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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优秀范文5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优秀范文5篇]



第一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畜牧兽医工作会议和全国兽医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动物诊疗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现就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畜牧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动物诊疗机构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同时,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年来,动物诊疗机构发展十分迅速,但服务质量和水平良莠不齐,亟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扎实开展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各项工作

(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摸底调查。掌握动物诊疗机构

情况,是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将所有从事动物诊断、治疗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纳入本次摸底调查范围,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数量、分布、从业人员、设施设备、诊疗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内容见《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附后)。请各地将调查摸底情况于6月15日前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国家对动物诊疗实

行许可制度。对于新申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对于已经开办但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或达不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兽医从业人员注册和备案等信息。

(三)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力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定期报告诊疗活动制度,明确报告时间,细化报告内容。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收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信息上墙等,切实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三、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开展“执业兽医制

度宣传月”活动,深入基层宣传和讲解有关兽医制度和规定。要定期对取缔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的医疗机构和兽医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要不断总结,建立完善动

物诊疗活动监管长效机制。要把动物诊疗市场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和规范审批行为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衔接机制,加强和完善动物诊疗市场监督执法队伍和手段建设,逐步实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请各地于12月1日前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总结报

送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翁崇鹏

联系电话:010-***1(传真)

附件: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

附件

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填写说明:

1.序号1填写辖区内所有动物诊疗机构数量; 2.序号4填写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所有诊疗机构数量;

2.序号5填写截止填表日期已经核发诊疗许可证的机构数量。

填表人: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填表单位(盖章):

第二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单位管理制度

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三、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治疗用生物制品应到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四、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五、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六、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七、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八、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九、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十一、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二、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自觉接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执业管理、按规定换证、参加培训和考核。每年3月底前将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十三、遇到医疗事故及纠纷,要服从并接受医疗鉴定部门的调查和处理。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修改日期。

(四)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五)西兽药、中成兽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六)中兽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规定。

(七)用量一般应按照兽药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八)为便于处方审核,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处方兽医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药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准确调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采取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使用的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及时清理、消毒。

六、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置。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疫情处置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二、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完成相关的调查、诊断、防控等措施。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第三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诊疗服务制度

为了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规范从业人员的诊疗行为,制定本制度。

1、动物诊疗场所营业,必须有具备动物诊疗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在岗,并对其资质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从业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符合卫生要求的统一服装,执业兽医师和职业助理兽医师要佩带上岗证。

3、动物诊疗场所负责人、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各司其职,依法规范从业。

(1)负责人职责:对诊疗活动的安全、合法、规范负责,监督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行使职责;对药品的购进、保存、使用、处理严格管理;熟悉各项记录,并定期进行核查;合理有效的处理诊疗纠纷和突发事件;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执业兽医师职责:接诊病畜,诊断疾病,作出诊断结果,给出治疗方案,做好病历记录和处方单,并签名确认;认真对待病历,向畜主阐明病况和治疗方案,在与畜主达成一致后实施诊治;主持手术;负责药品的领用、处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麻醉类药品的使用和保管;对诊疗场所内的消毒、防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负责;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告知负责人,及时向芝罘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3)执业助理兽医师职责:接待畜主和病畜候诊,配合执业兽医师做好疾病诊断、治疗工作;协助执业兽医师做好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开展消毒、患病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向执业兽医师报告。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修改日期。

(四)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五)西兽药、中成兽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六)中兽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规定。

(七)用量一般应按照兽药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八)为便于处方审核,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处方兽医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药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准确调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采取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使用的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及时清理、消毒。

六、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置。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疫情处置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二、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完成相关的调查、诊断、防控等措施。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第四篇:动物诊疗机构医疗事故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医疗事故管理制度

1.发生医疗事故,执业兽医师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并将事故的经过如实书面报告

2.负责人及时组织执业兽医师等人员进行讨论和调查分析,找准发生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做好善后安排。3.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动物主人意见决定是否安排请院外专家或相关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4.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对相关负责人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5.确因诊疗责任应及时采取对动物主人的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动物医院

第五篇:2010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守法企业权益,营造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优良品种是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根本,是种业发展的关键。近年来,品种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制售假劣种子及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较为突出,扰乱了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为加强品种管理,今年我部在组织开展种子执法年相关工作中,已明确将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纳入种子监督抽查和市场检查范围。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投入,进一步规范品种管理工作,进一步严格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的监督管理与检验检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各农作物品种审定机构在现有基础上,建立健全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建设,封存保管好标准样品。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选育单位应当将规定数量的品种标准样品交品种审定机构保存。已通过审定但还未提供标准样品的品种,品种选育单位要在2010年8月1日前将标准样品交原品种审定机构,逾期不交的,视该品种自动停止推广应用,审定机构按程序予以退出。各品种审定机构于9月30日前将已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包括品种选育单位以前和这次提供的标准样品)交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进行封存,其中玉米5公斤、水稻和小麦各3公斤、大豆和棉花各4公斤、油菜1公斤,杂交作物还要提交亲本各600克。今后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一律按上述要求送样。

三、严格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品种选育单位申请参加品种区域试验时,要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品种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以及选育单位对参加区域试验填报信息真实性的承诺函。申请转基因品种区域试验的,必须提交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试验点所在区域应在安全证书批准的有效区域之内),且能证明审定品种与转基因生物的亲本来源一致。转基因品种的区域试验要按照规定进行 1

隔离,并对目的基因和目标性状进行鉴定,不具备隔离条件的不得开展转基因品种区域试验。

四、开展已审定品种信息真实性自查各品种选育单位要对申请品种审定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自查。8月1日前,品种选育单位要将具有资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报品种审定机构,并对原提交的品种审定信息表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自查结果与品种审定信息不一致或逾期不报的,品种审定机构按程序将该品种予以退出。

五、强化品种市场监管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品种审定机构要结合种子执法年活动,加大已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和市场抽检种子的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力度,对问题品种和种子要依法进行严格查处,特别是对违规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品种,要责令停止该品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封存剩余种子,追回已经销售的种子,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注销相关品种审定,停止选育单位3年申请品种审定的资格,吊销非法生产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请各省(区、市)种子管理机构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品种选育单位,并将检查、清理的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于10月1日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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