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2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2(范文)
妇幼保健院
2012年工作总结
2012年,我院在省、市、县卫生局的领导下,自年初便采取多种措施全面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30号)和《泸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和《古蔺县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通过健全机制,落实责任等有效措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截止12月底,我院2012年实际领取《出生医学证明》20000 份,实际办理18124份(1996年-2007年5050人,占28%;2008年972人,占5%;2009年1064人,占6%;2010年4963人,占27%;2011年6075人,占34%),完成年初计划22000份的82%。其中:作废1.6%;换发0.3%;补发0.4%;签发97.7%。现将2011年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如下:
一、制度到位,规范管理。制定了古蔺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对办证窗口明确了岗位职责,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二、严格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签发所需资料严格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要求执行,落实专人分别管
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必须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同时盖章,不能盖骑缝章。
三、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保管、发放等日常工作,并建立领取和发放台账,规范签发,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管理,保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四、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五、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文件精神。全县统一实行联网打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手写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未实行联网打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年终考核评比实行降级处理。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漏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应查验信息采集人所持合法证明方能提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第二篇: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 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开了3个会,•
1、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会:浙江省做了抢救性挖掘整理
2、推进信息共享工作会
• 今年全国全部实行电脑打印,全国联网。
确定今年全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及产妇分娩信息全面及时上报国家,并与公安部门共享
3、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的打拐现场会(在石家庄召开)。
• 触目惊心,拐卖来的孩子通过办理出生证上了户口。有些孩子在胎儿期就被转卖。国家连续发了3个文件
• 国家会议、文件传递信息: • 国家很重视 • 形势很严峻 • 国家措施很具体 • 要求很严格
• 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十条.docx
• 冀卫办妇幼〔2015〕5号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doc
• 2014年8月省卫计委在衡水召开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现场会
• 2015年5月省卫计委在石家庄召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暨系统升级培训会
• 石家庄已经学习衡水实现了办证人员头像采集,保存影像资料 •
• 2015年媒体报道出生医学证明黑市调查事件后,省卫计委联合公安、监督等相关部门组成了15人的调查组,对重点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了很多问题。
• 出生证明个案信息、分娩登记、病历、收费进行全面核实,发现违规交公安部门处理 • 国家有人钓鱼式取证 • 存在问题: •
1、重视程度不够
督导检查不够:没有、不能发现问题; •
对严峻形势认识不够:麻痹、法纪观念不强,马虎;工作不细、不实、不严。• 存在问题:
2、薄弱环节和漏洞仍然比较多、比较普遍 • 人员更换未经培训上岗、不固定,空白证、章保管简陋,档案管理混乱、缺失。
3、人为干扰因素增加,工作困难 • 社会抚养费、政府控制 • 工作要求:
• 加强管理(查验收费单据、病历首页等)• 规范档案管理 • 规范工作场所环境 • 终身负责制 • 专用章管理
• 开展一次督导检查。
• 市卫生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制定了管理文件。• 唐山市卫生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初稿)
(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唐山市卫生局 • 陈凤华
• 2015年6月9日
• 出生医学证明是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随着出生医学证明衍生作用的增加,出现了少数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以权谋私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冀卫办妇幼〔2015〕6号)及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现场会》和《2015年《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暨系统升级培训会》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证”。作为儿童上户口、入学等前置条件,又被赋予更多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义务,承载了财产继承、抚养权、转学、大型比赛、参军、转迁户口、办社会保障、出国留学签证等职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各医疗保健机构领导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杜绝违规。•
二、严格告知,强化宣传
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签证机构应当在孕妇、产妇所到之处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妇产科要将出生证办理重点内容纳入产妇入院须知,书面和口头告知,提醒及时办理 •
二、严格告知,强化宣传 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签证机构应当在孕妇、产妇所到之处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妇产科要将出生证办理重点内容纳入产妇入院须知,书面和口头告知,提醒及时办理 •
三、明确职责、分级负责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主体,负有行政管理的主要责任,充分行使督导、检查、考核、资质认定、人员管理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签发、保管等工作。
• 妇幼保健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出生医学证明》业务管理机构,做好相应业务管理工作。
二、严格告知,强化宣传
• 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签证机构应当在孕妇、产妇所到之处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妇产科要将出生证办理重点内容纳入产妇入院须知,书面和口头告知,提醒及时办理
• 各助产机构负责在本机构内分娩新生儿的首次签发和换发工作。•
四、办理时限要求
• 新生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时限延期超过一年办理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做亲子鉴定(三人)后方可办理。• 目前单亲父亲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 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五、人员配备、岗位调整要求
• 人员资质要求:所有参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经备案方可上岗,签订《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附件1),对所颁发证件终身负责。
•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doc
• 人员配备要求:签发单
五、人员配备、岗位调整要求
• 各单位要保证签发员、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需要需进行岗位调整的,由县市区卫生局写出书面申请,新上岗人员到指定培训基地即唐山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对不按要求擅自进行岗位调整的单位,坚决取消办证资格,并通报全市。位设2-3名人员
