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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办事指南(推荐)

户口迁移办事指南(推荐)



第一篇:户口迁移办事指南(推荐)

户口迁移办事指南

一、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的,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因结婚需将户口迁移到配偶户口所在地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合法的住房证明(《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款缴交发票等合法凭证);

5、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二)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赠予、自建房屋及单位分配)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及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购买住房的必须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3、赠予的房屋必须到国土部门办理赠予手续,并获取《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4、自建的房屋也必须有国土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5、单位分配的房屋必须由单位开出住所证明及单位房产的房产证。

(三)因投靠配偶、直系亲属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投靠亲属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5、合法的住房证明(《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款缴交发票等合法凭证);

(四)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或原单位转制、倒闭需将户口迁移到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公共户 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工作变动的必须有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

2、辞职的必须有原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

3、单位转制的必须有转制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下岗证明;

4、倒闭企业的必须有所在地公安分局出具的调查证明;

5、集体户口单位同意接受证明。

二、鼓励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凡我市农业户口人员,经本人申请,均可办理“农转非”户口变更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农转非”户口变更手续:

(一)被市政府界定为“城中村”并已实施村改居,户籍属原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的;

(二)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三)考取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需办理户口迁移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内资企业投资者可申请入户本市:

(一)在我市兴办生产型或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投资额达50万元(含本数,下同),年缴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1人入户;连续3年累计上缴税额2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可申请2人入户;

(二)其他类型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年缴税额达15万元的,可申请1人入户;连续3年累计上缴税额4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2人入户;

上述入户申请者可以是投资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也可以是其企业聘用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学历,下同)的管理人员或生产骨干。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固定投资额评估报告(上述第二种情形的其他类型私营企业无须提供);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税额税据(如属增值税发票的,须税务机关出具缴税证明);

6、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7、如申请人属配偶或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或关系证明及投资者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8、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9、迁入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意见;

10、如申请人属聘用的管理人员或生产骨干,须提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学历)证明、单位出具的生产骨干证明和劳动合同;

上述两种情形由迁入地分局受理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局户政部门审核。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资企业投资者可获得入户本市的名额:

(一)实际到位资金达50万美元或400万元人民币,凭我市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可申请1人入户;

(二)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80万美元或1500万人民币,凭我市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可申请3人入户; 入户申请人可以是投资者在国内的亲属,也可以是投资者所办企业聘用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或生产骨干。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实际到位资金验资报告和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6、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7、迁入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意见;

8、如属聘用的管理人员或生产骨干,须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生产骨干证明和劳动合同;

9、申请人为投资者国内亲属的,须提供关系证明;

五、夫妻投靠入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本市与配偶实际共同生活,且配偶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人不受婚龄限制;

(二)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如果在原户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迁移户口的,允许予以保留,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且其配偶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配偶父母户口地(父母属投靠其他子女入户的除外)。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的《结婚证》或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5、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如住房二证属于父母亲的,须出具关系证明);

6、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7、迁入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意见;

8、被投靠人参加社保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

六、未成年子女可投靠父母入户: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1998年7月22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出生的小孩,如已随母入户、不满16周岁(含本数)并已到城镇随父亲共同生活,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镇落户的,可申请子女投靠父亲入户;未成年子女如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其父母接受计生部门处理后方可投靠入户;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户的未成年人,应办理随母入户手续;确实已随父共同生活的,可申请办理随父入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须在母亲户籍所在地办理随母入户手续,并经计生部门处理之后,方可在本市办理随父入户手续;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被投靠人的《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

5、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6、迁入地的村(居)委会证明;

7、迁出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违反计生政策的须提供计生部门处理后的证明);

8、外县市迁入的,须提供被投靠人参加社保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

(三)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老人,如得到户籍在外地的成年子女照顾,且该子女确实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两年(凭暂住证)以上的,准许该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投靠入户手续: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4、共同居住生活两年(凭暂住证)的证明;

5、投靠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明,有小孩随迁的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6、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7、被投靠人身边无子女证明;

8、被投靠人参加社保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

9、迁入地的村(居)委会证明;

10、投靠人迁出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违反计生政策的须提供计生部门处理后的证明);

