一次凝聚民心、集中民智、激发民力的过程。
在征集过程中,意见最为集中的是“三创”精神传颂多年,已得到广泛认同,体现了江苏人的现实精神状态,新时期江苏精神应当在“三创”基础上进行拓展,有的建议增加“争先、领先、率先”,突出党中央对江苏发展的殷切要求,既立足现实,又面向未来;有的建议增加“开放、开明、开拓”,体现江苏历史文化传统,反映江苏人开放的胸怀、开明的境界、开拓的气魄;还有的建议“吴韵汉风、诚信开明、江海情怀、博爱包容”,“吴韵汉风、江海情怀”体现区域历史文化内涵特征,“诚信开明、博爱包容”既是历史人文传统,也是现实生活中需要大力倡导的精神要素。
三类表述各有长处和特点,都有一定群众基础,专家组经过反复梳理比较,参照社会推荐,认为“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最为贴切恰当。为什么选择“三创三先”?
一是从表述内涵导向看。“三创三先” 既体现了江苏人的现实精神状态,又体现了未来发展要求,两者相互贯通,有机统一,指向鲜明。二是从表述认同程度看。首轮征集中创新创业、率先领先等词句出现频率位居前列。第二轮征集网络投票,“三创三先”两种表述相加,投票数超过13万人次,位居第一。50位各界代表也大多数赞同 5 “三创三先”内容。三是从易记易懂易传诵看。整个表述两句12字,可简称为“三创三先”,通俗易懂,简练激越,音律和美,琅琅上口。
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征集小组向省委推荐“三创三先”为深入拓展新时期“江苏精神”表述,省委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意见,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委会正式确定。
专家阐释“三创三先”
如何理解已被确定为新时期江苏精神的“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征集小组专家对记者作了阐述。
“三创”传诵多年,形成共识,社会认同度高,很好地体现了江苏人的现实精神状态。创业,倡导艰苦创业、自主创业、全民创业;创新,倡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创优,倡导精益求精、勇创一流、追求卓越。推进“两个率先”,创业是基础、创新是灵魂、创优是追求。
“三先”突出了党中央对江苏发展的总要求和面向未来、奋力开拓的精神导向。争先,是江苏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鲜明精神特质,体现为主动进取、奋发向上、不甘落后的意识和精神状态。领先,既是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定位,又是一种引导和行为过程。率先,是中 6 央领导对江苏发展的目标要求,也是江苏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实践追求。争先是前提,领先是责任,率先是目标。只有争先才能领先,只有领先才能实现“两个率先”。“争先”“领先”“率先”,出自同一词群,三词连用,层叠递进,简练激越,强化主旨,振奋人心。在声律组合上音韵和美,节奏明快。“三创三先”有机统一,逐步递进,现实精神状态与未来发展要求全面体现,相互贯通,倡导指向十分鲜明。既体现了江苏“两个率先”的时代特征,体现了江苏人的“精气神”,又通俗易懂、便于传诵,为广大群众所领会,转变为推动我省“两个率先”的伟大实践行动,成为引导和鼓舞全省人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强大动力。
通讯员 沈萱研 本报记者 王晓映
第二篇:江苏公安精神(最终版)
“江苏公安精神”增强公安队伍精气神
今年3月份以来,我们省公安厅在全省公安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江苏公安精神”大讨论活动,发动全省10万公安民警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等层面,深入总结提炼蕴藏在我省公安工作成功实践和先进典型之中的精神力量,鲜明地将“忠诚、奉献、务实、创新”作为江苏公安的精神旗帜,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人民警察应有的价值追求、精神状态和责任担当,极大地激励了全警斗志、凝聚了全警智慧、提升了全警战斗力,为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撑和政治保证。
“江苏公安精神”大讨论活动的生动实践,不仅对全警进行了深刻的教育,而且对新时期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形成了重要的共识和积极的行动。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务必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筑牢全警精神支柱。近几年来,我省平安建设和公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公众安全感连续7年位居全国第一,公安工作的许多方面在全国都走在前列。如何在新起点上推动我省公安工作发展进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我们省公安厅党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谋划和抓好各项工作中,紧紧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在去年严厉整顿队伍纪律作风、制定出台一系列队伍建设制度规范的基础上,今年又部署开展“江苏公安精神”大讨论活动,进一步提升队伍的精气神,着力打造一支执法为民、保民平安的江苏公安精兵。首先,通过开展大讨论,提升队伍战斗力,奋力推进平安江苏建设。