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008年1月10日中仓协字[2008]3号发布)
(2008年6月10日中仓评定字[2008]4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以下简称《通用仓库等级》国标),促进我国仓储设施的现代化,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
第二条 根据《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按设施条件、员工素质、服务功能、管理水平的不同,通用仓库分为一至五星共五个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级。
第三条 通用仓库等级,以相对独立运营的库区为单位进行评定,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分别评定等级。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连续运营2年以上且正在运营的仓储、物流企业(单位)及其库区(含具有营业资质的生产、流通企业库区),均可自愿申请通用仓库等级的评定。第二章 评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由中国仓储协会和全国相关行业组织的领导与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定《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二、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指导、检查“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通用仓库等级评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具体实施机构为“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简称“全国评定办”),设在中国仓储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在评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制定《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并报评定委备案;
三、选择、确定地区性评定机构,并报评定委备案;
四、指导、检查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工作;
五、评审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受理初审、审定及抽检;
七、办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网上公示、等级标牌的统一制作与发放;
八、处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投诉。
第六条 根据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在各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设立相应的地区性评定机构(署名为:XX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公室)。具备下列条件的组织,可申请设立地区性评定机构:
一、经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省市仓储(物流)行业协会;
二、在本地区仓储(物流)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承担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人员。
具备以上条件的组织,可向全国评定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本社团情况简介、地区性评定机构的组成人员、评审人员名单等;
第七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在评定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国评定办的具体授权,开展相应地区的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二、制订本地区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方案,报全国评定办备案;
三、评审人员的选择、管理;
四、开展《通用仓库等级》国标的宣贯,组织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申报、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全国评定办审定;
五、协调解决本地区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各评定机构在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需遵守以下规范: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并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2、严格遵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和本办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对参评企业进行评审;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参评企业确认的商业秘密,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不得擅自发布;
4、严格收费管理,在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不得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5、严格自律,在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不以任何形式对参评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6、维护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信誉,不借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名义,开展其他与之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全国评定办报经评定委同意后撤销其评定资格:
一、不执行《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不接受全国评定办的工作指导与检查;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不能正常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三、擅自收取费用或在通用仓库等级评定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四、未经全国评定办或参评企业允许,出卖或泄露参评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或相关信息。第三章 通用仓库等级的申报与评定
第十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分工:
全国性国标宣贯,由全国评定办负责;
地区性国标宣贯及参评企业申报,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组织;
申报材料的初审与受理,由全国评定办负责;
现场评审及评审报告审核,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
评审报告的审定与抽检,由全国评定办负责,并报全国评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企业,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对照《通用仓库等级》国标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二)从中国仓储协会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库区分布清单、参评库区的简介及平面图;
3、仓库房产证(复印件)及装卸、搬运设施清单;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简介;
5、参评库区管理层名单(包含所任职务及学历);
6、参评库区一线操作人员执证情况表;
7、参评库区管理制度清单
8、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的企业,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以参评库区为单位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评定机构,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转报全国评定办一份;企业所在地尚无评定机构的,报送全国评定办。
第十二条 初审与受理
全国评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企业及企业所在地评定机构。对不受理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
