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目的为不断培养与提高公司重要岗位、特殊工种等岗位人员的专业性,并遵照国家对相关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以提升人员的工作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从而确保能够胜任本职工作。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持证上岗范围
3.1重要岗位:项目经理、安全负责、预决算人员
3.2五大员岗位:施工员、资料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
3.3特殊工种岗位:焊工、电工、桩机操作工
4持证上岗要求
4.1凡上述岗位人员必须取得本岗位相对应岗位的证书,且证书必须存放在公司。
4.2上岗前已取得相对应证书的,但将证书挂靠在外单位者,必须在到岗1月内将证书转到公司,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4.3上岗前未取得相对应证书的,办公室根据主管部门培训、考试时间进行报名,需持证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参加培训、考试并取得证书。若两次考试均未取得相应证书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培训、考试费用及证书费用
5.1五大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报名费由公司统一报销,若参加培训、考试未取得相应证书者,培训、考试费用从其工资中扣除。
5.2建造师、造价师证书公司每年支付相应的证书使用费用,故培训、考试费用由个人承担,后期继续教育费用由公司承担。
5.3五大员、特殊工种岗位工资中含证书费用,故公司不再支付证书使用费。
5.4员工离岗需带走证书者,需支付公司支付的报名费及参加培训、考试期间的工资。持建造师、造价师证书者需支付继续教育费用及参加培训、考试期间的工资。
6其它说明
6.1上述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办公室优先选择有证书的员工从事上述岗位。
6.2一人兼任多岗的,要按规定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转岗人员到新岗位前,应按规定参加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方可转岗。
6.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格进行培训的单位培训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证书按规定年限进行复验合格方能上岗,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检,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各工程部提出需求并配合实施。
第二篇:持证上岗制度
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制度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以能表明身份的座牌、身份牌、工作证等有效证件上岗执行公务或执法,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的制度。
二、座牌上必须标识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股室、职务和岗位职责,座牌必须摆放在办公桌显眼的位置。
三、对外服务和窗口单位应制作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及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身份牌。
四、管理服务对象要求查看身份牌或工作证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出示,不能遮挡或推诿。
五、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时,应着装整齐,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六、工作人员职务和所在科室职能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工作牌或证件有损坏、遗失等情况的,要及时补办。
第三篇:持证上岗注册手续
持证上岗注册手续
6.经本人签字并在“单位审核意见”位置上加盖单位公章的《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沈阳市财政局网站——财会之窗——下载中心”下载)1份。
7.所在单位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8.本人工作单位出具《会计岗位和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证明》(“沈阳市财政局网站——财会之窗——下载中心”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
9.《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如不注册,视同未从事会计工作,不能计算会计工作年限,不能参加职称考试。
三、办理申办及注册时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简单解释就是:“持证、工作、上岗、注册”。对未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者在校学生(含大学实习生)不予办理注册。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无法确定是否已参加工作人员,需进一步核实在岗工作情况,再办理注册,并同时提供本人与所在单位签定并经人社局认可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各1份,证明在岗从事会计工作,才能办理注册手续。
2.提供的注册手续必须真实、有效,对采用虚假材料进行注册的考生,一经查实,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3.考试合格后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如果带全以上1-8项要件,可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4.按属地化原则的管理规定,非本市户口、非本市学生申办人员,须提供在我市工作的相关注册要件办理注册手续。
5.委托代办人员办理,代办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需要正反两面复印在1页A4纸上)。
6.以上复印件需复印在A4纸上。
四、申办、注册办理工作地址及取证时间
申办注册地址: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楼财政窗口(沈河区五爱街2号,地王国际花园东门,青年公园南)
取证时间:经审查合格办理申办后,财政窗口发放一张《沈阳市会计从业资格取证凭单》,待10个工作日后取证(证书保存3个月)。
公交路线:117、126、132、133、134、212、222、224、225、257、333、800“地王国际花园”下车
注:审批大厅财政窗口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办、发证、注册、变更、调转等项业务。各会计类考试报名、继续教育仍在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办理。
第四篇: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3、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业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
(14)采掘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
(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
(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
(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
(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
(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