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今年,我省公安机关维护稳定任务非同寻常,不仅要确保江苏的持续稳定,还要为上海世博会安保当好“护城河”。开展“江苏公安精神”大讨论,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保持永不自满、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凝聚全警智慧,做强公安主业,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破解影响公安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以信息化引领警务机制变革,着力打造动态警务、专业警务、合成警务、信息警务和规范警务,不断提升打击犯罪能力,巩固和发展平安江苏建设成果,保持江苏公安工作的领先优势。其次,通过开展大讨论,提升民警思想境界,激发干事创业的动力和活力。新形势下公安民警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特点,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比过去更加难做、民警队伍也更加难带。特别是实行“阳光”工资后,少数民警精神状态不好、干劲不足,苦累情绪和攀比心理有所滋长。开展“江苏公安精神”大讨论,就是要教育引导广大民警进一
步坚定理想信念,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共同的价值追求,真正把思想和智慧凝聚到公安事业中来,在公安事业的发展进步中找准人生坐标,努力在平安创建的实践中建功立业。第三,通过开展大讨论,总结成功实践,弘扬先进典型的崇高精神。“江苏公安精神”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蕴藏在广大民警的内心深处,植根于公安工作的生动实践,集中凝现于公安英模的光辉事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公安机关在执行重大任务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中,创造了许多成功经验,涌现出了一大批功臣模范,打出了“平安江苏”的响亮品牌。开展“江苏公安精神”大讨论,就是要通过对江苏公安工作发展历程的回顾和对先进典型经验的总结,把一系列创新实践和英雄模范群体体现出的精神力量总结、挖掘、提炼出来,树立江苏公安鲜亮的精神旗帜,引领我省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不断发展进步。
——做好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务必探索创新思路方法,增强主动性开放性互动性。这次大讨论我们改变了传统的灌输式和说教式教育方法,广泛调动民警主动参与的热情,充分运用公安信息化平台,加强上下内外互动交流,形成了全警参与、民主讨论、整体联动的生动局面。一是引导民警自我教育,增强学习讨论的主动性。围绕“江苏公安精神”这个主题,发动全体民警对其内涵和表述方式进行讨论研究,鼓励大家发表自己的见解,自由地表达个人的思想。使大家在参与讨论过程中凝聚了共识、提升了境界、受到了教育。同时,在全省公安机关广泛开展讲忠诚奉献、讲公平正义、讲纪律作风,与艰苦行业比收入待遇、与经济欠发达地区警察同行比奉献付出、与公安英雄模范人物比精神境界的“三讲三比”换位体验活动,组织民警到京沪高铁、长江隧道等重点建设工地参观体验,引导大家在历史与现实、地区与行业、个人与集体的对比中,算好成长账、收入账和奉献账。省厅机关还选派46名民警到派出所进行为期1年的学习锻炼,组织30名民警到先进单位和公安英模身边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跟班学习体验,使大家在学习实践中受到启迪、找准差距,体验责任、接受洗礼。二是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增强学习讨论的开放性。这次大讨论,我们把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有机结合,依托全省公安信息网络平台,在网上开设了民警论坛,开展主题征文活动,组织和引导广大民警在网上发帖跟贴、撰写文章,为全体民警表达思想、讨论交流提供了平台,使大讨论真正成为学习大交流、思想大碰撞、认识大提高的过程。三是注重上下内外交流,增强学习讨论的互动性。实践证明,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只有紧贴民警的思想和工作,才能走进民警的内心世界,产生心灵共鸣。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式只有不断创新,借助现代科技手段,选准好的载体,才能增强吸引力,富有生机活力。这次大讨论之所以能把全警发动起来、参与进来,形成浓厚氛围,首先是“江苏公安精神”这一主题选得准,与每个警种、每个民警都息息相关,人人都有话说。其次是手段比较新颖,充分发挥了公安信息化的
优势,搭建了全省大讨论的网络平台,民警随时都可上网讨论交流。再次是组织开展了学习讨论、主题征文、演讲比赛、网上投票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形式活泼多样,一步一步将讨论引向深入。
