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临夏县教师职务评聘办法
2012年下半年职称评审有关要求
为了进一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县教育跨越发展,根据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聘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正、择优评聘”的原则。
二、评聘对象
全县中小学、职校和幼儿园教师。
三、评聘职务类别及条件
1、相关要求
(1)教师申报评审教师职务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
(2)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不一致者,不得评聘高一级职务。
(3)持政治、经济类专业学历者,只能参加政治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4)评聘高一级职务必须有支教经历或在边远山区任教两年以上经历。
(5)中学(职校)教师评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聘期近4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小学(幼儿园)教师评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中学(职校)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聘期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
2、初级职务评聘
(1)小学(幼儿园)教师中专学历任教5年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经考核合格,可评审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大专学历任教满3年、本科学历满1年,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可直接定职为小学一级教师。
(2)中学(职校)教师大专学历任教满3年、本科学历满1年,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定职为中学二级教师。
3、中级职务评聘
(1)小学(幼儿园)教师中专学历任教10年以上、大专学历7年以上、本科学历5年以上,任低一级职务满5年,且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经考核合格,可评审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2)中学(职校)教师大专学历任教7年以上、本科学历5年以上,任低一级职务满4年,经考核合格,可评审中学一级教师。
(3)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教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考核合格,可定职为中级职务。
(4)中学(职校)教师破格评聘中级职务严格按照《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
[2004]4号)文件规定执行。
4、高级职务评聘
(1)小学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按照《关于小学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职[2004]3号)和《关于小学教师破格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职[2006]8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中学(职校)教师正常评聘和破格评聘中学高级教师严格按照《甘肃省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1996]17号)和《甘肃省中学教师破格晋升高级职务暂行规定》(甘职改组[1997]28号)文件规定执行。
5、有关学历、专业技术年限、计算机、论文等要求严格按照《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
号)、《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 2号)、《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和《关于规范中学教师评审高级职务论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职[2011]5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培训与考核
职称评、聘工作要与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相结合,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50课时)的教师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不得聘任和续聘教师考核按《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人发[2007] 35号)文件精神执行,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优秀人数必须控制在规定比例以内,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不能评审高一级职务。
五、关于论文要求
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须在省部级正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非本专业论文、在非法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论文采稿单一律不能作为评审的依据,具体论文要求按《关于规范中学教师评审高级职务论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职[2011] 55号)精神执行。
六、评审材料的要求
1.评审对象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高级职称者填写一式四份,申报中、初级职称者填写一式三份。
(2)《评审简表》一式五份(附Excel电子版)。
(3)任期内年度考核表原件,申报中学高级、小学高级
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提供2008-2012年度考核登记表,申报中专讲师、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提供2009-2012年度考核登记表。
(4)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一份)。
(5)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临夏州中小学教师培训手册》、计算机成绩合格证(通知单)、外语成绩合格证(通知单)、教学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论文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材料袋上按顺序注明原件名称及份数。上述材料、表格中的项目由所在学校、县教育局、职改部门逐项审核确认后,如实填写并一律用计算机打印(手写不予受理)。其中,凡是合作完成的成果,须注明合作人数、排名顺序及本人完成的部分。
(6)本人符合晋升条件的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任职资格证、聘任证(或文件)、计算机合格证、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论文、专著、教材等复印件1式1套,装订成册,同时提供所有材料的原件。对获奖证书,还需提供原始文件,署名清楚。
(7)申报中专高级讲师、中专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提供职称外语合格证(通知单)、职称计算机合格证(通知单),县级直属学校申报中学高级、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提供职称计算机成绩合格证(通知单)。
(8)计算机合格证、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论文、专著等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2.评审材料上报时间:推荐上报的所有职称材料务必于
2012年9月28日前报县教育局人秘股,逾期不予受理。
七、其他要求
1、各种表格的填写要规范,力求做到内容准确、详实。
2、《评审表》要加盖参评人员所在学校的印章。
3、专业技术年限截止时间为2012年8 月31日。
4、职称评审费用按州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严格〈省财政厅职称评定(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执行。
八、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
1、各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向广大教师广泛宣传评审的政策、规定、程序,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各学校(单位)要成立职称申报评议工作小组,采取教师个人申报、公开述职、组织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学校领导签字把关上报。
