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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变更申请 Microsoft Word 文档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变更申请 Microsoft Word 文档



第一篇: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变更申请 Microsoft Word 文档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变更申请

渭城区卫生局医政科:

我院因原诊疗科目(综合)与现诊疗科目不符,故申请诊疗科目如下:

1.预防保健科2.全科医疗科3.内科4.外科

5.儿科6.妇产科7.口腔科8.中医科9.医学检验科

10.医学影像科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窑店中心卫生院

2013年4月22日

第二篇: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卫生部卫医发[2007] 174 号第一次修订,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卫生部卫医政发〔2010〕55号第二次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03.01呼吸内科专业

03.02消化内科专业

03.03神经内科专业

03.4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血液内科专业 03.6肾病学专业 03.7内分泌专业 03.8免疫学专业 03.9变态反应专业 03.10老年病专业 03.11其他

04.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小肠移植项目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胸外科专业

04.05.01肺脏移植项目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心脏移植项目 04.07烧伤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4.09其他

05.妇产科

05.01妇科专业 05.02产科专业 05.03计划生育专业 05.04优生学专业

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其他

06.妇女保健科

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05妇女营养专业 06.06其他

07.儿科

07.01新生儿专业 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小儿消化专业

07.04小儿呼吸专业 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 07.06小儿肾病专业 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7.09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小儿免疫专业 07.12其他

08.小儿外科

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8.02小儿骨科专业 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8.04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其他

09.儿童保健科

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9.02儿童营养专业 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儿童康复专业 09.06其他

10.眼科

11.耳鼻咽喉科

11.01耳科专业 11.02鼻科专业 11.03咽喉科专业 11.04其他

12.口腔科

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 12.02牙周病专业 12.03口腔粘膜病专业 12.04儿童口腔专业 12.05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6口腔修复专业 12.07口腔正畸专业 12.08口腔种植专业 12.09口腔麻醉专业

12.10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 12.11口腔病理专业 12.12预防口腔专业 12.13其他 13 皮肤科13.01皮肤病专业 13.02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其他

14.医疗美容科

15.精神科

15.01精神病专业 15.02精神卫生专业 15.03药物依赖专业 15.04精神康复专业 15.05社区防治专业 15.06临床心理专业

15.07司法精神专业 15.08 其他

16.传染科

16.01肠道传染病专业 16.02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6.03肝炎专业

16.04虫媒传染病专业 16.05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6.06蠕虫病专业 16.07其它

17.结核病科

18.地方病科

19.肿瘤科

20.急诊医学科

21.康复医学科

22.运动医学科

23.职业病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23.03 放射病专业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 其他

24.临终关怀科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26.麻醉科

30.医学检验科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30.06其他 31. 病理科 32. 医学影像科 32.01X线诊断专业 32.02CT诊断专业

32.03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32.04核医学专业 32.05超声诊断专业 32.06心电诊断专业32.07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32.08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 32.10放射治疗专业 32.11其他

50.中医科

50.01内科专业 50.02外科专业 50.03妇产科专业 50.04儿科专业 50.05皮肤科专业 50.06眼科专业

50.07耳鼻咽喉科专业 50.08口腔科专业

50.09肿瘤科专业 50.10骨伤科专业 50.11肛肠科专业 50.12老年病科专业 50.13针灸科专业 50.14推拿科专业 50.15康复医学专业 50.16急诊科专业 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 50.18 其他

51.民族医学科 51.01维吾尔医学 51.02藏医学 51.03蒙医学 51.04彝医学 51.05傣医学 51.06其他

52.中西医结合科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 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 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2. 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 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4. 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5. 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代码 诊疗科目 注释

01.预防保健科 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 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 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 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 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第三篇: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须知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办理须知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凡需增设诊疗科目包括专病、专科、中心设臵挂牌,及首次开展临床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必须依法报经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严禁自行创设各类诊疗科目。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至作出行政许可总时限45个工作日(需专家评审所用的时间未计入)

管辖范围:设区市直属医疗机构及其设臵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100-1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100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中心(站)。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一式两份)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加盖红色公章)

(三)说明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

(四)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履历、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五)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七)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八)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特殊医疗项目(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应专业诊疗科目、放射诊疗科目等)申请增设诊疗科目时,应同时报送拟在该科目执业的医师(护士)注册申请材料。