——加强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务必发扬求真务实作风,持之以恒培育“江苏公安精神”。队伍建设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和长期的过程,这次大讨论树立了江苏公安“忠诚、奉献、务实、创新”的精神旗帜,为加强全省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利契机和重要抓手。忠诚是政治的本色、不变的警魂,奉献是职业的特性、警察的价值,务实是工作的态度、优良的作风,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江苏的特色,这八个字的“江苏公安精神”,既反映了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追求,也体现了江苏公安特色和时代要求,既是全省公安队伍自我激励的要求,也是向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作出的郑重承诺。省公安厅党委没有满足大讨论取得的成果,更没有只把“江苏公安精神”当作口号来喊,而是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抓住队伍建设不放,在集中学习讨论结束后,对大力培育和践行“江苏公安精神”专门进行了研究部署,着力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坚持用公安精神塑造全警。采取专题辅导、巡回演讲、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学习宣传“江苏公安精神”,并紧密结合实际,把“江苏公安精神”细化、实化、具体化,变为看得见、可操作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规范。同时,把“江苏公安精神”全面融入警营文化建设,延伸到入警教育、新警培训课堂,营造浓厚氛围,强化环境熏陶,使民警在潜移默化中认同接受、自觉践行。从而使忠诚的警魂、奉献的价值、务实的作风、创新的精神,真正变成全省公安民警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二是坚持用先进典型引领示范。深入开展“学英模、当标兵”和“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大力培育选树践行“江苏公安精神”的标兵典型。年底,省厅将集中表彰一批“爱民标兵”、“执法标兵”、“侦查标兵”、“巡防标兵”、“科技(信息化应用)标兵”、“基础工作标兵”和“廉政标兵”。通过典型的示范引领,使“江苏公安精神”在全警思想中得到根植,努力形成典型不断涌现、人人争先创优的生动局面。三是坚持用岗位实践检验成效。教育引导广大民警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公安事业全局,大力倡导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职业风尚,进一步激发岗位成才、建功立业的创造活力,努力从本职岗位做起,练就过硬本领,公正廉洁执法,真情为民服务,以实际行动发扬光大“江苏公安精神”,以更加饱满的精神、更加扎实的作风,争创新业绩、铸造新辉煌,为建设美好江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系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第三篇:新时期江苏精神演讲稿
高举三创三先发展旗帜,做好本职工作
今年11月6日,我省的第十二次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在这次会议中,省政府和党代表们对我省的发展前景作出了规划,并提出了新时期的江苏精神,继而吹响了新时代背景下江苏省前进的号角,一幅我省的发展宏图正徐徐拉开。户枢不蠹,流水不腐,一个发展体,大到一个国家,一个省份,小到一个单位或者个人,要想实现不断进步与跨越,就必须具有一种勃勃不息的创新与发展精神,并始终将这种精神贯穿于我们的工作中来,我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站在时代的背景下,高瞻远瞩地提出了这种精神,新时期江苏精神的提出,就如同鲜明的旗帜一般为我们下一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时代的江苏精神可以概括为“三创三先”,即“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虽然表述起来只有这么几个字,但是这十二个字贴切地体现了新时期背景下对我们江苏人的要求,这短短的十二个字可能需要的是我们更多汗水与付出,这短短的十二个字也可能需要我们用几十年甚至一生的时间去实现。“三创三先”精神是一个踏踏实实、循序渐进的发展精神,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我们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发展过程,可以说用“三创三先”来描述再合适不过了: 时间追溯到1951年,十几个人、十几张床位还有几间简陋的房子,这就是我们最早期的第一人民医院,那时,在我们刘一麟老院长的带领下,医院老一辈们进行了最早期也是最艰难的创业历程,他们不顾条件的简陋,一腔热血埋头苦干,在业务上勇于争先,不断地积极钻研、开拓医疗领域,为我们医院的发展铺下了坚实的基石;时代在前进,医疗技术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在历史大潮中我们院紧紧抓住发展机遇、紧跟创新步伐,通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医院在逐步扩展壮大,到如今已经成长为拥有神经、心脏、肿瘤、急救创伤四大战略性支柱学科,伤口造口、PICC等专科护理有特色的徐淮东部地区规模最大,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急救等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我们许多专科在同行业达到了领先水平。可以说我们院的发展过程与新时期的江苏精神紧紧相扣、互相呼应,为此我们也更有信心在今后的发展道路上做得更好,取得更大的成绩。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江苏这个大集体的发展离不开像我们一院这样千千万万个小集体的努力,同样医院的发展也离不开我们几千一院人的共同坚守与努力。