2、职称评审工作涉及面广,各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申报者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业绩、教科研水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除申报人证件类、业绩成果类的原件要真实可靠,防止假证外,还要严格把关,保证各类表格内容的填写真实、准确、可靠、无误,严格落实职称申报诚信制度。
3、严格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对申报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要加大查处力度,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
正性。真正把符合条件的教师推荐上来,切实发挥职称的杠杆调节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各学校将上述安排及时传达到有关人员,依照文件规定的报送时间,抓紧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推荐、评审材料的审核、上报等工作,以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临夏县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第二篇:教师职务评聘制度
文昌中心初中教师职务评聘制度
为了扎实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实现教师职务岗位评审、聘任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根据区教体局《关于印发宣州区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教人[2010]55号)和人社部门核准的《文昌中心初中岗位设置方案》、《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核准表》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设置情况
根据《宣州区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宣城市人社局核准的《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核准表》的规定及要求,文昌中心初中岗位总数为46个,其中:管理岗位1个,专业技术岗位46个。其中: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3个(6档1个,7档2个);
2、中级岗位18个(8档5个,9档 7 个,10档 6个)
3、初级岗位25个(,11档12个,12档13个)
二、教师职务申报资格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师申报高一级职务的要求:申报人数不得突破宣城市人社局核准的《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核准表》岗位职数,如出现岗位空缺,则采取竞争申报。申报要求:
1、申报人必须符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教师评审高一级职务的基本条件。
2、任职期内各的师德考核、考核达合格及以上等次。
3、任职期内无旷课、旷工现象。
4、任职期内,每学期的备课、作业、听课等常规教学工作达到《文昌中心初中教师常规教学基本要求》之规定。
5、任职期内,能认真完成每学期的校本培训核心指标任务,校内评定达合格等次。
6、任职期内无在编不在岗现象。
7、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等同,学校按申报人所提供材料进行评分,以分数排序,择优推荐上报参评。按下例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
1、大专学历计0.3分,本科学历计0.5分,双专科按本科计分。(以职务评审的有效毕业证书为据)
2、中二或中一站岗年限(以聘书为准):每站岗一年,计1分,计满10分为止。
3、班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任职年限:每任职一年计1分(兼任多个职务,按最长年限的任职计分,不重复计分),计满10分为止,中层干部比照执行。
4、任职期内的教育教学成绩:申报中级、高级教师职务者分别按《宣城市中学一级教师资格考评细则》、《宣城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考评细则》中关于教育教学成绩之规定计分,计分上不封顶。
5、任职期内的教研、科研成绩:申报中级、高级教师职务者分别按《宣城市中学一级教师资格考评细则》、《宣城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考评细则》中关于教研、科研成绩之规定计分,计满16分为止。
当年申报者在上级职称评审中未通过者,次年须暂停二年申报。
三、教师职务聘任:
根据《宣州区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和宣城市人社局核准的我校各岗位职数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竞聘高一级教师资格(如,初级竞聘中级)或竞聘同一职务的高一级岗位(如,中级九级竞聘中级八级)时,聘任依据依次是:(1)首聘时间,即现任职务的最早聘任时间(以聘书为准)。(2)现任职务的评审时间。(3)竞聘者实际工作年限。(4)任职或任级期内的教育教学成绩、教研成绩,成绩认定方法,按按宣城市教师资格考评细则执行(相应资格)。(5)任职任职或任级期内工作量(班主任工作折算为标准课时8个课时)操作方法:当竞聘人第(1)条件相同时,再看第(2)条件,以此类推。如以上所列五条仍不能区分时。由竞聘上岗工作组对照“附加分细则”根据竞聘人员提供的有关文件、证书认定有效分值,并进行累计。分数合成后(如得分相等的,以上一考核分高者列前;如仍相等,再抽签决定顺序)进行排序,最后确定上岗人员。附加分细则 资历分:
(1)学历为本科(或双大专)及以上的加2分;学历为大专的加1分。(2)任职期内,能认真完成每学期的校本培训核心指标任务,校内评定达合格等次。
(3)在本校工作每满12个月加0.2分。
教育教学成绩分:
(1)竞岗时担任班主任的加1分;被聘为相应岗位职称以来,如被评为“优秀班主任”或所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示范班级”的,市级的加2分,区级的加1分,校级的加0.5分(不累计,以最高级别计分)。
(2)省级教坛新星加3分,市级教坛新星加2分,区级教坛新星加1分(不累计,以最高级别计分)。
(3)市级骨干教师加2分,区级骨干教师加1分.(不累计,以最高级别计分)。
(4)被聘为相应岗位职称以来,优质课获市级一等的加2分,二等的加1.5分,三等的加1分;区级初中系列的,一等的加1.5分,二等的加1分,三等的加0.5分;区级高中(或职高)系列的,一等的加1.5分,二等的加1分。(不累计,以最高级别计分)。
(5)被聘为相应岗位职称以来,教育教学论文获奖的,市级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5分;区级一等奖加0.5分;
被聘为相应岗位职称以来,教育教学论文发表(必须是CN刊号的报刊)的,省级的加1.5分,市级的加1分。
一年一次,以最高级别计算,累计。
(6)被聘为相应岗位职称以来,申报教科研课题立项的,省级的,主持人加2分,参与人加1分;市级的,主持人加1分,参与人加0.5分(不累计,以最高级别计分)。
如果已结题的,省级的,主持人加2.5分,参与人加1.5分;市级的,主持人加1.5分,参与人加1分(不累计,以最高级别计分)。
(7)被聘为相应岗位职称以来,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县、市级教育部门、教育和人事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赋1.5、2分,受到县政府表彰的每次赋2.5分(表彰名称仅限于“优秀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先进工作者”、“拔尖人才”)。(不累计,以最高级别计分)。
师德考核分:近五年来,在师德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一次加0.3分。近五年来,考勤每月累计20次以上未签到的,折算为10个工作日的,一次扣0.3分。
另外,根据《关于文昌中心初中教师外出借调的规定》,外在借调教师当年不参与岗位竞聘,若出现岗位竞争,逐渐向下让出较高一级的岗位,直至没有竞争为止。
此制度每年一修订,制度实施中,解释权在校委会。
文昌中心初中
第三篇:职务评聘
沙镇中学教职工职务评聘的合法权益
一、评聘范围对象
l、现在中学从事教学工作(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督导)的教师,已具备中学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
2、上学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本文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3、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不列入评审范围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列入评审范围对象。
二、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导向,坚持标准,保证评聘质量。
l、依法实施,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及学校要围绕贯彻落实(教师法),认真执行《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要继续做好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自觉性,坚持法定的原则、法定的任职条件和法定的评聘程序,实现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广大教师的职务意识、竞争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