(九)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日期与医务人员注册或变更日期应当一致。

受理增设诊疗科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有关人员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评审(评价)报告和有关规定,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设诊疗科目不予批准:

(一)拟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不能全部到位或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比例不合理的;

(二)医疗用房面积不能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或建筑布局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求的;

(三)与拟增设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相关临床或医技科室、人员、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四)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五)拟增设诊疗科目医务人员业务考试或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现场抽查不合格的;

(六)医疗机构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情形的。

对已被核准一级科目但未设臵相应二级科目的,执业时不得开展二级科目的诊疗活动。

按法律法规要求需要特殊许可的诊疗科目,其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因人员、设备、设施、建筑及其他辅助支持条件等限制,需降低执业条件的,应主动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注销部分不合条件的诊疗科目或机构,准予登记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撤销其相应专业诊疗科目或机构登记。卫生行政部门也应严格规范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将平时监督检查与核准变更、注册、校验、到期换证等相结合,对发现完全或部分不符合设臵条件的机构或诊疗科目,给予即时注销。

材料要求: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申请人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真实、规范、有效。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操作流程:

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或补正后受理)——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审定——核发

一、受理 受理标准:申请人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真实、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其它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人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之后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时限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和审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送复审人审核。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复核

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签署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制证、核发 工作标准:⒈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⒉归档文书完整、正确、有效;⒊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审核处室(或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文书(含:“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的制作并送交受理室,办理签收手续。相关申请材料及流程表由审核处室或单位负责存档。

(2)受理室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向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书,复印一份许可文书存档并登记造册。时限:批准之日起10日内

六、办理机构 监督机构 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卫生监督所

许可科地址: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2楼 联系电话:2667610 医疗科地址:厦门市集美盛光路687号 2667630

2、监督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监察局驻厦门市卫生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B栋六楼 联系电话:2077898 厦门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B栋五楼

第四篇: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 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

09.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眼科

11.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 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 13 皮肤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 其他

14.医疗美容科 15.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15.02 精神卫生专业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15.08 其他 16.传染科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6.03 肝炎专业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6.06 蠕虫病专业 16.07 其它 17.结核病科 18.地方病科 19.肿瘤科 20.急诊医学科 21.康复医学科 22.运动医学科 23.职业病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23.03 放射病专业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 其他

24.临终关怀科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26.麻醉科 30.医学检验科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 其他 31. 病理科 32. 医学影像科 32.01 X线诊断专业 32.02 CT诊断专业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32.04 核医学专业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32.11 其他 50.中医科 50.01 内科专业 50.02 外科专业 50.03 妇产科专业 50.04 儿科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50.06 眼科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50.10 骨伤科专业 50.11 肛肠科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50.13 针灸科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50.18 其他

51.民族医学科 51.01 维吾尔医学 51.02 藏医学 51.03 蒙医学 51.04 彝医学 51.05 傣医学 51.06 其他

52.中西医结合科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代码 诊疗科目 注 释

01.预防保健科 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02.全科医疗科

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 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 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 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

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口腔医学发展及实际工作需要,提高专科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建议,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口腔科的二级科目。现将修订后的口腔科(12.)二级科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修订后的诊疗科目口腔科(12.)12.口腔科

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 12.02牙周病专业 12.03口腔粘膜病专业 12.04儿童口腔专业 12.05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6口腔修复专业 12.07口腔正畸专业 12.08口腔种植专业 12.09口腔麻醉专业

12.10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 12.11口腔病理专业 12.12预防口腔专业 12.13其他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

(2007)

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

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

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

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 小肠移植项目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 肾脏移植项目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501 肺脏移植项目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 心脏移植项目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医学检验科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3006 其他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八、设置“重症医学科”的医院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严格科室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重症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和重症医学学科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

九、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重症医学科;相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重症患者的救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第五篇: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需要的材料

1、增设诊疗科目

(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说明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

(四)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所在科室、职务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五)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七)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八)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特殊医疗项目(如放射诊疗科目等),申请增设诊疗科目时,应同时报送拟在该科目执业的医师(护士)注册申请材料;

(九)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资料装订要求:

(1)复印件请统一用A4复印;复印在同一面上;(2)所提交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3)档案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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