七、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如身边无子女照顾,其子女属本市常住户口并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及身边无子女证明;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5、迁入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意见;

6、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7、被投靠人参加社保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

八、小孩出生入户登记,凭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按以下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一)在1998年7月22日(含本数,下同)以后出生的小孩,如果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小孩尚未入户的,可选择小孩随父随母入户;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小孩,随母入户;

需审核证明材料:

1、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或母的《户口簿》;

小孩出生入户由迁入地分局直接审核办理。若属非婚生育补出生入户的,由迁入地分局受理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局户政部门审核。

(二)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收养证》的被收养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

3、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房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如属省内各市县合法的《收养证》,需在当地入户后,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三)小孩父亲或母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其父或其母因故死亡后,小孩要求来我市投靠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下同)或仍居住在小孩父母于本市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且能提供齐全、合法的证明材料,可申请入户;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父或母原属本市常住户口的户籍底册;

3、父或母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书》;

4、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6、租赁市房管部门公房的,须提交市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或租簿);

7、继承合法房屋的,须提交合法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四)小孩父母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其中一方因服刑且另一方失踪或再婚的(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小孩归属抚养双方协议书或法院出具判决小孩归属抚养的判决书),其祖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随祖父母入户;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父母原属本市常住户口的户籍底册;

3、父母的《结婚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4、一方服刑的,需出具服刑证明(如判决书)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小孩归属抚养的,须出具双方的《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

6、被投靠人与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7、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房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前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随祖父母入户;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双方或一方属本市常住户口的户籍底册;

3、父母的《结婚证》和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前往港澳或出国定居的有效证照;

5、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6、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九、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凭相关证明,可申请恢复户口。

(一)符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部队转业干部、专业士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申请将户口迁回本市; 需审核证明材料:

1、部队转业干部凭人事局军转办公室出具的入户证明;

2、专业士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凭市民政局退伍办公室出具的入户证明;

(二)在市外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因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原因,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

需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专以上毕业生须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中专毕业生须提供原生源地招生办公室出具的《统招证明》、《户口迁移证》。技工学校已暂不发《报到证》,只须《户口迁移证》;

2、退学、休学、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校开出的《退学证明》、《休学证明》、《转学证明》;

上述情形由市局户政部门在有关入户证明上加具意见后,到户口管辖区域内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

(三)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按规定已注销户口但在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后又回本市工作生活,申请恢复户口;

需审核证明材料:

1、提供《劳改释放证明书》

2、提供《被解除劳教证明书》

(四)非定居出国、出境后被注销户口,但后又回国居住,申请恢复户口;

需审核证明材料:

1、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出国(境)有效证照;

2、申请人原户籍底册或原有关户籍证明;

3、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五)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需审核证明材料:

1、华侨(侨眷)回本市定居,应到出入境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迁入地分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

2、台湾同胞回乡定居,应到出入境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然后到市对台办办理有关手续,迁入地分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入户;

3、港澳同胞回本市定居,应凭《回乡证》、《身份证》、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申请人原户籍底册或原有关户籍证明以及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由迁入地分局受理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局户政部门审核。

(六)持本市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遗失了本市出具的《户口迁移证》且尚未在迁入地入户,又要求恢复本市户口; 需审核证明材料及审核权限: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迁入地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未迁入户口的证明;

3、出具《户口迁移证》的迁出地分局核实后给予复户。

(七)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及支援西部开发建设的各类人才,户口迁入西部后,又返回本市工作生活的,可申请户口迁回本市;2001年1月1日以前到西部地区工作且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有政策办理;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底册或原有关户籍证明;

3、原工作单位证明;

4、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八)在本市落户的高中级专业人才、留学回国高级人才前往小城镇或农村工作并将户口迁往该地,又返回本市工作生活的,可申请户口迁回本市。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户籍地出具的户籍底册或原有关户籍证明;

3、原工作单位证明和新工作单位证明;

4、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房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注意:因工作调动申请户口迁移的,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证明办理入户手续。调入人员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迁入家庭户;没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迁入单位集体户;调入单位没有集体户的,迁入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单位所属镇区人才公共户。

需审核证明材料:

1、提供人事局、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证明;

