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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5篇

纳税评估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5篇



第一篇:纳税评估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科技化、信息化的不断普及,企业偷税手段越来越高明,隐蔽性也越来越强,这大大加重了税务机关的征收压力,但是如果动辄就采取稽查手段,又会影响到税企之间的良好关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而纳税评估的监督性与导向性恰恰能解决这个问题,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纳税评估这种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管理手段,更加体现出“服务型

税收”的改革理念,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正处在探索阶段的纳税评估因为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明晰,纳税评估的工作定位较为模糊。

一、纳税评估职能定位上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与稽查职能的区分问题。长久以来,纳税评估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基础上的一项征管制度。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目标,除了检验申报质量和征收质量,堵塞漏洞,及时发现和纠正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加强管理的依据外,还有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通过确定被查对象、采析涉税信息、确定检查重点、强化案件审理、加强内部制约等一整套工作流程来作为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并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加一道防线,使一般性违章在评估阶段解决,减轻稽查的压力。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一旦纳税评估在“点到即止”还是“继续深究”这个问题上把握不准,很容易使得纳税评估工作走入“变相稽查”的尴尬误区。

2、纳税评估应不应当下企业的问题。税务机关为了把评估与稽查严格区分,强调评估时不调账,不下企业。因此不能全面看到可查阅的账簿凭证和企业经营过程的原始记录,而目前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包括生产经营类信息、经营核算类信息以及其他交易、价格相关信息,是不完整的涉税信息。所以税务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渠道获取这些信息,只能发现一些表面问题或嫌疑问题,对报表和税负等即便存在怀疑,但由于信息不完整或有可能错误,无法把问题完整地分析出来,不仅评估效率低,而且误差较大。

3、纳税评估指标设计的问题。由于有效监控机制还在建设当中,纳税评估工作在设计上存在一些不足,最典型的就是纳税评估指标的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参照普遍的行业内平均值,即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如果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是没有问题,但是,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的类似程度、所属行业的变化情况等因素都对“平均值”产生影响。另外,企业还经常受到市场行情、投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都会使得“平均值”的判断有失精准。同样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内的纳税评估侧重事后评估,所以评估工作中对对数据报表、查查相关凭证、约谈核实疑点问题等静态的评估模式无法了解企业动态的实际情况,有悖于评估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的初衷。

总之,税务部门受客观因素影响,没能全面发挥纳税评估的主动管理监控职能。而企业大多也未把纳税评估当作是一次自查整改的良好机会,所以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类似税务稽查,但手段和实际效果又不如稽查;定位是税务管理,又没有真正放到管理中去,仅仅处于个人操作和事后弥补的较浅层次。

二、进一步明晰纳税评估职能的建议

1、设置专职评估机构,建立全面的评估体系。要让纳税评估跳脱征收、稽查的怪圈,就需要进一步拓展评估范围。鉴于纳税评估内容广泛、专业性强、对评估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建议税务机关设置专业化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成立专职的税收评估管理局,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和实施。在机构具体的职能定位上,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推行纳税评估体系:税务处理部负责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纳税人服务部对个人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公司服务部对法人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税务调查部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2、多方采集信息、创新评估模型。重视企业财务资料信息,拓展涉税信息的来源渠道;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积极开发软件系统,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进出口退税系统、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和工商、银行、地税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整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的同时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全方位监控;引入国际先进的数据建模理论,创新评估指标体系,避免机械地运用现行分析指标。除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还要加强对企业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投向等信息资料的定性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做到真正的科学、精细化。

3、推广“服务型”税收评估,融洽税企和谐环境。通过经常性的评估分析,使纳税评估即作为强化税源监控的有效途径,又能够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便于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企业清楚的了解到

自己在生产、经营、财务等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加以解释或及时调整。同时,充分发挥通过纳税评估进行税法宣传解释的作用,很多时候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问题,通过评估自查减少了纳税人进入稽查的频率,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起到了服务纳税人、和谐征纳关系的作用,用实际的工作举措来体现 “服务型税收”的改革理念的真正主旨。

第二篇:纳税评估存在问题

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

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监控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帮助纳税人发现和纠正纳税上的错漏、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方面有着独特优势。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差距,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信息资料来源不够广泛、评估手段不够科学等问题。

