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交通处理办法
① 医院证明,就是俗称的病假单。如果伤者和医生存在某种非正常关系的话,肯定是可以开具的,至少可以比平常所开具的天数多一些,但是要建立在真实有效的基础之上。病假单可以查到哪个医生开具的,日后如果上法院,我可以要求法院调查其真实有效性。而且一般来说,现在的医生不太敢多开病假天数的。
② X光片,同理,上法庭的话,可以要求法医看新伤、老伤。这点倒是一点不用担心其弄虚作假的。
③ 误工证明、劳动合同,这就是需要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证明其是在职职工,是有着正当职业的合法劳动者,并不是社会闲杂人员,无业游民。这是完全可以查询的到的。
④ 所得税证明,这是关键,有可能对方有能力,有办法可以搞得到假的用人合同、误工证明、收入证明,就算全都拿到,但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所得税证明,如果对方拿的再多,开价再厉害,如果提供不了税单,我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要求诉诸法庭,法院认定的标准就是所得税证明。在上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超过部分是超额累进法进行计算,如果对方单位存在偷税漏税现象的话,那只能说是对方的漏洞,而不是我的过错,而且法院会根据全市最低生活收入(在职职工),或者按照领取社会失业救济金的标准进行裁决。这样就从根本上见小了了被对方讹诈的可能性。如果的确属实,那保险公司也会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额度之内进行赔偿,举个例子,比如说,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的话,赔偿对方的车辆及人伤上限就是20万。
第二篇:处理交通违章的40个办法
处理交通违章的40个办法
交通法规
处理违章的方法有很多,编辑在这里一一为大家列举:
1、遇到这种情况,民警在处理时,要做到依法、文明、有礼、有节。
①热情接听电话,主动汇报违章情况,征求意见,取得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②以正在执行公务为由婉拒电话。如:“对不起,工作制度规定,执勤时不能随意接电话,如果领导有事,我叫XXX,请他直接将电话打到大队分指挥室,电话号码是88087944.”然后,请驾驶员和随车人配合,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先行滞留驾驶证,请其到队部处理。
2、遇有拒不承认自己违章或违章后逃跑的,怎么办?
①耐心解释。如:“同志,你开车(骑车)有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违章了,而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注意发现和查纠违章。如果你对我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到我们上级机关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②寻找见证人,以事实证明其违章,并制作询问记录,依照程序按章处罚,且在存根上注明情况。
③对违章事实存有争议,且情节轻微的,教育后放行。
④违章后逃跑的,一是记下车号,将违章地点、时间记录在案,有见证人的请见证人签字证明,事后处理。二是通知前方执勤民警查纠。
3、遇有违章者以别人违章为什么不管,偏偏管我,而拒不接受处罚时,怎么办? ①告知。如“同志,我正在处理你的违章,结束后才能去查处别的违章。如果没有处理完,我就去查纠别人的违章,不仅显得
对你不尊重,而且还延误了你的时间。你认为别的违章应该去纠正,这是对的,因此就请你配合我尽快处理完你的违章。”
②耐心解释。对任何违章都一视同仁,无任何偏见。
③对仍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采取滞留证件、暂扣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4、遇有违章摊贩、残疾人机动车等被纠违后,缠着民警要饭吃,怎么办?
对摊主、残疾人进行耐心说服教育,指出确有困难可以找有关部门解决,但不能以此作为违章设摊、营运的理由。如:“你的处境我很同情,但这不能成为违章的理由。现在政策对你们有许多优惠,可以找有关部门解决,合法经营。我相信,只要通过你的努力,生活会好的。另外,我的执法是受法律保护的,你再纠缠我,就是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违法的。”经过说服教育无效的,及时向领导汇报,请求帮助;构成妨碍公务的,通知110或移送派出所处理。
5、遇有拒不出示驾驶证的,怎么办?
