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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事指南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事指南



第一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事指南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事指南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工作(中学系列除外)

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委托评审函》(以市直专业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出具)1份;

2、《xxxx年申报xxxxxxx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以市直专业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出具);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4份);

4、《申报评审xxxxxxxxxxx任职资格简明情况登记表》;(25份);

5、本人的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

6、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理论考试合格证明(考评结合的系列)、职称外语证书、职称计算机证书(均为原件),外语和计算机方面符合免试条件者应提供免试审批表;

7、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表;

8、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等;

9、任现职以来各种业务获奖证书、项目鉴定证书、科研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

10、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在表格上盖章推荐;

11、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盖章同意;

12、属县(市、区)的由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同意;

13、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后盖章同意;

14、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查合格后盖章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15、省高评会组建单位受理。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小学系列只进行资格审查及发文)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委托评审函》(以县市区人事局、市直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出具)1份;

2、《xxxx年申报xxxxxxx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以县市区人事局、市直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出具);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2份);

4、《申报评审(认定)xxxxxxxxxxx任职资格简明情况登记表》;(工程18系列份、农业系列16份、新闻系列14份,其它系列2份);

5、本人的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

6、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职称计算机证书(均为原件),外语和计算机方面符合免试条件者应提供免试审批表;

7、破格申报人员需提供由市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试答辩合格证明;

8、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等(工程18系列份、农业系列16份、新闻系列14份,其它系列2份);

9、任现职以来各种业务获奖证书、项目鉴定证书、科研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工程18系列份、农业系列16份、新闻系列14份);

10、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在表格上盖章推荐;

11、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盖章同意;

12、属县(市、区)的由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同意;

13、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查合格后提交中评会评审;

14、市人事局对评审通过者发文通知并颁发资格证书。

说明:第4、8、9三项的材料一项一份合订一起分别为18、16、14份。

三、市直企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工作

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简明情况登记表”,并提供评审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证件及材料);

2、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在表格上盖章推荐;

3、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盖章;

4、初评会组建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评审工作;

5、初评会组建单位关于评审结果的函;

6、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对评审通过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7、市人事局对合格者发文通知。

说明:建筑专业报送市建委、水利水电专业报送市水务局、新闻专业报送市委宣传部、机械电子专业报送市机械电子工业协会、播音专业报送市广电局、交通专业报送市交通局,其它未成立评委会的专业报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组织的中评会代评。

四、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确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

(一)、范围、对象:

市直企事业单位中通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大中专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持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不含成人、自考、委培、自费)且在本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卫生专业除外)。

(二)、所需资料及办理程序

1、〈〈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3份;

2、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3、派遣证或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4、转正定级手续或与其单位签署的就业协议书及其复印件1份;

5、单位考核后签章同意;

6、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章同意;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确定条件者由市人事局发文审批并颁发资格证书。

五、市直事业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所需材料及聘任程序:

1、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3份)、〈〈专业技术职务聘约〉〉(2份);

2、规范填写的〈〈聘任证书〉〉1本;

3、专业技术职务由评审、认定及确定取得的,需提供任职资格证书;由考试取得的,需提

供毕业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职称计算机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均为原件);

4、聘任单位审核后签章同意;

5、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章同意;

6、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对聘任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及时办理。

六、市直拨款事业单位申请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设置、调整工作

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单位的申请报告并经主管局核准后签章同意;

2、〈〈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呈报表〉〉2份;

3、市编委下发的关于该单位机构性质及其编制数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4、〈〈阜阳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逐人登记表〉〉(必要时需提供相关证件);

5、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

6、市人事局下文审批。

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及相关考试合格证书办理程序

1、市直单位和县、市、区人事(专技)部门接到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通知后,到阜阳市人事

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领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及时通知到考生本人填写此表格一式一份,粘贴小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考生单位在表格左上方加盖公章,按照时间要求,统一报送市人事局专技科。

2、按照省人事厅要求,参加会计、经济、审计、档案、图书中级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在上交《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时,须向市人事局专技科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或资历证书原件,备省人事厅专技处统一查验。

3、合格人员须交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10元/人,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不收工

本费。

4、市人事局专技科统一到省人事厅验印盖章,市直单位和县、市、区人事(专技)部门到

市人事局专技科领取审批后的证书和表格,证书发给考生本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5、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发放程序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属于人事部门发放的,到市人事局专技科办理;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6、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合格证书从省人事厅领回后由市人事局专技科统一办理发放,按省厅核定的标准只收取工本费。

八、政府特殊津贴工作

(一)、组织领导和选拔程序

1、省人事厅根据选择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有关规定,向各市、各有关部门部署选拔工作。

2、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皖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享受省政府特殊

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3、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向

所在地人事部门推荐人选。申报者到市人事局专技科领取并填写《专家登记表》一式

二份和《个人情况全息表》一式一份、《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情况一览

表》一式一份,申报者制作自己的软盘报市人事局专技科,内容是以上三种表格及填

写的内容。报送表格时,须提供各类获奖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4、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皖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

人选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或本部门负责同志核定后,报送省人

事厅。

5、根据有关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1、从2004年起,对批准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省政府特殊津贴证书,每人一

