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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须知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须知



第一篇: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须知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须知

一、非定点医院费用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单、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医嘱单)、单位证明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男职工的《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单、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医嘱单)、《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三、生育津贴及围产保健需提供的材料

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领取计划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原始发票、出院证或诊断证明等。

报销围产保健时需提供《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出院证或诊断证明。

以上费用由用人单位领取的,需提交用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由委托人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二篇: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须知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须知

一、非定点医院费用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单、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医嘱单)、单位证明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男职工的《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单、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医嘱单)、《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三、生育津贴及围产保健需提供的材料

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领取计划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原件、复印件,原始发票、出院证或诊断证明等。

报销围产保健时需提供《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出院证或诊断证明。

以上费用由用人单位领取的,需提交用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由委托人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备注:所有材料均用A4纸复印,可以复印在一起。

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领取计划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原始发票、出院证或诊断证明等。

通知

根据河南省医保中心关于《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含聘用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及围产保健、计划生育津贴

我院所有女职工(含聘用职工)在国家法定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并补助围产保健费用。

生育津贴及围产保健需提供的材料所需材料:

1、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网上下载);

2、《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

3、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领取计划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原件、复印件;

6、原始发票、出院证或诊断证明等。

所有材料均用A4纸复印,可以复印在一起。每月10号前交人事处1号房间。

郑州大学一附院人事处

2009年8月18日

第三篇:生育保险费用申报须知

生育保险费用申报须知

各参保单位在每月1-20日报送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单据,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申报住院分娩及产前检查费用的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收据、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的原件

住院: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

4、北京市户口人员:《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外埠人员:《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

二、生育津贴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及复)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及复)

3、《医学诊断证明书》(复)

4、《结婚证》(原及复)

5、《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一份)

注:在外埠发生住院生产当次费用申报时,还需

(1)提供外埠医保医院证明是外埠医保定点及医院等级的说明

(2)单位说明去外地生产的原因,盖公章

生育保险手工报销申报表填表说明

1、申报201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各类别参保人员均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2、门诊、住院请分别填写《申报表》;

3、表格中带﹡号项由医保经办人员填写,其他项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4、申报医疗费用时,企业应提交相关材料,详见《生育保险费用申报须知》;

5、门诊费用发生时间为最早就诊日期和最后就诊日期;

6、中药费包括:中成药、中草药;

7、检查费包括:常规检查、CT、核磁、B超、放射;

8、治疗费包括:治疗费、输血费、输氧费、接生费、麻醉费;

9、其他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和其他无法归类的费用;

10、如需申报生育津贴,请在报送医疗单据前备好《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第四篇:生育保险费用报销须知

生育保险费用报销须知

参保单位在每月1—20日及时申报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单据,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申报住院分娩及产前检查费用的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社会保障卡 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 原件

3、门诊:收据、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的原件 住院: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

4、北京市户口人员:《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复印件

外埠人员:《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诊断证明 复印件

二、申报人工流产及药物流产费用的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社会保障卡 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 原件

3、《结婚证》 复印件

4、门诊:收据、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的原件

住院: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

三、申报上(或取)环费用的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社会保障卡 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 原件

3、门诊:收据、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的原件 住院: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

注意:

1、报送单据时,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门诊、住院请分开申报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在所有单据之上(单据按费用发生时间排序),并以左上角对齐与报销单据装订。

2、领取退单请于每周五到二层东大厅14号窗口领取。

3、职工调动工作或单位减员之前务必先申请报销生育费用(在8号窗口说明、可提前审核结算)。

4、申请报销费用时需自行备好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以便办理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等业务时使用。

5、在外埠发生住院生产当次费用申报时,还需提供外埠医保经办机构证明是外埠医保定点及医院等级和单位盖公章去外地生产的原因说明。

过渡期规定:

本须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特别提醒:原宣武区规定诊断证明需提供复印件,从4月1日之后必须提供诊断证明原件。)

西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第五篇:西城区生育保险费用申报材料

生育保险费用申报须知

各参保单位在每月1—20日报送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单据,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申报住院分娩及产前检查费用的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收据、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的原件

住院: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

4、北京市户口人员:《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外埠人员:《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

二、申报人工流产及药物流产费用的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门诊:收据、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的原件

住院: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

三、申报上(或取)环费用的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收据、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的原件

住院: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

报送单据时,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附在所有单据之上,并以左上角对齐与报销单据装订。

西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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