耐心做好说服劝解工作,切忌到驾驶员的衣袋或包中去找驾驶证。如“我作为一名交警,法律赋予我检查证件的权力;你作为一名驾驶员,交通法规规定你必须接受检查。如你不出示驾驶证,就是不配合执法,不服从管理,是一种阻碍执行公务行为。况且,你不出示驾驶证,我们也无法知道你有没有驾驶证;如果没有驾驶证且是无证驾驶,还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你作出扣车和拘留的处罚,那问题就严重了。因此,请你服从管理,出示证件,接受检查。”经过教育,驾驶员仍拒不出示的,报领导批准后,暂扣车辆,将驾车人带回队部处理。
6、遇有违章者指出态度不好或没有敬礼等,怎么办?
如果确实存在态度不好或其它问题,应立即道歉。如“谢谢你对我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我现在就改正并向你敬礼,表示歉意。”但同时指出违章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坚持依法纠违。如果是违章者故意刁难,道:“对不起,你如果认为我态度不好,可以在违章处理结束后到我的上级部门去反映或投诉,我的警号是……。”在处理完毕后,如有目击者,要把现场目击者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法留下,以便于调查情况。
7、遇有纠正违章时招致群众指责、围攻等,怎么办?
如果确因纠违方法或言行不当等引起群众指责,甚至围攻,当事民警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同时要消除特权思想,勇于向群众道歉。如面向当事人说:“对不起,刚才大家的提醒使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现在我向你敬礼,表示歉意。”随后面向群众说:“大家的批评监督是对我的关心和爱护,我向大家敬礼,表示衷心感谢。现在还请大家帮我处理好这起违章。”如果是因驾驶员的蛮横无礼,不服从管理,群众又不明真相,而招致群众指责。执勤民警要向群众出示证件,指出该违章者违章事实,让群众明白真相,争取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经过工作,群众情绪还较为激动时,一方面及时向领导汇报,请求支援;另一方面,想方设法将违章者带离现场,缓解矛盾,避免激化。遇到这类情况,执勤民警一定要沉着冷静,牢记纪律要求,保持自身良好的形象。切不可在公开场合与违章者或群众发生争执。
8、遇有纠正处理违章时,群众围观影响交通,怎么办? ①就近转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②根据违章者的违章行为,迅速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③对围观群众进行劝说,请大家不要影响交通,注意交通安全。
9、遇有纠正违章中,遭违章者谩骂或推搡殴打时,怎么办?
保持冷静和克制,先对其进行警告,同时争取群众支持。如:“住手(住口)。你违章已经错了,谩骂、推搡殴打警察更是错上加错,甚至是犯罪行为。瞧,这么多群众都看见了。他们不仅会为我作证,而且更会协助我谴责和制止你的行为。”对违章者不听劝阻,继续谩骂或推搡殴打的,要注意收集有关据,及时向上级报告,在民警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必要防卫措施的同时,通知110协助将其带离现场,并依法对其做出处理。
10、遇有外地驾驶员不肯到银行缴纳罚款的,怎么办?
向违章者解释清楚,到银行缴纳罚款是目前罚缴分离的一种形式,是法律的规定,我们必须遵照执行。然后向其讲明交款银行的具体位置、行走路线。如果驾驶员到银行交纳罚款确有一定难度,提出愿意当场接受罚款并签字的,可以按规定收缴罚款。
11、遇有行人违章后,不接受罚款或不出示身份证的,怎么办? 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说服教育对方出示身份证接受处理。
②对方拒不接受处罚也不出示身份证的,立即向上级报告,请110协助,查明身份,依法处理。
12、遇有骑车人违章不愿接受处罚,声称有急事,强行推着车子走,怎么办?
要视情处理,对确有急事并愿意出示身份证件的,可记录其单位、地址,事后再处理;如果是口称有急事但不肯出示身份证件的,应教育其接受当场处罚。拒不接受当场处罚的,应暂扣车辆,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告知其到大队接受处理。
13、遇有违章者不要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怎么办?
①违章者承认自己的违章行为,并在民警告知后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愿意接受处罚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但为了赶时间、图省事又不要这些法律文书和单据就走。这种情况下,应向当事人讲明理由,一并交给当事人。
②当事人虽然接受了处罚,但感觉处罚太重,心理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如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罚款单据、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在处罚决定书或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有见证人的请见证人签字证明,上交大队保管,或采取邮寄方法寄给驾驶员本人。
14、遇有驾驶员不接受处理,动手抢驾驶证的,怎么办?
