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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鲁水建字【2009】199号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为配合专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现对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招标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就执行。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建设管理体制。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按照职责分工,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及省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采取得力措施防止围标串标情况发生。投标人必须授权本单位固定人员购买招标文件及参加招标会议。固定人员按每个企业3-5人控制,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被授权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的本单位固定人员证明、在鲁的《诚信管理手册》等购买招标文件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

为了规范资质审查,投标企业应将资质审查需提供的原件单独封存,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投标报价等发生重大偏离的按无效标处理。

二、严格信用管理

评标办法中应加大投标企业信用等级的分值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市场准入或扣分办法予以处罚。项目法人应于投标文件出售完毕后3日内将投标企业名单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对参与投标企业信用等级、不良记录等进行审查。

三、科学确定评标标准

评标活动是招标过程的中心环节,科学的评标办法是评标质量的保证。根据近年来招标评标工作实践经验,制定了新的评标标准(详见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招标中原则上都要使用该标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四、规范工程限价

采用无标底招标原则上要设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最高限价一般为预算价格(不包括备用金),最低限价一般不低于预算价格的85﹪.特殊情况需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时主要材料价格按照预算价格进行控制,材料价格风险按照我厅鲁水建字【2008】72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五、强化对评标委员会行为的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在评标前认真学习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的、负责任的、公平的赋分。现场监督人员要组成监督小组,审查所有评委的赋分情况,包括固定分值是否准确、赋分是否与各组的评审意见相符合。对赋分明显不合理的,现场监督小组有权要求该评委写出说明,无合理说明的应修改赋分,对拒不修改的可宣布其赋分无效。现场监督小组应出具现场监督报告。

六、积极试行资格预审制度,区别审查投标文件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积极试行资格预审制度,优先采用有限数量法,投标企业数量一般不宜超过20家。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时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后,可选择投标报价排名前10名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并赋分,如果前10名投标企业中发现有重大偏差的,依次递补直至10名。

七、重大考察第一中标候选人

项目法人应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认真核实中标人身份及投标文件中所提供业绩及获奖等资料的真实情况,一旦发现有出借资质或造假现象等,立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及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档案中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评标标准

评分标准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有限价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以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

无限价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低和一个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或再次进行二次算术平均,以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技术部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10 对控制工期和技术难度大的关键工序理解深度、主体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完善的得6分,基本合理、完善的得4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最低分2分;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方面,合理、完善的得4分;基本合理完善的得2分;不够完善、合理的得最低分1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6 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科学合理,测量、监控等质量保证措施得当且切实可行,有具体的标准和检测方法(施工规范有具体要求的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规范无具体要求的提出的企业标准较先进的)表述清楚的得6分,基本合理、可行的得4分,不够合理、可行的得2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6 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保证体系与措施合理、得当的得6分;基本健全、合理、得当的得4分;不够健全、合理、得当的得2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4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机构健全、措施合理得4分;基本健全、合理的得2分;不够健全合理的得1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4 总工期满足要求,各分项工程工期合理、施工均衡的得4分,基本合理、均衡的得2分,不满足总工期要求的不得分。

资源配置计划 4 施工设备选型和配套合理、保证性高,质量监控设备齐全、满足工程检验需要的得4分,基本合理的得2分,不合理的不得分

商务部分 投标报价 24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得最高分24分;

在评标基准价以上,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24分基础上减3分;

在评标基准价以下,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在24分基础上减2分。

不足1%,内插,该项最低得分10分。

单价合理性 5 主要单价表符合常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单价合理得3分;发生超出常规单价不均衡报价的每一处减1分,最低分0分。

单项费用与总费用吻合得2分,基本吻合的得1分,不吻合的不得分。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合理性 3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合理的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不合理的不得分。投标人信誉、业绩财务状况 13 诚信管理AAA得6分,AA得4分,A的得2分,无A不得分。

具有同类(包括规模与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经历1项的得0.5分,最高得5分,无同类施工经历不得分。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财务报表,并且所有反映财务状况的资料数据可靠,无相互矛盾,财务状况良好得2分;财务状况一般得1分,未提供财务报表,数据有矛盾,财务状况较差的该项得0分。投标人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得7分;出现过较大以上事故的扣7分;出现过一般事故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最低分0分。