(一)纳税评估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从事评估的人员基本都是税收管理员,在负责征管的同时进行纳税评估,没有专门从事评估的专业人员,其掌握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具备综合素质的人员屈指可数,具有纳税评估专业素质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有的只停留在看看表、对对数、查查抵扣发票信息的浅层次,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进行更深层次的发现线索、解决问题,纳税评估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二)信息资料来源不够广泛。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掌握各类信息并进行处理、测算、比对以及综合分析后,才能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税务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渠道获取这些信息,对报表和税负等面上问题有的虽有怀疑,但由于信息不完整或有可能错误,无法把问题完整地分析出来,不仅审核效率低,而且审核误差大。

(三)评估手段不够科学。

目前的纳税评估工作仍停留在手工和纸质阶段,计算机只是进行辅助性工作,提供少部分信息资料的查询,远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纳税评估工作信息化。这种手工评估状态,其评估结果完全取决于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工作责任心,且没有规范各行业的评估指标体系,没有出台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如果评估人员掌握的业务水平偏低或者其徇私舞弊,则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只是走过场,没有发挥纳税评估的应有作用。

第三篇:纳税服务存在问题及建议(推荐)

纳税服务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纳税服务存在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纳税服务理念还未完全树立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一直强调的对纳税人的管理,对税源的监控,并未真正将纳税人视同“顾客至上”,并将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在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的潜意识中,对纳税人采取的是“有过错推定”原则,即认为纳税人天生就想偷逃税款,对纳税人缺乏必要的信任,征纳双方矛盾容易激化和加剧。1税务机关对于纳税服务认识还比较片面,认为纳税服务只是一张笑脸、一杯热茶、用语文明等表面方式,而且将纳税服务局限于办税服务厅。当前税务机关对待纳税服务,多重视工作态度、便民措施、宣传送达等表面层次,而不重视税前辅导、简化程序、权益保障等深层次方面的服务;多重视服务的形式,而不重视服务的内容;多重视服务的宣传,而不重视服务的实效;多强调服务的绝对性,而不重视服务与管理的融合,未能将纳税服务贯彻到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

(二)纳税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不够

在纳税人的传统观念中,纳税服务仅指由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类服务措施,忽视了诸如志愿组织和中介代理机构等社会力量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导致目前纳税服务社会化程度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中介代理机构水平良莠不齐,中介代理市场也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对中介的监管力度不够。其次,税务机关未充分重视社会力量这部分,认为自身有义务也完全有能力提供满足纳税人需求的纳税服务。再次,纳税人传统观念中纳税仅仅与税务机关发生关系,对中介机构存在着信任危机。

(三)纳税服务的信息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税务门户网站目前仍然呈现出“求大求全”的格局,虽然内容面广量大,但是缺乏鲜明的社会行业特征,整体统筹规划方面仍显不足,日常访问量偏低,聚集效应不高。基层税务机关在运用互联网的互动性和实时性优势方面的做法并不多,基于互联网的税企交流模式未能真正实现常态化。办税服务厅的自助办税服务功能较弱。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程度较低,未建立定期信息沟通的联动工作机制。

(四)纳税服务机制创新度低

总体来说,近几年税务机关采取了各种措施不断创新纳税服务手段,不断强化对新时期纳税服务工作的新要求,不断突显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程度。但是,纳税服务仍缺乏统一性长久的规划,未从根本意义上创新服务机制。而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监督机制、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激励机制也仅仅是在探索阶段,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

二、借鉴新公共管理理念完善纳税服务的建议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克服西方传统公共行政体制的弊端所提出的一整套解决办法,其核心理念和主要思路,对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以顾客为导向,强化纳税服务理念建设 新公共管理理论树立了以顾客为导向,顾客至上的价值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强调纳税服务理念建设:

1.牢固树立地位平等观念。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把纳税人当做“客户”的服务理念,实现从组织收入完成税收任务为主向满足纳税人需求为主转变,从传统的执法者、管理者、监督者的角色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改变长久以来征纳双方不对等的法律地位,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2.牢固树立“无过错推定”理念。在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确实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应坚持“疑错从无”,认定或推定纳税人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涉税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需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纳税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得到保障。对纳税人符合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处罚得当、公正执法。

3.牢固树立全面服务的理念。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局机关科室应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分层次建立起纳税服务的有效衔接机制。树立并筑牢“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理念,将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有机结合,形成统一规范、职责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全员全程“大服务”工作格局,(二)消除政府失灵,力推纳税服务社会化