次性发给省政府津贴1.2万元,并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2002年及以前年度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仍按原规定执行。

3、从2004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同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合计3.2万元。

4、省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九、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更换补发办法

1、如证书丢失、申请补发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申请人应向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存档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单位盖章的本人申请,到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市人事局专技科每年5月中上旬将资料统一上报省人事厅专技处。

2、如证书丢失,申请补发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合格证书,申请人应向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本人身份证、申报评审时提供的符合评审条件的学历证书、本人小二寸照片一张,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现场补发证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皖价费[2005]72号及市物价局阜价费证第20050024号文许可: 中级专业技术评审费160元/人;

初级专业技术评审费100元/人;

专业证书工本费10元/人。

办公地点:阜阳市政府对面人才大楼四楼

联系电话:0558-2255405

邮政编码:236032

电子邮箱:zjk@fyrc.cn 或 zck@fy.gov.cn

阜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第二篇: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指南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核(注册)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核(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审核表》原件);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3、下载并填写两张表格。表格为《海南省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一式2份)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审核登记表》(一式2份),表格在www.hnjsrc.net网“表格下载”下载;

4、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按人事部、建设部要求,结合海南实际,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必须完成的学时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8学时); 5、2寸彩色相片2张(《登记表》上的相片须事先贴好);

变更注册单位

变更注册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下载并填写《海南省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注册登记表》(表格在hnjsrc“表格下载”上下载),一式2份(须贴好相片);

2、《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证书》原件(须有每一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要求:变更单位时间离审核注册(或上次变更单位)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审核注册时间达到2年或2年以上的,须先进行复检。

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证书复检

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证书复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南省建设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证书复检申请表(从“海南省建设人才与教育培训网”hnjsrc“表格下载”下载);

2、《海南省建设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证书》原件;

3、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注册、变更注册单位、注册证书复检办理程序:

1、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将材料用文件袋装好,在文件袋上写好姓名、单位、办事事项及联系手机号码)。

2、将材料送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509办公室;

3、收到手机信息(或电话通知、或网上通知)后,到受理材料处领取证书。

第三篇:公务员管理科办事指南

公务员管理科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0772-2825457

一、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职数审核

(一)条件:

1.在编在职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所需材料:

1.《柳州市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职数情况表》或《柳州市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职数情况表》一份;

2.《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

3.批准为干部的材料复印件或《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份;

4.拟任职报告或任命文一份;

5.经市人事局核准的低一级职务批文复印件一份;

6.拟任命人员在编在职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7.“三定”方案或机构设立文复印件一份。

二、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核准

(一)条件:

1.在编在职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所需材料:

1.《柳州市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情况表》一份;

2.《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

3.批准为干部的材料复印件或《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份;

4.拟任职报告或任命文一份;

5.经市人事局核准的低一级职务批文复印件一份;

6.拟任命人员在编在职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7.“三定”方案或机构设立文复印件一份。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备案)

(一)审查范围:

1.因公常驻国(境)6个月以上人员;

2.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

(二)报送材料:

1.初次出国(境):

(1)《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

(2)请示或组团文件、国(境)外邀请函原文和译文复印件、政审(备案)函各一份;

(3)因公出国(境)人员档案。

2.再次出国(境):

(1)《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五份;

(2)请示或组团文件、国(境)外邀请函原文和译文复印件、政审(备案)函、《柳州 1

市人事局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公务员录用审批

所需材料:

(一)审批函一份。包括:考录计划数、拟录用人数、拟录用人员名单、考录过程及拟录用的意见等。

(二)拟录用人员的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报名表、加分证明、学历证及工作经历证明等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体检表原件一份。

(四)考察材料原件一份。

(五)《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份。

(六)公示情况一份。

五、事业单位聘用审批

所需材料:

(一)审批函一份。包括:招聘计划数、拟聘用人数、拟聘用人员名单、考试过程及拟聘用的意见等。

(二)拟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报名表、学历证及工作经历证明等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体检表原件一份。

(四)考核材料原件一份。

(五)《柳州市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一份。

(六)公示情况一份。

六、公务员调动

所需材料:

(一)经市人事局审批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二)《公务员商调表》一式三份;

(三)《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七、事业单位人员免笔试聘用

所需材料:

(一)经市人事局审批的《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商调表》一式三份;

(三)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在编证明材料各一份;

(四)符合免笔试招聘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内调动的,材料送柳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办公室(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市外调入的,材料送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市弯塘路26号)人事代理科。

第四篇:办事指南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

(一)发放对象

依法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申请、发放程序

1、依法结婚并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应当在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

2、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发放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三)申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各复印一份)、女方1寸相片2张;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岀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二孩生育证》审批

(一)审批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二孩生育证》:

1、双方均为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8、独生子女死亡的;

9、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二)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

(三)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申领《二孩生育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一式三份的《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在乡镇计生办领取);

2、夫妻双方及小孩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各复印一份),女方近期

1寸相片2张;女方近期孕检证明。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或收养状况证明,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书)原件,属病残儿童鉴定的,需有市计生委的病残鉴定;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1、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年(女方年满28周岁的,不受间隔4年限制),应在怀孕前以双方名义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签意见。然后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给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核情况在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15至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或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五)换证、迁移

