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投靠类《上海市居住证》的申领及功能20130607
投靠类《上海市居住证》的申领及功能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适用于投靠、就读类居住登记人员)》;
2、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①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②居住在租赁房屋内的,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③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内的,由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④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4、18—49周岁的女性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属于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父母投靠子女或者子女投靠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居住证的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对退休人员来说,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核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原件(以户口专用章为准)(需要回原籍办理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第二篇: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所需资料
申请人条件 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人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各类人才;
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学历的特殊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3、在沪投资创业,且本人投资额达到相当数额、企业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企业经营良好、具有相当的社会贡献的优秀投资人才。可经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财税、征信等部门认定,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核;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3、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0个工作日,验证费用:80元/份)
4、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7、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8、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9、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续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3、申请人身份证及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证有效期内最近一年的在沪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信息变更相应材料(见注意事项)
二、注意事项
1、学历、住所、用人单位、合同等与申请有关的信息发生改变时,请参考首次办理时提交的相应申请材料;
2、请参考审核打分办法,及时提供可以增加分值的书面材料。
3、请至单位注册所在地或上次申请所在的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续办。逾期续办者请至上次申请所在受理点申请续办。(详细材料请咨询受理点)
4、随员子女续办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应届生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3、《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8、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相 关 待 遇
第十九条(创办企业)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科技活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三条(子女就读)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
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实施专利的奖励)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二十八条
(因私出国)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外汇兑换)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居留签注、签证)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其他规定)
国家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 则
第三十二条(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篇:2012届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流程
2012届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流程
对于要办理居住证的毕业生,学校只为其办理“进沪就业通知单”、回生源地的“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居住证需由毕业生毕业后办理。进沪就业通知单及居住证的申领流程如下:
(一)领取《进沪就业通知单》
1、领取办法详见“关于2012届毕业生办理‘报到证’等就业手续的通知”;
2、领取《进沪就业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二)毕业生凭 “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回原籍落户并开具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三)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并持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已经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登录。
非独立法人企业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企业上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企业上在沪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首创的企业须提交:
(1)公司注册验资证明;
(2)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网上登录后,为员工网上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审核并提交。
3、用人单位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进沪就业通知单》;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可网上下载,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未成年子女申领随员证的,需提交其他证明,验原件);
(4)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5)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需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需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户口本、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住证明,验原件);
(6)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7)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批,并由受理点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5、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6、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2012年5月21日
第四篇: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须知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须知
一、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二、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三、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学历学位证明须经验证,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个人收入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除居民户口簿外,其余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出具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及其书面证明,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申领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应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的验资报告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 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六、工本费 人民币50元。
七、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为市人事局审核认定期限)
八、受理时间
1、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周五下午1:00-4:30(国定节假日除外)
下载表格请点击www.teniu.cc
第五篇:国内引进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须知
国内引进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须知
一、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身体健康,在沪工作单位同意,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的国内人员。
二、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加盖聘用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填写聘用单位;
2、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和事业法人证复印件;(人事教育处提供)
3、单位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的派遣协议;(人事教育处提供)
4、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验证结果原件;持有《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原件的当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无需学历、学位验证;
5、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个人收入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6、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已婚人员提交《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随员子女出生证、独生子女证,验原件);
7、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1)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住居住的,提供由房地部门(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办证中心二楼 39989518)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集体宿舍证明,包括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或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写明亲友关系及租住书面证明并加盖居(村)委公章原件;
8、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三个月内有效(持有《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原件的当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无需提供);
9、非应届生需提供上一家单位的工作证明或退工单原件;
10、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申领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11、申领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应当在一年以上,且申报期距合同终止期至少6个月以上)(验原件);岗位协议书(人事教育处提供);
12、聘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13、随员配偶和子女须提供:
随员配偶:学历、学位、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三个月内有效)。
随员子女:出生证、独生子女证(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当地计生委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学龄儿童还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四、申领程序
1、填写《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进行学历、学位验证;
3、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个人部分);
4、交人事教育处审核并出具有关证明;
5、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和聘用单位介绍信向受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6、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注:在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者可通过伯乐人才网http:///查询审批结果
7、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缴纳办理《居住证》相关费用(工本费50元),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五、学历、学位验证部门及地点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咨询中心: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近汉中路(周期:一般五个工作日;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递交材料和领取认证结果共需去2次)
2、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嘉定区福宁弄88号(周期:一般一个月;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递交材料和领取认证结果共需去2次)
费用:学历、学位每份80元
六、受理部门及地点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咨询中心、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近汉中路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0号
3、嘉定区受理点: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嘉定区福宁弄88号
七、受理时间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咨询中心、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3、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周一~周五9:00~17:00。(以上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咨询电话及网址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咨询中心:325113112、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695303823、咨询网址为
九、图象信息采集须知(嘉定受理点)
1、时间:每周二下午2:00~4:002、地点: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二楼图象信息采集室(嘉定区福宁弄88号)
3、穿深色有领衣服(不可穿吊带衫);需抱婴儿拍照时,父母穿浅色衣服。
十、其它
1、领取居住证后,本人应及时携身份证、居住证、居住证副联复印件到聘用单位办理社保。
2、按市有关规定,社保缴纳时间应不早于居住证签发日期。
3、聘用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聘用(劳动)关系并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