2、坚持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通过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着力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职业中学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促进教师培训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3、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激励教师教书育人,有利于教师师德修养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德育工作。思想政治表现和教书育人、师德修养是评聘教师职务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要强调注重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要鼓励教师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和指导团队工作,鼓励教师结合学科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坚持教学的教育性,寓教育于教学之中,鼓励教师积极探索新时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开展德育工作的实践和科学研究。对于教师德育工作的业绩和研究成果要作为重要的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给予充分重视。对那些思想政治表现好,教书育人教育成绩突出,任职以来考核优秀,获得表彰的教师,要优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凡职业道德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教师,不予评聘教师职务,已经聘任教师职务的,应予以解聘。
4、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为造就一支跨世纪的骨干教师队伍,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创设促使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精心选拔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任职条件
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纪守法,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一)正常晋升任职条件
1、中学三级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表明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2、中学二级教师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承担中学三级教师职务二年以上,每学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和胜任班主任工作。
3、中学一级教师
(l)承担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二年以上;或大学本、专科毕业,承担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四年以上;
(2)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含免试对象,下同),承担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或高中毕业学历,经高等院校进修,取得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四至六门以上主要课程结业证书(50周岁以上四门,50周岁以下六门,下同),承担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上述教师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中学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 任二级教师职务期间,每学年均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教
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并完成省教委或地(市)教委规定的任教课时总量和教师工作总量要求(任教课时总量详见本文第四条规定,下同)。
② 承担中学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经同行评议,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育教学水平较高、效果良好。
③ 任职期考核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下同)。
④ 任二级教师职务以来,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含团委正、副书记,年段辅导员,少先队总辅导员,教师达三人以上教研组长,百人以上寄宿生的生活管理员,组织兴趣小组正常开展课外活动的体育、音乐、美术教师,从事电教、实验、劳动技术课教师。下同)或教学教育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⑤ 任二级教师职务以来,撰写一篇以上(含一篇,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下同)有价值的所教学科的教学经验总结,在校级以上(含校级,下同)专业性或教研性会议上交流,并收入汇编。
⑥ 任二级教师职务以来,在教学、德育、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获得校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指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优秀青年教师、教坛新秀、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精神文明积极分子等表彰及教育基金会奖励。以下简称综合性表彰,下同),或上级主管部门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
4、中学高级教师
(l)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承担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
上;
(2)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承担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或高中毕业学历,经高等院校进修,取得本专业四至六门以上主要课程结业证书,承担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六年以上;
上述教师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中学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 任一级教师职务期间,每学年均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并完成省教委或地(市)教委规定的任教课时总量和教师工作总量要求。
② 承担中学一门以上课程教学,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任一级教师职务期间开过观摩课、示范课,教学水平与能力得到同行公认。
③ 任职期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④ 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承担并胜任班主任或教学教育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⑤ 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撰写二篇以上有价值的所教学科的教学论文(含教学经验总结,德育教师、班主任、校级领导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实际工作,一篇为所教学科教学论文,另一篇为德育、班主任、教育管理方面论文,下同),在校级以上专业性或教研性会议上交流,并收入汇编;或发表一篇所教学科论文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教材二万字以上。
⑥ 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在教学、德育、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获得校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上级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单项奖。