投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及完整性 2 投标文件外观良好,外形尺寸、页码编排、装订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无算术错误,得1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内容按要求填写,得1分,否则不得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5 优秀项目经理得2分,具有2项(含)以上同类(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得2分;2项以下得1分;无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不得分。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1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5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2分,不满足不得分。具有2项(含)以上同类(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的得2分,2项以下的得1分,无同类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不得分。在一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1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

其他主要人员 2 配备的管理人员与技术工人齐全的得2分;基本齐全的得1分,不齐全的不得分。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但当前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监管工作职责

(一)发改、国土、住建、水务、交通等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受理招投标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移送严重违纪违法线索。

招标人和监督部门为一体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二)由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市及市以下审批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发包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及服务采购,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比选)的,由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现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办理CA数字证书、管理招标平台、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负责专家抽取与验证、做好开评标服务、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等。

(四)发改部门(招管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招投标工作。

(五)监察机关(招监办)负责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实施行政监察。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六)严格界定政策适用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以及与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货物及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适用招投标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凡不是工程建设项目组成部分,且不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货物及服务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七)严格规范特殊项目的发包方式。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以及市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固定价比选的方式选择施工队伍。

以当地农民为直接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建设管理监督主体的以工代赈项目、扶贫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等民办公助项目,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农民自行建设或招标(比选)的方式实施项目。采取农民自建方式建设的,应当符合《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号)有关规定。

(八)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招标的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招标的原则,不得采用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项目一经批准,必须及时开展招投标工作,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特殊等为由规避招标。

(九)严格资格条件设定。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项目实际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十)实行自行招标制度。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市及市以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分级自行招标制度,其中:各区市县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自行招标;xx市本级、xx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招标,市内各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参照执行。

2.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明确专门的科(股)室和人员负责自行招标工作,并根据自行招标有关政策规定配齐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的专家抽取和交易现场服务管理工作。

3.在自行招标活动中,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履行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备案送审由招标人负责),建立自行招标业务档案,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各类档案资料。

(十一)实行复核复评制度。

评标结果公示后,若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经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1.在不能确保所有投标资料未被修改、更换等情况下,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认定此次评标无效,由招标人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2.在确保所有投标资料与开标时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由项目审批部门向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报告,召回原评标专家对原评标报告纠偏并对投标文件复核,以复核结果为准;也可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认定原专家评标无效并重新在省评标专家库中另行抽取专家进行复评,以复评结果为准,若复评后合格的投标人仅1家、复评后为最高报价中标、或因招标文件原因导致专家无法客观公正评标的,由招标人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十二)实行项目经理到场开标制度。

1.实施公开招标(比选)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要求投标人(比选申请人)承诺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持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发的建造师信息卡到达开标现场,经交易中心统一配备的扫描设备检验后才能参与开标。

2.若项目经理本人身份证、建造师信息卡无法识别或疑似假证,招标人应在开标后送有关部门鉴定。经鉴定证件没有问题的,应及时退还投标人(比选申请人);经鉴定为假证的,依法严肃处理,该投标人为中标(选)候选人的,其中标(选)结果按规定处理。

(十三)实行压证施工制度。

1.施工(监理)项目中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封存于项目业主单位,至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给予退还。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项目业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同意。

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压证施工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进行集中检查或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抽查。

(十四)实行“黑名单制度”。

1.诚信库不再作为投标人参与我市投标的前置条件;简化CA数字证书办理程序,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

2.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不诚信库”(招投标不良行为公示系统)专栏,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参与我市或其他省市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3.各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主体,对不良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 1 个工作日内在不诚信库专栏中予以公示。实现不诚信库与电子招投标系统对接运行,凡进入我市不诚信库的企业或人员,按相关规定禁止参与我市招投标活动。

四、加强重点环节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全市统一、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招标投标软件的功能、程序、参数等内容的设定和修改,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各区市县交易平台技术指导和统一管理,切实做好交易平台的信息更新、日常维护、安全防控、检测认证等工作,确保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十六)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管理。1.统一全市投标保证金缴退帐户,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2.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企业法人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单项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为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预算控制价的2%。

