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一、离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离婚证据收集目录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二、离婚如何收集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
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证据目录
(三)、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第二篇:离婚纠纷律师实务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不是人们的任意行为。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才谈得上离婚。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可离婚。
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应注意下面几点内容:
一、要全面了解婚姻状况及离婚理由,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还是无效婚姻、同居关系等婚姻情况。不同的婚姻状况诉讼方案是不一致的。其次要了解婚姻的基本情况,包括何时认识、恋爱过程、结婚时间、有无子女、婚后感情等基本情况。再次要清楚离婚原因,因为离婚的原因是判断是否应当离婚的关键性事实,所以应该仔细了解清楚。最后要清楚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对离婚的态度,确定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签订离婚协议等其他情况。
二、依法定情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
是否应当离婚的核心要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也应围绕这一核心展开工作。不应以主观臆测评判,而应该以法定情节为依据,符合法定情节的皆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不符合法定情节的,就不一定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感情却已破裂的法定情节主要是《婚姻法》第32条的四种情形,最高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十三种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否感情破裂要是具体情况确定。
三、在没有1离婚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很可能需要二次诉讼离婚。
当夫妻第一次离婚时,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则人民法院在审查感情是否破裂时,没有上述二所属的情形和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这种情况下,坚决要求离婚的当事人,需要提出第二次离婚诉讼,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第二次离婚必须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方能提出,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为了提高效率,缩短离婚诉讼周期,无特别情况下,第一次不准离婚判决后,一般不宜上诉,除非有新情况发生。
3、在未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期间内,双方应当分居。如果在此期间内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可能导致第二次离婚失败。
四、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出发,确定子女归谁抚养
子女抚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就子女抚养问题能协商一致的,一般法院以协商意见为准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抚养,或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则人民法院将从谁抚养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要点
1、原告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将要求处分的财产列明,提请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对不在诉讼中提出诉请的财产不予列明,如果原告一方不列明财产或少列财产,则被告一方就要正确分析,是否提出财产分割问题,如果被告一方补充提出分割财产要求,一般在答辩状中提出。
2、对容易变动、转移的财产,应申请诉讼保全,离婚案件比较特别,原被告双方均有权提出诉讼保全。
3、要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他财产。
六、全面搜集与离婚有关的证据,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主张离婚一方要全面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坚决不离婚的一方要收集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书信、电子邮件、短信、QQD等网络聊天记录、报警笔录、验伤单据分居后的租房证明、房产证、邻居或同事的证言、录音、录像、照片、悔过书或保证书。
取证方法主要有四种:(1)通过律师调查如工商资料、房产证、土地权属等登记资料;(2)当事人提供如结婚证、户口本、保证书或悔过书;(3)借助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取得有效证据。如家庭暴力警方所做的笔录;(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如银行查询、证券查询等
第三篇:深圳经济纠纷律师,离婚案件,劳动争议,商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离婚案件,劳动争议,商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深圳盈科律师事务所邓太升律师可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项目:
一、经济合同纠纷:货款纠纷、房产买卖、外贸货运、承揽租赁、工程项目等;
二、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网络侵权、商标认定、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侵权与保护;
三、公司法:公司设立、公司法人结构结构治理、章程设计、担保投资限制条款、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破产清算等;
四、刑事辩护:侦查阶段法律咨询、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
五、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六、婚姻家庭及继承: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遗嘱赠与、抚养、继承等;