作为医院集体中的一员,医院的建设与发展人人有责,如何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去体现这种责任感,如何做好自己的小发展从而促进大发展,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我想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积极响应会议号召,深入地学习新时期江苏精神,领会江苏精神的内涵,而后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在本职岗位上认认真真的去履践它,同时医院组织的争优创先活动如“一麟杯”百日优质服务、“三好一满意”活动也为我们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岗位价值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和有利条件。医院作为一个运行有序的系统,离不各岗位人员的分工协作,我们作为后勤人员,虽说没有站在治病救人的医疗一线上,但是我们身上的责任一点也不轻,能不能为病人提供便捷的就诊信息与舒适的就诊环境,能不能提供功能完备的诊室、病房与仪器,能不能让病人及家属冬天有热水夏天有冷气使用,能不能切实做到一切为了病人,这些看上去并不是惊天动地的大事,但是却实实在在关系到我们医院的医疗质量与服务水平,关系到医院的发展,更关系到病人的切身利益,它需要我们后勤各部门扎扎实实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去为病人、医疗一线服务。可能有人会认为,在后勤工作中去体现“三创三先”精神仿佛没有必要也没那么容易,其实不然,“三创三先”精神的主旨就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我们后勤人员为了能更优质更高效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样要高举“三创三先”的发展旗帜,在思想上与时俱进,在专业业务上勇于创新领先,在服务及管理理念上要敢为人先,我们要从身边做起,从细节做起,为医院的发展添砖加瓦,以小我的发展汇聚成我院及我省的大发展!
第五党支部
第四篇:弘扬江苏水利精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我是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何雷明,我演讲的题目是:以史为励 弘扬水利精神。水,是生命之源;水,又能带来无穷灾难。一部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与水的斗争史。在漫长的人类历史发展中,涌现出了千千万万对水利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水利名人。他们以其开阔的视野、出众的智慧、艰苦的实践,为我们留下了许多不朽的水利工程,有的至今还发挥着巨大的效用。如扬州芍破工程、都江堰工程、西湖白堤工程等等。他们在留给我们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留给我们异常宝贵的精神财富。他们身上无不闪现着“艰苦奋斗、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水利行业精神。艰苦奋斗
水利事业是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伟大实践活动,需要一代又一代水利工作者不怕吃苦、不怕困难,艰苦奋斗。元朝都实,为了勘测黄河河源,他独自一人,穿过崇山峻岭,深入不毛之地,历经千难万险,费时4个月到达黄河上游,最终发现黄河正源,为治理黄河积累了宝贵资料。大禹更是治水始祖,把一生都奉献给了水利事业。《庄子》中是这样评价大禹的“腓无肱,胫无毛,淋甚雨,栉疾风”,“三过家门而不入”,13年奔波,终治水患。从他们的身上,我们看到了水利人艰苦奋斗,与自然作抗争的身影。团结奋进
水利工程工程量浩大,非团结无以成事。三国时期的刘馥刚到扬州赴任,由于战乱,扬州一片萧条,水利工程年久失修,洪水泛滥,百姓深受其苦。他亲率扬州百姓,自力更生,团结一心,重修芍破工程,使得成千上万逃亡他乡的百姓重返家园。其子刘靖、其孙刘弘,秉承了刘馥遗志,投身于水利事业,祖孙三代为水利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体现了一代又一代水利人团结奋进的伟大精神。
开拓创新
水利是一门科学,而创新更是科学之灵魂。北宋年间,黄河流域封堵决口,主要采取一种叫“埽”方法,但收效甚微,黄河还是年年决口,百姓苦不堪言。一位经验丰富的老河工高超,结合自己数十年经验,大胆创新,改进封堵方法,有效解决了黄河决口难题,保护了沿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禹的父亲鲧面对黄河洪灾,采取“堕高堙庳” 来堵水。9年过去了,鲧耗费了无数人财物力,但洪水依然肆虐。后来,大禹创新方法,改堵为疏,终成大业。
争创一流
水利工程质量人命关天。为了提高工程质量,无数水利人铆足干劲,争创一流,树立了一座又一座水利丰碑。淮河入海水道经过广大建设者4年多时间的努力,提前2年半实现了河道工程的全线贯通,先后荣获大禹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奖项。03年7月淮河入海水道主体工程刚刚完工6天就紧急启用,经受住了洪水的考验,发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这是当今水利人争创一流,追求卓越的明证。
昨天和今天的水利人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辉煌的成绩,明天的水利人也将秉承16字水利行业精神,开拓前进,不断谱写新的水利篇章。
谢谢!
