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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第一篇: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证据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为原则,法院调取为例外。法院调取证据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则限于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因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不存在本应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变为由人民法院负举证责任的情形,人民法院并不因其依职权查证而变成代当事人举证,所以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必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必须当庭出示,并由人民法院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举证不能,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仍应属于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因为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是弥补当事人调查能力不足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当作为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交由相关当事人出示,并进行质证。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性质上同于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法官也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同时法官可就证据调查收集的过程、证据的内容等情况进行说明,由当事人相互间进行质疑和辩驳。根据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必须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不能作任何的解释更不能先行确认,当事人亦不得与法官就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询问和辩驳,法官也无需进行答辩。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第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三十一条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同样需要质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法院调取的证据亦需质证

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信度大于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因此无需加以质证便可用作定案证据。其实,这种观点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民事诉讼质证,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就其举证和法院职权取证而获得的证据通过出示、辩论、询问等质证方式证明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因此,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需加以质证,其理由是:

证据质证是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可见,法庭对证据的辩论和质证,是审查证据的法定程序,是证据真实性的重要保证,任何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不例外。

质证的目的是审查判断证据证明效力。因此,只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7类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均应视为质证对象。任何证据只有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具有证明力。不能排除一部分证据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审判人员工作不细致,办案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取证有误或不实,进而被当事人所举证据加以否定的现象。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时有发生。

只有将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交当事人互相质证,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法官作出必要说明,消除当事人疑惑误解,这样才有利于实现程序合法和实体真实的民事诉讼目标。

第二篇: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X族,身份证号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前往XXXX派出所调取王XX与李XX因债权债务纠纷报案至该派出所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事实与理由:

王XX于2010年6月12日向李XX出借人民币20万元整,双方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被告李XX每月向二原告支付利息。李XX应于2013年6月12日前将所借款项及利息清偿完毕。李XX一直未返还借款。后于2014年12月24日王XX向李XX要求返还借款,李XX不予返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王XX遂向天津市东丽区新四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形成书面询问笔录。考虑到该份证据系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关键证据且由国家职能部门保存,当事人及代理人无法调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故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请求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三篇: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一: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xx市xxx居民,现住。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调取xxxx。

事实与理由

关于我诉xxx局将我房屋非法过户到他人名下一案,因该局拒绝提供我购房档案中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向法院申请调取该项证据。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471字)

申请人:朱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XX路XXXX号

被申请人:朱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区XX路XXXX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位于XX区XXX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公证书中载明XXX有住房一套,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该房屋原属单位分配住房,后由职工补缴价款后取得的个人住房。以上证据材料XXXXX均有档案材料可查。庭审前,申请人曾多次前往,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XXXXXXXX地址:XXX市XXX区XXX号。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位于XXXX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三:调取证据申请书>>(217字)

申请人:xxx,女,1972年10月11日,汉族,xxxx小区2楼1202。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海滨区公安分局调取“2011年5月12日xxx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事实及理由:你院已受理xxx诉安嘉和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xxx遭受家庭暴力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由公安部门保管,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

此致

海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四篇:调取证据申请书(法院版最新)

证据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调查

事实和理由:

诉 一案,拟向贵院起诉。因无法取得由 保管的证据材料:,特向贵院申请调取。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附:申请人联系电话:

第五篇: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调取:***(身份照号码:************)的账户流水和余额,***的账户(帐号:**********)。事实和理由:

***与***离婚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2014)**民初字第****号。现为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调取存在困难,特向贵院申请调取。

此致

**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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