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设专门卷宗[精选]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设专门卷宗[精选]



第一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设专门卷宗[精选]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设专门卷宗

王子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73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根据该规则其他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形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案件管理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包括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包括可能涉及的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过程)、法院等多部门、多环节“随案移送”。

笔者认为,与其他传统的证据材料相比,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很多特点,要作特别处理。

一、建立“视听、电子证据”专门卷宗。修改后刑诉法第48条完善了证据的种类,但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究竟是属于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还是“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实践中仍有争议。应当看到,在不同的诉讼条件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归属的种类虽然不同,但是其作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是确定无疑的。还有一点可以肯定,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其他视听、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存储介质新(多为DVD光盘、移动硬盘、U盘等)、保存环境要求高(防尘、防潮、防磁、防篡改等)、易损毁、易丢失等不同于传统证据材料的特点,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仍然按照旧有的组卷模式一起立卷归档,一是不尽合理,二是不好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视听、电子证据”专门卷宗。

二、使用统一的“视听、电子证据移送袋”。如前所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需要在诉讼过程的多个环节流转,因此,其随案移送的方法应当满足简单、方便、实用、易组卷、易归档、易保存等要求,建议使用统一的“视听、电子证据移送袋”。在诉讼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正本经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密封后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归档,副本由自侦部门保存。从这时起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副本)(其他视听、电子证据自调取之日始)即应装入专用移送袋。在案件侦查终结之前的所有诉讼环节,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移送袋”的形式与其他证据材料一起随案移送。

三、明确“视听、电子证据”卷宗的立卷归档办法。参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视听、电子证据”卷宗也应包括卷皮、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和备考表等内容。需要强调的是,作为“卷内材料”粘贴后的“移送袋”,其袋内所装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符合“一人一袋”(特殊案件可一人多袋)的标准。

(作者单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篇: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人员及双岗备份人员需24小时保持联系畅通,并且做到随叫随到。

第二条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积极配合办案部门进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并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条严格同步录音录像场所的管理,工作时保持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内的卫生,每周五清理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卫生。

第四条每周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进行保养、检修,保证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人员必须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对设备运行状态全程监控,并且严格遵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操作规程。尽快培养复合型技术人员,制定技术人员双岗双责,杜绝在技术保障工作中迟到、漏岗、脱岗。

第五条保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人员2人,至少还有备份人员1-2人,以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录音录像通知后,检察技术处负责人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

第七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并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设备等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八条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十条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5、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

6、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7、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8、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9、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10、案件办理完毕,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向本院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录制资料副本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时移交委托录制的办案部门签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11、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技术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调用单》后,将录制资料正本移交公诉部门签收。

12、技术部门收到公诉部门返还的录制资料正本后,应当核实签收,归档保存。

检察技术处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第三篇:同步录音录像审讯系统

同步录音录像审讯系统

随着国家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改变传统庭审模式,实现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司法行业的工作主题,针对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设计了一套数字化审讯系统,通过合理选择前端数据采集设备,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技术,实现了审讯系统的远程提讯与指挥等功能,最大程度优化了审讯过程,在增强数据安全性的同时也提高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度。

一、应用范围

AVST-A1高清一体化审讯光盘直刻终端主要适用于公安、检察、纪委、海关、安全等部门固定审讯室、讯问室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采集现场实时的声音、图像、环境等重要信息,如实准确记录在DVD光盘中。

二、功能特点

1、双光盘实时同步直刻

2、视频文件唯一哈希值

3、高清采集(HDMI、VGA输入)

4、支持断电光盘保护与数据恢复

5、音频信号动态可视化

6、通用播放器可以播放,方便重播使用

7、设备可灵活调整显示内容的背景、颜色、位置、显示停留时间等

8、支持案件、光驱状态、硬盘、温湿度等信息叠加

9、光驱自动格式化

10、可快速出盘,出盘时间不大于1分钟

11、远程会议功能,具备视频会议终端通H.323协议,可以与视频会议终端直接呼叫通讯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塘头大道中小企业孵化19层

公司:深圳顺泰伟成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755-29230011 0755-29230665