第五篇:江苏省道条-新[定稿]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和货运的专业化、集约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发展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所需支出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驾驶人培训教练场地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予以规划控制。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鼓励发展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
第八条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根据行业协会章程,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用于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交通物流经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第十条 客运、货运的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员以及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检测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停运。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营运车辆实行审验。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运输信息。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统计和档案制度,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配备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从事公路客运联网售票、城市公共交通卡等经营活动的相关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发生旅(乘)客严重滞留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散,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二)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车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三)使用未经检测、检测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四)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实施准入管理,对道路旅(乘)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共享系统,实现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人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驾驶人培训、考试等信息的共享。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的驾驶员以及驾驶人培训教练员,出具相应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客运、货运驾驶员因吸毒、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被吊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从事客运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还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与其运输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运送旅(乘)客或者货物。
道路运输站(场)以及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进行配载,不得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
第二十一条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其信息监控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
鼓励其他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站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查验,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进出站营运。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营运。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检查制度,防止旅(乘)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
一级、二级客运站应当实行封闭发车,配备、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检查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超过四个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客运、货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交通违法记满十二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货运车辆。
第四章 客货运输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并与客运经营者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约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权使用合同的约定经营。
新增客运班线、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以及新增包车、旅游客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
临时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营运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经营期限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客运市场信息采集工作,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对需要增加运力的线路,应当制定增加运力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际以上客运班线年平均实载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批准新增运力和班次;年平均实载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增加运力和班次。
第三十条 鼓励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实行公司化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产权属于客运经营者所有;
(二)客运经营者与车辆司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三)车辆营业收入全部上缴客运经营者,并由客运经营者统一考核营运成本,司乘人员劳动报酬不与单车利润直接挂钩;
(四)客运经营者统一经营管理车辆,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
(五)不以承包、租赁等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客运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班车、包车、旅游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臵放营运标志牌,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站点、经营区域运行和停靠,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以及受理投诉部门。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车票标明的车次、类型等级、时间、地点运送旅(乘)客。
第三十二条 省际、设区的市际客运班车需要变更停靠站点的,由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后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县(市、区)际客运班车需要变更停靠站点的,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县(市、区)内客运班车需要变更停靠站点的,由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
设区的市际客运班车车辆需要更新的,由班车起点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讫点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核定,并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省际、县(市、区)际客运班车的车辆更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境内或者毗邻县(市、区)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客运线路,有客运站或者固定发车点,道路具备通行条件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农村客运班线可以实行循环营运、专线营运。
鼓励发展乡(镇)村公交,鼓励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实行公司化经营和公交化营运,实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模式营运。开行乡(镇)村公交或者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实行公交化营运的,站点、车辆、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第三十四条 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
包车、旅游客运运行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至少有一端应当在旅游景区(点)。
旅行社不得将旅游客运业务交给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
第三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定期发布公共交通出行服务报告。公共汽车客运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偿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公共汽车客运配套设施用地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可以依法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运成本等因素确定公共汽车票价。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营运的,应当给予财政补贴。对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应当给予补偿。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道路状况、出行结构、交通流量等因素,开设公共汽车专用道,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不同出行方式的衔接。
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郊区、毗邻乡(镇)村延伸。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应当将公共汽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内容,合理规划,科学设臵,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汽车客运配套设施已建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开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第三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以及营运服务规范从事营运。
因受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需要临时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准予调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公交站点公告线路和站点的调整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共汽车客运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已经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确需继续实行有偿出让或者以有偿出让方式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偿出让所得资金,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
