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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二)》2006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二)》2006



第一篇: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二)》2006

上海法院《庭审百问

(二)》

二十三,当事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如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该方当事人能否传唤该证人出庭?

答:实践中,有的法官对于当事人申请其利害关系人出庭作证的,认为利害关系证人不得作证,作不予准许处理。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和做法不当。我国《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允许利害关系证人作证。这也是各国通例。

例如:甲毛纺厂向乙贸易公司销售20吨毛料,乙公司提货时,甲厂出库员因疏忽未让乙公司提货人员在提货单上签收。因乙公司末付货款,甲厂遂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辩称其从未收到过货物,甲厂反驳称乙公司提货时,甲厂有六位相关人员在场(副厂长、业务经理、业务员、仓库保管员,门卫等),要求法院传唤该六位证人出庭作证。法官认为,该六位证人均为该厂内部人员,均与其有利害关系,故不同意传唤。结果甲厂败诉。

该案中,利害关系证人不得作证的观点系认识误区。这是因为:一是混淆了证据可采性与证明力的概念;二是认为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多有不实之处,不让利害关系人作证可以避免这种缺陷,同时也减少许多麻烦;三是错误理解了证据法上的“拒证特权”制度。

各国证据法—般都规定,与案件有某些利害关系的证人(如夫妻关系、委托关系等),有权拒绝作证。我国古代也有容隐制度,即存在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的人通常应该为亲属隐瞒真相。如果强行让这些人作证,可能会影响人际关系的和谐性,有碍社会稳定、团结。但是,各国证据法虽然承认利害关系证人的拒证特权,但均认为这是一项权利,利害关系证人有权放弃之。不能将拒证特权理解为利害关系证人不得作证。

可采性与证明力不是同一个概念,可采性解决的是何种证据能够作为证据的问题。证明力解决的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力度的大小。可采性由法律事先规定,体现了证据的法律效力,而证明力则交由法官判断。我国现行证据法规范并无利害关系证人不得作证的规定。《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因此,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并非不具有可采性,而只是证明力有所降低。

二十四、利害关系证人出庭作证时,对其质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对于利害关系证人出庭作证,审判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证人等候作证期间,应注意为证人找好等侯作证的休息场所,确保不让证人旁听庭审、了解庭审情况或与其他证人联系,等等。

2、在当事人质证能力出现明显缺陷时,审判人员应当行使补充发问权。

3、当庭质证时,应当主要靠双方律师和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尽量引导双方当事人和律师进行质证。

4、利害关系证人证言能否采纳,必须根据质证情况及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来认定,不能任意采纳。

二十五、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否必然会比其他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要低?是否能通过当庭质证加强?

答: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并不必然比其他证人证言证明力低,通过对利害关系证人当庭质证,或者将其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判断证人证言的真伪。例如:在—起债务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称被告签署了一张票据,要求被告为此承担责任。该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签署了这张票据。奇怪的是,被告称票据上的签名确系其笔迹,但又称其不可能于该票据的签发日签署该票据,因为该时间内其正与妻子在外地度假。结果,该案中,原告要求传唤被告妻子出庭作证。法官同意了原告的这一请求,通过对被告与其妻子采取隔离交叉盘问,查明被告于该时间确实与其妻子在度假。

在一些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债权人虽无书面催款凭证,却有多人多次赴债务人处催款的情况,如果—概拒绝债权人传唤利害关系证人之请求,很容易导致债权人不能有效证明催款事实,使债权无端超过诉讼时效。

二十六、庭审质证时各方当事人是否必须一次性呈交全部证据?

答:庭审质证阶段,一般都采取先出示证据、再发表质证意见的顺序。出示证据时,一般都采取先原告(或上诉人)、再被告(或被上诉人)的出示证据顺序。一般的庭审都只给当事人一次出示证据的机会,审判人员往往会要求当事人把全部证据一次性地提交给法庭。

我们认为:一次性呈交证据的方法有利有弊。如果案情简单,这种做法有利于加快庭审节奏。但对复杂案件如此要求就可能会影响事实的查明。在有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时可能需要保留一部分证据,因为他有可能需要看对方当事人对其已经出示的证据采取何种态度、何种说法。他可以使用保留在手中尚未出示的证据来“攻击”对方,使法庭相信对方在说谎。如果法官要求当事人一次性将证据全部出示,则该方当事人势必失去后续反驳手段。所以,在法庭上,为了确保查明案件事实,只要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法官就应尊重当事人保留证据的请求,允许当事人在必要的情况下保留一部分证据。

例如:在一起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中,被告称从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事实上,被告在签约当日出差在外,并不在签约现场。并且,被告握有自己出差在外的充分证据。被告估计原告在庭审调查的后面阶段会声称被告在签约现场,但如果被告一次性地将自己出差在外的证据与其他证据一并呈交给法庭,则原告得知后势必在庭审中迅速修正自己的说法,如改称该合同系其事后交被告加盖公章等。这样,被告就很难证明原告在说谎了。

二十七、事实调查的顺序是否只能是“先出示证据、再发表质证意见、最后发问”?