⑦ 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已经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入中学任教的教师,符合本文规定学历、进修要求,经一年以上中学教学实践考察,表明能履行相应中学教师职务职责,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中学教师职务一年以上者,若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与现聘教师职务年限相加,符合本文规定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年限并具备其他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破格晋升任职条件
l、中学一级教师
不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本文规定的进修要求,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十五年以上,且承担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六年以上,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6项(其中前5项必备,后2项任选1项),可破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① 任二级教师职务期间,每学年均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并超额完成省教委或地(市)教委规定的任教课时总量的20%。
② 任职期考核成绩有一年优秀,其他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③ 承担一门以上中学课程教学,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任二级教
师职务期间开过观摩课、示范课,教学水平与能力得到同行公认。
④ 任二级教师职务以来,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或教学教育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⑤ 任二级教师职务以来,撰写二篇以上有一定水平所教学科的教学论文,在地(市)级以上有关刊物上发表(须有CN号,下同),或发表一篇所教学科论文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教材三万字以上。
⑥ 任二级教师职务以来,获得地(市)、厅(局)级一等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科技外经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同)前二名;或出版专著。
⑦ 任二级教师职务以来,获得地(市)党委、政府、省直厅(局)以上综合性表彰,或获得全地(市)性表彰的地(市)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或获得县(市、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2、中学高级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承担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三年以上;或不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且本文规定的进修要求,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二十年以上,且承担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六年以上,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7项(其中前6项必备,后2项任选1项),可破格(超前)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① 任一级教师职务期间,每学年均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并超额完成省教委和地(市)教委规定的任教课时总量的20%。
② 任职期考核成绩有一年优秀,其他考核成绩合格以
上。
③ 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中学课程教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卓著。任一级教师职务期间,在校际交流中开过观摩课、示范课,教学水平与能力得到同行公认。超前晋升者,还须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教坛新秀(或优秀青年教师)称号。
④ 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⑤ 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撰写二篇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所教学科的教学论文,在省级有关刊物上发表,或撰写一篇教学论文并出版专著、教材五万字以上。
⑥ 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⑦ 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获省、部级三等科研成果奖前二名,或出版专著、中学教材二十万字以上。
⑧ 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综合性表彰,或获得全省性表彰的省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或获得地(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四、教学工作量计算和要求
l、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前四年中有三学年任教课时总量要求:省直厅(局)所属中学专任教师(含实验课教师)不低于960课时,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低于360 课时,一般行政人员不低于480课时,成人中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全日制中学同类
人员的80%,地(市)、县、乡三级所属中学、成人中等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所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在不低于省直所属学校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
2、任教课时以省教委下达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每周规定的教学时数为依据。每学年正常教学周数为40周。断续任教者按实际任教周数计算。各地自行增加的课程、课时或非列入招生计划班级的课程及请他人代课,其教学周数和课时,均不得计入任教课时总量。
3、经学校批准同意脱产进修学习的教师,其进修学习期间可免除教学工作量要求,其晋升教师职务的工作量可往前顺推到四年中有三年的教学工作量年限,但必须相应增加任职条件中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的时间。
4、进修学校、电教、普教教研究、督导室、职教中心、会考办、教学仪器管理机构实验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前四年中有三年教师工作总量要求(一天为一个工作日):进修学校教师不低于480个工作日,电教、普教教研室、职教中心人员不低于570个工作日,督导室、会考办、教学仪器实验人员不低于690个工作日。进修学校教师、普教教研室、督导室人员还须根据工作需要,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下基层调研、听课、督导检查等任务。
五、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
(一)评审组织
1、由省教委负责组建省中学教师高级职务和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直厅(局)所属中
学教师和地(市)没有评审权的学科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直厅(局)所属中学教师和全省中学德育、实验、电教、职教等专业课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省中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提出,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2、由各地(市)组建地(市)中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本地(市)所属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含没有评审权的学科)评审工作。对具备生物、地理、体育、历史等学科评审条件的地(市),下放上述四个学科中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限。
地(市)中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提出,经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3、各地(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省直厅(局)组建中学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本地区、部门所属中学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含没有评审权的学科)评审工作。