2、申请人凭以上证明到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迁入地分局凭准迁证(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家庭户的,须提交合法固定住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引进人才办理入户手续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中府[2006]20号)和《印发中山市技能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05]114号)文的规定执行。

※代耕农入户的问题按照市政府《关于解决代耕农问题的意见》(中府办[2004]90号)文的规定执行。

注意:所有涉及户口迁移的业务均需要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资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部门申请,无法在互联网上受理申请。

9、身份证申领、补办

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我市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申请办理二代证。

遗失身份证补领的我市居民,应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部门填写《身份证报失登记表》,并办理补办身份证手续。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10、居住证办理

居住在我市的流动人员应到居住地所在镇区的流管服务中心申请。

流程:暂居镇区流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镇区流管办受理、录入信息系统——→数据传输到公安分局警综系统——数据打包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制证完成后)居住证送到市流管办——→市流管办按镇区分发至镇区流管办——→镇区流管办通知申请人领证。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篇:户口迁移证核发办事指南

郫县安德镇户口迁移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项目慨述

1、项目名称:户口迁移证核发

2、办理单位:郫县公安局

3、办理窗口:郫县政务服务中心(安德分中心)公安局窗口

4、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迁移证4元/张川价字非(1996)230号

7、窗口电话:

8、投诉电话: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安德分中心)打印个人户籍证明,然后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准迁证;升学迁移的公民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安德分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迁移证。

第二步:申请人办理准迁证后,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安德分中心)办理迁移证。第三步:申请人40天内持迁移证到入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

四、申请材料

(一)公民由于升学原因需要迁户时,所需材料:

1、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

3、村组迁出证明(原件)(农业户口需提供)

(二)公民由于非升学原因迁户时,所需材料:

1、户口簿(原件);

2、准迁证(原件和复印件)。

3、村组迁出证明(原件)(农业户口需提供)。

第三篇:本地户口迁移指南

本地户口迁移指南

跨所迁移入户的:须持迁出地和迁入地户口簿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然后持迁移证号码和迁入地户口簿、身份证照片一张(黑白大头照)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跨所迁入立户:须先持房产证和住房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微机门牌编号手续,然后持迁出地户口簿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持迁移证号码,迁入地房产证或住房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立户手续(借住、临时房、租赁房及未成年人不得立户)。

注意:迁入人需办身份证的应交身份照片二张,需办身份证快证的应交照片四张。

因农转农、非转农市区迁移的:须持市局、分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准移证),迁移证号,入户地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大头照片一张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手续。需办理身份证的,交身份证照片二章,需办理身份证快证的交身份证照片四张。

跨所户口迁出:须持迁入地和迁出地户口簿到迁出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跨所迁出立户的:须先持迁入地房产证或住房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微机门牌编号手续,然后持迁出地户口簿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派出所所内户口移居:须持双方户口簿和移出人身份证照片一张(16岁以上移出人员均须交照片),到派出所办理所内移居手续;立户的须持迁出地户口簿和迁入地房产证或住房证明办理户口所内移居手续(16岁以上迁移人员须交身份证照片一张)。

所内移居需办理身份证的交身份证大头照片二张,需办理身份证快证的交身份证照片四张。

办理流程:由居民手持上述手续到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第四篇:户口档案迁移指南

相信很多人在大学毕业后都面临户口档案的归属问题。本人在武汉上大学四年,毕业后将户口档案托管在省人才中心,三年托管期满之后将户口迁回原籍。大致的步骤如下:

户口迁回原籍:

1.带上本人身份证,去到省人才中心4楼,取号,然后直接去跟窗口说你要迁回原籍,然后他会看你的身份证,然后写一个档案号给你去另外一边的户口保管处,把户口取出来(一张纸);

2.接着带着这张纸去中南二路派出所,给民警MM说你要迁回原籍(XXX处接收);

民警MM会收了你的那张纸,然后给你一张户口迁移证明(交5块钱);

3.拿着这张证明回到省人才中心给之前做迁移的窗口,他会在系统里面销掉你的户

口,接着你有30天的时间回到原籍登上户口。

4.回到原籍,去到愿意接收的你单位,让其出具接收证明,大概是在迁移证明上盖个

章完事;