头脑要冷静,对驾驶员进行严肃批评,同时责令将驾驶证交出来。但语言要文明。如果不听劝告,告之其后果,向上级报告,要求110协助,带离现场,事后处理。
15、遇有军车违章驾驶员不服管理,怎么办?
①向驾驶员讲明道理,请其注意维护军队形象,自觉服从管理。
②如果驾驶员继续无理纠缠的,用抄报单形式记录驾驶员车号、姓名、单位后放行。事后由大队联系处理。
③为维护军警关系和形象,执勤民警遇到此类情况要尽量避免与部队驾驶员发生冲突。
16、遇有领导乘坐的车辆违章,怎么办?
对轻微违章,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立即放行。如“驾驶员同志,为了领导的安全,请您不要违章行驶,祝你们一路平安。”对严重违章,指出违章行为,记下车号后放行。然后,向中队或大队报告情况,事后由大队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17、遇有特种车辆违章,怎么办?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只要驾驶员能够保证行车安全,不予查纠。但特种车辆非执行紧急公务时违章,驾驶员往往会认为自己驾驶的是特种车,存在特权思想,此时应当予以查纠,并视情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同时向上级报告。
18、遇有纠违后,违章者声称“不就是要钱吗”甩出钱就走了,怎么办?
象这样的违章者,一般心胸窄、脾气躁,对交通民警的工作缺乏理解。遇到这种情况,执勤民警要保持冷静,将其劝回,耐心讲解违章的危害,处罚的目的,批评他不文明举止,让其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对经教育后,仍坚持原先态度的,在罚单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有见证人的请见证人签字证明,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事后将罚单和多余钱上交队部保管或通过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处理。
19、遇有违章后自称有关系、有后台的,怎么办?
这样的违章者,一般态度较傲慢,说话口气大。执勤民警应沉着耐心地给违章者讲道理:一是要指出其违章行为的危害性,依照交通法规,应该接受什么样的处罚要说明,对违章者处罚的目的,是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违章者负责,让违章人吸取教训,增强法制意识。二是要表明,执勤民警不仅严格执法,而且公平公正执法。对违章者,无论是熟人、陌生人都一样。然后坚持原则,按规定处理。同时要注意文明礼貌,避免与其发生矛盾。20、由于民警原因而遗失被暂扣证件的,造成群众有意见怎么办? ①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②积极为当事人补办有关证件提供方便。③补牌证所需费用由当事民警承担。
21、遇有驾驶员或随车人在违章现场送物送钱的,怎么办?
驾驶员或随车人在违章现场送钱送物,目的是为了逃避处罚。遇到这类情况,执勤民警要讲明纪律,严辞拒绝,依法对违章者进行处罚。但不能因为其送物送钱而加重或减轻处罚。对当场确实推辞不掉或遇到丢下钱物就驾车离去的特殊情况,注意记下姓名、车号等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将所送物品上交队部,事后与其人或单位联系,退还钱物。
22、遇有因急病、急事等违章的,怎么办?
当事人因急病、急事等违章被查后,情绪激动,甚至大发脾气。执勤民警要理解当事人的心情,避免与其发生争执。在处理时要突出一个“快”字。如是轻微违章教育后立即放行;如果无驾驶证、行驶证的,按照规定暂扣相关证件车辆,并另联系车辆将病人送往医院或目的地;如果情况特别紧急,交通又拥挤,可用警车护送,确保以最快速度赶到目的地。
23、遇有交通管制时,对有紧急公务的领导车辆或送病人的车辆等需要通行的,怎么办? ①向大队分指挥室请示汇报,征得领导同意或按领导的要求办。
②告诉其注意事项,让其通行,必要时提供警车开道护送并与沿路民警说明情况,确保其通行。
③确实无法通行的,必须耐心解释清楚,告知绕道线路。
24、遇有由于民警原因,导致违章者反复往返引起不满的,怎么办?