地(市)中学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地(市)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提出,县(市、区)中学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职改领导小组提出,报经地(市)教委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地(市)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厅(局)中学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厅(局)职改领导小组提出,报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4、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学校、省直厅(局)组建中学教
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县(市、区)、校、厅(局)所属中学教师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县(市、区)和学校中学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提出,报县(市、区)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厅(局)中学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厅(局)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二)评审程序
1、学校(单位)根据上级职改部门的部署,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有关职改文件,明确各级教师职务岗位职责、任职标准条件,将教师岗位设置的范围、数量向教师公布,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提出职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2、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在本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各教学科室提名推荐,学校职改(人事)部门择优提出晋升高一级职务的人选,学校将被提名人选的有关材料在学校范围内展示三天,并组织被提名晋升高、中级职务教师在一定范围(规模大的学校以教学科室为单位,规模小的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公开述职,在述职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结果供学校推荐时参考。
3、学校推荐组(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9-11人组成)对提名晋升职务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推荐上报人选。
4、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开会评审前,有关部门应将工作计划、评审会议日期安排、评审对象简明情况等,向批准组建评委会的职改领导小组报告,由职改部门按政策规定对评审对象进行资格预审。晋
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均应经省职改办资格预审,晋升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先由地(市)教委审核,报地(市)职改办预审,资格预审通过的评审对象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5、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召开评审(评议)会议时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出席,其评审(评议)结果方为有效。
学科评议组应按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推荐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评审委员会听取学科评议组的全面评议情况介绍,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6、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相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六、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l、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和任职年限,在职教师自聘任现职务之日起到申报晋升的8月底止,离退休教师自聘任原职务之日起到批准离退休之日止。
2、申报晋升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交二篇(项、本)符合任职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或作品、著作、译著、教材、成果作为送审代表作。
3、下列情况之一,若其作品内容联系中学教学教育实际,可视为同级CN刊物上发表的作品:
(l)中学电教专业人员和音乐教师在省级电台、电视台(含省
教育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和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的音像作品。
(2〕美术教师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委、省美协主办的美展或被省美术馆收藏。
(3)体育、音乐、美术学科教师直接指导培训的学生在国家级以上比赛中获奖。
(4)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中获奖。
(5)论文在华东区以上专业性和科研、学术会议上交流,并收入汇编。
(6)论文在高等院校公开发行的学报上发表。
(7)论文在省教委主管的准印证、特许证有关期刊上发表。
以上(l)至(4)种对象在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时,可选择其中一项作为代表作送审,另送一篇符合规定要求的有价值的教学论文。
4、对部分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指到1986年底已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现仍从事教学工作)的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学教师,经考核,文化业务基础比较扎实、教育教学效果好,可不要求其获得专业合格证书或者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简称免试对象),根据其具备的其他任职条件,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5、晋升或转评中学教师职务外语不作要求。
6、正常晋升教师职务任职期考核成绩须合格以上,其中若考核成绩有一年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者,须相应延长任职年限一年,若当年考核成绩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者,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
超前、破格晋升教师职务任职期考核成绩优秀,即考核成绩须有一年优秀,其他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7、代表作鉴定等级要求。代表作鉴定等级分高水平、较高水平、一定水平、一般水平、不合格五等。其中破格、超前和进修学校、普教教研室。教科所、督导室、职教中心、会考办等申报评审对象,其代表作鉴定至少一篇须具有较高水平,另一篇具有一定水平,其他申报评审对象代表作鉴定二篇都须具有一定水平,方能晋升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8、经原省教育厅批准登记的1979年底在册民办教师职务评聘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民办教师被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9、认定党委、政府(部门)表彰时,获得低一级二次综合性表彰可视为获得高一级一次综合性表彰。同年获得二次及二次以上表彰,只能按最高一次表彰计算。
10、上一次评审没有通过和表决的,或预审未通过的,若符合本次评审条件,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同时附上次申报表)。若因代表作鉴定不符合要求,本次评审必须提供新的代表作。申报者若保留原有一篇代表作的,原专家鉴定应一并上报,若送审代表作全部采用未送审过的,原送审的专家鉴定可不必上报。
11、因谎报成果,伪造学历、资历、教学工作量、表彰、考核成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被评上任职资格的,一经查出均取消其任职资格,间隔二次内不得申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学校及其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违反本文件规定的评聘程序和评聘条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学校负责人或者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打击报复他人的,由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其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
