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如下七项职能: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这是投资者的证券交易专门设立的,而且是必须设立。证券帐户可以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量,结算帐户的作用在于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清算交收服务。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帐户之后,它们两者就建立了一种服务的关系。这样一来,登记结算机构就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交易的有关服务了。除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凭有效证件,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设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经审核后,发给证券账户卡。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托管就是证券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保管,以便于交易结算,也比较安全。过户就是根据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的结果,将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数量和金额的具体情况记录下来。过户所用的形式是将一个所有者帐户上的证券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帐户上,这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经办的一种股权、债权转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在接受了客户的委托之后,对客户的股票、公司债券等进行托管,并且根据客户的委托,负责对股票和公司债券进行过户登记。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证券持有人,说的是某一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可交易的债券持有者。这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权、债权的登记,它是根据
证券交易中结算、交收、过户的结果进行的,这种登记是确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形成了证券持有人名册。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是指对客户买卖上市交易证券的数量和价款金额的交割数量,分别对冲抵消,然后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割净差额证券以及价款,这样可以减少证券和价款的交割数量和次数,使证券交易更经济、便利。证券交易的交收,是指证券交易的卖方将自己的证券交付买方,而证券的买方在收到证券的同时,将证券的价款交付给卖方的行为,其中的交收包括交收地点、交收时间和交收方式等。
在现代化的证券交易中,证券交易双方不可能自行交收,只能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客户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就是在实际履行交易双方的责任,完成一方交付证券,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过程,这样证券交易才能完成,下一步的交易才能开始并继续。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其中,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证券的政府、金融机构、股份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证券权益是指证券持有人从持有证券获得的各种利益,如股票的分红、派息、资金的收益、债券的利息等。
证券在发行并上市交易之后,就会不受发行人掌控的在投资者之间流动,而且发行人很难知道哪些人持有证券及持有的比例。这样一来,发行人要向股东派发权益,或者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就会变得很复杂、困难。这时,发行人一般会采用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持有人登记名册派发,它可以做到准确、便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办理查询时有一个限定,就是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事项,其中,上述业务指的是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证券的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等。这
样一来,它也可以说是相关业务的一种延伸。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了上述六项业务外,还会有一些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但它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第二篇:证券登记结算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考试题
一、判断题
1、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3、证券公司发现其客户在证券账户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处理,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承担由于证券发行人原因导致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有误而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5、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
6、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
7、客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净买出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
8、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9、客户对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可以拒绝履行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义务,终止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交收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的证券划付。
10、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
11、证券托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其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12、证券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13、证券结算互保金,是指部分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用以在发生交收违约时弥补流动性不足以及交收违约损失的资金。
二、单项选择题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2、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提出申请。
A、证券交易所
B、证券公司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D、开户银行
3、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A、30年
B、20年
C、15年
D、10年
4、投资者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对违规证券账户采取()等处置措施。
A、限制使用、注销;
B、罚款
C、警示
D、报告证监会
5、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导致清算结果有误的,结算参与人在()可以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予以纠正,并承担结算参与人遭受的直接损失。
A、履行交收责任前
B、履行交收责任后
C、客户追究损失时
D、得知损失时
三、多项选择题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A、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B、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C、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D、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E、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F、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2、对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拒绝查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A、证券持有人查询其本人的有关证券资料;
B、证券发行人查询其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
C、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D、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
3、证券以()等方式转让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变更相关证券账户的余额,并相应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
A、协议转让;
B、继承;
C、捐赠;
D、强制执行;
E、行政划拨;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下列哪些资金和证券,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A、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结算互保金,以及交收担保物、回购质押券等用于担保交收的资金和证券;
B、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以及根据业务规则设立的其他专用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
C、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结算参与人证券处置账户等结算账户内的证券以及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
D、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投资者进入交收程序的应付证券和资金; E、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内的资金,以及发行人拟向投资者派发的债息、股息和红利等;
第三篇: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与服务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精品建设课程《证券法》 授课教案
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与服务机构
主要内容: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二、证券服务中介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记录形式确定当事人对证券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