七、企业顾问: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帮助,防范法律风险及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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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在中国大陆拥有20家办公室,在美国、英国、韩国、意大利、匈牙利、巴西、波兰、土耳其、中国台湾分别设有办公室,盈科律师事务所近3000名员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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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深圳婚姻律师 深圳宝安婚姻法律师 宝安离婚律师 宝安婚姻法律咨询律师
深圳沙井律师事务所离婚代理律师
联系人:欧律师(婚姻案件负责人)
电话:***(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欧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一九九九年取得全国律师资格.现执业于深圳沙井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广东省律协会员。执业十年来,本律师先后担任十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从业以来潜心研究法律和大量法院判例,精通法律,通晓法理,谙熟公司企业运作,具有娴熟的执业技巧和高超的实务处理手段,办案经验丰富,敬业|博学|稳重|历练。秉承“高效、勤勉、专业、尽责”的宗旨,“客户至上”的原则,“追求卓越”的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本律师所代理如下离婚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一、协议离婚:
1、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做好调解工作,以实现委托人协议离婚的意愿。
2、依法为委托人制定可行方案,处理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3、对于子女抚养|教育问题为委托人制定可行方案。
4、代为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
二、诉讼离婚:
1、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诉讼和案件执行。
2、制定可行的诉讼或调解方案,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协助委托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界定,防止对方当事人私自转移财产。
4、依法为委托人争取子女抚养权。
三、法律文件:
1、接受当事人关于婚姻家庭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2、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析产协议|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3、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4、起草|修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
5、起草|修订遗嘱。
四、相关法律服务:
1、对协议|遗嘱进行律师见证。
2、申请亲自鉴定。
3、代理涉外离婚诉讼案件。
4、夫妻共同财产取证。
5、代理子女探视权诉讼。
6、代理离婚后申请重新分割财产案件。
7、代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提起的赔偿案件。
8、代理离婚引起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9、追索子女抚养费案件。
第五篇:离婚纠纷代理词
文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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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被告xx的委托,指派xx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通过今天庭审,围绕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院采纳。
一、子女由被告抚养更为合理。
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哺育期后的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法院在具体判决中,就会明确子女跟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抚养费及计算标准,并明确探望权及探望时间、探望次数以及协助义务。
在这里,原告拿出两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说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约定事项。然而,离婚协议是以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为生效要件。由于双方之后并没有办理相关离婚手续从而认定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进而认定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当由法院视情况作出判决。
而被告抚养子女更为合理的理由,是:
1、子女年龄幼小,跟随被告生活更利身心健康发展。子女才3岁多,年龄太小,需要悉心照顾,被告作为女人,比其他原告更会照看孩子,这是其一;其二,被告除工作之外,有更多时间照料子女生活,比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更关爱孩子;其三,被告作为医务工作人员,更能掌握子女身体发育、疾病预防与治疗。
2、被告生活居住的环境,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被告居住地,地理位置相对于原告来说,优越得多,与外界接触也就自然多,受外界好的信息也快得多,对小孩的成长提供的便利条件,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被告居住地的教育教学等各方面条件,为小子提供良好教育条件。
3、被告今后再婚、再生育因素,也是子女跟随被告生活的理由。被告已经30多岁,离婚后再婚就会困难,离婚后的寄托就在子女身上,这是一个因素;另一个重要因素,被告已经过了最佳生育年龄,再生育的风险非常大,为此就把希望放在子女的身上,不再想其他问题。
综合上面因素,从对子女今后的生活、今后的教育来看,子女跟随被告生活更有利;再结合被告的现实情况,子女跟随被告生活,更通情理。因此,被告要求子女跟随被告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事实要求。
二、财产分割,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情形下,婚后取得的利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并对女方和无过错方倾斜。
原被告双方从组建家庭到现在原告诉讼离婚,共有以下几项财产:
1、四年前,为了组建家庭,被告从信用社贷款购置了电视、洗衣机、冰箱、衣柜、沙发、梳妆台等财产,之后再没有添置过财产。
2、四年前举办婚礼时,被告娘家送的嫁妆有:电脑、铺盖、碗等。
3、四年前原被告的小孩满月酒时,被告娘家送的东西若干。
4、三年前,原告和其亲戚合办沙厂。
以上财产,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被告请求法院查清后,按照被告的意图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结合事实与法律,法院应当考虑子女成长环境、考虑被告是女方的相关因素,按照被告的请求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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