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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快推进我国制度廉洁性评估

应加快推进我国制度廉洁性评估



第一篇:应加快推进我国制度廉洁性评估

应加快推进我国制度廉洁性评估

2013-10-21 第12版:参考文摘

作者:邓联繁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1956

从国内外反腐倡廉建设形势看,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不仅应该实现,而且宜加快实现。《国家预防腐败局2012年工作要点》明确规定:“全面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全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国家预防腐败局2013年工作要点》亦规定,“研究部署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加快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关系到制度反腐全局。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高扬制度反腐旗帜。加快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是推进制度反腐的迫切要求,有利于制度反腐实现从“形而上”向“形而下”的重心转变。加快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有实践基础。几年来,制度廉洁性评估如星星之火,试点不断扩大,实现了多个突破:从海南、四川、深圳三地试点扩展到河北、上海、福建、湖南、湖北等多个省份试点,其中包括成立了省级预防腐败机构的省份,也包括没有成立省级预防腐败机构的省份,试点区域实现了突破;从吉林、广东等地方试点扩展到卫生部、农业部等中央国家机关试点,实现了从地方到中央的跨越;从评估法规规章草案的廉洁性到扩展评估法律草案的廉洁性,评估对象的层级实现了升华。试点工作的成功开展,为加快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奠定了坚实基础。

加快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有良好契机。2010年7月5日,中央纪委办公厅与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联合下发《印发<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指出:“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是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的一项新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及时发现制度漏洞,加大从源头治理腐败力度,提高制度执行力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我国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履约要求。”今年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 10周年,也是我国签署该公约 10周年,将首次接受履约审议。加快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有广阔空间。制度廉洁性评估因才出台十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产生,在全球范围内都算新生事物,不少国家还没专门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专门开展这项工作的国家也是处于探索阶段,难言形成成熟的经验与制度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加快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有助于形成制度廉洁性评估的中国模式,推进其他国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强化我国在制度反腐方面的国际话语权。加快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几点建议。

加快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在总结试点经验教训与加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顶层设计,明确制度廉洁性评估的科学标准。要系统总结试点经验教训,去粗存精。要组织专家学者加强制度廉洁

性评估理论研究,提供扎实的理论支持。要结合评估主体、对象、内容、标准、时间、步骤、方式、方法、效力等要素,围绕建立健全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长效机制这一总体要求进行顶层设计,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性文件。

从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实体规范来看,顶层设计需要重点解决部分试点中存在的以下五个问题:从主体看,重机关主体而轻社会主体,社会力量对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参与不够;从对象看,重制度草案而轻现行制度,忽视了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廉洁性评估;从内容看,重制度的廉洁性质而轻廉洁实效,也就是重“静态”而轻“动态”、重事前而轻事中事后;从标准看,重广义廉洁标准而轻狭义廉洁标准,针对性不够强;从成果看,重直接成果而轻间接成果,也就是重就事论事而轻举一反三。从制度廉洁性评估的程序规范来看,顶层设计需要重点解决部分试点中存在的以下三个问题:从时间看,重不定期评估而轻定期评估,而定期评估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明确要求;从步骤看,重运行步骤而轻启动步骤,也就是忽视了依申请启动、依职权启动的区别,忽视了启动条件、启动决定等内容;从方式方法看,重外在方式而轻内在方法,也就是重专门机构会审、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等外在形式,忽视了究竟采用什么样的评估判断方法。

从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长效机制来看,顶层设计需要重点解决部分试点中存在的以下两个问题:人才队伍不充分,这与制度廉洁

性评估是一项新事业、是一项跨学科的工作有关,亟待加强人员培养培训;协同体系不全面,就是没有与立法评估等相关法治工作、廉政工作无缝对接。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以确定其能否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制度廉洁性评估对应的是“法律文书”的评估,我国还没有开展行政措施的廉洁性评估。这种不协同,对制度廉洁性评估有消极影响。建议在适当时候开展行政措施廉洁性评估,为制度廉洁性评估提供更好的大环境。

(2013年7月23日《检察日报》邓联繁)

第二篇:制度廉洁性评估

江华:制度出台必须进行廉洁评估

为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全县发文,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廉洁评估,对不按规定进行廉洁评估或不采纳廉洁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该县成立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组建了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库,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相对人及其他相关行业(领域)聘请专业人员组成。重点对各行政机关单位起草发布或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合法性、利益冲突性和科学性评估。着重评估文件中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县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部署要求,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冲突的情况;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评估权力配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和听取意见;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等。

从8月1日起,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进行廉洁评估,出具廉洁评估意见后,再由政府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未经廉洁评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审议和办理“三统一”。

