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
(一)(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案件开庭前的审理活动,提高庭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民事案件立案受理移送审判庭后至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庭前审理活动,适用本意见。
民事案件庭前审理活动主要包括开庭审理前的程序性事项的裁决、庭前调解、证据交换、争议焦点的确定等。
第二条 庭前审理活动,由负责案件审理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组织实施。
第三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庭前调解,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四条 案件证据较多,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当事人申请交换证据的,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 庭前证据交换一般在独任法官或者主审法官主持下进行,也可以在合议庭主持下进行。
进行法官助理试点的法院,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可以指派法官助理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第六条 庭前证据交换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具体日期由人民法院确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证据已提供完毕的,经征询当事人意见,人民法院也可以提前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举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延期举证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庭前证据交换日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手续时,应当随举证通知一并发送证据清单。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当填写证据清单,同时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将证据及证据清单寄交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寄交证据的信封、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或相关邮件收据应当附卷,并由主审法官在证据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时间。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由当事人填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并由主审法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分别留存。
证据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的名称、性质、数量、页数、是否为原件、提交方式、提交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当事人提交实物证据的,应当将证据的名称、型号、规格等详细信息在证据清单上注明。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人民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1、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及申请调查的内容。
第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调查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第十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也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 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当事人应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在庭审中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发表的意见进行归纳,由当事人进行确认。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并不再组织质证,仅就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质证。第十二条 庭前证据交换中,当事人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请求给予一定期限提供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并可以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第十三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在庭前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在庭审中要求当事人确认。当事人请求变更争议焦点的,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审查并作出决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庭前审理活动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或者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反悔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意见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证据清单样式
附件二:人民法院调查令样式
人民法院调查令
()字号
我院受理原告(上诉人)____与被告(被上诉人)____ 纠纷一案,____(申请人)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现授权____ 律师事务所____ 律师来你单位收集、调查以下证据:1、2、3、请你单位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在有效期内向持令人提供上述指定证据。对本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你单位有权拒绝提供。
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
本调查令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令。
法院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二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
程序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皖高法[2003]173号
(2003年6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深化庭审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遵循依法纠错原则,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当事人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自愿处分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效力及于再审诉讼。
第三条 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
(三)申请再审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其他当事人有异议的;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事实问题抗诉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五条 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的;
(二)仅就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再审的;
(三)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
(四)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进行再审的;
(五)有其他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 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告知各方当事人;
(二)受理后七日内将再审申请书或抗诉书副本、决定再审的裁定书、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三)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告之提供证据目录。对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需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
(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传票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证人、鉴定人员等;
(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书面公告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 法庭调查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请求和理由,再由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
(二)先由申请再审人举证并经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再由对方当事人举证并由申请再审人质证;
(三)当事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但无新的证据的,可根据案卷证据进行说明。需要重新质证的,由当事人宣读或出示;
(四)案件的同一事实,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再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除外;
(五)当事人可根据案件情况,逐项举证、质证或一并举证、质证;
(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
第八条 法庭辩论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先由申请再审人发表辩论意见,再由对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重复未被认定的事实,审判长应予制止;
(三)出庭检察人员不参加法庭辩论;
(四)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不发表意见;
(五)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应作简要总结。
第九条 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审期间即已客观存在;
(二)原审未收集非因当事人的过错;
(三)当事人在原审无法知道,或不能持有,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
(四)与案件实体处理有重大关联。
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要附有新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新的证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法庭辩论开始后不再接纳新的证据。
第十条 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应当于庭前提出申请。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审查发现原鉴定存在程序、主体资格不合法或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的情形,应当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合议庭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并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间内提供。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已经原审质证无争议的证据,再审时无须质证。未经原审或再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一)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或被视为撤回再审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的;
(三)再审申请人系自然人,在再审过程中死亡且无继承人的;
(四)再审申请人系法人,在再审过程中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且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第十五条 民事再审案件,经审理认为原裁判正确的,应不予调解,作出维持生效裁判的再审裁决。
第十六条 原裁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改判:
(一)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且裁判结果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
(二)案由确定有误但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三)主次责任确定正确但具体责任分担比例有争议的;
(四)认识不一致且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
(五)错引、漏引法条但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六)裁判文书其他方面存在瑕疵但主文基本正确的;
(七)应当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八)审判程序有瑕疵但实体处理结果正确的;
(九)丧失了改判条件或改判价值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销原裁定,由原一审法院受理:
(一)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
(二)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销原裁判,移送管辖:
(一)违反一般管辖规定且案件实体处理错误的;
(二)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审理案件的。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一)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的;
(二)必须经过前置程序而未经前置程序直接起诉的;
(三)其他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第二十条 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再审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
(一)违反法定程序引起再审的;
(二)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有遗漏裁判的。
第二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依职权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不得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的案件、再审上诉案件,一般不应发回重审。
第二十二条 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再审程序的审判。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原承办人或合议庭交换意见。经审查认为应当再审改判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报告中,应当注明原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的姓名和意见。再审维持或改判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应及时向本院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在对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作简要总结后作出宣判,并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制作裁判文书送达。不当庭宣判的,承办人应根据合议庭决议写出案件审理报告。如果合议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审理报告中将合议庭决议意见和不同意见分别写出。
第二十五条 民事再审案件,由再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判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再审改判的,对原审诉讼费的负担也应作出相应的裁决。
第二十六条 再审案件裁判文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和要求书写,在分析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决主文等方面,应当全面、正确执行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抗诉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派员出庭的,出庭检察人员在宣读抗诉书后,可以申请退庭。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应当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除有特殊规定外,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本院以前有关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2003年6月9日
第三篇: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笔录
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独任审判员: 书记员: 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身份及基本情况:
审:经本庭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调解。你们是否同意本院通过调解前置程序先行调解?
