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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



第一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

编号:

本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_______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编号:____),特此证明。

签收人(签名)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职工联)

编号:201()-第 号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收到(单位名称)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特此证明。

签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职工双方各执一份)

-------------------骑------------缝-----------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存根联)

编号:201()-第 号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收到(单位名称)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特此证明。

签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职工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收证明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收证明》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收证明

编号:

本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______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编号:____),特此证明。

_____

签收人(签名)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篇: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

用工关系解除(终止)证明书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___ 性别___ 身份证号码___

双方于 年 月 日建立劳动关系,因为_ 原因,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甲方(章)法人代表(负责人)(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证明书为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

2.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应签名或盖章。

第五篇: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编号: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同志:

你与本单位签订的(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月 日起至

日止。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 条规定决定与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七、因其它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劳动者(签名):

送达时间:

****年**月**日

签收时间:

****年**月**日

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四份,其中用人单位存档一份、劳动者档案

存档一份、劳动者留存一份、办理失业登记一份。

背面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第三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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