六、房屋及设备要求 • 房屋及布局:设专用房屋一间,并分割为二区,即出证区、等候区,二区之间分割明显,可采用柜台式、封闭或半封闭式等,等候区不小于房间的二分之一。• 办公设施:出证区设有必须的办公设施、档案厨柜等;等候区设等候椅,悬挂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相关制度、流程等。设专用网线一条,配专用微机及打印机。
六、房屋及设备要求
• 保管设施:具备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发现证件丢失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
七、严格印章管理,防止假证发生
• 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和式样刻制专用章,不合格的章要上交市卫生局集中销毁;
• 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全市所有签发机构的印章在市公安局进行备案; • 严格落实证、章分开管理要求。•
八、规范流程,实行人性化服务
• 各签发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调整、完善服务流程,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公示上墙。为方便群众校对,要求所有办证单位,采取双屏办证校对的方法,即办证工作人员一个屏,申请办理出生证人员一个屏。逐步实现办证人员头像采集、身份证信息识别和储存等功能。
九、档案化管理,规范文书资料
1、存档要求:为做好全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的管理,方便检索查询,实现档案化管理。
• 具体要求:每50—100份(或以月份为单位)归为一卷,卷面首页包括:序号、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证编号、出生日期、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父亲姓名、身份证号码。档案永久保存,可参照病历档案化管理要求纳入病案室保存,统一使用铁皮档案柜单独存放,并做到防火、防盗、防虫、专人、专柜保管,严格借阅手续。有条件的可以存放于档案局。
九、档案化管理,规范文书资料
• 2、2003--2010年2月底联网前(没有首次签发表)的存根全部进行挖掘性整理归档,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统一粘贴在A4纸上,每页5个,每卷50—100张(或以月份为单位),按序号粘贴,并将空号留出空位进行标注。
• 出生证明存根粘贴表样式.doc
• 同时将信息全部按照出生证明编号、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签发日期、接生医院、签发机构、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父亲姓名、身份证号录入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登记表(Excel)表(附件2)中存档备案。• 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登记表.doc
九、档案化管理,规范文书资料
• 3、1996年—2002年(包括延续使用)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无存根),尽最大努力进行追踪整理,将信息同上录入《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登记表(Excel)表(附件2)中存档备案。
4、对已取消助产资质的单位,将原《出生医学证明》所有资料移交到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归档保存。•
十、加强信息化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要实行院内信息共享,实现出生证办理相关信息院内网络传输,减少办证环节,给百姓提供便捷的办证流程。• 唐山市妇幼已经实行 •
十一、加强督导,全面整顿
1、各县(市)、区于7月中旬前完成一次全面检查,联合公安、监督等部门,对各辖区助产机构的出生证近三年的个案信息、分娩登记、病历、出院收据进行全面核实,对出具虚假证件的依法进行处罚。
2、各助产机构于6月底前完成办公场所的改造和设备配备,逾期不落实的取消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资格。
第三篇: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XX镇卫生院2011年
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我院实行专人专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差不多三年了,非常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打印和管理工作。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的出、入登记制度,报废登记制度,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专用章应分别设在办公室和财务室两个科室,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按法定式样由签发单位刻制,印模式样已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工作统一由县保健院负责。
定期召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和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小组会议,总结每一季度的工作情况,提出不足和建议,督促落实和完善。所以今年因打印证件时操作或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项目不准确或错误的问题减少了。
2011,我卫生院的接生活产人数是1121人,实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1200个,已发放《出生医学证明》1031个,其中有历年出生2011年发放的115本,今年出生今年发放的916本;作废《出生医学证明》有3本;还剩余空白《出生医学证明》312本。我院今的发证率是81.7%。
因今年医改,各项工作比较多,且现在打证和发证都是我一个人负责,所以今年不能及时按时打印,给我们妇产科和办公室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明年希望有新的人员来拉接手打证和发证工作,这样打印和发放工作才能逐渐恢复正常。
XX镇卫生院 2011年12月26日
第四篇:出生医学证明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亲爱的孕产妇及家属:
收到本须知后,请你们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应如实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二、请事先商定婴儿姓名。按户口登记规定,婴儿可随父姓或随母姓。
三、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婴儿,应在婴儿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前,婴儿母亲携带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签证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四、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其母亲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核对信息,如发现有错,及时向签证机构申请换发。
六、《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九、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五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在本院接生的的新生儿,应依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
(2)给新生儿取好名字,准备好夫妇双方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3)如出院时新生儿未取好名字以后办理的,先带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小孩取好名字后,拿夫妇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
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要重新领取的,由婴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属实后,出具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到县妇幼保健院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婴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四)在《黔东南州日报》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婴儿未落户证明。
(六)若领证人不是婴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医疗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程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据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婴儿父母亲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二)家庭接生人员、婴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旁证书面证明(同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婴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或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亲子关系声明公正书。
(四)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保健科在一月内进行核实后,填写“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