三、技术参数

四、连接图

第四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以及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对司法审讯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罪犯行为和犯罪案件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高智商犯罪越演越烈,给新时期的检察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利用科技的手段,实现案件的快速侦破,更好更快更准的打击犯罪是我们检察院等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多次强调,要紧紧围绕业务需求,加强基础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和数据库等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发挥信息资源的集聚、规模效应,为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司法审讯实行讯(询)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院适应新的形势,为提高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司法审讯在“科技强检”背景下,促进自身更好的履行法律职责,规范讯(询)问过程、提高讯(询)问办案效率,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深入推进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结合司法审讯数字化建设、侦查指挥审讯监控建设的业务需求,采用先进的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流媒体与集中存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通信与控制技术、数据库技术而开发的一套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平台。该系统使用多级级联、数字高清、唇音同步、实时刻录等现代技术,能够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实时监控、电子笔录、远程指挥、卷宗管理、多重加密、数据报表等贴合实际需求的功能。

该系统功能齐全、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人性化操作,能非常有效地为公、检、法等部门办案提供帮助。有效打击犯罪,杜绝犯罪嫌疑人无端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现象,体现公、检、法等机关文明办案的形象。

系统解决方案

系统大致由审讯室、控制室和案件指挥中心组成。审讯主机单独放在控制室,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控制。图像、声音、温湿度信息分别由安装在讯(询)问室中的摄像头、拾音器和温湿度传感器采集并传送给同步录音录像主机,主机对接入图像实现多画面合成、叠加温湿度时间信息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只需要通过办案电脑登陆客户端即可完成电子笔录、案卷管理、重点打标等功能操作。

系统还可以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实现了对被审讯人的全程跟踪定位,并联动附近相关的摄像头进行同步录像。录像视频跟随案件信息一起打包,形成一案一打包。

后端指挥中心可配置平台服务器、存储阵列、数字矩阵、电视墙等设备。处于指挥中心的领导即可通过指挥客户端可以对发生在管辖下的任一讯(询)问室中的办案过程进行远程分析、实时指挥甚至直接接管。平台将进行统一接入管理所有同步录音录像主机、高清解码器和高清IPC,实现了集中存储,并具备多级级联应用,可实现市级、省级乃至全国审讯系统大联网管理,实现了案件卷宗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极大提高了调取业务的效率的同时还能做到极强的保密设置,真正体现了“科技改变生活”。

第五篇:浅谈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分析

浅谈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分析—高继

发布人:高

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2-10-10

数:14 9:35: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创新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过程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办案监督,制订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按照“三步走”的计划、“全部、全面、全程”的要求,该规定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固定证据并遏制翻供、强化讯问监督并保护干警不受诬告陷害”方面取得成效,很好的维护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塑造了检察干警文明办案的形象,但也在总结中清醒的认识到问题和困难,包括讯问录音录像证据效果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据方面特别是其归属种类如今仍存在很大争议,有待理清,对此笔者从证件学理论方面进行研究分析。

一、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客观性

同步录音录像并不是犯罪现场的实况录制,但从时空上都直观真实反映了讯问的全部活动和细节,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所包含的证据内容和它的表现形式都体现了客观性的特点。首先,资料信息内容是客观的。在时间上能保证对讯问活动的全过程录制。录制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询问场所开始,以被询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按手印结束后停止。除此之外规定摄制画面应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录制人员应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签字确认后在场对录音、录像原件进行封存。这些举措能最大的满足时间上连续不间断的全程要求,在空间上能保证讯问活动的全景观录制。其次,资料信息的表现形式客观。运用多媒体示证可以直观、完全的保全证据的本来面貌,使公诉人的整个举证活动环环相扣,公诉效果得以增强,与其类似,存储于一定记录介质通常是光盘上的同步录音录像信息,是可以借助一定的科技设备如多媒体示证的放映为诉讼参与人所感知,并且因不仅用思想内容来证明其对象,还因其以原声、原貌可重复再现的形式让诉讼参与者和观众再次借助设备亲临讯问现场,达到一种百闻不如一见的说服效果。