第四篇:山东经济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师职务评聘办法
山东经济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师职务评聘办法
鲁经院政人字[2003]52号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00]2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科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是教师的一部分。实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教师职务聘任制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建设适应新时期要求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现高等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各级职务的评聘应着眼于我校政工队伍建设,根据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着重从本人的思想、政治和品德的实际表现、理论政策水平、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工作成绩、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全面考核,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择优晋升,防止脱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性质、特点的各种偏向。
第三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我校思想政治教师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聘任的范围
第四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一般是指辅导员,做学生工作的共青团干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部)党总支副书记或书记,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校级领导干部。
评聘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得任意扩大。评聘工作应该掌握在岗的原则,已调离思想教育工作岗位者,不论时间长短,不再参加评聘。
第三章 考 核
第五条
1.对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要求同其他业务课教师应有所区别,以防止把思想政治教育者引导到脱离实际工作的方向去。做思想政治工作 需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课堂教学只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形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课堂教学时数按业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倍计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工作,为学生做专题报告,审阅学生思想总结和书写评语,编写教材以及指导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等均应计算工作量。对科研成果的审查认可,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凡具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经验总结,以及回答现实思想认识问题的专题报告等,都应作为研究成果对待。
2.考核采取个人、群众、组织相结合的方法。先由个人提出书面总结及有关思想政治表现、学识水平、工作成绩、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材料,单位组织有关教师进行评议,然后由领导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写出考核评语。
3.对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的考核,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本职工作表现、工作作风、思想品质、受奖惩情况、工作经验、做学生思想工作情况、开展教育活动情况、学生党建工作情况、学生骨干培养情况、所负责系、年级、学生班受奖惩的情况等。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与聘任
第六条 评审工作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反映自己政治思想表现、现职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成果等有关材料。
2.所在单位领导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对申请者提出推 荐意见,并对其现职工作状况、业务能力和水平及思想政治表现写出综合意见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
3.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我校教师职务评审 委员会下设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由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校级领导干部、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团委书记及各院(系、部)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组成。学科评议组通过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将申报人员分等级按得票多少排序,并将评议意见报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意见。
4.我校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对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的评审指标给予单列,即在确定各级职务当年晋升指标数的基础上,依据申报人数,按相应比例划分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申报人员中,并在评审过程中予以实施。
第七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聘任期限与其他教师相同。聘任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在任期内,一般不能辞聘和解聘,非因工作需要,未经院长批准调离岗位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八条 被聘人员的教学、研究工作同其他专业教师一样,由学校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和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校各级教师职务评聘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不能同时有2人参加,如有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被评审或评议时,应全过程回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审和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2.犯有政治、经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错误而无悔改表现者;
3.工作态度不好,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或重大责任事故者; 4.不履行教师职责,不服从工作分配者;
5.伪造学历资历,窃取他人成果,弄虚作假,骗取聘任资格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
第五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
13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苏教师[2010]6号”文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我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院按照岗位设置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使用计划,并根据专业技术岗位使用计划确定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学校确定专业技术岗位使用计划时,坚持 “向重点学科适当倾斜,保持各学科均衡发展”的原则。