首先应向违章者赔礼道歉,稳定情绪,取得谅解,并想办法尽快帮助解决问题,消除不良影响。
25、遇有客车超载,驾驶员车主拒不接受处理,并鼓动乘客围攻交警的,怎么办? ①应立即将司机、车主与乘客分离,以免其继续鼓动乘客闹事。②向乘客讲清违章的严重性和可能导致的后果,稳定乘客情绪。③向上级汇报,迅速联系车辆驳载或转载,确保乘客安全、及时抵达目的地。④收集有关证据,对驾驶员、车主妨碍公务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26、遇有监督、采访或暗访时,怎么办?
①正常工作,坚持规范、文明执勤、执法。如有违章行为,应予纠正,并请注意安全,一般不作处罚。
②如有采访和检查工作的要求,可请其出示采访证和其它证件。
③如执勤、执法中确实有不足之处被指出,要虚心接受,表示欢迎监督,立即改正。④对采访一般工作情况应积极配合,但对敏感问题、难以回答的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婉言拒绝。如“对不起,我们有规定,接受采访需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随后向领导报告。
⑤不论遇到什么样的情况,都不要发生争执,不要造成群众围观。
27、遇有违章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遗失的,怎么办?
由驾驶员书写违章时间、地点、何种违章、凭证丢失的原因并签名,经核对属实后按章处罚,并让其在登记台帐上签名。
28、遇有事故当事人千方百计托关系、找人说情的,怎么办?
①热情接待,将所提要求、情节进行登记,并让其放心,我们一定会公正处理。②对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明确告之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并婉言拒绝。③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秉公执法,按责论处。
29、遇有依法定责后,事故当事人组织家属无理取闹的,怎么办?
①闹事情节轻微,不足以依法追究责任的,注意发现家属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并尽力做好其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通过该“主角”去做其他家属的工作。
②通过“主角”做工作无效的,可以通过所在地镇(乡)政府、居(村)委和派出所有关领导进行劝阻,平息事态。
③如果闹事行为发展成殴打民警、殴打围攻另一方当事人,应请110对组织者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过激行为蔓延和事态扩大。
30、遇有事故当事人自恃有后台,多次通知不来接受调查询问或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①当事人经多次通知不来接受调查询问,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经批准,可依法采取传唤措施,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②在法定调解期限内,经两次通知无故不参加调解的,记录在案,视为放弃调解,并依法进行终结,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接到群众报案,遇有交通违章、事故不属本辖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怎么办? ①认真记录,并立即转告所应管辖单位,同时向群众讲明违章肇事地点的管辖单位及联系方式及我们已转告管辖单位前往处理。
②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指派执勤民警或事故民警先期赶往现场处置,同时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③未明确辖单位的,在先行勘察、处置现场完毕后,待上级机关明确管辖单位后将有关材料移交管辖单位。
3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违章者或肇事者家属、朋友前来了解情况怎么办?
正在调查和尚未审结的案件,属于严禁泄露的公安机密,对于一切非直接承办案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保密,不准泄露。遇有违章者或肇事者家属、朋友等前来了解情况的,应当严守机密,宣讲纪律,做好解释工作:“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按照规定,我们不可以泄露有关案情,请你见谅。”对仍纠缠不清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33、在办案过程中,有人为当事人说情怎么办?
①严格执行上级机关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拒绝说情者的游说。
②坚持依法办案、依法办事。说情者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要坚持原则,并对说情者讲明利害关系,要求他配合我们开展工作。
34、在工作过程中,遇有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宴请送礼表示谢意的怎么办? ①婉言谢绝,表示感谢。
②向当事人(请客送礼宴请者)说明这是公安机关纪律所不允许的。③对于主动赠送的锦旗、镜匾等精神鼓励性的纪念品经请示同意后收领。
35、群众机动车因违章被拖,群众有意见怎么办?
告知群众机动车被拖,这是交警部门根据公安部45、46号令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市政府法制局提起行政复议。
36、接待办事群众过程中,群众情绪激动怎么办?