第三篇: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方案

厅农业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有效预防腐败的途径和方法,根据省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鄂惩防办文„2011‟2号)和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通知》(鄂农廉发„2011‟7号)文件要求,为使我办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委、厅党组关于加强制度廉洁性建设的精神和要求,围绕制度建设认真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全面查找和纠正我办制定的制度在依法合规、权力配置、自由裁量、运行程序、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问题,努力从制度层面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有效降低制度的廉政风险。

二、评估对象

经厅制度廉洁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我办于2010年出台制定的以下文件为评估对象:

1、《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重大项目稽查暂行办法>的通

知》(鄂农规„2010‟1号)

2、《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重大项目稽查专家名单和<湖北省农业重大项目稽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农规„2010‟2号)

三、评估内容

以上“两个办法”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1、评估廉洁性。主要评估制度是否符合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是否将预防腐败的要求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是否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的滋生。

2、评估合法性。主要评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利、减免责任,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他政策法规相一致。

3、评估利益冲突。主要评估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与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设置的自由裁量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4、评估科学性。主要评估权利配置、职权划分、程序设计是否科学,监督制约是否有效,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制度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

四、评估步骤与计划

1、制定评估方案。我办成立制度廉洁性自评小组(制度廉洁性自评小组名单见附件1),认真学习省委和厅党组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有关精神,商讨评估工作,合理制定评估方案。(9月5日—15日)

2、广泛研究论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专家、被稽查对象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认真查找评估事项中的廉政风险点。(9月16日—10月15日)

3、进行自我评估。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按照评估内容进行风险性分析,查找“两个办法”是否存在滋生腐败的漏洞,就相关意见建议撰写自审评估报告。(10月16日—11月15日)

4、聘请专家评估。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名单见附件2),对我办出台的“两个办法”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11月下旬)

5、认真整改落实。对制度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认真组织学习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同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厅评估工作领导小组。(11月下旬—12月30日)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厅农业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自评小组要高度重视,坚持“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好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2、严格落实。此项工作,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应按照本方案执行落实。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1:

制度廉洁性自评小组名单

组长:余瑞全

成员:王立新

附件2:

组长:

成员:赵碧华

陈建华 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名单(拟定)丁炳辉任敬华余瑞全王立新陈建华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法制办专家各1名

第四篇:立法廉洁性评估(范文模版)

立法廉洁性评估:法治反腐的阿基米德支点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科学家阿基米德在发现了杠杆原理后曾经豪迈放言:“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地球。”这一名言流传至今,广为人知,既体现了一个天才无与伦比的想象力,也蕴含着一个深刻的道理——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看似不可能的事情就可以变成事实。立法廉洁性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廉评),可以说是今日法治反腐的阿基米德支点,值得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立法廉评:让立法照照廉洁镜子

形象地说,立法廉评就是让立法照照廉洁镜子,以确定立法是否符合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

立法廉评源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我国制度廉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其通过的2003年就进行了签署。我国近几年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级开展了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其中的“制度”是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统称。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该法,因此,制度廉洁性评估可细分为立法廉洁性评估与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两种类型。

立法廉评与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评估虽然同属于制度廉评的范畴,但两者的地位有所不同。立法的位阶高于规范性文件,立法廉评在深层次上制约着规范性文件廉评。虽然通常说“现官不如现管”,规范性文件在实际生活中与官员、民众的距离更近,但立法廉评比规范性文件廉评更能产生大的影响。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复强调改进作风从政治局做起、从中央政府做起,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做的背景下,更要以攻坚克难的精神状态推进立法廉评,为规范性文件的廉评提供示范,创造更加宽松的大环境。

这是一个流行“评估”的时代。我国存在多种评估与审查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立法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等等。立法廉评侧重评估立法内容在廉洁方面的实际影响,立法的合法性审查则侧重审查立法的形式。立法廉评与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都涉及分析内容的影响,但影响面不同。由此可见,立法廉评并非简单地赶时髦,而是具有独立的地位与独特的功能。

法治反腐:让立法进入质量视角

法治反腐意味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随着我国廉政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发展,法治反腐观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今年3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在已经确定了法治反腐的大方向后,接下来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推进”法治反腐,把法治反腐落在实处。