答: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不少审判人员一般都遵循“先出示证据、再发表质证意见、最后发问”的顺序。久而久之,许多人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认为这个顺序是不可改变的。

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认识误区。庭审事实调查的顺序可以根据查明事实的需要作出灵活调整。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被告称其于侵权事件发生时不在现场、而是在一家电影院看电影。原告获得了这家电影院当时放映现场的相关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可能先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来对被告发问,如他可能会问被告,电影院里当天的观众人数多不多、电影院里是否发生过吵架事件,等等。如果被告的回答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原告可以向法庭出示这部分证据,以证明被告在说谎。但是,如果法官要求原告在双方陈述完诉辩主张之后即先出示该部分证据,则被告因为先看过了这部分证据,被告可以根据已经看到的证据中所包括的信息有选择地回答原告提出的相关问题。这样,原告意欲达到的质证目的就不可能实现了。这种情况在证据法理上被认为是“证据的污染”。

因此,庭审调查“出示证据——质证意见——最后发问”的顺序可以根据需

要适当调整,不可机械理解。

二十八、庭审中,当事人逾期举证,对方当事人拒绝质证的,法庭即对之不再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这种观点不全面,法官应区别不同情形处理。逾期举证可分几种原因:第一种,证据在举证时限届满后才产生或形成。

第二种,证据在举证时限届满前已经产生或形成,但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知道该证据的存在。

第三种,证据因为客观原因并不为当事人占有或控制,也无法取得。如控制证据的人外出、证据被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占有等。

第四种,证据在到期前已为当事人占有或控制,但举证必要性尚未形成。如被告在举证时限届满后提出新的主张,则形成了举证必要性。

第五种,证据已为当事人占有或控制,举证必要性已经产生,但当事人因为诉讼能力较差而不知道举证之必要性。

第六种,当事人确无任何合理因素和上述原因而延误举证期限的。

上述六种原因中,前三个原因均可认定为新证据,不受时限约束。对于第四种原因,许多人认为不属于新证据。这是不正确的,举证时限应当针对双方的既有争点,而不应延及尚未提出的争点。只要是针对新的诉辩主张,当事人均有权提出证据,无沦是否是新证据。这种情况可视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时限内举证的情形。

第五种的处理是个难题,主要还需通过加强法官释明权来解决。法官对可能导致当事人证据失权、实体权利将会受到重大影响的举证事项应作释明。第六种属逾期举证。

所以,对逾期举证应作合理区分,不能一概不予审理。

二十九、庭审中,一方当事人叙述混乱、冗长,对方当事人可能抓不住要领时,法官应当怎么办?

答: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发现有些审判人员尚缺乏临场控制能力,被动听审。这样极易影响对方当事人作出有效地针对性抗辩。

我们认为:审判人员宜主动要求该方当事人自行归纳,在该方当事人明显缺

乏归纳能力时,审判人员可以对当事人的叙述进行归纳,并确定对方当事人是否已听清楚。

范例一:在要求当事人自己归纳的情况下,法官可这样表述:

“原告(或被告):你方刚才陈述的内容较长,为了便了对方当事人答辩(或发表意见)以及书记员记录,请你方把刚才陈述的内容要点予以归纳。被告(或原告),对对方的归纳,你们应当自己也记录一下,以便针对这些要点答辩(或发表意见),请书记员将要点记录在案。”

范例二:在法官自行归纳要点的情况下,可以这样表述:

“原告(或被告):你方刚才讲述的内容较长,为了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或发表意见)以及书记员记录,本庭现在把你方刚才说过的内容归纳一下。被告(或原告),对本庭归纳的要点,请你方也记录一下,等会儿答辩或发表意见时,应当针对这些要点。请书记员将要点记录在案。”

同时,审判人员在归纳完毕后,还应注意询问一下当事人:

“原告(或被告),对本庭归纳的要点,你方有无异议?”