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出:只有促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消除公共垄断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政府失灵。落实到纳税服务中,就是要发挥好诸如中介代理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解决纳税需求无限性与税务服务有限性的矛盾。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在保证税务机关起主导和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努力:

1.推动服务职责归位。要明确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与社会力量提供社会服务的区别及界定。若没有准确的界定,会造成税务机关提供的主体服务与社会力量提供社会服务混淆不清,必然造成纳税服务工作的混乱。税务机关主要承担政策落实、办税服务、行政复议等法定性服务,而税收宣传、政策解释、纳税辅导、税收维权都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专家学者参与实施。.2.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税务机关为纳税服务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针对广大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项不可能全包全揽。应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进一步使纳税人得到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在实践中,要不断细化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社会分工,标明各自的服务内容,涉及纯公共物品的涉税事项,应由税务机关受理,不能介绍给中介组织办理;涉及私人物品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强派指定税务代理,确保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确保中介机构不依附于税务机关主体,与税务机关无经济关联。

3.引导社会力量发展。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业准则,改变其水平良莠不齐的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中介机构的可信度,才能让纳税人充分信任社会力量所提供的纳税服务。要加强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其在准许的范围内提供合法合理的纳税服务。

(三)以需求为出发点,促进纳税服务数字化 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服务要以顾客的需求为基本出发点。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来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第一需求首先是效率。在调查中,很多纳税人甚至表示“宁要高效率的黑脸,也不要低效率的笑脸”。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打造方便、高效、快捷的办税服务平台,是纳税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1.推进办税方式电子化。着力完善税收管理系统和地税网站办税功能,建设功能齐全、全天候服务的电子税务局,推动纳税人办税由实体服务厅现场逐步转移到网上服务厅。同时,依托网络技术,开辟自助办税服务点,拓展办税的时间和空间。近年来,24小时自助综合办税服务厅已经在部分地区出现,其依托自助服务终端实现自助缴税,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

2.推进信息宣传网络化。依托“网络纳税人之家”建立微信群、QQ群、微博等信息平台与纳税人紧密联系,发布各种文件及通知,发放各种申报、申请表格及政策宣传资料。对于在微博、微信群、QQ群中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随时了解到最新信息。既降低了征纳双方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实现了征纳双方的零距离沟通,使税法宣传更快捷高效。

3.推进服务机制扁平化。加大纳税人财务数据电子采集力度,逐步推进涉税资料电子影像化,实现涉税信息共享的及时、全面、准确,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积极落实纳税服务规范,将以往的各个科室层层审批制度改为“一站式”服务,将征管业务的审批前移,打通“最后一公里”。

4.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协同合作。为了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也减轻税务机关的执法压力,与涉税相关的例如国税、地税、工商管理局、银行等应实行数据联网,共享涉税信息。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及时了解某个纳税人的所有经营情况,也避免了纳税人反复往税务机关跑,反复填报各种资料,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四)引人企业家精神,提升纳税服务工作绩效 新公共管理理论寻找企业管理与政府管理的共同点,建议将企业运作模式引入政府管理中。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纳税人是顾客,税务机关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将企业精神引入纳税服务工作中,就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开展个性化服务。顾客多样,纳税人多样,准确地区分不同的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就能使纳税服务工作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纳税培训这块,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秘书长座谈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会等平台开展纳税人培训需求调查。通过对问卷归类研究分析,合理安排培训计划与课程。将培训工作从“我们想给你培训什么”转变成“你想要我培训什么”,实行点餐式培训。

2.引入竞争和考评机制。竞争机制和后续考评机制是企业管理中最常用的办法。此机制的引入能有效地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责任心和热情,能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而考评机制的实施主体建议由独立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这样才能保证考评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篇:浅析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并限期依法处理的管理工作。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纳税情况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查找申报错误和分析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异常申报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同时为稽查环节提供案源信息,并为评定纳税人的信誉等级提供依据。因此,有必要将纳税评估引入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全面实行纳税评估制度,以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较为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管理新格局。

一、目前纳税评估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观念有待进一步树立。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税制的要求还很不适应,矛盾十分突出。各级税收管理部门都在努力地探索适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要求,并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模式,从而产生了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的产物,是为适应市场多样性及经济全球化,多元化,是税收征管适应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向。

1、缺乏统一认识,对纳税评估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概念模糊,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工作的质量难以提高。