接待群众过程中,群众情绪激动,民警要态度热情,以礼相待。请来人简要说明事由,不能因为群众情绪激动或表达能力差,表述不清事由,而表现出不耐烦;或者在没有完全了解事情全过程,只听其中一点,就擅自打断群众讲话,引起群众不满。在接待过程中,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的做出处理,属于管辖范围的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要做好说明,建议其到有关部门反映。
37、遇有外国人违章、肇事怎么办?
对于外国人违章,一般以教育为主。对于无理取闹的,应立即向大队报告,请有关部门前来协助处理。对于外国人交通肇事,应立即向大队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支队事故处和市局外事部门前来处理。在处理外国人违章和交通肇事的过程中,民警要切实注意维护中国警察的形象和尊严,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38、交通保卫(警卫)工作中,需要机动车改道、靠边礼让,群众有意见怎么办? 对一些群众对机动车改道、靠边礼让有意见、发牢骚、讲怪话,甚至在语言上进行辱骂,民警一定要克制,耐心做好宣传解释,要求群众给予配合。对于个别情节恶劣,已明显妨碍执行公务的,要报告大队通知110前来处理。
39、前往单位联系工作,遭到冷遇或拒绝配合怎么办?
遭到冷遇或拒绝配合的,不能以冷对冷,态度蛮横,出言不逊,或者在今后打击报复,故意刁难,要了解受冷遇或拒绝配合的原因。属于以往工作失误或个人缺点错误,造成群众有意见、成见的,应主动检讨承认失误,取得谅解。一时搞不清被拒绝原因的,可暂时回避,待了解清楚后再上门;对于群众误解的,要详细解释,做好说明。对于故意回避,不配合执法的,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执法措施强制执行。
40、在办案过程中,遇有当事人在言语上故意挑衅、发难怎么办?
①头脑冷静,以理服人。对于当事人采取言语挑衅、发难时,要沉着冷静,克制自己,尤其是与当事人一对一时,民警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语言和行动,切忌感情冲动,采取不妥措施。②严正指出对方的错误,如:“你如对案件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但不能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如果对我的工作有意见,可以向我的上级去反映。”对方如仍旧置之不理的,立即向主管领导或分指挥室报告,必要时请110巡警协助处理。
第三篇:交通事故保险处理
交通事故保险处理
协助处理交通事故保险,最大限度维护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提醒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做好以下几步。
1、保护好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保护好事发第一现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交管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勘查。
2、酌清责任。最好先明白在事故中负不负责任,再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肯定负责任,不管责任大小,都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肯定不负责任,就不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这将决定您明年续保时能不能得到安返。当然,在较大事故中,是肯定要通知保险公司的。
3、及时报案。这时,您要做的是,带上您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如果被扣就不用带了);开上受损的车到您的保险公司;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协助保险理赔人员查检出险车辆。
4、寻求定损。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并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定损后,会给您一张《定损单》,一定要留意:
1、不要遗漏修理;
2、注意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车时不够用。如果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够用。如果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车,您就不必管修理费定的高低——反正修理厂保证把您的车修好,若修不好保险公司得负责任。
5、及时修车。送车时要拿上《定损单》,把它和车一起交给修理厂。修理厂将按照《定损单》上所定项目修车。车修好后,您可以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把自己的车提回,同时索要加盖修理厂公章的《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
6、开具事故证明。您拿着对方车的修车发票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通队结案,得到一张加盖交通队公章的《事故证明》,也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证件。
7、递交单证。您将准备好的《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事故证明》、《赔款结算单》到保险公司理赔部,就可以等着领赔款了。
8、领取赔款。大约在一星期之后您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公章,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
9、如果涉及车损并致人身伤亡事故的,除以上证明之外,还应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终结书。县级(含)以上医院做出的伤者诊断证明。残疾者的法医评残鉴定证明,死亡者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收据、工资收入证明、派出所盖章的家庭情况证明及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需要对保户做特别提醒的是,请务必在事故结案工车辆修复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各种索赔单证交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否则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在各项手续齐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10天一次结案赔偿。
最后,对于酒后驾车、无证驾车、无有效驾驶证、检验不合格车辆、保险车辆托带未保险车辆、交通肇事逃逸以及被保险人骗陪或故意行为等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1)首先,不用承认自己对事故负有责任,也不要接受任何责任。只要把警察要求的各项事宜做到就行了。
(2)记住,法律要求你立即停车。声称自己对已涉及事故一无所知绝对不是个理由。所以要立即在离事故现场尽可能近的地方停车。如果没有人受伤,将车开出车流,但是要记住发生事故时汽车的痊置以备进行事故报告。对任何受伤人员都要进行任何可能的救治,提供必要的急救并呼叫救护车。如果有人受重伤或身故,你还得报告警察或交警,如果不妨碍交通,就不要移动汽车,即使实在要移的话也要标出原来的汽车位置。
(3)立即记下所有目击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否则以后你
可能就没有找到目击者的机会了。
(4)如果事故不严重,佻就不必要留在现场。但是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警察。报警时要带上自己的驾驶执照。
(5)如在事故中有人身故,不要耽误,立即向你投保之保险公司的索赔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6)记录下面的详细情况身故发生的日期和时间;身故发生的地点;另一车辆驾驶员和车主的姓名和地址;另一车辆的车号和型号;另一车辆的保险公司名称;另一车辆的汽车车辆保险号;受伤人员的姓名和地址;目击者的姓名和地址;现场警察的姓名和所在警局。
第四篇: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部分行政办公及综合治理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文管理
工作,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文书,是传达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发布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洽商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简洁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文及各单位报公司公文。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各部门公文处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换时,要做好工作交接,并在总经理办公室备案,以保证公文处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类别