原告:同意。被告:同意。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但是人在法庭上有以下权利、义务: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略),原告、被告对以上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了。被告:听清了。
本案依法由独任审判员 及书记员 主持调解,原、被告是否申请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有无异议?
被告:
审:原告讲调解意见 原告:
审:被告同意吗? 被告:
审:案件受理费 元,减半收取 元,原、被告协商如何分担?
原告: 被告:。
审:本案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审:(宣读协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节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你们同意吗?。
原告:同意。被告:同意。
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审:闭庭。
第四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传
苏高法电【2013】205号签发人:杨晓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2)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2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2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825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02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655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3年3月8日
第五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证据问题的暂行意见(推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证据问题的暂行意见
为了规范民事再审程序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现对民事再审程序证据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般规则
第一条民事再审程序的举证、质证、认证,应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在再审程序中,应坚持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发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条除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以外,再审程序的证据范围以原有证据为限。再审程序中应重点审查再审争议的原有证据是否适用了证据规则,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原有证据不予审查。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一般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原审法院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而未调查收集的;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原审期间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且符合条件,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再审期间提出异议或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再审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照规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依法应当准许的。
第五条再审程序中,对当事人的申请鉴定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准许。但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曾申请鉴定,原审法院应当同意而未同意,再审期间仍有鉴定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但在原审期间对鉴定结论未持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再审期间又申请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
第七条再审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用以证明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不能成立的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出现,但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的证据;
(三)当事人经原审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在原设举证期限届满后和再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再审的新证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
(一)再原审庭审结束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存在,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且未申请延期举证或者未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持有该证据而未提出的。
第八条除因适用法律错误等原因提起再审的以外,审理再审案件一般实行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全部证据制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全部证据。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举证和举证不充分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再审举证责任规则
第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应当附有证明申请再审理由得响应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再审时主张原判决、裁定证据失实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裁判所依据的证人
证言虚假或者书证、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系伪造、变造的事实;
(二)申请再审时主张原裁判所已经的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等被依法变更、撤销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三)申请再审时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裁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地有关事实;
(四)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以违反自愿原则申请再审的,申请再审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实。
第十条对于再审正欲的案件事实,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对于原审已经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认为不应认定或者认定错误的,应当举证证明。
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原审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应当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原审未认定的事实,原审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在再审中可以举证加以证明。第十二条申请再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再审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提出再审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申请再审期间向对方当事人发送举证通知书,告知对方当事人提供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对方当事人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应当确定在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前的时间内,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合理指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送达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明确当事人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提供再审新证据的,应当在再审开庭前提出;再审不需要开庭的,应当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第十五条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再审新证据的,视为放弃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再审新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以外,不予质证。第十六条在审查申请再审期间,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组织当事人交换再审新证据。
人民法院通过召开听证会交换证据的,听证会之日申请再审的对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听证会可以顺延至原协商一致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原指定的期限。
第十七条再审审理期间,当事人提出再审新证据且未进行证据交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虽没有提出再审新证据,但再审争议的原有证据较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再审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核对。
三、再审质证规则
第十八条当事人无争议的原有证据,再审中不再予以出示和质证,可以直接作为再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九条再审新证据应当在庭审中由当事人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不能作为再审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听证和再审证据交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表示认可得再审新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再审开庭时不再予以出示和质证。
第二十条在再审中有争议的原有证据,原审未经质证的,再审开庭时应当予以质证,才能作为再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审已经质证,当事人仍要求重新质证的,再审开庭时可以予以出示,组织当事人重新质证。
第二十一条再审证据质证的顺序,按照《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再审认证规则
第二十二条再审应当综合物争议的原有证据、再审确认得有争议的原有证据和再审认定的新证据,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再审裁判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于有争议的再审新证据和原有证据的审核认定,应当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可以直接确认,不必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再审中有争议的原有证据,原审应当认定其具有证明力而未认定的,再审应当重新确认其证明力;原审不应认定其具有证明力而错误予以认定的,再审应当否定其证明力。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表示认可得证据,再审中予以否认的,不能推翻原审裁判对该证据的认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曾经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
(二)当事人在再审中反悔,并有相反的再审新证据足以推翻的。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在原审中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已作诉讼上的自认,再审中又提出相反主张的,不能推翻原审更具自认作出的认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二)在原审期间已依法撤回其自认的;
(三)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自认条件而原审错误作为自认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原审裁判根据判断对于证明力明显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再审中没有新证据的,除原审裁判作出判断地理由和依据明显违反证据认定规则以外的,再审裁判不得推翻原审已认定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原审举证责任分配明显不当导致裁判错误的,再审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重新作出裁判。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再审中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再审裁判文书应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再审诉讼费的负担应根据再审新证据的证明对象、内容以及对新证据的采信情况,结合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确定。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信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误工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五、附则
第三十条除本意见已有规定的以外,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有关证据问题,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本意见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