按照上述操作,可以避免当事人在庭审中不能有效展开对抗的问题,也可提高庭审效率。

十、庭审中,当事人如果就既决裁判已经认定的事实提出相反证据,是否应当展开审理?如何处理好与既决裁判的关系?

答:实践中的观念一般认为,不同案件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不允许出现不同。既然既决裁判已就同一事实作出认定,在既决裁判被改变之前,法官不得作出相反认定。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照抄在先裁判之预决事实,对相反证据不予理睬;二是中止审理中的案件,待在先裁判通过审监纠正。

我们认为:在先裁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法上称为预决事实。其对在后案件有预先决定的作用,无需再作证明。各国证据法均承认预决事实的预决证明力,但亦认为预决证明力可以由实质性证据来推翻。我国《证据规定》采同样立场。根据《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所以,上述两种做法均不合理,前者牺牲实体公正,置相反证据于不顾;后者牺牲效率,案件拖延时间很长,若两案分属两地管辖,还易扯皮。当事人如果对既决判决提出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展开审理,如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

可直接作出认定。但应当注意处理好与在先裁判的关系:

1、若法院欲作出不同认定的,仍应采十分谨慎之态度,不可草率。

2、若法院可能作出不同认定的,应告知作出在先裁判之法院。

3、应注意避免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例如,在所有权确权、股东资格确认(含否认)、股东出资到位确认、股东优先购买权、工程转包等类型的案件中,应当高度重视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如异议有理.可尽量将其追加为第三人。

4、如果当事人就某些利益冲突较为明显的事实却非常容易地陈述一致,法官即应注意审查其中是否有诈。

十一、在单位或证人出具证明或书面证词时,如果与该证明或书面证词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要求单位或证人出庭,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凭单位证明或证人的书面证言认定案什事实的情形,且不少审判人员认为出具了证明或证言的单位或证人出不出庭作证并不重要的观点。

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直接言辞原则要求,一切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交对方当事人质证。而单位就事实问题所作的证明,井未经过法庭的对质,而证人的书面证言,也因为证人并未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问而无法判断其真实。显然,未经过法庭充分对质的单位证明或证人证言,实际上很难对之作出判断。因此,法院若对这类证据直接予以认定,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当庭质证权。

因此,如果当事人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证人书面证言提出异议,并要求就此进行质证的,法官应当设法传唤单位的相关人员或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或质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调研与指导》2006年第38期《庭审百问

(二)》

第二篇: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二)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

答:司法解释

(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和变更的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如何判断彩礼?

答:司法解释

(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

答: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四、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

答: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了同居关系,但是在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状况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五、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

答:虽然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六、能否直接按数量比例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答: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行性规范,所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七、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此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造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三篇:百问百查心得体会(参考二)

这一段时间在95598班组长的带领下,我们每一个班组成员都坚持每天学习了半小时“百问百查”。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体会到必须把“百问百查”熟记于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小事不管,大事难免”我们每一个电力职工都必须“抓小防大”,“防小变大”,从细微做起,从基础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通过学习我认为我们必须端正对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了预防小事变大事,我们因该把着力点放在基层和小事上,放在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上。许多问题的发生,正是由于在整个过程的小漏洞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日积月累造成的。电力是一个特殊的产品,服务水平的高低也是个感觉。假如客户查询时我们态度不好,服务不周全,客户就会感到寒心。

反之,我们能够每天保持很好的态度,客户就会感到温暖而带来良性循环。做为一名光荣的95598班组人员,我们每天不但要与用户打交道,还要与本单位各个不同部门沟通,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来为用户排忧解难。

所以,深入持久的开展“百问百查”活动就等于时刻提醒我们每一个员工必须把安全生产优质服务铭记与心,用心做好每一天的工作,用心对待每一件事情。

第四篇:上海高院发言材料(修改定稿)(推荐)

坚持公正高效司法 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年来,上海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且有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及时得到纠正为目标,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科学定位三级法院功能,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资源优化。公正高效的司法需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上海法院积极探索区域内三级法院功能的科学定位,让基层法院发挥好基层基础作用,成为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的主体;让中级法院发挥好承上启下的作用,成为二审终审、定分止争的主体;让高级法院发挥好区域司法权威效应,成为申诉审查、依法纠错与区域适法统一的主体。为此,我们积极推动民商事案件管辖改革,将一审民商事大标的案件逐步下放基层法院审理,实现区县法院涉外商事管辖全覆盖,增加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积极推进“繁简分流”、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和民事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目前,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 案件已占全市法院一审案件的98.5%,经过一审后的服判息诉率保持在91.6%以上。中级法院牢固树立“产品”意识,打牢一审基础,严把二审审查关,二审后的服判息诉率达到98.7 %。高级法院加强指导和审判监督功能,实现“四个转变”,即在工作重点上从办案、指导并重向指导为主转变;在功能定位上从办案、监督并重向监督纠错为主转变;在办案思路上,从个案公正向注重个案公正与类案适法统一并重转变;在办案效果和价值取向上,从重裁判向裁判、息诉并重转变。