第八条公司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调配干部。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求备案,答复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对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
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公司公文划分为“文件”和“签报”。
(一)“文件”是指《XXXXXX公司文件》。
(二)“签报”是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问题或报告工作的一种形式。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公文应按规定标明密级。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二)公司发文标识为“XXXXXX公司文件”。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三)发文字号由公司代字“中港”、各部门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第二部分行政办公及综合治理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四)“请示”行文应当在首页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姓名,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采用前置介词结构形式,通常使用的介词是“关于”。
(六)主送单位指公文的受理单位,应使用全称和规范化简称、统称。应当根据办文意图及受文单位权限确定主送单位,不要多头主送和越级主送。
(七)附件指随文附上的有关照片、图表、统计数字及文字资料,是对正文的补充与参考。公文如有附件(不包括被批转、报送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被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应随同下发,但不必标明“附件”字样。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均应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以公司领导签发的日期或会议通过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年、月、日要完整,不能省略。
(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明。
(十一)公文主题词(见附件 1)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标注。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二)抄送(报)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一条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二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见附件 2。
第十三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X297mm),左侧装订。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各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各部门依据部门职
责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单位的相关部门行文;行文时,需采用总经理办公室统一拟订的式样,加盖部门印章但不得使用“XXXXXX公司文件”用纸。
第十七条凡是向上级单位请求请示和批准的函件,一律使用“请示”文种。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项请示只限一个问题,不得把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没关联的问题放在一项请示中;工作请示要按级请示,不能越级请示,特殊情况越级请示,必须同时抄报直接主管部门;一项请示一般只限主送一个上级单位,如需其它单位协助或知晓的事项,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各部门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九条同级党、政、工、团可以联合行文。党政之间不能相互行文。
第五章发文管理
第二十条发文办理指以各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发文流程为:承办人拟稿(填写发文稿上各项内容)
承办人所在处(室)领导签字—>部门领导核签—>主办部门会签有关部门—>总经理办公室核稿—>公司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登记编号—>文印人员打印—>
清样—>承办人校对并签字缮印—>用印—>主办部门封发。
第二十一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稿面整洁,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及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
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
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
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 拉伯数字。
第二部分行政办公及综合治理
(十)应附来文和必要的相关文件、资料。
(十一)承办人根据需要,确定主送、抄报、抄送单位,标明正文和附件印
数。
第二十二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
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 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三条会签文稿均由主办单位送转会签,以会签部门领导签字为有
效;会签中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协商一致后送总经理办公室报公司领导。需要外 单位会签的,由主办部门指定专人承办;若外单位对会签稿有重大修改,应重新 送公司领导审批。外单位送我公司会签的文稿,由主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按发文程
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文送公司领导签发前,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 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五条上行为,应采用“XXXXXX公司文件”用纸,一
般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以公司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领导分工,由主 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领导签发。公文文稿,一经履行签发手续即为定稿,具有正式文件的效用。
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各部门不得以公司名义发文。
第二十六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总经理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同意、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签发。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缮印,使用“公司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文件”用纸,续页使用 A4 白纸,标题字体为小 2 号宋体,正文字体 为 3 号仿宋体。
(一)公司发文由承办人负责校对,校对人要对所交文字负责,校对后称本
人要在发文稿纸“校对人”栏以及所发文件的每一页样稿上签字。
(二)上行文或其他重要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进行二校。
第二十八条办理“签报”使用“XXXXXX公司签报用纸”,注明报送的领导,阐明所需签批事项,送总经理办公室登记、编号,并由总经理 办公室呈主管或分管领导原件批回。“签报”必须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不加盖印章。“签报”原件有总经理办公室留存归档。签报续页使用 A4 白纸,字 69
体为 3 号仿宋体。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程序。
第三十条签收公文应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单位查询。
第三十一条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文号、发文机关、来文日期、收文编号等逐项填写清楚。一般事务性来文可视情况确定是否登记。
公司收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分办;各部门收文,由
各部门负责拆封、登记、分办;注明领导亲启件,送领导本人或其秘书签收。上、下级单位送领导亲启的信函由领导本人拆阅。