2、对纳税评估执法方式认识不一致,未能正确认识税收稽查与管理评税的区别,评估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相当一些地方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案头的税务审计,不能实地进行评估,未能将案头审计与实地检查测算相结合,评估方法单调且缺乏推理性判断。

(二)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有待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无章可循。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的相关规定,仅有2001年12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规章文件和国税发[2005]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善未解决纳税评估的程序问题。管理人员如何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工作是一个人就可以开展?还是必须两人以上等等?纳税评估应按什么方式及程序,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的做法不一。而且其评估文书复杂而不规范,可操作性差。

(三)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

1、信息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加强信息的横向与纵向联系,信息量不足,现有技术手段低下,大量的信息孤岛造成难以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例如CTAIS系统与金税系统的数据核对就是我们日常工作中面临的难题,更无法谈得上与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制约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的判断能力,目前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收集和确认整理与公开,信息数据不能充分共享,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因此,许多地方纳税评估还是停留在“以表审表”阶段,信息来源单一,除了申报数据,没有其他可以利用的数据,影响了纳税评估的深度与广度。

2、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目前我们纳税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是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数据,但这些资料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较差。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办法,增值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工作,在评估过程中,不宜调帐,不宜实地核查,仅凭案头资料分析,在不太了解、掌握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往往由于纳税人采取以假造假的手段把购进、耗用材料、资金、存货增减等同口径的缩小,从案头分析中无法发现异常申报,往往耗时多,效率低下,难于发现纳税人的虚假申报现象。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由于受到利益驱动,大多法律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太健全,有的企业甚至故意做假账,试想在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财务不健全、数据不准确,有些财务人员了解了税务评税的方法,甚至会在财务指标上采取倒杂推算法,至使评税指标“100%”正常,以此为计算的评估指标,参考价值不高,至使评估效果不显著,质量难以提高。

3、评估分析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实用性、适应性有待提高。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波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企业的经营情况千差万别,以假设的行业平均指标进行评估分析难免有其局限性,加上行业分类无法过多过细,分析指标的科学性、实用性、适用性就大打折扣了。以零售行业为例,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国家标准,零售业下属有9个中类、45个小类,如果粗放地以几个行业小类为代表,对其他行业小类就难以适用,如果要涵盖所有行业小类,进行指标的调查分析测算,就是一项巨大的工程,测算分析、维护调整的难度可想而知。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基层管理单位只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管理,无法了解更大范围同行业企业的状况,以及整个行业的平均水平,缺乏评估的参照物,只能按照个人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进行评估,当然难以做到有效、深入的评估,这是评估的内在缺陷,有待于形成比较系统的评估体系。

(四)纳税评估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纳税评估实施的范围有限,目前《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虽提到评估涵盖所有税种,但各地纳税评估的范围基本局限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分析上,对消费税、所得税和对进出口企业的免、抵、退情况等评估进展非常缓慢,缺乏评估需要的指标和参数。对税款流失严重,监控难度大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些地区虽也运用纳税评估,迫于信息等原因成效有限。

(五)纳税评估的信息化运用有待加强。计算机依托不足,目前可供使用的纳税评估应用软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CTAIS中的纳税评估子系统,另一个是金税工程二期拓展的纳税评估子系统。其数据的整合与提炼需要有个统一的软件,各地虽也相继开发出各自的纳税评估软件,由于开发的软件不同,数据库的不统一,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纳税评估软件的开发应着重从加强预警系统上的评估数据库的采集与共享,做到及时更新,其数据应来自市场。评估的效果不是简单的评估软件所能达到的,手工作业与软件生成相结合是评税的最佳方式,评估的结论应由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推算掌握。

(六)管理与稽查未相配合,影响纳税评估的成效。实施征管查分离改革以后,管理职能与检查职能的分离在一些地方形成了管、查割裂的状态,稽查局负责专业稽查,管理系列的检查职能被严重削弱,管理人员的检查意识薄弱,在评税中纳税人不愿提供更多的信息及数据。多数管理人员没有税务检查证,合法、规范的检查难以实施,管理人员通过日常检查手段获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防范企业违法违章于未然的工作方法遭遇销弱。从目前管理系列下户检查的流程看,它是在申报审核、案头稽核、约谈质疑之后的最后手段,形成了对日常检查的不重视不主动。而对于稽查系列来说,专业的稽查过程,很少有管理人员参与,甚至出于对案情的保密等原因,稽查情况在小范围内公开,管理人员得不到相关的信息,管、查割裂明显,有机联系不足。纳税评估人员在无法全面了解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和对精心策划的虚假申报进行纳税评估工作,显然难有成效。