二、着力推动法律适用统一,致力公正高效司法的同质效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统一适用至为关键。上海法院高度重视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定了规范和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指导文件,积极探索推进区域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格局。从多元主体入手,完善多方参与、左右兼顾、前后衔接、上下联动的法律适用统一推进和管理格局。既有自觉的推进主体,又有强力的监督主体,既有及时的指导主体,又有明确的协调主体,形成了问题解决内有动力、外有推力、形成合力的工作模式。从保障机制入手,建立多层级多途径案例指引制度、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实现法律适用统一从程序规范控制到类案裁判思路指引、从条块分割到统筹协调、从内部质量控制到外部效果管理、从刚性规则制约到柔性案例指导的深化。从推进机制入手,强化关联案件监管,建立问题预防机制;借力各方资源,完善问题发现机制;注重分级落实,建立问题研判协调机制; 强化效果衔接,健全问题的跟踪整改机制,从而实现问题管控从事后纠错向事先预防,问题发现从内部自检向内外合作,问题处理从单点解决向全程跟踪的延伸,为实现全市法院统一司法的同质化奠定基础。

三、强化优化审判管理,夯实公正高效司法的机制保障。上海法院在全面建立审管办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审判管理,以管理促公正、提效率、树权威。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和讲评制度,特别是健全完善二审、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分析评查制度;以简报、月报、专报等形式加强检查结果通报,形成院领导、审委会、质检人员、业务庭内部等多层次讲评体系;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对案件质量的补强管理。健全案件异议反馈机制,建立下级法院对上级改判发回案件提出异议的反馈机制,实现对案件审理的双向制约;在申诉审查、再审以及执行、信访等环节设置案件异议反馈机制,以末端的反馈、评价倒逼前端的公正、高效。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形成了由32项评估指标、20项调研指标、9项附件数据,共61项数据组成的审判质量效率统一评估体系,并统一评估的平台和标准,使三级法院及其业务部门审判效能实现实时定量、定性、定位分析。经多年努力,上海法院审判绩效得到较大提升,案件质量效率综合指数排名全国前列。2008年以来,上海法院的工作报告年平均赞成率为94.80%以上。2011年各项质量、效率、效果指标继续保持向好态势。

四、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增强公正高效司法的社会公信。为 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待与关切,上海法院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增公信。依托信息技术,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逐步让司法的过程成为人民群众接受法律教育教化和对法律公正认同的过程,成为显示法律尊严、权威和反映法律价值的过程,让民众因了解司法而理解司法,因参与司法而认同司法,因见证司法而信赖司法。坚持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化、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裁判文书上网常规化、公众查阅诉讼档案网络化,打造看得见、能感受的司法公正。截止目前,庭审互联网直播案件974件,网上点击率达4000余万人次;裁判文书上网34万余篇;接待公众查阅电子诉讼档案1.7万余件次。建立完善在线诉讼公众服务系统,实现从材料收转、网上立案到执行督办等功能的“一站式”在线服务。推行法院公众开放日制度,今年已开展活动50余次,参与人数3000余人。全面开通法院微博,加强与网民互动交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强化陪审员来源多元、全程陪审、兼顾专业背景,今年以来人民陪审员陪审率达86.3%。今年初,制定了推进司法公开的35条实施意见,让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司法信息,全面及时公开,得到上海市委俞正声书记和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的批示肯定。

根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长期任务。上海法院将认真贯彻本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完善机制,狠抓落实,为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篇:基本知识百问

我省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要全面贯彻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主题不变、镜头不换, 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的总要求, 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 坚决反对“四风”,对照理论理想、党章党纪、民心民声、先辈先进四面镜子,以补精神之钙、除“四风”之害、祛行为之垢、立为民之制为重点,推动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作风进一步转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为推动河北绿色崛起、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周本顺

●为什么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答:1.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2.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3.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

●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什么?

