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特种设备现场作业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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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现场作业与管理制度
目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性直接影响到游客的人生安全,为了保障服务安全,配合好地区质量检查局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局的工作,特做此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现场作业与管理制度
1、指定专门的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现场操作。
2、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安全以及设备操作程序的相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现场作业。
3、特种设备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程序,因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损坏,由作业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指定专人对特种设备至少每半个月一次的进行保养,维护。至少每半个月一次配合工程部对设备进行检修,做好保养及检修记录。
5、现场操作人员必需对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运行状况做好记录。
6、设备运行故障,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运行,做好设备故障记录,告知值班主管,通知工程部及时对其进行维修。如停运时间较长,需通知前厅部
对客解释工作。
7、设备故障排除,维修好后,运行前必需对其至少不少于2次的试运行,配合工程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做好检查结果。消除事故隐患,确定一切正常后,才能重新对外开放。
8、凡遇恶劣天气,如:雷雨天气等。必需立即停止运行,通知接待部门,做好解释。
9、特种设备安装地点必需保持通风,干燥,避免与腐蚀性物品接触导致设备损坏,如:盐酸,漂白水等。
10、现场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必须密切注意游客安全状况,及时提醒游客注意事项,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举止,排除安全隐患。
11、经常性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例如: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专业救生员培训等。
第二篇: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提高本公司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避免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考核要求。
3、职责
安全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经营岗位上岗资格条件及培训要求,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由总经理批准。
4、内容
(一)本单位新进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率应达到100%,培训学时24个学时。
(1)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h,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 2)本单位的性质、经营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及有害气体防护常识; 4)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知识;
5)本单位和同行单位的典型事故教训。
(2)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h,其教育内容:
1)本单位概况,经营特点,主要设施设备的危险源和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2)本单位安全经营实施细则及各岗位安全上岗规程;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3)三级安全教育: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取讲解和实际经营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时间不少于8h,经班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经营服务。
1)本岗位的经营程序及经营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用电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发现紧急情况时的急救措施及报告方法。
三级安全教育、考试、考核情况,要逐级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安全教育档案。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经公司安全部门效果评估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事故由分配及接受其工作岗位的部门领导负责。
(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等)培训
本单位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的,禁止从事特种作业。对于已持证的特殊工种,严格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定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再教育培训学习、复审,复审合格的方能继续上岗。安全部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资格证书和定期复审记录统一归档。
(三)外来施工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入公司时均要进行单位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本单位作业,且必须办理入本企业临时证件,凭证出入,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主要内容有: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公司相关安全规定,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生产/施工作业有关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提出安全要求,以及工程项目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四)管理人员培训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重点内容是:
1)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消防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事故应急逃生和疏散知识及安全注意事项 4)典型事故案例
(五)全员再教育培训
培训时间:每年对全员进行一次脱产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
培训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经营规程、危险危害的预防和处理、自救互救等相关消防知识。
5、归档管理
每次培训后,进行考试,将成绩表和试卷归档。对考试不合格的要重新培训,仍不及格的,不准上岗,继续培训直到考试合格才可上岗。
6、记录
6.1.培训需求识别记录 附件5-1 6.2.培训计划表 附件5-2 6.3.各项员工培训记录(新进员工、转岗和离岗、特种作业等)
附件5-3 6.4.外来人员培训记录 附件5-4 6.5.培训效果评估记录 6.6.评估报告(文件)附件5-5 6.7.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6.8.三级安全教育卡 附件5-6 6.9.安全生产活动记录 6.10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6.11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台账 附件5-7 6.12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6.13考核试卷 附件5-10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范围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及其记录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2.引用标准、术语
2.1特种设备:本单位使用的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2.2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3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本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有:电工。3.特种设备管理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3.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部门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3.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3.3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安全办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4安全办和后勤部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5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档案由安全办负责管理,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6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政府管理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2)各设备使用地点、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6)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7)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8)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9)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
10)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11)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
12)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X部门向AQ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f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b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
d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1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电工。