地区性评定机构根据全国评定办通知,组织对参评库区的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由三名评审员组成(其中:一至三星级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地区性评定机构指定,四星级以上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全国评定办指派),现场评审的程序如下: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进行资料、现场评审、填写评审表;
3、评审人员讨论、编写评审报告;
4、向申报企业通报评审意见;
5、听取申报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6、评审人员、参评库区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四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全国评定办审定,审定结果统一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没有疑义的,评审结果生效,由全国评定办定期统一公布、并发放统一制作的通用仓库等级标牌。
第十六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半年内由评定办统一组织复核,复核以现场评审为主,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办理。
第十七条 仓库等级评定后,因设施改造,其仓库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参评企业可以提出晋级申请,晋级评定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严格执行《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定委在中国仓储协会网站设立通用仓库等级评定专栏,公布有关评定办法、授权地区性评定机构、评定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二十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人员,如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全国及地区性评定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
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五章 费 用
第二十二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费与评审公告费。申报费主要用于支付处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电话、传真、资料、档案保管等支出。评审公告费主要用于现场评审、审核报告、公告工作过程中的评审费、评定(审核)办公费、媒体公告费、证书牌匾工本费、现场评审的差旅住宿费等。
第二十三条 申报费的标准与缴纳
申报费按库区缴纳,每个库区300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的多个库区同时申报的也只收300元;申报费在提报申报材料时向全国评定办缴纳。
第二十四条 评审公告费的标准与缴纳
评审公告费按库区缴纳,1-2星级仓库,每个库区3000元;3星级及以上仓库,每个库区6000元;
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的多个库区同时申报,评审公告费每个库区按标准的80%缴纳;评审公告费由申报企业接到受理通知后向全国评定办缴纳。
第二十五条 复核和晋级费用
复核免收申报费;评审公告费按标准的60%缴纳。
晋级免收申报费;评审公告费按新申报星级仓库标准的80%缴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和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公室分别以中国仓储协会和中国仓储协会秘书处名义对外行文,其文号分别为“中仓评定
[2***]**号”和“中仓秘评定办[2***]**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评定委。全国评定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全国通用仓库评定委员会2007年12月审定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第二篇: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根据《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和《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评定办法》),就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具体事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用仓库等级的评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由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自愿申请评定。
第二章 评定对象与评定标准
第三条 通用仓库等级的评定以具有仓储经营资质、相对独立的库区为对象,包括:
1、仓储服务企业、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
2、具有仓储业务的物流企业所属库区;
3、具有对外经营资质的生产、流通企业的所属库区。
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分别评定等级。
原则上不对同一库区多栋仓库中的特定仓库进行单独评定,但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对“库区中的单体仓库”进行等级评定:
1、库区仓库总面积不低于10万米2;
2、库区中的高等级仓库(立体仓库)面积不低于1万米2;
3、“库区”与“库区中的单体仓库”同时申报。
第四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标准按《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执行,评定内容分为基础指标和评定指标。
(一)基础指标:指必须符合或拥有《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硬件设施或条件,否则应降低评定等级。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基础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三A《仓储地产型库区基础指标标准》,其他企业所属库区基础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一《基础指标标准》。
(二)评定指标:指依据《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管理要求进行评分,依据最终得分确定是否符合相应等级要求。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评定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三B《仓储地产型库区评定指标标准》,其他企业所属库区评定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二《评定指标标准》。
第三章 评审人员 第五条 根据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各地区性评定机构应聘请不少于5名评审员,其中各地区性评定机构的人员不少于2名。评审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以上学历;
2、从事仓储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3、从事过企业管理制度制定或现场审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员采取自愿申请或地区性评定机构推荐的办法报名,填写评审员登记表,经地区性评定机构审核后,报全国评定办。
评审员须参加由全国评定办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全国评定办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评审员的职责是在地区性评定机构的组织下,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现场评审工作,编写、提交评审报告。
第八条 评审员在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现场评审工作时,须遵守下列工作规范:
1、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2、严格遵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和《评定办法》、本细则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仓库等级标准;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不得擅自泄露参评企业确认的商业秘密;
4、严格自律,在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不向参评企业提出评审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礼品、住宿安排或其他好处;
