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进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为了更好地为进出口企业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领证,保证进出口许可证的顺利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特制订进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第一章 申 请
第一条 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应进入商务部许可证局网站的出口或自动进口申领系统,在线填写、修改、上报申领单。
第二条 企业在申请配额管理商品出口许可证时,应在附加说明信息栏目里注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配额分配文件号,每份文件只需标注一次。
第三条 企业在申请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时,应在附加说明信息栏目里注明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转受让证明书发证序号,每个序号只需标注一次。如有转受让配额需加注“转受让”字样。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许可证时,如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应在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加工贸易”字样。
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商品,应在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
第五条 企业网上填写申请表后,发现错误的,应在网上提出撤销申请,由我办审核后予以撤销。如申请已经我办复核通过,企业必须按照第三章规定办理许可证的删除。
第二章 领 证
第六条 企业领证时提供的全套领证证明文件应当清晰、完整,合同各项内容与申请表内容应当一致。
第七条 领取出口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复印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时提交);
(二)加盖出口商公章的在线打印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一份申请表附一份货物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同一合同项下申请的许可证联号时,提供一份合同即可);
(四)领证人员的介绍信和身份证;
(五)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正本配额文件;
(六)实行配额招标商品应提供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第二联)、转受让证明书(第二联);
(七)蚕丝等实行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应提供正本《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八)企业的贸易方式如为加工贸易,应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九)出口商和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第八条 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复印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时提交);
(二)加盖进口商公章的在线打印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一份申请表附一份已备案的货物进口合同(同一合同项下申请的许可证联号时,提供一份合同即可。);
(四)领证人员的介绍信和身份证;
(五)进口商与收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第九条 大连市本地企业应指定本企业人员来我办领取许可证。非大连市本地企业应指定本企业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企业人员到我办领取许可证。
进出口企业应将1-2名领证人员名单报我办备案,领证人员要求熟悉申领许可证业务,并相对固定。我办将对领证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领证程序,方便企业申领许可证。
第十条 我办自领证企业通过网上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请各进出口企业及时领取许可证。
第十一条 领证应提交的文件不齐时,领证企业应补充提交后方能办理。
第十二条 进出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对逾期不领的许可证,将按有关规定作删证处理。
第三章 许可证的删除、核销
第十三条 进出口许可证的核销、删除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核销、删除后的配额余量将退回给企业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许可证将自行失效,相应配额视为自动放弃。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删除许可证,须提交: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退证申请表(表格可在我办网站发证服务栏目下载);
(二)许可证原件三联。
(三)申请人员的介绍信和身份证。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核销许可证,须提交: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退证申请表(表格可在我办网站发证服务栏目下载);
(二)许可证原件第一联。
(三)申请人员的介绍信和身份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如遗失进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应立即书面报告我办和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我办凭经营者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与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后,删除或核销原证并换发新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须知由商务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须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有关注意事项如有更新时,我办将及时在我办网站(http://dltb.mofcom.gov.cn)上发布,请各领证企业随时跟踪。
第二篇: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1996年9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一、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2.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4.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申领出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5.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出口申领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二)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配额管理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审批部门的批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出口配额审批文件。
2.属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重水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计算机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3.属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三)承包工程带出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招标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部委各
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出口合同应列明承包工程需带出的许可证商品的品类、数量。
(四)进料加工复出口,属占用出口额度的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配额文件和进料加工的文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配额和进料加工的文件。
非占用额度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和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钢材、生铁、锌、食糖等商品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五)非贸易项下出口,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出运样品。
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
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2.出运展品。
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物品,凡需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的,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外经贸部授权的部委直属总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出口商:
1.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出口配额指标单位的进出口企业全称;
2.一般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全称;
3.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全称;
4.非外贸单位经批准出运货物,此栏可填写该单位名称;
5.企业编码,应按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编写的代码填写(下同)。
(二)发货人:
1.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
2.其他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的可以不一致;