(十七)加强交易现场监督。

1.参与交易现场的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2.凡进入交易现场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等,均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身份后统一配发出入证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交易现场,开标结束后投标单位人员不得无故滞留交易现场;若出现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等异常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作好记录并协同监督人员及时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若交易现场发生系统故障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由现场监督部门、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涉及重大事项,及时报政府领导。

(十八)加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管理。

1.统一标准格式。凡采取电子招标、抽签招标方式以及 BT、BOT 投资人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应当加强备案文件的审查,对于未采用标准文件格式,对标准文件内容违规进行删减、添加操作的,或招标文件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内容的,一律不予备案。

2.严格编制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若发现项目业主提出的要求明显违反招投标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拒绝接受。项目业主对此有疑义的,可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发函咨询,以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答复为准。

3.实行网上备案。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要求制作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并上传,经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网上审查备案,并加盖电子备案章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应当及时下载、打印备案后的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档备查。

(十九)加强专家抽取管理。

1.严格控制抽取区域。实行抽签招标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在xx市范围内抽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在川东区域内抽取。不是抽签招标的项目,凡招标控制价在

500 万元以下工程的施工、货物采购和招标控制价在 10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在川东区域内随机选择 2 个以上城市随机抽取专家,招标控制价在 500 万元及以上工程的施工、货物采购和招标控制价在 100 万元及以上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在全省范围内(川西、川南除外)随机选择 2 个区域随机抽取专家。

2.严格执行随机抽取制度。严禁缩小区域范围抽取专家,但可根据项目特殊性、关注度以及投标人数量,适当扩大区域范围以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具体由现场监督人员一致同意后确定。

3.严格保密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确定 3 名及以上评标专家抽取人员,每次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专家抽取人员,专家抽取人员应将当天所有项目的评标专家集合时间设置为一致(实行抽签招标的项目除外),集合地点统一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终端应配备无来电显示的通讯工具,供专家与监督人员联系。评标专家抽取现场所有人员在抽取专家前,必须关闭携带的一切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处至专家到达;专家未到达之前,评标专家抽取现场所有人员一律不得脱离监督。

(二十)加强抽签设备管理。

1.实行抽签法和随机选择专家的抽签工具为“双色球摇号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备不得少于5台,各区市县交易中心配备不得少于3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下统一购置,各区市县不得私自采购摇号机。

2.摇号机由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专人进行管理,并进行统一编号、密封,进出保管地点、启用(维护、密封)摇号机时,应有 3 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由专人作好书面记录备查。

3.摇号机使用前,应邀请 2 名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其密封状况是否完好,并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当次使用的摇号机,使用结束后,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密封,放置回原保管地点。

(二十一)加强信访投诉管理。

1.反映党员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违法违纪事项,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凡对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结果以及其他涉及招投标的具体工作事项进行质疑、信访、投诉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进行处理。对于不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投诉事项不具体等情况,相关部门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其理由;对情节恶劣的虚假投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二)加强交易资料管理。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电子监控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并妥善保存电子监控影像资料,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电子监控影像资料应当刻盘存档;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电子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

2.评标结束后,所有招投标资料应统一封存,经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签封后,交由招标人保管备查;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相关部门没有收到信访投诉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方可通知原现场监督人员到场统一启封。

3.实行电子评标的项目,评标结束后,由组织开标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打印,加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鲜章后,连同电子文件交由项目业主保存。项目业主同时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电子文件分别拷贝给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妥善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网,尤其是电子评标的相关信息资料,作好安全备份,保证网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十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1.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工程造价预算清单要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集中会审,重点审查有无漏项、错项或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变更的事项。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3年内在xx市境内承接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2.严格控制原材料单价调整。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严格控制增加工程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和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须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后实施。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备查。

4.强化中标合同价对工程造价的刚性约束。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合同金额20%及以上的,发改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稽察,形成稽察报告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及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作为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5.加强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前,累计拨付工程款项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70%;因工程变更原因增加的工程款项,应当经过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后支付。

五、强化责任追究

(二十四)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一律先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再问责相关领导,并视其情节轻重,由监察机关分别给予责令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或领导的责任:

1.因审批、核准、备案审查不严,对招标公告(文件)中具有明显倾向性,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规定的内容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纠正的;

2.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或发表可能影响评标结果言论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违纪问题未发现,或发现后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移送相关部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意见规定,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十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或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或公告公示的信息不真实、不完备,与备案文件内容不符的;