答:1.搞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直接关系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2.搞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直接关系夯实基层基础、提高服务群众能力和水平;3.搞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直接关系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4.搞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直接关系推动整个教育实践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教育实践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答:为民、务实、清廉。

●教育实践活动的总要求是什么?

答: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四风”问题是什么?

答: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教育实践活动的“三个环节”是什么?

答:1.学习教育、听取意见;2.查摆问题、开展批评;3.整改落实、建章立制。

●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在什么范围开展?

答:1.市、县(市、区)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2.乡镇、街道和村、社区;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组织;4.省属高校、省属企业。

●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特点是什么?

答:1.范围更广泛;2.情况更复杂;3.问题更具体;4.群众更期待。

●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更加注重发挥群众积极性;2.更加注重问题导向;3.更加注重严格要求;4.更加注重衔接带动;5.更加注重分类指导。

●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目标是什么?

答:1.党员干部转作风;2.人民群众得实惠;3.深化改革迈大步;4.绿色崛起上水平。

●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要解决哪十个方面的普遍性问题?

答:1.信念动摇;2.急功近利;3.漠视群众;4.作风漂浮;5.吃拿卡要;6.庸懒散拖;7.蛮横霸道;8.特权思想;9.以权谋私;10.奢靡腐化。

●市、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答:1.政绩观不正确,不敢担当,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2.换一任领导、变一套思路;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4.心浮气躁、跑官要官;5.弄权贪腐、敛财谋利。

●市、县(市、区)直属单位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答:1.作风不扎实、工作不落实、服务不主动;2.庸懒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3.作风漂浮、落实不力;4.服务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

●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答:1.行业不正之风和服务水平不高、工作效率低下;2.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3.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4.滥用职权,执法不公、执法随意,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5.收回扣、拿红包。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答:1.联系群众不够、服务群众意识和能力不强;2.不关心群众疾苦、责任心不强,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好事办不好;3.在位不在岗、“走读”严重;4.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对待群众态度恶劣;5.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哄骗上级、糊弄群众。

●农村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坚决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作风问题;2.着力解决农村干部组织观念不强问题;3.重点解决党组织服务能力弱的问题;4.集中治理村级班子软弱涣散的问题;5.认真解决党员发挥作用不够问题;6.集中整治“三资”管理不规范问题。

●农村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推进措施是什么?

答:1.开展村干部作风问题专项整治;2.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3.整顿转化后进村党组织;4.深入开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5.着力打造党建示范区。

●城市社区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解决“双小”问题;2.解决社区工作者办事不公问题;3.解决居民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问题;4.解决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不强问题;5.解决社区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

●城市社区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推进措施是什么?

答:1.组织在职党员进社区;2.开展“七必访五必询”;3.完善社区便民服务;4.创建幸福社区。

●省属企业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解决发展指导思想偏差问题;2.解决企业领导人员“四风”突出问题;3.解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够问题;4.解决企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问题。

●省属企业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推进措施是什么?

答:1.强化正风肃纪;2.推进改革攻坚;3.加快转型升级;4.办好利民实事。

●高校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解决学校发展理念偏差问题;2.解决意识形态阵地意识不牢问题;3.解决学校管理行政化问题;4.解决学术不端,创新进取意识不强问题;5.解决领导干部作风不实问题。

●高校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推进措施是什么?

答:1.强化领导干部正风肃纪;2.倡导勤俭办学办校;3.培育健康学术风气;4.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5.为师生办一批实事好事;6.加强高校内部制度建设。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解决助推企业发展力度不大的问题;2.解决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3.解决服务保障职工权益不到的问题;4.解决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不宽的问题。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推进措施是什么?

答:1.推进“五个基本建设”;2.在非公组织党员中开展“五个一”活动;3.深化“筑坚强堡垒、树先锋形象、促科学发展”活动;4.建立活动专项联系点制度。

●教育实践活动要做到哪四个“贯穿始终”?

答:1.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2.把正风肃纪贯穿始终;3.把解决问题贯穿始终;4.把建章立制贯穿始终。

●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要开展哪“五项教育”?

答:1.理想信念教育;2.革命传统教育;3.实践体验教育;4.党纪法规教育;5.正反典型教育。

●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中应征求哪些人的意见?

答:1.“两代表一委员”;2.老干部;3.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4.服务对象和群众代表。

●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中的“五对照”是什么?

答:1.对照党章;2.对照廉政准则;3.对照改进作风要求;4.对照群众期盼;5.对照先进典型。

●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中要与哪些对象谈心交流?

答:1.上级有关领导;2.同级班子成员;3.分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4.“两代表一委员”;5.基层群众。

●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的要求是什么?