1、《二孩生育证》实行免费发放,当年审批有效,如无生育的,于下年3月31日前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继续有效。两年内仍未生育的,到原发证机关换领《二孩生育证》。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生育的夫妻,如女方户籍发生迁移变更,应当到原办证机关办理证件迁移手续,凭迁移证明到户籍地的有关机关办理新的服务手册。

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程序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如下:

(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服务所或县人口计生局科技股领取《桂林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体检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户口薄、有关病历资料及县人口计生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2)由申请人填写含“申请理由”栏以上栏目内容,不能空填,并粘贴母子合影一张,加盖母亲单位公章。

(3)男、女双方单位经调查核实,材料真实可靠,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由县人口计生局指定的两家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完毕,到医院医务科加盖公章。

(5)送县人口计生局初审并盖章,同时将患儿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6)由县人口计生局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寄或送到桂林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

(7)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将根据病种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分类鉴定,并下发病残儿医学鉴定通知书致各县(区)计生局。

(8)市计生委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避孕药具发放渠道和领取办法

一、计划生育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的渠道

药具发放工作要按照畅通渠道、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益的原则,城市主要依托社区,农村主要依托服务网络。坚持专兼职药管员发放与志愿者发放相结合;主动上门服务与自行领取相结合;手工发放与自动发放机发放相结合;定点发放与流动发放相结合;药具网络发放与社会网络发放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将流动人口药具发放纳入管理和服务,由仅向户籍地已婚育龄人群发放逐步扩展为向现居住地育龄人群发放,不断提高药具发放的覆盖面和及时率。

二、育龄群众可以在以下几个地方领取免费避孕药具

一是当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二是村委会、社区;三是各单位(厂、矿、企事业单位计生专干处。凡需要避孕药具进行避孕的已婚育龄夫妇都可以到现居住地相应的部门免费领取所需的避孕药具。

三、各级避孕药具管理部门职责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站:负责本辖区的药具发放和管理,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具不良反应。对乡级服务所避孕药具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实施。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负责本辖区药具的发放和管理,技术人员要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咨询、指导和随访服务,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具不良反应,对村药具发放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

村级:由避孕药具管理员负责本辖区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工作,直接将国家免费避孕药具送到育龄群众手中,同时,开展对避孕药具知识的宣传、对使用药具效果进行随访、对使用药具不良反应进行信息反馈。育龄群众需要避孕药具时可主动去村(居)委药管员处领取。

四、国家为已婚育龄夫妇免费提供以下避孕药具

(一)口服避孕药。主要有短效口服类、探亲避孕药和紧急避孕药等。

(二)避孕针。主要有复方甲地孕酮注射液、复方已酸羟孕酮注射液、复方庚酸炔诺酮注射液、狄波普维拉注射液。

(三)外用避孕药。主要有壬苯醇醚栓、壬苯醇醚外用膜、壬苯醇醚胶冻。

(四)避孕套。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怎样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凡是外出务工、经商三个月以上者,先到乡(镇)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持本人相片和有关证件(身份证、户口

簿、所在地村委(社区)证明),已婚夫妇还需持结婚证、生育证、落实节育措施等有关证明,到乡(镇)计生办办理全区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需到乡镇计生办年审一次,满三年重新换证。

收养子女需要怎样办理手续?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必须提供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领养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安排被收养人。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必须提供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领养证明》后,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捡拾弃婴、儿童必须送民政部门抚养,任何人不能私自收养,违者由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按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要求指定收养该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身边有子女且不符合政策再生育孩子的,应当凭与其捡拾弃婴无血缘关系的亲子鉴定材料,方可办理收养手续。不做亲子鉴定的,由社会福利机构调剂办理弃婴收养。未经批准擅自收养小孩按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

婴儿入户办理程序

1、办理生育办证通知书:凭出生医学记录、《生殖健康服务

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户口簿到乡(镇)计生部门办理。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凭出生医学记录、生育办证通知书到县、乡妇幼保健部门办理。

3、办理婴儿入户手续:凭户口本、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生育办证通知书到公安部门办理婴儿上户。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凡是外出三个月以上的育龄群众,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先到当地乡(镇)计生部门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填写。

2、经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社区或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3、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放环或结扎证,本人一寸近期相片两张到乡(镇)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手续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手续,先到所在乡(镇)计生部门领取申请表,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或所在单位及乡(镇)计生部门分别签署意见或者证明,然后由乡(镇)计生部门或本人持申请表、户口簿、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到县人口计生局政法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篇:办事指南样本

附件5:

舟曲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样本)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第三章第十九条;

(二)甘肃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办法》;

(三)关于印发绿化企业资质工程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县规划部门审批的红线图。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服务对象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报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简称:窗口);

(二)受理:对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要补充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出具《XX县政务服务中心承诺件通知单》;

(三)现场检查: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人员按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四)审查:窗口首席代表组织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发证: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打印发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分别为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打印发证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无

(二)收费标准:无

六、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941)XXXXXXX投诉电话:(0941)XXXXXXX 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统办楼D区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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