(一)《证券法》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使登记职能的规定
《证券法》第157条赋与登记结算机构设立“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职能,第166条又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法》第159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
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
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二)证券登记和持有
1、证券登记(Registration)性质与职能
证券登记是证券发行人关于证券所有人、持有人的证券财产权利的归属及变动情况的记录。证券登记由发行人自己或专门之登记机构/过户代理机构(registrar/transfer agent)完成此种业务(一般由专门机构完成)。证券持有人的身份与证券所有权不可分割,一旦证券持有人转让其证券,必须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对公司而言,证券持有人并无变化,在法律上并不承认买方的证券所有权
2、登记日(Record Date)
在需要确定证券持有人身份的时候,提前指定一个具体的日期,只
有在该日期登记在册的投资者才有权利参与公司一定期限后的活动,比如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分红派息。这些活动称为股务活动或公司活动、公司行动(corporate actions or activities)。但登记日的公布,并不影响证券的变更登记,只是在登记日后新登记注册的投资者参
与公司已经公布的活动的权利受到限制或者根本没有权利参与。
3、国外及香港地区情况
4、登记机制的分类
(三)证券托管
1、托管的性质
证券托管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但已经超出普通保管契约的范围,托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限于单纯的“保管”,还有部分管理职能,“例如银行之有价证券保管,于保管外,对于所保管之有价证券,多少有处理行为之结合(抽签之监督,息券之收取),则为寄托与
委任之混合契约”。
2、证券托管的职能
证券托管的职能包括:为委托人进行证券权利管理、实物券面保管
与证券权益监护的行为、提供证券权利登记、实物证券的存券和提
券、证券转帐过户、代理支付股利以及为客户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等
3、我国的证券登记托管制度分析
看法一:中央登记、二级托管
《证券法》NO.159: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交所的指定交易制度和深交所的托管券商制度是佐证
看法二:集中托管
忽略了现行交易所证券无纸化的特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投资
者开设的证券账户中的记载就是投资直接的股票
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具有证明投资者持有证券这一事,和为上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登记的功能
(四)证券交割
所谓交割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股票而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
1、交割方式
2、交割程序
3、有关交割的一些规定
(五)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是指证券交易完成后,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政权和价款进行
核定计算,并在双方账户上进行划拨的行为。
(六)证券登记结算的风险与和控制
1、二级结算原则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
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
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
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证券公司承担清算交收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不
与投资者发生直接的证券结算关系。
但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面向所有投资者开设证券账
户,所以,只能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对其证券账户的变更记
载来完成登记过户。
2、多边净额结算和中央交付对手
3、货银对付
二、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也属于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篇:证券登记结算用语的含义(精选)
证券登记结算用语的含义
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办法》“第二条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下是该办法关于证券登记结算用语的含义。
登记: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中心承担其角色)接受证券发行人(指企业)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
托管:指证券公司(交易中心承担其角色)接受客户(指合规投资者)委托,代其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中心承担其角色)接受证券公司(交易中心承担其角色)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指合规投资者)和自有证券(交易中心不是券商此不适用),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结算,是指清算和交收。
清算,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
交收,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移证券和资金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
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中心承担其角色)与结算参与人(交易中心承担其职责)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
第五篇:证券机构业务解析及工作人员职能
1.证券从业资格、执业证书:取得从业资格,可由所在证券公司递交申请,申请取得执业证书。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2.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基金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就是管理费。 证券投资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
3.基金托管机构:是指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控制和管理基金财产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进行具体资金运作的基金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机构是商业银行。
4.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国内基金销售机构有商业银行、证劵公司、证劵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等。
5.营销人员: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6.证券经纪人:是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这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广大的证券投资人相互之间不是直接买卖证券的,而是通过证券经纪人来买卖证券的,并向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佣金)。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经纪人,法人经纪人是依法注册的具有一定资历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其资格与个人经纪人相同。根据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需通过专项考试。
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可豁免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8.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取得资格但未在证券、期货咨询机构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方可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9.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公司应当将公司总部、证券营业部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同一人员不得同时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
10.证券分析师:将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同一人员不得同时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
11.保荐人、保荐机构:即证券公司,保荐人是主办、二板市场的一种特有的证券公司。这种证券公司的特点从其名称“保荐”二字即可反映出来,即保荐人既是担保人,又是推荐人。具体而言,保荐人就是为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承担推荐职责,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职责(除此以外,为了配合好推荐和担保工作,保荐人的职责还包括辅导、监督以及调查、报告、咨询和保密等)的证券公司。担保职责是保荐人最具特点的职责。12.保荐代表人
(1)保荐代表人是证券公司员工,是上市后备企业和证监会之间的中介,相当于这家企业的代表,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企业上市。保荐代表人的人数,也成为衡量一个券商投行实力的指标。2014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了保代资格证。(2)要求:
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保荐代表人需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4)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13.投资主办人: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4.财务顾问: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根据客户需要与制定,站在客户的角度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及债务重组、财务管理、发展战略等活动提供的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
15.财务顾问主办人:自然人。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提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16.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17.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