2.不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或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等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的;

3.不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和维护抽签设备的;

4.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擅自承接自行招标项目,或将自行招标项目转包、分包给社会代理机构及其他人员的;

5.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记录、不制止、不移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意见规定,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十七)招标人或项目业主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或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项目送审、报批、备案程序,或在招标公告(文件)中设定有明显倾向性,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规定内容的;

2.因前期工作不主动、工作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交易时间延误,致使改变交易方式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组织专家小组对勘察设计方案、工程造价预算清单进行审查,或对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事项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以及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调整原材料单价、增加工程量,致使工程结算价格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

4.拒不执行交易现场管理规定,授意、指使或强行干预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的;

5.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或不妥善保存交易文件资料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意见规定,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十八)市及市以下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招标,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范围与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二、合理划分标段,推行打捆和集中招标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同一、同一批次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分类打捆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大型泵站更新改造、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四水治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实施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以1个标段发包。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等项目施工招标,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合理打捆划分标段;单个项目达到省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建设项目、千吨万人以下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以县级区域为单元成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作为本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采取将项目分类打捆的方式进行施工招标。其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材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

中招标采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金属结构制造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安全监测(控)、水质监测和工程管理信息化等技术要求高和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单独招标;

按本意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施工项目,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禁以不合理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文本和《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关招标的公告和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招标人不得将现场踏勘作为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和中标的前提条件,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有关招标的公告和文件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发布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四、实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面签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

投标保证金的监管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签署诚信承诺书。投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否则其投标无效。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法人代表出席招投标活动,不得将投标人法人代表到场作为中标的条件,招投标活动中需要投标人法人代表到场和签字的环节,应允许由投标人法人代表依法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凡要求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符合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的相应级别和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担任。

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没有由其本人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推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可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集中监管。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进行——

缴存或退付。

五、完善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主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也可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一)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二)新建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重要穿堤建筑物等技术比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或合理低价法。

(三)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前,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要素和评审标准,从水利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等官方网站查询并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六、推行进场交易,探索电子化招标

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推动项目招投标按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监管,保障水利建设市场交易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民营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省水利厅将积极探索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为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基础条件。各地应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试行招标文件网上发售、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网银缴纳、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水利工程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七、完善备案程序,规范备案工作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以下环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备案手续: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5日前,将招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招标文件澄清、补充通知发出2日前,将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在中标通知发出3日前,将中标通知书和评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内,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及时启动终止程序,招标人必须执行审查意见或终止招标活动。

八、规范中标公示事项,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的3日内,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中标金额、工期、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注册执业证号和投诉受理渠道等事项。公示期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使用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还应在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中填报项目招投标信息并予以公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台账、投诉处理档案和监察制度。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招投标活动中,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做出答

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九、建立预选承包商管理制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建立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将有意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且综合实力、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强的企业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对加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被认定有不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十、积极推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

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广农民直接参与的建设管理新模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确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按照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 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引导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除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水泥、钢材、管材等)和设备由有关主管部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外,工程施工由受益村民按照自愿、依法原则组建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建设责任主体,自主确定施工发包方式或直接组织村民自建。

十一、规范和发展水利建设劳务市场

鼓励公民个人或组织兴办水利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鼓励施工企业使用稳定的专业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依法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严格管理劳务作业企业和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稳步推进水利劳务作业分包平台建设,加强对施工企业劳务作业分包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以劳务作业分包名义实施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十二、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招投标后续监管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权划分和省水利厅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招投标的后续监管,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和完工结算价的监督管理。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查验参与本项目建

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执(从)业与岗位资格证件,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发现中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合同承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

附件:

1、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实施办法(试行)

2、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

办法(试行)

——

附件一:

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

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招标人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投标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按规定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招标人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民营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的水

利建设项目类型、项目多少等情况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同一类别且同一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招标。对同一批次招标的各个标段,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地规定随机确定各投标人投标标段。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专业类别、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格条件、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备案要求、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投标人报名须提供的资料等信息。

第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投标。一般投标人在一次招标中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按照守信激励、优质高效和有利于工程实施的原则,招标人在随机分配标段标段时,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近2年内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为AAA级信用等级或近3年内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潜在投标人,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二)潜在投标人资质等级每高于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一级的,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三)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千——