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按省、市现行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但当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数超过专业技术岗位使用计划数时,学院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上报的参评人员。
三、凡拟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填写《南通农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请表》,只有当拟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申请被所在学科的系(部)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后,其才有可能被列入当年的评审计划。
四、凡被列入当年评审计划的人员(或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在上报评审材料前(或在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前),须与学院签订正式服务承诺合同(或服务承诺协议书),否则,评审材料不上报。
五、除学院组织决定(或学院上级组织决定)外,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在学院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取得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服务年限分别为12年、8年、5年,否则,当事人须按少服务的工作年限缴纳违约金给学院,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年违约金数额分别为6万元、4万元、3万元。若取得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取得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到其退休时的应有工作年限小于服务工作年限,则其服务工作年限到其退休时结束。
六、未尽事宜按省、市、学院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院长室。
八、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
编号: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承诺协议书
(2010版)
服务单位(甲方):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南通市青年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晔
(或委托代理人)
服务人员(乙方):
身份证号码:□□□□□□□□□□□□□□□□□□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印制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及《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服务承诺协议书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服务承诺的期限
乙方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必须在甲方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乙方取得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服务年限分别为12年、8年、5年。
第二条 服务承诺期限内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服务承诺期限内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以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
第三条 服务承诺协议的变更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服务承诺协议的相关内容: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的;
(2)本服务承诺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服务承诺协议的相关内容;
(3)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服务承诺协议无法完全履行的。
2.本服务承诺协议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服务承诺协议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服务承诺协议变更的内容。
第四条服务承诺协议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服务承诺协议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服务承诺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⑴聘用期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它有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4)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服务承诺协议,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服务承诺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服务承诺协议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服务承诺协议达成协议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服务承诺协议:
(1)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2)依法服兵役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服务承诺协议: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服务承诺协议的其它情形的。
第五条服务承诺协议的终止和续订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服务承诺协议即行终止:
(1)聘用服务承诺协议期满;
(2)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2.本服务承诺协议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服务承诺协议或签订变更协议。续订服务承诺协议或签订变更协议应当在服务承诺协议期满前30日内办理。服务承诺
协议期满,没有办理终止服务承诺协议手续也没有续签服务承诺协议或签订变更协议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聘用服务承诺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服务承诺协议,其间,乙方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甲方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双方的其他约定(如无其他约定,本条栏目中写“无”):
第七条违反服务承诺协议的责任
本服务承诺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1.甲方除应当继续履行本服务承诺协议外,偿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2.承担附加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及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1.乙方按少服务的工作年限缴纳违约金给甲方,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年违约金数额分别为6万元、4万元、3万元;
2.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服务承诺协议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服务承诺协议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其它事项
1.本服务承诺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的规定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依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2.甲方因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和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派乙方参加培训或学习考察等而与乙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变更服务承诺协议书等,是本服务承诺协议的附件,与本服务承诺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服务承诺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服务承诺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