4.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本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
4.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培训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4.4工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外,还应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定期复审。
4.5体检中发现患有禁忌症者应及时调岗,人事行政部将其安排其他工作岗位。5.附件:
5.1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2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附件5-8 5.3特种作业人员卡片 附件5-9 5.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证。
第三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2.2我公司特种作业包括:
⑴电工作业; ⑵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⑶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⑷防爆电动葫芦操作; ⑸高压锅炉及导热油炉作业(6)压力容器操作
2.3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年龄满18周岁;
⑵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制度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⑷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3.培训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2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环部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环部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培训。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4.考核和发证
4.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4.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4.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5.复审
5.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5.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环部提出申请,由安环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5.3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
⑴健康检查; ⑵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⑶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⑷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5.4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6.管理和监督
6.1公司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6.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按公司有关制度对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6.3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⑴未按制度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⑵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⑶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⑷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制度的特种作业的。6.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重新上岗,部门要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联系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6.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6.8安环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7.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里)
第四篇: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和行车司机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生产部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四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
料报生产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六条
改造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八条
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九条
生产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
生产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生产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起重机械二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
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部门应当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申请,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生产部有关负责人。
第十五条
锅炉、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七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5周岁和女55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 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部门安全生产主任同意。
第五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人员管理由生产部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部负责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组织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篇: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制度
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制度
为强化施工检修现场标准化作业,规范施工检修作业人员行为和各专业生产流程,真正实现生产现场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建立常态的标准化作业管理和考核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控制是指针对现场作业过程中每一项具体的操作,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对电力生产现场的作业活动全过程进行细化、量化、标准化、程序化,保证作业过程处于“可控、在控”状态,不出现偏差和错误,以获得最佳秩序与效果。本制度对生产现场标准化作业起指导作用,以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目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标准化作业现场实施细则
一、针对每项具体工作,将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分解和细化到标准化作业的各个作业阶段。对生产现场作业的全过程控制,对作业人员的全过程管理。
二、明确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有针对性的现场监护。
三、体现生产现场标准化作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围绕安全、质量两条主线,实现安全与质量的综合控制,优化作业方案,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五、作业过程的各个阶段,并明确劳动力组织和各级作业人员的职责。
六、安全措施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结合,保证安全措施正确、完整、可靠。
七、材料准备与工作任务相结合,保证材料准备齐全、无遗漏且 不浪费。
八、工器具放置与现场位置相结合,现场工器具应定置管理。
九、作业人员与工作任务相结合,保证作业人员技术素质和工作状态能够胜任工作。
十、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应体现责任到人,编写、审核、批准和执行应签字齐全。
十一、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实行责任跟踪制度。
第二条 生产作业现场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现场勘察报告
二、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三、工作票凡列入和月度生产计划的检修、预试等作业应编制现场标准 化作业指导书。
第三条 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和要求实施:
一、根据生产计划和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应进行现场勘察,并做好记录;
二、)收集设备缺陷和往年设备修试报告等历史档案,整理出设 备状态诊断报告,详细列出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和工作危险点。
三、拟定各级作业人员职责,劳动力组织分配分工情况,工器具、仪器仪表、物资材料和备品备件明细表,现场作业定置图,工器具使用记录表等。
四、工作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应认真清理核实工器具、仪器仪表、备品备件数量和车辆落实情况。工作负责人应针对现场情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认真讲解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载明的作业项目、作业工序、作业方 法、质量标准、危险点分析、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签字等主要内容。现场作业人员应对照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逐项作业,并逐项确认和签字,不得漏项和越项作业。
第四条 对输电设备的检修等高空作业可结合现场实际,作负责人(监护人)根据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情况逐项确认签字,作业人员到达地面后再确认签字。
第五条 班组自检工作完毕后,应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履行工作票终结手续,作好记录。
白水县供电分公司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