吨万人以下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和3级以下堤防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注册地在工程所在县级行政区内的潜在投标人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同一潜在投标人在同一批次招标项目中累计增加的投标段数不得超过3个。

第七条 投标报名截止后, 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采取摇号的方式,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确定所有参与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标段。每个标段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重新组织招标。摇号确定标段时,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场确认,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某类工程只有一个标段时,不需摇号分配标段。

第八条 确定标段后,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愿购买、过期不予发售。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商务部分(含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须知,投标人承诺函格式、对投标人的财务、业绩、人员、设备要求,银行信贷证明和现金投标担保要求,评审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合理定价清单、设计图纸和地质参考资料等。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含合理定价清单承诺、拟投

入人员和设备承诺)、施工组织设计(招标人如要求编制)、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信贷证明等内容。

第十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开标,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开标记录。

第十一条 开标结束后,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用“X+1(奇数)”的办法,“X”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1”为项目法人派出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合格性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评标报告,推荐所有合格投标人进入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程序。如所有投标人均未通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查,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由招标人代表、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随机抽取确定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公示期满之后,对没被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应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工作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管理权限行使行政监督职权,对招标文件(含合理定价清单)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标段、专家抽取、评标、公开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和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或审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和省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编制各标段定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合理定价清单。合理定价清单中各子项单价相对按照国家颁布的水利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制的概算价格的下浮幅度一般应当控制在10%以内。合理定价清单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严明强制性要求,尽量减少废标条件,并根据以下要求作出相应规定。

(1)业绩要求:只要求提交近5年完成的与招标标段合同价相适应的2个类似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余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

(2)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质检员)资格进行审查,且只审查其职称证、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其业绩、任职资历等不作强制性要求,且不要求有备选人员。

(3)财务能力要求:仅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和银行信贷证明作强制性要求,年平均营业额、流动资金等其他财务条件不作强制性要求。

(4)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或不明确之处,一般不作废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采取澄清方式加以核实,澄清、补正后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附件二:

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治理、水土保持、水源保护、节水、水环境治理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其它水利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的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湖南省水利厅负责审定和发布申请承接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全省各地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除外,但应当向省水利厅作出说明: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9家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出现两次失败情况的。第七条 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或其他技术特别复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取投标人,也可以设臵适当条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包括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等。湖南省水利厅可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对名录进行分类和分组。

第九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且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

别。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应按照批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外省入湘企业应有合法的驻湘分支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入湘执(从)业人员,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了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湖南省水利厅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驻湘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是其本单位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且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列入我省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湖南省水利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湖南省水利厅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向全国公布受理申请通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湖南省水利厅报送申请材料。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国家未作规定的除外)副本;

(4)经湖南省水利厅审查合格的企业诚信档案;

(5)省外入湘企业还应提供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6)申请人认为可以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三)湖南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列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在截至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拖欠民工工资或拖欠分包商工程款等行为逾期未整改——

被有关政府部门通报的;

(二)因围标、串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出借或挂靠资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被停止投标资格并仍在处罚期的。

(三)因行贿、受贿,偷、逃、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并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州以上(含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不良行为累计达3次以上的;

(六)申请加入名录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不及时报送诚信档案或信用信息更新资料的。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且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六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二)依法参加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确保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到位;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接受挂靠和出借或转让资质

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依法、依合同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时,应及时处理并书面报告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应及时认定并书面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省水利厅应通告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

(一)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州)以上(含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不良行为累计达2次的。

第二十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清除:

——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和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湖南省水利厅。因其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湖南省水利厅应调整其类别和组别。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及时公布列入名录、暂停投标资格、清退出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承包商名单。承包商对名录的公示、发布及对承包商的处理决定有投诉或申诉的,湖南省水利厅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回复投诉或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制定预选承包商管理的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水利厅可以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增加其他类别承包商名录。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水利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及与名录有关的其他规定做出修订和补充。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水基函〔2011〕1516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招标投标是水利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强化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必然要求,对确保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保证水利建设成效、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保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分级负责,加强行政监管。按照水利建设分级管理的要求,省水利厅监督和指导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对厅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实施直接监督,具体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承担;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组建法人、谁监督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的要求,切实履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同时要明确工作职责、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制定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确保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工程范围和规模的规定。除符合相关规定、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外,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区建设、专业设施恢复迁建改建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招标,并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接受监督。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通知》要求开展交易活动。