答:1.逐一列出“四风”的具体表现和3个以上典型事例;2.对“三公”经费支出、职务消费、人情消费、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和住房、家属子女从业等情况分别作出说明;3.从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纪律等方面剖析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开好民主生活会“五不搞”指什么?

答:1.不搞先表扬、后建议;2.不搞避实就虚、文过饰非;3.不搞只摆现象、不查本质;4.不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5.不搞突然袭击、发泄私愤。

●开好民主生活会“三防止”是什么?

答:1.防止以工作问题代替作风问题、以班子问题代替个人问题、以共性问题代替具体问题;2.防止将“四风”变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两风”甚至变成形式主义“一风”;3.防止避重就轻、“偷工减料”。

●整改落实从何抓起?

答:1.从群众最需要的具体事做起;2.从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抓起;3.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

●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需要建立健全哪十项主要制度?

答:1.党委民主决策制度;2.权力运行监控制度;3.重大决策督促落实制度;4.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5.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制度;6.公务接待规范管理制度;7.村(社区)居民联系卡制度;8.基层公共服务投入保障制度;9.党员民主评议制度;10.组织处理制度。

●这次活动要开展哪四个专项行动?

答:1.正风肃纪行动;2.还利于民行动;3.蹲点服务行动;4.化解积案行动。

●正风肃纪行动中的八个专项整治是什么?

答:1.坚决整治组织观念淡薄、政治意识不强和纪律松弛等问题,严厉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信口开河、口无遮拦,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行为;2.坚决整治机关和公务人员庸懒散拖、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不高等问题,严肃查处迟到早退、不务正业、挂名吃空饷、办关系案及

人情案行为;3.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行政服务中心“前店后厂”、“体外循环”问题,查处对待群众简单粗暴、吃拿卡要行为;4.坚决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问题,从严查处婚丧嫁娶借机敛财,接受红包、礼金、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到私人会所、农家乐、“内部食堂”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等“三公”经费使用不规范问题;5.坚决整治领导干部超标占用办公用房、住房、违反规定配车、变相配备秘书等问题,规范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6.坚决整治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一票否决”和问责过多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7.坚决整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两超两违”(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制进人,违规设立内设机构、违规提高机构规格)问题;开展干部身份核查,清退不符合政策的人员;8.坚决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暗箱操作”问题,清查领导干部插手工程、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兼职取酬等问题。

●还利于民行动内容是什么?

答:1.坚决纠正政策缩水、落实走样、办事不公现象;2.切实解决侵犯群众利益问题,重点查处党政单位和机关干部拖欠群众钱款、打白条、耍赖账行为;3.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4.治理税费违规征缴、公路“三乱”和教育、医疗乱收费。

●蹲点服务行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蹲点调研、听取意见、服务群众、帮解难题、接受教育,促使干部深入基层“接地气”、受教育、办实事。

●化解积案行动“五做到”指什么?

答:做到有一名包案领导、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化解方案、一份办案卷宗、一套稳控措施。

●这次活动要办好哪六件惠民实事?

答:1.抓好扶贫帮困;2.改善人居环境;3.修复生态环境;4.维护公共安全;5.推进办事公开;6.支持全民创业。

●七届二中全会针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出台了哪六条规定?

答:1.不做寿;2.不送礼;3.少敬酒;4.少拍掌;5.不以人名作地名;6.不要把中国同志同马恩列斯平列。

●习近平同志在正定工作时出台的改进领导作风六项规定是什么?

答:1.总揽全局,抓大事;2.反对官衙作风,注重工作实效;3.搞好“一班人”团结,维护县委领导的统一;4.以身作则,不搞不正之风;5.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水平;6.树立雄心壮志,为“四化”争先创优。

●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是什么?

答: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省委常委会克服“四风”十项承诺是什么?

答:1.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在河北全面及时有效贯彻落实。

2.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坦诚相待、相互补台,不搞一言堂,不搞各自为政,切实维护省委班子的团结。

3.带头保持与人民群众直接的密切的联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识民情、接地气,不高高在上,不脱离群众。

4.带头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出台影响群众利益的决策,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短期行为,集中力量解决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5.带头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未经调研论证不决策,不提脱离实际的口号、思路、指标。6.带头发扬务实作风,不做表面文章,不搞没有实质内容的会议、活动和文件,不搞没有实际作用的检查、评比、表彰和培训。改进会议和活动新闻报道。

7.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断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不违规插手干部的选拔任用,不凭关系用人,不封官许愿,不拉票跑官,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8.带头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不收受红包和贵重物品,不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利用权力为子女亲属谋取利益。

9.带头遵守领导干部生活待遇规定,不超标准配臵车辆,不超标准占用住房、办公用房,保持艰苦朴素的作风。

10.带头发扬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与陪同,不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以公务名义变相旅游,不搞没有实质内容的出国考察。

●总书记在我省调研指导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时提出的“三点要求”是什么?