(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
(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
(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
(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
(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进行一次复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内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外联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予以辞退,并罚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50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次。
四、财资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矿安监部负责检查考核。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青磁窑煤矿持证上岗管理情况
青磁窑煤矿持证上岗管理情况
我矿员工持证上岗情况:
我矿现有员工均按要求持证上岗,尤其是“三项岗位”人员,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及时安排证件到期的人员参加复训换证,现有井下特种作业人员满足要求,并全部持证上岗。另外区队长、班组长也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参加培训,建立证件管理台账,及时规范各区队员工的持证情况。
普通入井员工持有《培训合格证》和《上岗证》,同时每年对《培训合格证》进行年检,除了在证件上填写复训记录外,每位员工的入井卡片上也粘贴复审标签,在参加了复训学习以后,及时为参加考试的员工粘贴复审标签,同时在入井检查中对持证情况和复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员工按时参加复训学习。
制定了《培训考核处罚办法》和《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有效规范井下员工的持证上岗情况,全矿严格执行持有效证件上岗的管理规定,员工要随身携带证件,决不允许井下员工无证入井,井上员工无证上岗。
1、由安监部和培训中心在员工入井期间和井下现场作业过程中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无证上岗或持过期、无效证件,安全管理人员和井下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每人罚款500元,班组长证件每人罚款300元,其他证件每人罚款200元,同时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连带处罚。
2、部门人员调动工作和变换岗位(尤其是井下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中心审批的,每发现一人次,对部门负责人每人罚款1000元,培训联络员罚款300元,累计处罚。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所有员工必须持证上岗,为了不断规范此项工作,确保井下员工持有效证件上岗,我矿采取了以下措施:
1、建立井下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台账,对所有培训证件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安全管理人员、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普通入井员工),同时对所有证件实行“原存复发”,既确保井下员工了解本人的持证情况,也方便及时为丢失证件的员工补办相应证件,同时在接待上级检查时也可以及时提供证件备查。
2、不断加大检查力度,由安监部、生产部、标准办、培训中心及其他职能部门定期在井口入井期间对员工的入井证件进行检查,督促井下员工按规定持证上岗。同时在井下也对现场作业人员经常性地检查相关上岗证件,确保井下员工随身携带证件。
3、要求各区队建立井下员工持证情况,尤其是“三项岗位”人员的持证情况。使各区队准确掌握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有效情况,按规定安排各岗位人员在岗位相符、证件有效的前提下从事相应工作,并定期安排员工参加复训换证的培训。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因井下员工有时会从事多项岗位,导致部分人员工作岗位不确定,另外井下具体工作情况复杂,有些情况具体分工不明,不能确定员工的具体岗位。尤其是区队员工岗位变化没有具体的相关要求,存在很多岗位不确定的情况。(解决办法:各区队应认真确定好本部门员工的工作岗位,并建立台账,定期核实本部门员工的持证情况。同时区队也应当建立井下员工的证件信息管理台账,必要的情况留存复印件备查。)
2、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情况不容易进行处罚,比如:当面对较多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时,处罚针对面太广,不处罚不能对员工进行提醒,只能多次督促,增加了一部分工作量。(解决办法:采取以点带面的办法,先处罚一小部分人员对别人起到警示作用,采用处罚和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合理处置好培训持证等相关问题)
3、部分员工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对学习不理解,存在抵触情绪。(解决办法:对文盲人员另外建档管理,采取强制培训的措施,让员工明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4、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任务,井下员工工作时间较长,员工参加培训和实际工作存在一部分冲突,工学矛盾不容易解决。(解决办法:由区队轮流安排一小部分人员参加脱产培训,使培训和工作分开,做到培训和生产互不影响)
5、井下员工参加培训的时间通常为出井后的空余时间,这段时间多集中在正常办公的上班前和下班后,不方便组织培训和办理相关手续。(解决办法:应合理调整工作时间,使员工出入井时间集中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内,以方便参加培训和办理相关手续)
持证上岗处罚有关规定
1、对新入矿所有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作业人员,人力资源部和科(区队)要把人员名单及时上报矿培训中心,以便尽快安排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新工人和转岗人员在分配到部门上岗后,由接收部门在三天内将新员工的个人信息资料上报培训中心,以便建档管理。
2、如相关部门和科(区队)自行安排无证人员上岗,在上级执法检查中查出问题,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第三十条,对责任部门的主管领导采取经济处罚;对无证上岗员工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问责或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3、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现场管理准入标准“三不准、五到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工作,做到谁的员工谁管理、谁负责,如部门允许无证和持假冒过期无效证件的人员上岗,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1)检查中如果发现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发现一人罚部门主要领导1000元,按人数累计进行处罚。如个人无证上岗查出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罚款500元并自付培训费到相应单位脱产培训。
(2)其他工种人员无证上岗凡查出1人罚相关区队、科室正职、书记各1000元,累计处罚,罚个人200元。未按规定携带入井证件的每次罚款100元。
(3)准入考试人员未领取集团公司颁发的《区队长资格证书》,《班组长资格证书》的,凡有1人未持证上岗,扣罚部门相关区队、科室正职,书记各1000元,累计处罚,并对个人处罚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