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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须知



第一篇: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须知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材料

1、医院出生,未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提交的材料:

产科单位产妇的病历复印件(需院长签字、盖单位公章)和原始住院收费票据;未上户口的户籍证明信(盖村、派出所公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丢失、被盗、严重破损等情况需补发的,持如下证明材料:

产科单位产妇的病历复印件(需院长签字、盖单位公章)和原始住院收费依据;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上户口的户籍证明信(盖村、派出所公章);原《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同时登报废止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原版报纸。

3、对于家庭出生的孩子,申请提交的材料:

接生人员当时接生情况证明;亲子鉴定证明报告;村、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孩子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接生人员身份证明。

另父母亲以外的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母亲代办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提示:已经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禁止变更姓名等信息。

第二篇:关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关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一、医院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接产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及妇产科是否开具《出生医院证明书》的证明;

(2)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

(4)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二、家庭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到妇幼保健所领取亲子关系证明;

(2)接产人员证明(若由村级保健人员接产,必须提供保健员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

(3)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4)户口所在地卫生院证明材料。

(5)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咨询电话0952——6018314。

关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一、医院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接产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及妇产科是否开具《出生医院证明书》的证明;

(2)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

(4)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二、家庭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到妇幼保健所领取亲子关系证明;

(2)接产人员证明(若由村级保健人员接产,必须提供保健员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

(3)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4)户口所在地卫生院证明材料。

(5)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第三篇:呼盟二院《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换发办法(精选)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办法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由扎兰屯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签发。

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接收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应向孕产妇或家属告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提供的有效证件和信息,并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出生医学证明》。

3、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姓名;

(3)孕产妇健康手册。

(4)《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4、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4)孕产妇健康手册。

(5)《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5、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

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应严格核对患者本人和所持证件,杜绝各种形式的冒名顶替(近年骗保的冒名顶替情况居多,应严格核对身份证、医保证<或农合证等医疗保险证明>,一经发现冒名顶替,立刻上报有关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办法

1、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由扎兰屯市保健院负责换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无效《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包括:

①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按照要求使用钢笔或碳素笔;

②《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

③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④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⑤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⑥“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或涂改后盖章的;

3、自换发之日起原件同时作废,并由换发机构存档保留,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4、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的材料: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原发证情况证明;污损的旧《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婴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内容应根据证明材料提供的真实情况进行换发打印。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办法

(一)补发对象:

1、2010年7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由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补发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底。

2、2010年7月1日开始,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发对象由呼伦贝尔市保健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3、补发对象包括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和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

(二)补发办法:未办理户籍手续之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拆切按废证处理。

(三)补发所需材料:

1、丢失补办所需材料:

(1)申领人向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提出书面申请(填表)。

(2)并提交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助产单位证明、原签发单位证明)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公章)。

(4)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是否落户证明)。

(6)现住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7)登报声明原件。

2、非医疗机构出生的补办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证明。

(2)接产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

(4)辖区卫生院提供的调查核实证明。

(5)必要时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在本市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新生儿,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办法

1、在本市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新生儿,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由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

2、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姓名。

3)接生单位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4)原签发单位出具没有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5)超过2年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落户的证明。

6)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篇:《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

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号: 新生儿父亲: 身份证号:

产妇于年月日在北京妇产医院(自然分娩;剖宫产)一活(男婴、女婴),因不慎将《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现申请补办。

新生儿母亲签名:

新生儿父亲签名: 年 月 日

第五篇:《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

三、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三)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四)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

四、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申请后,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五、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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