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人提交资料告知单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领取)
2、工商部门名称变更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政府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核准表
5、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交纳证明、土地使用税完税证明
6、申请人的法人证明,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任命书等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8、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9、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权属证明
10、地籍调查报告、宗地图(市测绘院实测并提交)
11、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注: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资料应为原件,如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资料出处或能证明为真的印章;个人身份证明必须由本人签字
第二篇:划拨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领取)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转让地块投资证明
3、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核准表
4、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交纳证明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规划部门盖红线专用章)
6、地价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7、申请人的法人证明,如营业执照、任命书等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9、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权属证明
11、地籍调查报告、宗地图(市国土测绘院实测并提交)
12、出售公房(房改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提交公房出售批准文件、购房许可证、购房职工房屋所有权证
13、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合同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处分抵押财产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有关证明文件
15、商品房出售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提交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材料及购房者预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
16、划拨变出让或用途变更的应提交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用途改变批准文件及与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7、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批准文件、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证明、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
18、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注: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资料应为原件,如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资料出处或能证明为真的印章;个人身份证明必须由本人签字
第三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审核程序:
1、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国土局代市政府审核;
5、注册登记;
6、颁发土地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类:划拨土地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书;
2、划拨土地权属或用途变更的需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批件和土地收益金缴纳证明;
3、房改公房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供售房合同和房产证;
4、名称和地址变更的需证明材料;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地籍调查表(含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7、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8、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9、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
证复印件;
10、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图或规划部门许可意见;
11、单位法人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本原件复印件);
12、宗地图;
13、原土地证书(收回注销)及大连日报(整版)土地证声明作废通告。
二类:出让或租赁土地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出让或租赁土地转让的需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契税完税证明;
3、出让或租赁土地用途变更的需土地变更的批复、合同。
4、原土地证书(收回注销)及大连日报(整版)土地证声明作废通告。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
四、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通告时间)。
五、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证书工本费20元/本。
六、办理地址:
庄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第四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分中心土地登记窗口受理申请、初审---建立电子档案---分中心经办人审查---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注册登记、缮证---土地权利人凭《窗口受理通知书》到分中心土地登记窗口领证。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划拨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文件)。
3.变更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4.土地挂牌价转让成交确认书。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限竣工发证)。
6.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变更等有关材料。
7.企业改制及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限企业改制)。
8.企业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工商部门相关资料(被兼并企业工商注销、债券债务转移至兼并企业的证明材料)。
9.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议执行通知书》(限法院裁定土地过户)。
10.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审核表。
11.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
1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3.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容积率情况的说明材料(限2007年4月23日以后竣工验收项目)。
14.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前置条件:
1.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在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
2.房屋产权变更,已办理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3.建设项目竣工焕发土地证,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已领房屋产权证。
4.完成地籍调查、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5.原土地证书收回、未收回原证已在《成都日报》行登报注销。
6.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规定的地价款、出让金已缴清、缴清契税或已办理缓交、免交契税手续。
7.法院裁定部分土地过户,地籍事务部门已完成《用地面积核定书》,明确过户的土地面积。
第五篇:服务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服务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项目编号:FWF-18
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3、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
4、依法继承土地抵押权利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35
5(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现状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3)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4)由测绘部门出具的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证明。
6、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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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 357
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
经核实该宗地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的,不予收件。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标准:同收件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首先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对有限制信息的项目,进行退件处理。
予以受理的,对无限制信息的项目需补正材料的,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抵押土地无权利限制条件,抵押双方手续完备,符合登记要求。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制作《抵押登记审批表》,填写审查意见,并将限制信息情况填写在《抵押登记审批表》中。
符合标准的,注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填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符合标准的,制作《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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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抵押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抵押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时限:3个工作日
六、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制作相关文件。
(1)再次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并在《抵押登记审批 359
表》备注栏中注明。对存在限制权利情况应停止发证,按相应程序作退件处理。
(2)准予办理的,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注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抵押登记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盖土地登记专用章。
不予办理的,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2、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通知申请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时限:2个工作日
七、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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