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具有相关性。

证据的相关性指的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相关性容易识别,却不容易描述。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伴随着证明对象和目的的变化其证据种类也相应调适,其证据种类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与视听资料和言辞证据之间。视听资料的概念最为抽象和模糊,学者对有关视听资料的概念表述,据查证有十余种。但相关和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范围,而其关联性的探讨之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分类却更有价值,因此引出如下定义:“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存储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该定义突出了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存储和最终表达重现的,必须客观反映与案件“时间上同步、在空间上共存”的连续的片段。所以当它在证明案情时,有三条理由可以说明同步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其一,时间上同步,这要求最为视听资料的音像资料原件在时间上产生与诉讼开始之前,介质中存储的信息也一定是案发正当时的音像反映。如前客观性中所述,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是在案发后诉讼中的讯问阶段,通过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放映也间接能与案件事实建立内在的关联,但这并非视听资料证据而恰是言辞证据属性的关联性。其二,空间上同构,要求视听资料反映的内容是犯罪嫌疑人所处环境的反映,或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的同一空间,或是不在案发现场的另一空间。而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按照规定主要集中于看守所、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的讯问室,另一种处于神秘而封闭的空间中进行的侦查活动,不能通过反映案发现场实况、犯罪主体所处空间环境及残留的声音痕迹来直接证明案情的实质要件。其三,证明对象不同,主体不尽一致,视听资料不论是当事人自备还是第三方拍摄或监控所存留耳朵记载,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一般多属私录,又因其与国家秘密和政治稳定纠缠,通常较难牵扯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科技侦查的介入。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最高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中的最重要举措,强调审录分离的原则,制作主体一般是检察技术人员,例外是其他检察人员,但都是行使侦查协作的职责,属于公权力录制的范畴。显然这个区别并不显著,但从制作主体的制作意图来看,视听资料或为蓄意准备或为无意间拍摄后而主要被用于证明案情实体相关性。

如上相关性所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证明案件事实不是视听资料。证据相关性也即证明力的有无强弱,在其他六种法定证据形式中,从时间上排除物证、书证,从空间上排除勘验、检察笔录,从主体资格上排除鉴定结论,从检察机关对录制范围的限定排除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那么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是证据或者归属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种类,笔者支持后者。如上客观性所述,同步录音录像能重现讯问现场活动和细节,也能通过讯问内容与案件建立实质性的直接关联,并且具有客观准确、形象动态等特征,在表达力上较笔录的证明力更强些。但本质上音像同步录较笔录虽然具有细节优势,其反映的实体内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言辞内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言辞内容对证据体系建筑所起的骨架支撑作用,也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当属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种类。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内在属性,但却是某一证据容许被采纳的又一项资格标准,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和程序合法。

其一,主题上合法,就是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以合理方式采集。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按照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委托看守所录制的情况,但通常在案件的管辖范围内都不会超越其权限。

其二,形式上合法,就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七个证据种类才能被纳入诉讼环节。如上文相关性所述,在证明案件事实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作为犯罪嫌疑人陈述和辩解这一证据种类,提起公诉后将变成被告人陈述和辩解。同时上文分析主要集中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当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用于证明另一案件事实的时候,其证据形式也可以转化为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

其三,程序上合法,就是证据的手机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双录规定由最高检委会通过,无论是视其为检察解释还是内部规定,如果检察机关能够结合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建设规范严格加以遵守,那么在制度上是可以保障取得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程序合法。双录规定已经试行七年仍在试行,但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完善,各种解释也不断对双录规定进行修正,比如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进行,这相当于对双录规定进行了修正,排除了原先规定有法定情形的例外,明确在押情形时一律在羁押所在看守所进行,对加重在押犯罪嫌疑人保护的过程中保障了取证行为的合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一种不稳定的证据形式。在证明案件主要实体事实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一证据种类,在证明案件程序性事实如讯问程序合法当属视听资料,在证明案件时而连带出的其他案件时,如其证明攀供线索被采纳应属于证人证言,如其证明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或者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系办案人员所致而被采纳应属于视听资料。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