第三十二条收到公文,总经理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
应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分办公文,应当分清主次缓急,分清阅件与办件,优先处理紧急重要的公文
和需要办理的公文。凡送部门分办的公文,应及时办理,需请示领导的事项,应 当先提出处理意见后再请示;主送各部门的公文,由各部门承办。
第三十三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总经理办公室根据文件内
容及部门职责提出处置意见,分送公司领导批示或送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 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应由本单
位办理的公文,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应当送公司领导批示或阅知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上级国家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
(二)涉及公司全局利益或局部重大利益的事项。
(三)无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需要领导批示的事项。
(四)特别紧急的需要领导批示的事项。
(五)领导亲自交办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领导批示或阅知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
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说明。对领导的批示意见,应当在文件批转处理单上简要签注承办的结果(如已办复,则注明复文号与复文 日期)或有关建议或意见,并签注姓名和日期。涉及紧急或重大事项的,应另外 通过其他方式迅速报告、请示领导或转告有关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 第二部分行政办公及综合治理
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迅速退回总经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
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公司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七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第三十八条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催
办。对紧急公文应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应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九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
卷)、归档。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公文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十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互相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
行分类管理(立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并能正确反应本部门的主要
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一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
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二条本部门领导兼任其它部门职务,在履行所兼任职务的过程中形
成的公文,由其兼职部门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的平时立卷工作。每年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已收集整理的案卷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制作、保管的与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照片、录像带等
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统一交归总经理办公室,不得私自留用。
第四十五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所用字迹材料应耐久,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水笔进行书写,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所用纸张必须符 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上级单位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公司领
导或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如需翻印受控文件,应当办理受控文件复制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公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并经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
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 失、不漏销。
第五十一条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
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原《XXXXXX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
1.《公司公文主题词表》
2.《公司公文格式》
3.《各单位规范简称表》
4.《公司发文泛指单位一览表》
5.《公司各部室发文字号》
6.《公司发文稿纸式样》
7.《公司发文版头及发文字号格式》
第五篇: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我局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垣河务局机关行政公文是我局行使黄河水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施行行政性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全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局属各部门,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治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新乡河务局常用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三)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汇报交办事项的结果等。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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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六)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缓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单位、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2000〕649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时限要求;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答复有关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文件,发文字号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局机关发文代字分别为“长黄”、“长黄组”,以行文先后顺序编号,如:“长黄〔2006〕3号”,其中,“长黄”代表“长垣河务局”,“〔2006〕3号”为2006年第3号文件。
凡使用“长黄”作为发文代字的文件,须有领导授权或委托后方能使用(其底稿交办公室保管),“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用标点符号。注明的附件和实际所附的文件、材料名称完全一致。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要压在发文日期上,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成文时间,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九)公文一律按要求标注规范的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上报的公文要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姓名分列红色反线之上的左右两侧,发文字号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右空一字。
