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设立汽车电影院所需的资质
设立汽车电影院所需的资质
一、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要设立电影院,首先需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如朝阳区文化局)提出申请,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参考规定: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制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取得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根据规定,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开业钱,需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之后,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开业。
参考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四条 “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三、取得卫生部门卫生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1办理营业执照。
参考规定: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四、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在取得上述证明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注:经咨询海淀区文化委,设立汽车电影院与普通电影院所需要的条件相同,没有特特殊的规定对设立汽车电影院施加限制。
附件: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所需的材料:
一、申报条件
1有电影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二、申报材料设立放映企业申请书1份;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1份;经营场所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会计事务所所出具的资信证明、资格证明、财务状况证明;公司章程1份;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卫生部门卫生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二篇:资质所需材料
目录
资质延期及资质年检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
开发资质证书
公司章程
企业成立法定代表人任命批文和纪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工程技术负责人及财务管理负责人任命书
审计报告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件
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障证明
项目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土地证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房地产证复印件
项目开发手册
第三篇: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申办资质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申办资质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五条);
3、注册资金在50万人民币以上;(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五条);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五条);
5、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五条);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五条);
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申办资质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九条)
2、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3、企业章程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4、验资证明材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依据: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8、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9、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10、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九条)
11、工程、财务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九条)
办理时限: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颁发证件名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篇:设立分公司所需材料
设立分公司所需材料
设立分公司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五篇:分公司设立所需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0份。(加盖总公司公章)
2、总公司代码证正、副本各10份。(加盖总公司公章)、3、总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10份。(加盖总公司公章)
4、总公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0份。(加盖总公司公章)
5、总公司章程5份。(加盖总公司公章)
6、总公司原始验资报告5份。(加盖总公司公章)
7、总公司决定设立南宁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5份。(全体股东加盖私章并签字,加盖总
公司公章)
8、总公司给南宁分公司的拨款证明5份。(全体股东加盖私章并签字,加盖总公司公章)
9、总公司授权南宁分公司独立核算证明5份。(加盖总公司公章)
10、总公司授权南宁分公司办理南宁税务登记证的授权证明。(加盖总公司公章)
11、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0份。(加盖总公司公章)
1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份。(加盖总公司公章)
13、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14、分公司负责人的一寸相片2张。
15、分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
16、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4张,房屋所有者身份证复印件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