3.还贷出口、补偿贸易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时,发货人与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1.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 3个月。供港澳(不包括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1个月。
2.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6个月。
3.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期填到次年,最迟至2月底。
(五)贸易方式:
1.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
资企业出口、边境贸易、出料加工、转口贸易、期货贸易、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销、协定贸易、其他贸易。
2.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填写进料加工。
3.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时,贸易方式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4.非外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此栏填写 “国际展览”。
5.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填写“国际展览”,出运样品填写一般贸易。
(六)合同号:
1.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码。
2.原油、成品油及非贸易项下出口,可不填写合同号。
3.展品出运时,此栏应填写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号。
(七)报关口岸:指出运口岸,此栏允许填写三个口岸,但仅能在一个口岸报关。
(八)进口国(地区):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
(九)支付方式:
此栏的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本票、现金、记账和免费等。
(十)运输方式:可填写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
(十一)商品名称和编码:按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标准名称填写。
(十二)规格等级:
1.规格等级栏,用于对所出商品作具体说明,包括具体品种、规格(如:水泥标
号、钢材品种等),等级(如兔毛等级)。同一编码商品规格型号超过四种时,应另行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劳务出口物资”也应按此填写。
2.出运货物必须与此栏说明的品种、规格或等级相一致。
(十三)单位:指计量单位。非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此栏以“批”为计量单位,具体单位在备注栏中说明。
(十四)数量、单价及总值:
1.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2.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则为总金额。
(十五)备注:填写以上各栏未尽事宜。
三、出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出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接以下规定办理。
1.按规定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不得更改任何证面内容;如确需更改某一项目,出口单位应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出口合同,提交原出口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2.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出口单位可申请延期,并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对未使用完的许可证做换证处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可延期到次年的2月底。
(二)申领单位如丢失出口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未报关证明和遗失报告,由发证机关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须知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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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钥匙是基于 USB 接口的客户端身份认证的硬件设备。企业凭电子钥匙登录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许可证管理平台,申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按照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安公司)的要求,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的办理程序如下:
1、填写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签署责任书(详见附件
一、附件二)。填写申请表请用正楷字。
2、申报材料。企业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需提交的文件报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贸综合处(以下简称外贸综合处)审核,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外贸综合处负责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传真给国富安公司。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1)申请表与责任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以上文件均需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3、支付费用。申办电子钥匙的企业必须使用本公司的帐户汇款支付电子钥匙费用,并将汇款单传真到国富安公司,传真:010-65198411、65198169。使用其它公司帐户汇款或个人汇款,不予受理。
(1)费用标准:电子钥匙的总价款为350元。由物理Key(150元)和数字证书价格(200元)组成。其中Key为一次性费用,数字证书为年费用,有效期为一年,上述费用由国富安公司收取。
(2)国富安公司收到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及银行到帐回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制作。并将制作好的电子钥匙、安装使用光盘、发票及电子钥匙领取确认书三联单等特快专递给外贸综合处。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3号楼407室
单位名称:商务部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安公司
咨询电话:651291704、办理时限。企业办理电子钥匙的时限为七个工作日。七个工作日后,企业与外贸综合处联系,领取电子钥匙。领取电子钥匙时,须出据本公司介绍信并签署确认书三联单,企业、外贸综合处及国富安公司各留一份。汇款资料:账号:***9383开户银行:工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室单位名称: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务必写全称)
附件一:
进出口许可证企业电子钥匙申请表
(注:请用正楷字填写,带★号选项为必填项)
用户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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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13位进出口企业编码)申请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 男□ 女 用户姓:_________(建议使用英文或拼音)用户名:_____________(建议使用英文或拼音)登录许可证申领系统的用户名:_________(大写的英文或拼音,不超过8位)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护照 □其他备注信息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国___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
★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寻呼:移动电话: 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 表内所填内容完全属实,接受据此颁发的数字证书,保证遵守所附责任书中所明确的职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审批受理点盖章处
经办人: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 月_____日
附件二:
GFACA企业证书申请责任书
GFACA企业证书是用于标识在网上交易和网上作业的企业身份。为确保数据传输网上作业中,能正确标识企业身份,GFACA认证体系提供为企业(以下称用户)发放企业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的服务。所有用户必须遵循以下规程:
一、GFACA认证体系的CA中心(以下简称CA中心)发放的用户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Internet / Intranet/ Extranet)上标识个人身份,各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若用户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CA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申请数字证书的用户须使用CA中心认可的软件。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CA中心认可的软件列表在http://.cn/ 网站上公布。
三、CA中心委托各受理点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请遵照各受理点的规程办理手续。CA中心在网站上公布所有受理点的地址。在通过受理点的录入、审核和制作后,用户即可获得所申请的数字证书的介质和证书取用的密码信封。
四、CA中心及其受理点在进行身份认证时或证书制作时,将充分遵守CA中心安全操作流程。如果由于CA中心设备故障、线路中断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CA中心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五、CA中心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它不可抗拒力事件造成的操作失败或延迟承担任何损失、损害或赔偿责任。