四、落实责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管理,督促招标投标各方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招标人对招标工作全面负责,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备案报告和招标总结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承担招标具体工作,重点做好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评标阶段的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提供招标投标信息核查、评标要素整理、评标商务计算等服务;投标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约定,规范投标行为;承担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负责提供招标投标活动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市场信息以及政策法规与技术服务,及时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评标结果等,督促招标人和投标人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和有关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进入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有形

建设市场)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证水利工程招标的相关规定和水利工程招标相关示范文本等落实到位。

五、加强备案管理,强化标前监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批准法人组建方案、谁审核备案报告”原则,根据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1〕1103号)的要求,加强备案管理,督促招标人及时提交招标备案报告,并对标段划分、资质(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认真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进入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的,审核意见应报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发现违反规定的,予以纠正。

六、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在“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发布,评标完成后,评标中的关键要素和重要事项应当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后,有关单位应按照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承包单位的相关信息。

七、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招标文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的审查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主管部门可参加招标文件的审查,进入工程建设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应抄送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核查,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发现招标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

八、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并对投标人业绩、信用及不良行为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一般采用预审方式,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采取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评标时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

九、不断改进评标办法。招标人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综合考虑技术和投资管理等要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和技术要素的权重,对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应重点评审投标报价,对于基础处理、防渗、大中型水工建筑物(水库、水闸、泵站)等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要兼顾投标报价和投标技术方案设定评标要素和权重;各类评标方法中,均应把投标人的履约信用状况、不良和良好的市场行为作为重要评标要素。

十、加强最高限价的管理。水利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标底招标,并根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参考批准的工程概算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最高限价进行投资控制并作为评标依据。最高限价和分项报价参考价至少应于开标3天前在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等媒介上公布。最高限价中应按国家规定,足额计取应上交的有关规费、税费,单独计列安全施工措施费。

十一、规范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公益性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保密,评标专家实行分类动态管理;评标委员会可委托代理机构承担有关投标信息核查、评标要素整理、商务报价计算等工作,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认定废标、串标等评标重要事项,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的同意。评标工作应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按照有关工作细则封闭进行,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全程进行声像及书面记录,评委的评审结论及评标过程形成的重

要资料应交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保管,除监督部门检查外,应当保密。

十二、加强定标管理。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发现评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并影响定标的,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发现推荐的中标人为废标的,应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次序另行确定中标人。两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综合比较,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参加投标的单位中选定承包人。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无投诉或按规定投诉不予受理的,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总结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总结报告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十三、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管理,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一般应具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经验和相应的水利专业技术人员。代理机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规范各环节的工作。强化代理机构监督和考核,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估,逐步建立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竞争机制,对代理机构管理水平或代理人员业务能力不满足招标工作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应限制其从业或取消其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十四、加强中标后管理。项目法人对标后监管直接负责,要督促承包人严格履行合同,重点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承包人投标承诺落实情况的管理,确保主要管理人员、资金、机械设备等按合同到位,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要出具合同履行情况评价考核意见,严格兑现奖惩措施;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巡查、抽查、稽察、暗访等形式,加大标后监管及违约处罚力度;要统筹利用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良好和不良行为管理等综合措施,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十五、完善监督体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行政监察双管齐下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管,派员对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对举报投诉事项组织调查处理。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信息互通机制,广泛采集相关部门公告不良行为或处罚信息,并依据其处理效力,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合理衔接。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的招标投标执法工作机制,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告,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严重情形的企业,限制其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不允许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

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

赣市府发[2008]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监察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预选承包商制度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黑名单”制度即招标投标及中标履约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预选承包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选承包商名单”、“黑名单”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发改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中心。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货物及设备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公路施工项目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国产)、材料、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的采购预算金额在市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一次进口在10万美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1000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低于上述规模标准,实行招标采购的,按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执行。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以便核准。招标人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无法确定招标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予以说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补报有关招标的内容并由发改部门核准。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方案,由发改部门核准。发改部门应当在核准招标项目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报监察部门。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经发改部门批准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又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市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又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八)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供货商的;