5.带着这个东西去到当地派出所,让民警MM给你完成户口本的制作,即办即取(因

为这是你多年来第一次有个户口本本,得看清楚了,LZ差点被已婚了)。

6.民警MM处理你的户口完后,会要求你重新办理身份证,这个是要重新拍照的,记得整理好仪表,穿深色的外套。

注意: 1.户口签完之后,港澳通行证也就不能在武汉续签了。湖北省内仅有武汉户口可以

办理港澳个人旅游,其余地区只能办理团队旅游。

个人旅游可以直接进入港澳,团队旅游需要经过旅行社签注之后才能进入港澳。

2.户口迁完,办理新身份证之后,会收回你的原身份证 —— 要尽量要求保留。因为你新身份证需要两个月才能制作完,临时身份证则至少需要一个工作日… 没有身份证你不能买火车票、飞机票以及开房!

3.户口托管是几十块钱一年,档案托管是180/年,你可以在三年期满之后继续托管。但是你结婚的话,一定要把户口取出来的。那托管三年之后迁回原籍的步骤,我就不甚清楚了。

档案迁移:

不建议迁移档案,因为本人从事的工作不需要用到这个东西。

档案在毕业后托管在省人才中心,一直就存放在这里,三年期满之后你不动它也仍然在这里,你不续费它也还在这里,不交钱没关系,只要你一辈子用不到它。

一旦你要用了,只用把以前欠的费用缴清就OK了。

第五篇:户口迁移

(四)“三投靠”落户

1、妻子投丈夫。妻投夫女方年满27周岁,结婚满5年,可给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口(须携带本人申请、男女双方户口、身份证、原籍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男方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2、丈夫投妻子。城镇户口,男方年满35周岁,结婚10年以上;农村户口,男方年满55周岁,结婚20年以上,可申报办理投妻来哈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女方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3、父母投子女。父母双方年满50周岁,需要人照顾的,可申请办理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父母及子女双方户口、身份证、原籍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子女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4、收养子女落户。夫妻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按收养法规定,可给被收养人办理落户(须携带民政局收养证、公证处公证书、收养申请、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收养人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5、父母被征地招工转非,子女要求投靠父母,可给未成年子女办理随父母落转非户口(须携带父母及子女户口、身份证、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户政和身份证办理程序

一、户政

(一)公民入户

1、出生入户。执行新生婴儿入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新生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在婴儿出生后30日内,持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书》到派出所申报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婴儿,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申报登记。

2、收养入户。符合收养条件、规定者先到民政部门办妥收养手续后,再向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报市公安局批准入户。

3、工作调动入户。凭组织劳动、人事或垂直部门的调动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报市公安局批准入户。

4、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入户。军人复员回原籍的凭复员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恢复户口;转业安置的(含随迁家属子女)凭转业安置部门的证明经市公安局签署意见后予以入户。

(二)公民注销户口

1、死亡注销。凭《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应予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招生、毕业分配注销。招生凭《入学通知书》、毕业分配凭《派遣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无《派遣证》的凭《毕业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原户籍所在地。

3、服兵役注销。依法服兵役人员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应予注销户口登记。

(三)户口迁居

户口迁居应持住房证明或房产证,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的证明,申报迁居。

1、在城区范围内迁居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批准入户。

2、本市各乡、镇之间的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批准入户;迁入城区的落户人员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报市公安局批准入户。

3、市外人员迁入本市落户的,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报市公安局批准入户。

(四)各种证件申办

1、申办暂住证。对本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外年满十六周岁,暂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人,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乡(镇)派出所证明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2、申办居民身份证。本市常住人口凭户口簿到当地派出所申办居民身份证。若急需即凭居民身份证取证单到市公安局申办临时身份证。

3、申办边境通行证。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常住人口,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公安局办理边境通行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户口簿和近期一寸照片与随行人一同办理。

4、办理户口证明。凭户口簿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二、申请发放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身份证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三)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五)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六)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 份证,公安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恩施市公安局

地址:城乡街

电话:0718-828301

1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问题: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回答: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18周岁以下由监护人代写);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5)其他相关证明。

2、问题: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回答: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3、问题:如何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

回答: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6周岁以上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4、问题: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回答: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5、问题: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出?

回答: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6、问题:如何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回答: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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