以无偿使用方式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的要求,综合考虑人口规模、交通流量、交通结构、出行需求等因素确定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和车型,并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和电话召车系统,实现出租汽车客运健康发展。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客运运价构成与标准;建立油(气)价与运价联动机制,及时、合理调整运价。确定、调整出租汽车客运运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不得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收取抵押金或者要求驾驶员垫资、借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与驾驶员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费用应当公平合理。承包经营合同格式文本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工商、价格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营运规范经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不得侵害旅(乘)客合法权益。
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定员载客;
(二)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擅自变更车辆运输或者甩客;
(三)班车客运经营者在站点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
(四)不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
(二)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争道、抢道;
(三)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
(四)不按照规定放臵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设臵和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卫星定位装臵、IC卡刷卡器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
(二)不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放臵服务监督卡;
(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
(四)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相关治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调查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定期巡查,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名单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超载运输,未经批准不得超限运输。
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配备经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设施、设备,对出场车辆装载情况称重计量,记录货物承运人、车辆装载情况等有关称重计量信息。
第四十六条 从事货运经营和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车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统一标识的专用配送车型的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促进城市交通物流配送业的发展。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十八条 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品牌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从事机动车维修直营连锁经营的,其总部与各网点可以在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城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共享技术负责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大型维修设施、设备。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方式维修机动车、处臵废弃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档案,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登记配件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日期以及供应商名称等信息。
第五十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布局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设备,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
(三)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五)检测工艺符合规范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出具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建立检测档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检测制度。
第五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工作。
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并经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第五十四条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为租赁车辆办理车上座位责任险。
汽车租赁经营者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检测合格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集疏运中心,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客流集散地和大型居住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规划、设臵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的专用候车站点,为乘客提供方便,并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收费。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臵应当方便旅(乘)客出行,满足货物集散需求。未经原许可机关批准,不得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第五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客运站应当加强管理,在购票、候车、托运行李等方面为旅(乘)客或者托运人提供文明卫生的场所和优质安全的服务。客运站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与客运经营者结算票款,不得歧视对待或者阻碍其正常营运,不得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点)车票,不得接纳未经批准进站营运的车辆。
客运站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确定班车发车时间,并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客运站应当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售票方式。
鼓励传统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向综合型交通物流基地转型,为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提供公平、便利的服务。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一定营运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备交通物流经营信息化管理能力;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八条 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通讯、信息等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普通公路、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接受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经营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监控设施设备收集、固定有关违法事实,并根据监控设施设备收集、固定的有关违法事实证据,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对于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扣押车辆,并当场出具凭证,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扣押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车辆依法解除扣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通知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公告九十日仍不领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
第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定期对其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服务质量招标评标标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核定的期限、范围、区域或者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客运站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点)车票,或者接纳未经批准进站营运的车辆的;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检测的;
(五)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停运的。第六十七条 取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审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
(三)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经营区域、类型等级营运或者不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五)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包车、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旅游景区(点)的;
(七)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放臵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者受理投诉部门的;
(八)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九)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设臵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或者信息化管理设施的;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配件登记制度的;
(十一)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者不按照核定载客、载货限额进行配载,或者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者承运的。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十日以下处罚: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
(二)公共汽车驾驶员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或者到站不停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以及有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第七十条 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四个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不足二十分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客运车辆不按照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客运经营者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
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被吊销、撤销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或者相关业务经营以及从业资格。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押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处罚、收费的;
(八)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投诉举报不作出处理、答复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货物运输的拖拉机的运输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标志牌、从业资格证件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