由于立法是法治之基,因此,在推进法治反腐的进程中,反腐败对立法更加倚重,立法廉洁性评估在反腐败中的特殊重要性也更加凸显。但理论是灰色的,立法与反腐败之间的关系则是多彩的:有的立法能够反腐败,有的立法则与反腐败无关;在能够反腐败的立法中,有的反腐败功能强大,效果明显,有的则不然。因此,对立法进行廉洁性评估,是提高立法反腐败有效性的必由之路,对法治反腐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决定性,可谓法治反腐的“阿基米德支点”。近年来,腐败形式与种类不断翻新,“不当利益法制化”就是其一。具体表现是一些部门借助立法,不适当地为本部门扩张权力,免除责任,过多地设置审批许可、罚款等职权;与民争利,片面强调公民义务,忽视公民权利保护。对此,社会大众反响强烈。相对于现行诉讼制度与审查备案制度而言,立法廉评击中了“不当利益法制化”的要害,可谓是防治“不当利益法制化”这一毒瘤的专科医生。

作为法治反腐的“阿基米德支点”,立法廉评在宏观上有助于创新法治反腐,开创法治反腐的新阶段。

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重在拾遗补缺,也就是侧重“增量”,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力则侧重“存量”。“增量”也好,“存量”也罢,都有一个“质量”的问题,立法廉评解决的正是立法“质量”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今年5月30日至6月1日在广东就加强立法工作进行调研时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使立法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引领新发展。立法廉评将质量视角引入法治反腐,会对法治反腐的创新产生深刻与深远的积极影响。

制度廉评:保障社会力量参与

《国家预防腐败局2013年工作要点》在第五个要点“全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中指出:“研究部署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这意味着包括立法廉评在内的制度廉评将从局部试点走向全国推行,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决不会只是复制局部试点,而是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与提升。

为此,建议在立法廉评“凭什么”、“评什么”与“由谁评估”三个方面有所改进。

适时为立法廉评提供国内法依据,更好地解决立法廉评“凭什么”的问题。立法廉评有法理依据毋庸置疑,也有国际法依据,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条第三款,但暂无直接的国内法依据。立法廉评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举措,本身也应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进一步充实立法廉评的对象与内容,更好地解决“评什么”的问题。2010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与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着重强调的是立法草案,是立法本身的廉洁性状,而不是立法现实的反腐败效能与效果,试点实践也是如此。需要指出的是,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来看,它强调的是立法实际的反腐败效果。因此,要进一步调整立法廉评的格局,一方面加大对现行立法的廉洁性评估力度,特别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与反腐败密切相关的法

律进行廉洁性评估;另一方面把静态的廉洁性状与动态的廉洁效果统一起来,更加注重动态的廉洁效果。

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廉评,更好地解决“由谁评估”的问题。我国立法廉评主要由国家机关进行,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建议尽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廉评。

立法廉评涉及面非常广,工作量非常大,国家机关人力有限,难以包揽;同时,立法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角度看,宜在立法廉评上扩大社会参与。这不仅符合中央精神,在实践中已有一定基础,如湖北省出台《制度廉洁性专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了制度廉洁性专家评估。另外有国际经验可以借鉴,如《乌克兰预防和惩治腐败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廉评,不意味其结论就是正确的,更不意味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廉评无需规范,切忌以社会力量对立法进行廉评也有局限而全盘否定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廉评,否则无异于因噎废食。

第五篇: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情况汇报

总 结

监察室:

2011年10月18日,省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意见》的通知(豫交党〔*〕*号)下发后,我局迅速行动,分别召开局党总支会议、行政办公会等会议,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及时安排部署此项工作,成立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研究制定《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计划》,较好的开展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我局成立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副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局长负总责,各处室明确责任人,各负其责,负责好各处室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处室领导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明确各自的目标任务,把责任分工落实到每个人头上,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是方法灵活,逐项评估。一是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二是广泛研究论证,认真查找风险;三是形成评估 报告,提出评估建议;四是认真组织落实,及时跟踪反馈。按照评估内容,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全面查摆和纠正制度在依法合规、权力配置、自由裁量运行程序、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问题,有效降低制度的廉政风险,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为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抓好工作重点,堵塞漏洞和缺陷。根据我局工作实际,主要对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资金使用权等权力相对集中的内容;涉及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环节;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制度存在缺陷的等有关内容,在内容上着重突出制度是否廉洁、合法、科学、存在利益冲突。针对以上重点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查找制度缺陷和廉政风险,较好的解决了导致腐败问题发生的漏洞和缺陷。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有序开展。我局制度廉洁性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抽查部分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人财物等方面的制度草案的廉洁性评估工作。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负责任、该评不评,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目前我局按要求统计规范性文件*份。其中,属于过期文件*份,属于继续使用、暂无修改意见文件*份,进一步从 制度层面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较好的落实了《通知》精神。

20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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