5、维护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信誉,不得以中国仓储协会、地方行业组织或全国、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名义从事任何与通用仓库等级评定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要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地方性评定机构或全国评定办查证属实,可分别提出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评审员资格,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未声明回避;
2、不遵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和《评定办法》、本细则的规定,采取故意造假等方式修改仓库等级标准;
3、未经评定机构或参评企业的允许,泄露参评企业的参评信息或参评企业确认的商业秘密;
4、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礼品或其他好处;
5、接受参评企业付费的住宿安排;
6、向参评企业提出评审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
7、以中国仓储协会、地方行业组织或全国、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名义,开展与通用仓库等级评定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参评企业应认真对照《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按照标准中各项基础指标的规定条件,申报相应的仓库等级。
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除应以参评库区为单位填写、提交《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可从中国仓储协会网站上下载)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库区分布清单、参评库区的简介及平面图;
3、仓库房产证(复印件)及装卸、搬运设施清单;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简介;
5、参评库区管理层名单(包含所任职务及学历);
6、参评库区一线操作人员执证情况表;
7、参评库区管理制度清单
8、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的企业,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报表》及材料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评定机构,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转报全国评定办一份;企业所在地尚无评定机构的,两份材料均报送全国评定办。
第十三条 受理初审
全国评定办在进行受理初审时,重点审核申报企业资质及申报等级是否符合对应的基础指标:
1、符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要求的,分别向申报企业及企业所在地的评定机构发出受理通知;
2、对不符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资质要求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3、对申报等级不符合相应基础指标的,建议申报企业降低等级,重新申报;
4、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企业补齐材料。
第十四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根据全国评定办的受理通知,组成由三名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其中:一至三星级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地区性评定机构指定,四星级以上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全国评定办指派),并提示参加评审的人员,如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同时将评审组成员的姓名通知参评企业,参评企业对评审人员有异议的,可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出更换评审人员的书面要求。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
(一)现场评审程序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进行资料、现场评审,分别填写评审表;
3、评审表汇总,编写评审报告,提出评审初步意见。
(二)现场评审的内容与方式
1、评审基础指标是否符合《通用仓库等级》的规定;
2、对评定指标进行现场打分;
3、评审以集体查验、分别填写评审表方式进行;评审内容包括:核对相关资料、档案、记录,现场查看,就库区布局、库区道路、代表性的单体仓库、主要装卸机械及实际作业状况等进行拍照等。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应向参评企业通报评审初步意见,对经现场评审,达不到《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应向参评企业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听取参评企业的说明;对参评企业的质疑,评审人员应给予认真解答。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如对评审初步意见有较大疑义,除可向评审人员提出质疑外,还可向地区性评定机构或全国评定办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对评审报告及现场照片进行审核后,一并将《评审员现场评审表》、《评审报告》及照片电子文档报全国评定办审定。
第十九条 全国评定办审定合格的结果,统一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全国评定办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时,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对审定中发现的疑点,可直接派员组织再审。
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为准、并公示。
如果发现评审员弄虚作假,由全国评定办收回评审员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告;如果发现地区性评定机构授意或直接参与弄虚作假,由全国评定办取消其授权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没有疑义的,评定结果生效,由全国评定办统一公布、并发放统一制作的通用仓库等级标牌。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提出的疑义,由负责评审的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解答与核实,并报全国评定办备案;对重大疑义,全国评定办可直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仓库等级评定后,参评企业因设施改造,其仓库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可以提出仓库晋级申请,晋级评审按前述程序办理。
仓库等级评定后,仓库的硬件设施没有发生变化,但仓库的运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仓储作业与服务质量下降、引起客户重大投诉的,由原评定机构组织复审;企业拒绝复审的,由全国评定办收回已颁发的等级标牌,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对因城市改造或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参评企业原有库区撤消或不符合相应仓库等级的要求,参评企业应向负责评审的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全国评定办在网上予以公告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予明确的相关事宜,按《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全国评定办。
第三篇:员工等级评定办法
员工等级评定办法
根据公司减员增效文件精神及炼钢厂定员定岗制度要求,天车工段结合本工段实际情况,现制定《员工等级评定办法》交由各班组进行实施。目的:定员定岗,优化绩效考核,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
措施:1.班组员工定员7人,根据员工个人考核得分分为1级,2级,3级。
2.各个级别绩效依次拉开距离,打破平均分配制度。
3.员工等级评定为每3个月评定一次。
办法:工作考核:
1.员工个人技术等级(10分)
2.员工班组工作能力(10分)
3.员工熟练操作本岗位设备无损害(10分)
4.员工本岗位理论掌握水平(10分)
安全考核:
1.员工本岗位工作无安全事故(10分)
2.员工本岗位无违章责任事故(10分)
3.员工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水平(10分)劳动纪律考核:
1.员工全勤无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10分)
2.员工工作期间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10分)
其他考核:
1.其他上级交付工作及设备保养等工作完成情况(10分)
第四篇: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
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规范化管理和全面建设,提高管理和控制辖区社会治安的能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根据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统一实行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制度。城区、建制镇的户籍派出所和建制乡派出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公安边防、治安、水上派出所的等级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包括: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法办案、服务群众、队伍建设、内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八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依据本办法确定的项目分值,制定具体项目考评递减分值。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划分为五个等级,达到95分以上和必备条件的,可申报为一级公安派出所;达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的,可申报为二级公安派出所;达到70分以上不足85分的,可申报为三级公安派出所;达到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可评定为四级(合格)公安派出所;不足60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为五级(不合格)公安派出所。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人口管理(20分)
(一)辖区实有人口底数清楚,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全部纳入管理,协助出入境管理部门落实对境外居留人员的管理。掌握95%以上的常住人口中重点年龄段人口(16岁至45岁的男性及有违法犯罪经历的女性)的身份和现实表现。
(二)结合对辖区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掌握全部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对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登记、发函、复函、建档等管理制度,知道其有无违法犯罪经历。
(三)熟悉辖区所有重点人口和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管理、帮教措施落实。对可能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点人口,无漏管、失控现象。
(四)对辖区租赁房屋户底数清楚,与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比例达100%。
(五)辖区当年被劳动教养、刑事拘留、逮捕的人员中,由民警提供线索、提供基本情况抓获的占总数的60%以上;未漏掉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线索和犯罪嫌疑人。
(六)通过基础工作提供线索破获的案件,占辖区破案总数的60%以上。
(七)对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工作对象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六条 治安管理(15分)
(一)管辖的特种行业、场所、单位、居民区无严重危害社会政治稳定案件,无严重治安灾害事故。
(二)辖区内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三)辖区内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存放、使用爆炸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涉枪、涉爆案件和事故。
(四)辖区内未发生严重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五)对辖区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部位,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整治。
第七条 安全防范(20分)
(一)了解掌握社情民意,能够及时掌握涉及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稳定的动态性情报信息,并及时如实上报,无漏报、迟报、瞒报现象。
(二)经常向辖区群众进行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安全防范常识的宣传教育,定期通报治安状况。
(三)治保会等群防群治组织健全,人员、制度、报酬落实,发挥作用的达80%以上。
(四)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面达80%以上。
(五)安全小区覆盖巩固率,城镇居民住户达80%以上,农村达60%以上。
(六)辖区发案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居民区入室盗窃、入室抢劫和撬盗机动车等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七)抓获辖区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破获的案件,占破获现行案件的20%以上。
第八条 执法办案(15分)
(一)受理案件认真负责,记载详细,无推诿现象;出警迅速及时,无延误现象。受理、办理案件和出警、处警无责任投诉。
(二)严格公正执法,无复议撤销、变更裁决、诉讼败诉、国家赔偿及其他执法过错责任案件。
(三)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或移交刑侦等有关部门办理。
(四)未发生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等严重问题。
(五)未发生超时限、超范围留置及其他严重违法问题。
第九条 服务群众(10分)
(一)杜绝“冷横硬推”问题,未发生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引起的群众投诉。
(二)办事制度、程序、时限及收费范围、标准公开。
(三)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定期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警风警纪监督员和群众的监督,并及时整改。
(四)警民关系密切,群众对公安派出所工作和民警队伍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
第十条 队伍建设(10分)
(一)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凝聚力强,所领导政治坚定、清正廉洁,能起表率作用。
(二)民警工作责任制落实,无空白责任区。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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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等级员工考核评定办法
等级员工考核评定办法
一、等级员工级次划分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无级别,最高级别为一级。
二、评定范围及周期
会馆领班及其以下员工均参加等级评定,每年12月份评定一次。
三、评定条件
1、一级员工:在会馆工作满一年半以上,无客人投诉,受到客人及领导表扬5次及其以上,工作业绩名列前茅,无旷工记录,努力改进工作成效或通过合理化建议,为会馆创造显著经济效益,考核分数在95分以上;
2、二级员工:在会馆工作满一年以上,无客人投诉,受到客人及领导表扬3次及其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积极主动,无旷工记录,考核分数在90-95分;
3、三级员工:在会馆工作满三个月以上,客人投诉不超过1次,受到客人及领导表扬2次以上,工作积极肯干、任劳任怨,考核分数在85-90分;
4、四级员工:在会馆工作满1-3个月,考核分数在75-85分。
5、无级别员工: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定及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员工。
四、考核评定参照会馆《员工守则》,具体说明如下:
1、企业理念认知度。(满分5分)
2、工作纪律,参照《员工守则》奖罚条例。(满分10分)
3、工作态度(满分10分)
(1)服务质量(5分)(2)主动性(5分)
4、考勤情况。(满分5分)
5、品行。(满分5分)
6、节约能源、成本意识。(满分10分)
7、工作能力(满分15分)
(1)技能技术(8分)(2)推销意识(7分)
8、仪容仪表(满分5分)
9、礼节礼貌(满分15分)
10、团队意识(满分10分)
11、治安安全(满分10分)
五、待遇
一级员工每月工资上调200元;二级员工每月工资上调100元,三级员工每月工资上调50元;四级员工工资在试用期工资与岗位工资之间进行调整;考核分数在65-75分者每月工资下调50元,在65分以下者每月工资下调100元。
六、级别资格取消
等级员工在评定等级后如发现不符合评定条件,立即取消其等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