答:1.调动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两个积极性;2.打牢学习教育和查摆问题两个基础;3.切实抓住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两个关键。

●总书记在我省调研指导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时提出的“三不”是什么? 答:不虚、不空、不偏。

●我省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哪些成果?

答:1.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普遍增强;2.发展的指导思想发生重大转变;3.结构调整的力度不断加;4.大气污染治理形成空前推动力;5.农村面貌正在发生新的变化;6.一些作风之弊得到有效治理;7.关系群众利益的大事扎实推进;8.发展的大环境正在逐步改善;9.用人导向和考核办法得到改进;10.建章立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1.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的重大举措;2.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抓手;3.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坚强保证。

●如何理解“为民”?

答:为民,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如何理解“务实”?

答:务实,即求真务实,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坚持重实际、鼓实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务虚功,扎扎实实地把党和国家的各项决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如何理解“清廉”?

答:清廉,即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永葆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切实做到拒腐蚀、永不沾。

●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党最根本的工作路线和工作方法是什么?

答: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党的最根本的工作路线和工作方法,是党和人民群众同甘苦、共命运基本特征的具体体现。

●党的群众路线的含义是什么?

答:1.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主人,人民群众必须自己解放自己;2.党必须倾听群众的意见、了解群众的要求、集中群众的智慧,形成正确的理论和政策,然后再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在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实现其根本利益。

●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答:一切为了群众,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思想包括哪些基本含义?

答:1.一切为了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为人民谋利益,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2.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把向人民群众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当作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3.一切依靠群众,相信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4.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

●什么是“从群众中来”?

答:从群众中来,就是通过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集中群众的智慧和经验,对群众的意见进行

“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提炼和深化,形成比较正确、深刻、系统的意见,从而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个过程是向群众学习的过程,是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的过程,也是了解情况、认识世界、发现真理的过程。

●什么是“到群众中去”?

答:到群众中去,就是要把已经制定的符合实际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再交给群众,让群众实践,化为实际行动,并使之在群众的实践中得到检验、丰富和发展。这个过程是既做群众的先生又做群众的学生的过程,是掌握政策、改造世界的过程,又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过程。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什么关系?

答:1.要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就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原则;2.只要真正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宗旨,就会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3.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辩证关系。

●党的群众路线的实质是什么?

答:党的群众路线的实质,就是代表人民群众,为人民谋利益,就是执政为民。

●为什么说党的群众路线是实现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根本工作路线?

答:1.党的群众路线是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的重要保证。2.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和执行,必须走群众路线。3.坚持、贯彻党的组织路线,要以群众路线为基础。

●为什么说党的群众路线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贡献?

答:1.党的群众路线深刻揭示了党的权力来源和本质;2.党的群众路线深刻揭示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内在联系。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1.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经验总结;2.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宗旨的实现途径;3.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保证;4.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党作出正确决策并有效执行的重要保证;5.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重要基础。

●“群众路线”首次出现在哪个中央文件中?

答:1929年9月28日, 《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第一次提出“群众路线”这个概念。

●理解党的群众路线,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好哪几个方面?

答:1.党的群众路线是党的政治优势;2.党的群众路线反映了党的根本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3.党的群众路线是党保持先进性,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始终赢得群众拥护和信赖的根本途径。

●什么是党的群众工作?

答:1.党的群众工作,是党依据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联系、宣传、发动、教育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共同推动中国发展的全局性工作;

2.党的群众工作,是党依据党的性质和党群关系的基本原理,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出发,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期工作。

●群众工作的第一任务是什么?

答:做好群众工作的第一任务,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群众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2.坚持以人为本,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包括哪些内容?

答:1.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2.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3.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党的群众观点是什么?

答:1.坚持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3.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4.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

●如何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答:1.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就要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以人为本、执政为民;2.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就要做到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3.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就要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与群众同甘苦、共患难;4.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就要继承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做好群众工作有哪些主要途径?

