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物业公司是微利劳动密集型企业
物业公司是微利劳动密集型企业,对经管物业建筑面积大小起点要求高,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技术含量发展变化快,给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压力不断加大。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安居物业公司所经管的物业建筑面积规模较小、点面分散、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逐渐进入大修期,形成岗位总量比常规配置要多,人员规模慵肿机构职能重复, 造成公司员工薪酬偏低,而社会市场劳动力成本居高不下,员工工作积极性受到冲击,影响了公司的效能水平。要转变这种不利的局面,除要增加经管物业建筑面积外,须设法加强基础管理建设、优化岗位结构、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公司全员劳动工作效益。
工程部作为物业公司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日常物业正常运转的关键职责,物业机电设备设施的安全、连续、平稳地运行是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开展的基本前提,工程部的主要工作:一是承担日常物业机电设备设施正常运转、二是对房屋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三是对房屋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改造,根据目前公司人力资源的状况和所管理服务的物业及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拟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程部的工作:
一、整合人员组合、优化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工程部下设运行操作值班组和巡检维修机动组,各施其职。
1、运行操作值班组负责所管辖物业机电设备设施日常运转、监控工作。一方面正确规范使用操作各类物业机电设施设备,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以有效地延长各类设施设备的物理寿命周期,降低设施设备故障的修理费用;另一方面实行交接班制度和值班巡视记录制度,加强设施设备运行中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按规定的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通知巡检维修机动组处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理清责任改进工作,提高机电设备设施安全稳定可靠运转无故障率。
2、巡检维修机动组负责所管辖物业房屋机电设备设施日常定点定期巡检维修养护计划及更新改造和业主客户零星临时修理工作。通过科学安排管理巡检测试房屋机电设备设施的重点部位、时间间隔周期,及时发现各种各样的故障苗头,主动采取预防性和改善性维修措施,将突发性故障和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设备设施的可靠性、稳定性,以减少设备设
施突发性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二、做好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根据公司多年实际维修保养工作经验,结合设施设备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地优化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周期结构,延长设备大、中修间隔的周期时间,节省设备设施大、中修的平均费用,在业主心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公司工作开展赢得优良氛围。
1、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是微利型的经济实体,节约每一元钱开支是一项长期性的硬任务。工程部应对常用维修用的零备件采购,贯彻落实货比三家,实施价格预算报批审核手续。建立长期供应商合作渠道关系,以大幅度降低维修零配件的成本。日常小维修注意修旧利废,变废为宝。购置必需的维修保养工具和设备,小修工程由部门组织力量管理完成,提高内部维修施工管理能力。
2、建立物业设施设备的相关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各类物业设施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是正确使用、维修、保养物业设施设备工作的基础,收集、整理、保管历年维修、保养、改装、新增物业设施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是使工程部工作更上一个台阶的必要条件。所有设施设备都要规范地建立技术档案卡帐,分类细化记录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情况,做到对所管理操作的物业设施设备状况中心有数,遇事能及时应对、排除故障,提高物业服务的保障水平。
3、加强物业设施设备大修外包的管理。选择技术能力强,资信信誉好,服务质量有保证,维修价格优惠的承包商。明确维修服务的技术指标标准,落实专人监控跟踪外包设备的维修保养的全过程,保全维修过程的记录资料,对维修保养效果定期进行评估,以优化选择更新各方面条件更适合本公司要求的外包商,提高外包维修保养的性价比。
三、做好房屋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业主客户都不愿意出钱对自己房屋内的各种大型设备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给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埋下安全隐患,容易形成各种突发安全事故,因此,工程部要根据具体掌握的设备设施情况,经常及早地告知业主客户知晓,宣传因此带来的严重后果,督促业主客户引起高度重视,配合工程部
进行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
第二篇: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哪些条件?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原核定征收办法中“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并同时废止国税发〔2000〕3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需要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也就是说判断小型微利企业必须从是否符合下列四个要件进行判断,即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雇佣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上进行判断认定。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二)“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三)“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四)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要求。
这里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上,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原核定征收方法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相关指标的认定,需要在终了时,才能进行断定。针对上述四个要件尤其是后三项要件的分析,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额。如果企业在2008年以前成立的,上不属于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的实行查账征收并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企业,也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因而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在本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并按法定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篇: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
徐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标准
基本标准
1、是否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是否经备案抽查合格,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违章搭建的行为。
2、是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4、是否按规定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消控室管理和应急处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7、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8、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9、单位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气)焊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和现场监护制度。
3、是否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0、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自查自纠标准
1、严禁在住宅或出租房屋设置生产加工企业,宿舍、生产、库房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同一建筑时,应采取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住宅部分应有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2、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一般不应少于2个,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窗口、阳台等部位严禁设置封闭式金属栅栏。
3、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货物。
4、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应设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配件应齐全,且有充实水柱。
5、场所内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不应被遮挡。
6、场所按照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至少配备2具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地点,不影响安全疏散。
7、车间、员工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管保护。
8、车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动用明火作业。
第四篇:小型微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第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第五篇: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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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录
• 满足的条件• 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 2010年优惠政策
满足的条件编辑本段回目录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2010年优惠政策编辑本段回目录1、20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0年纳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2010年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