六、CA中心保证其使用和发放的公钥算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会被攻破。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或者用户举报并经确实,CA中心负责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数字证书申请时在CA中心网站发布的CPS。
七、随技术的进步,CA中心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换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技术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CA中心更新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八、如果由于身份认证差错,造成用户或他人损失时,CA中心负责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数字证书申请时发布的CPS。
九、用户在审核时,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CA中心签发证书错误,因而使他人损失时,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十、用户应当妥善保管CA中心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应当自行负责一切责任。
十一、如发生第十条情况,或者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时,应当立即到受理点废除数字证书。废除手续遵循各受理点的规定。CA中心在接到受理点的废除申请后,在24小时内废除用户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数字证书废除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造成的责任。
十二、用户如果需要改变CA中心签发的数字证书、密码时,应到受理点办理更新手续,更新手续遵循各受理点的规定。在更新生效之前,原数字证书发生的一切责任仍由用户自行承担。
十三、用户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用户必须及时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CA中心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十四、CA中心对于下列情况之一,将主动废除所签发的证书:
1.新的密钥对替代旧的密钥对。
2.与证书中的公钥相对应的私钥被泄密。
3.证书中的相关信息有所变更。
4.由于证书不再需要用于原来的用途而要求终止。
5.证书的更新费用未收到。
6.证书持有者已经不能履行或违反了CPS或其他协议、法规及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其他情况。这些情况可以是因法律或政策的要求GFACA采取的临时作废措施。
十五、如果用户死亡或单位解散时,法定责任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申请证明,向CA中心请求废除用户数字证书。如果数字证书申请证明遗失,凭法律效力证明废除用户数字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废除前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六、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及注册机构权利、义务时,CA中心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用户及注册机构。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废除证书的,应当于收到电子邮件之日起十四日之内,向CA中心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则视为同意依本协议书修订所引起的变更的权利和义务。
若同意以上条款,请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篇:南京市公安局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须知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行政审批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对拍卖业、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实施行政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程序
1、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申办特种行业单位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分、县局治安管理部门提请立项审批。
2、经审核同意立项的申办单位,初审基本符合开办条件后,由审批发证公安机关告知须提交的材料,发放《特种行业开业审批登记表》等相关开办审批表格。
3、申办单位提交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所需文件、证明资料(含公安机关《立项审批表》、《特种行业开业申请登记表》等)。
4、审批发证公安机关勘验申办单位经营处所安全条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交资料目录
1、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报告;
2、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3、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消防部门安全合格证明
5、治安安全防范等规章制度;
6、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拍卖行业专职拍卖师)的资质政审等材料;
7、经营处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
8、营业场所平面图和位置图;
9、企业经济性质证明材料;
10、相关审批开办表格。
四、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期限
申办单位到审批发证公安机关提出开办立项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公安机关给予是否同意立项的答复。
经审核同意立项的申办单位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后,由立项审批公安机关对其经营处所开办条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合计三十个工作日。
五、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南京市公安局《办理特种行业开办、变更审批手续须知》,旅馆业、典当业、拍卖业、公章刻制业等行业的开办审批权限为:
(一)、旅馆业:
1、市局审批核发星级、涉外宾馆、饭店《特种行业许可证》;
2、分局审批核发除市局审批发证外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县局审批核发辖区内所有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典当业:由省厅审批,市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公章刻制业:
1、省厅审批核发原子印章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2、市局审批核发除省厅发证外的其他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拍卖业:市局审批核发拍卖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收费依据、标准
收费依据:苏价费[1999]453号、苏财综(1999)262号。
收费标准:《特种行业许可证》(含正、副本)工本费人民币10元。
七、《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受理时间
市局治安办证中心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全天接待受理特种行业开办申请,咨询电话:84420349。
第五篇:出生证明申领须知
新郑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一、准备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需要在《出生医学证明》中显示父母双亲信息的,请提交如下证件: ①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外国人护照)及复印件; ②父母结婚证(一方即可);
③如无父母结婚证的,需提供出生后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未能出具结婚证且不能提供亲自鉴定证明的,将按照仅显示母亲信息的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程序办理。
2、仅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证件提交时间:
要求在办理入院手续时提交,最迟出院前提交,出院后补交的上述资料概不予认定。
三、领证时间:
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最迟于宝宝出生30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需提交亲自鉴定证明方可延长至3个月内办理。
四、办理程序:
1、在住院部四楼产科产房,领取《新郑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
2、在二楼收费处,新生儿家属核对电脑上信息无误后,签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注意事项 :
1、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请提前起好宝宝的姓名。
2、“新生儿姓名”与“地址”等信息在录入《出生医学证明》网络信息系统前,可以修改。一旦录入网络信息系统,确认打印后,不再修改。
3、《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4、《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
5、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提供母亲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填写宝宝的名字时需要注意姓氏必须与宝妈的姓氏一致;填写单亲医学出生证明申请书,父亲栏打上“●”。
6、未能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将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此带来的不便请谅解。必要时,患者家属应积极配合医院相关人员采集新生儿与其母亲合影照片,医院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产妇及其新生儿的医疗文书归档管理工作。
家属签字:
助产师签字:
医师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