(十一)“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如向系统内上级机关报送请示,只需标明内线电话即可;向地方部门报送请示,则需标注公网电话。
(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一条公文用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密级、紧急程度和“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签发人的姓名用3号楷体字,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主题词的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除此之外,公文的其他部分均使用3号仿宋体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某297mm),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左侧装订。底稿用纸亦要采用a4型纸。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
第十四条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应逐级上报或下达,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明确提出请示的内容;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是阅件,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七条普发性公文,应写为“机关各部门、局直各机构”向各部门发文。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呈签、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十九条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二十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精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机关各部门必须使用局统一印制的发文处理纸,并按要求在发文处理纸上填写标题、发文代字、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份数、拟稿单位、拟稿人、日期、附件名称、主题词等。根据实际需要,标注文件的密级和紧急程度。如属“请示”,应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标注在发文处理纸上。
凡发文处理纸上已写明的内容,如发文字号、标题、日期、附件等,均不要在底稿上出现。
底稿页面设置应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即上边距37mm,下边距35mm,左边距28mm,右边距26mm。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述语要准确,做到前后一致。引用公文应当先引制发机关和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并加上圆括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严禁用“05年”代替“2005年”等类似现象的发生。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规范化简称因为已经约定俗成,不必注明。
(八)主送和抄送单位名称要规范;全称、简称要准确,在同一文件中繁简应一致,隶属关系和层次要分明;标点要准确,同一性质和级别的单位之间用顿号,其他用逗号或分号。
机构名称规范:“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规范简称为“黄委”,“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河南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新乡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长垣河务局”,严禁使用“省局”、“市局”、“县局”的说法。
(九)供领导审签发文的阅件要齐全,如,复文一般应有对方来文和与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随文印发的附件,要用全称写在附件栏内,两个以上附件要分列序号。附件必须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不得擅自装订成册,封皮及内容应为普通a4复印纸,不允许使用硬纸。
第二十一条签发文件
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单位部署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文件,由主管领导审定,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文件由主管领导签发。如单位一把手担任非常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的文件则须由一把手签发,主管领导审稿后在“会签”栏填写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文稿一经签发一般不再改动。发现个别误差,由办公室负责订正。如需改变原意,须重新请示原签发领导。
第二十二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三条草拟、修改和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纯兰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领导批示文字和其他签署意见的文字不得越过装订线。主办人员应主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发文程序
(一)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或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发文程序:
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领导签发→办公室秘书核稿→打字室缮印(拟稿部门校稿)→办公室盖印→封发。每个环节都要由经手人签字(电子公文运转程序与此相同)。
(三)各部门必须按此程序办理公文,不得直接将文件初稿送局领导签发,严禁文件倒流。
(四)各部门送给局领导的书面报告、请示、文件、资料等,应由办公室统一传递,各部门不得随意自行送给局领导。
(五)缮印文件由文印人员按急缓程度办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要求打印或复印。严格控制文件印制数量,避免浪费。
(六)校对文件要认真、负责、全面,若因校对原因导致文件出现错误,应当追究校对人的责任。
(七)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八)公文用印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发现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文要求的应与办文部门商量补办或重办,否则不予用印。印鉴管理人员要对公文格式内容进行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返回文印室更正。用印要端正、清晰,按签发数量用印,不得多盖。
(九)分发前,分发人员要对公文作最后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分发。
第二十六条绝密件和注明不准复制的其他密件,未经制发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复制。
第二十七条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传输。
第二十八条内部明电、便函、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文印部门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号,底稿交办公室管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局属单位上报局的公文一律一式7份。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内容和性质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收文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凡各类会议发放的、需要由我局执行、办理的文件,在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要及时送交办公室签收、运转,不得私自存放,以免漏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案卷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四十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及涉密资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二条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