答:1.通过发扬民主的方法做好群众工作;2.通过办实事好事的方法做好群众工作;3.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做好群众工作;4.通过示范引导的方法做好群众工作;5.通过组织活动的方法做好群众工作。

●什么是党的群众纪律?

答: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处理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也是党处理与群众关系的准则。

●党的群众纪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是什么?

答: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切理论和奋斗都应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

●判断马克思政党的试金石是什么?

答: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

●党的群众立场是什么?

答:党的群众立场,就是要真心为群众着想,全力为群众造福,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衡量党的各项工作的重要尺度是什么?

答: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是什么?

答: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

●党必须坚持的“三个一致性”是什么?

答:1.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2.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3.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和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

●坚决贯彻群众立场的实践要求是什么?

答:1.正确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2.认真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3.审慎地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4.创新工作机制和改进工作方法。

●党的三大作风是什么?

答:1.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2.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3.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

●党的根本力量和优势所在是什么?

答: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为实现群众的利益而奋斗,这是党的根本力量和优势所在,也是我们各项工作的取胜之道。

●什么是联系群众?

答: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2.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3.坚持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并坚持把这些原则作为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怎样联系群众?

答:1.牢固树立联系群众的意识和观念;2.切实理清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思路;3.不断完善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

●如何提高深入群众的能力?

答:1.要解决真正深入的问题,而不能把下基层作为一种例行公事,甚至是摆样子;2.要真正与大量基层群众接触,不仅看亮点,更要看问题,不仅听赞扬的话,更要听得进不同声音;3.要通过深入基层,真正了解群众呼声,掌握基层实情。

●如何提高沟通群众的能力?

答:1.要建立信任,然后实现真情交流,把党和政府的政策送到群众的心坎里,使其转化为群众的自觉力量。2.要畅通民意渠道,拓宽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保证群众有说话的地方,确保群众意愿能充分表达。

●如何更好的团结群众?

答:1.走到群众中间去;2.把群众利益维护好;3.引导好群众的思想认识。

●如何强化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

答:1.要通过教育整顿和平时的督导检查,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宗旨意识,使党员干部由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2.要通过开展换位思考、换位体验等活动,定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3.要组织党员干部经常深入到相关基层单位或部门,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思不足,查找问题,不断完善服务群众的有效措施和制度。

●如何提高做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答: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注意运用现代科技,提高做群

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什么要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

答:1.保持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2.正确处理社会转型期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必须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3.充分依靠群众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提高做群众的工作本领。

●提高做群众工作本领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1.加强调查研究,提高了解民情、体察民意、服务群众的本领;2.健全制度机制,提高化解矛盾、凝聚民心的本领;3.增强应变能力,提高处臵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本领;4.重视媒体宣传教育、引导力量,提高团结动员和组织群众的本领。

●如何提高组织群众的能力?

答:1.要尊重群众,把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和利益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出发点和归宿,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为人民群众谋取实实在在的利益;2.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感化群众;3.要以优秀的品德修养、过硬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公仆形象,影响带动广大群众。

●如何提高教育引导群众的本领?

答:1.力求宣传教育通俗化、大众化,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转化为群众可听懂的故事、能信服的道理,增强宣传教育的感染力、亲和力与说服力;2.综合运用标语、报刊、手机、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开燕尾服宣传教育,以强烈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引导大众思想和社会舆论;3.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全面、深入、及时了解广大群众的思想状态和生产生活状况,及时解决其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确保宣传教育实效。

●如何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

答:1.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解决好与群众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实际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群众享到实实在在的实惠,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2.到困难群众多、到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排忧解难;3.要既关心群众的物质利益,又关心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既关心一般群众的共性需求,又关心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既关心解决实际问题,又在必要时予以心理疏导,积极培育其健康、向上、平和的社会心态。

●如何提高利用媒体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本领?

答:1.要提高对群众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的本领。积极适应新环境,改变传统观念,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和更加先进的手段,利用媒体向群众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2.要提高信息网络文化管理本领。搞好宏观调控,加强监督管理,促使信息网络文化健康发展;3.提高信息网络监控和舆论引导能力。4.加强网络信息监控与分析,正确把握舆论动态,及时消除群众中带倾向性的错误思想和认识。

●当前要着力完善哪些群众工作机制?

答:1.构建科学完善的群众工作决策机制;2.建立统一协调的群众工作保障机制;3.建立公平合理的群众利益分配机制;4.形成有效的群众工作评价机制。

●提高党的群众工作科学化水平需要建立健全哪些制度?

答:1.党群沟通对话制度;2.维护群众利益制度;3.群众民主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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