(九)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报名截止日期、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和办法等事项。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项目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发布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进行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经批准同意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定标的招标工程除外。

第十五条 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推行示范文本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九部委2007年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本地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示范文本。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对发售的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应当以项目的规模大小、招标文件的知识含量及其印制等实际发生成本为依据。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招标人应当遵守规定。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但同一个项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投标人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在标书上注明制标单位名称。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投标中心。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对密封情况进行核对并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重新招标后仍失败的,需要审批的项目,经原核准机关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者密封不严可能泄露的;

(三)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帐户的。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和信誉等级按最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无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第二十四条 实行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交纳和返还内容,保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造价的10%。中标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事项和内容,完全履约到位,除遇地震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外,中标人违背合同约定或未完全履约到位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予以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开标的,开标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开标、评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和公开的方式在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开标、评标过程应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等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标定标办法,但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评标、定标办法及评分细则的,要遵照执行。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对商务标的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信誉标和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

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对在技术标中承诺采用经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新技术的投标人,应适当给予加分。提倡对技术标采用隐标方式评标。信誉标评分细则包括投标人的标准化体系认证情况、同类工程业绩、本地工程经验、预选承包商排名、投标人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及认证情况、承包商履约评价综合指数等得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中对得分的同一要素不得重复计分。评分细则由招标人提出,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建造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不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准继续在本市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提供的招标投标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单位招标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多于1人。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招标投标中心封闭场所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监督人员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由各方签字确认。

专家抽取后,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人代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监督人员的见证下,立即通知被抽取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及有关情况。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用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专家到场后,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表决做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价。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投标价的上限和下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或者低于该合理投标价上限或下限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列入黑名单。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九)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第三十五条 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只可就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推荐或者否决。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经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现场交易监督进行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对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前款中标通知事宜。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招标项目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到场签订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招标价格、中标人、中标价格等招标情况予以公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备案工作,及时纠正合同中的违法及不平等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臵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时,提醒投标单位若中标后,中标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专职安全员不得擅自变更,并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不少于10天,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造价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和监理任务。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做不良行为记录。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并监督其具体实施;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贸易、规划建设、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财政部门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对进入招标投标中心的各类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重点对信息公开、专家抽取、交易秩序、执行工作纪律等进行现场监督,并负责场内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察,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立工程结算的通报和披露制度。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机关应当将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情况(包括工程款变更价款、调整材料价款)向监察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第四十二条 规范材料调整价差。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招标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单价调整方法,不得设臵无限制性风险,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沥青、红砖等)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变更项目的签证。签证内容要明确签证的名称、依据、变更部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签证人的意见和日期;齐全的署名和印章(包括现场的施工、设计、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四方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章公章);价款签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计价签证变更价款累计超过概算价款的5%,且金额超过10万元,招标人应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如计价签证价款累计超过概算价款的10%,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发改部门审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中标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造价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项目建设工期在半年以内的不得变更,工期在半年以上确需变更的,执行以下变更程序:

(一)中标变更人员因重大疾病变更的,变更单位向建设单位专题报告,生病人员在市内由招标人所在地人民医院统一出具证明,经建设单位核实,招标人提出同意变更意见,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变更单位重病人员在市外由所在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招标人核实,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招标人提出同意变更意见,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经调查情况不属实的,申请变更的人员不得变更,差旅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承担,并记录其不良行为。

(二)中标人员因其它原因变更的,由变更单位向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人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取得书面证明材料,如招标人经审核认为有必要变更的,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给予变更。

(三)申请变更人员的资质等级、资质类别、业绩等情况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条件,变更前与变更后持证上岗人员证书同时押在项目的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如房屋工程主体封顶或市政、装饰工程完成招标工程量的80%后一并退回。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应及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商履约评价指标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标择优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七条 实施优质工程资金奖励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设臵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资金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工程造价和进度控制在合同范围内,并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的,建设单位可以分别给予施工、监理单位工程中标价0.5%—1.5%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施工,奖励工程造价按照市内同类工程同一时期的市场平均价。奖励工程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市发改委审核,市政府批准。第六章罚 则

第四十八条 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企业和个人,两年内取消其进入赣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的企业、个人和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市过去有关招标投标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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