(七)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有专业化的评估人员,不但要掌握税收业务知识、财务会计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而且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貌及纳税人的详细情况和特点,掌握审核、评析、测算、取证、质询的全部技能,但目前的纳税评估人员均为一人多岗,除正常的纳税评估工作外,还须承担企业的各类涉税管理事项,日常管理事务较多,难于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同时,各级业务部门的培训尚未到位,评估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实践中虽有一定的提高,却依然跟不上纳税评估深层次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同时还要求纳税评估人员有一定的责任心、事业心,而目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干部在数量上还不能满足纳税评估的需要,纳税评估尚停在表层的分析,为评估而评估,工作基本处于应付状态,因而使纳税评估显效缓慢,同时也难于调动评估人员的积极性。

(八)纳税评估的经验不足。我国的纳税评估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在处理有关纳税评估事宜不够成熟,在开展纳税评估程序、方法不够完善,在许多方面还都是空白。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体系,夯实税源管理基础的对策 要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就要针对上述问题对症下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系统地、全面地解决纳税评估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要从制度建设、软件开发、日常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多管齐下,使纳税评估工作成为税收征管的顶梁之柱。

(一)提高思想认识,摆正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税制的要求还很不适应,在经济发展迅猛的今天,矛盾十分突出。在人力资源无法到位,在考虑纳税成本和社会效益。因此,目前需要拿出一个比较科学的方法帮助税务机关了解哪些税源有问题,需要重点监管。评税体系就是通过建立不同的评价标准和体系,对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问题。利用评税体系可以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发展和税源情况心中有数,是为适应市场多样性,以及经济全球化,多元化,是税收征管适应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向,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的产物。也已经被许多发达国家在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中得验证,是一个行之有效,可以节约人力资源的有效途径,各级税务机关应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纳税评估的组织领导。

(二)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规范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规范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纳税评估成效的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应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与补充,建议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评估程序、责任追究以及纳税评估分析方法、评估文书资料等予以明确与统一,还应将评估资料归档,同时在适当的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

1、从横向纵向拓宽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1)加强信息的横向联系,与地税、银行、海关、审计、水电供应、外贸等部门密切联系达到数据共享,同时应象稽查一样以法律的方式取得数据,保证分析数据来源准确性;(2)完善信息纵向联系,在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公开,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的“税务数据库”。

2、充分运用《征管法》所赋予的权力,全面收集评估信息。加强税法宣传,从严治税,按《征管法》所赋予的权力,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被评估方必须提供相关信息,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和全面,以及评估结果的法律效率。

3、完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建立市场调查部门,对不同行业及不同规模以及不同的营运方式分门别类地进行调查,区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生产能力、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登记注册类型,丰富完善科学的指标分析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进行更新完善,做到与时俱进。做到评估结果有根有据,有说服力,能让纳税人心服口服。

(四)开展多税种评估,拓宽评估的范围。要在加强对增值税评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评估方法,使纳税评估系统涵盖所有税种,同时加强对小规模及个体户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纳其在经济运作中的有价值的数据与指标,为对其评税提供基础数据和理论支持,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

(五)加快纳税评估的信息化建设。

1、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1)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

2、加快研发纳税评估的专业应用软件,充实软件的评估分析内容,提升纳税评估的智能化程度,并与金税工程、税收征管软件等税收管理软件紧密结合,有些地区已建立起纳税预警系统,应进一步完善预警系统,提高其准确性,提示出辖区内申报异常企业。同时应正确认识评估软件与手工操作的辨证关系,(1)每个企业的经营都有其自身的个性,单靠电子软件是不可能准确地体现千差万别的众多企业。(2)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又注定了电子软件无法正确的展现企业的状态。(3)手工操作虽效率差,但能较全面地综合地考虑不同企业的个性。(4)一味地追求、依靠纳税评估软件是错误的。

(六)管、查辨证协作,分清各自职责。在评税中不仅要以稽查为后盾,而且还要有稽查的意识,敢于发现问题,敢于深追问题,没有稽查支持的评税,评税是软弱无力的,其效果是可以想象的。评税与查税是有本质的区别,纳税评估是一项税收管理活动,侧重于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前、事中也有事后(在评估中纳税人意识到少交税款而主动补交税款)的监督,对纳税人补税一般不作处罚,但应确定所属期限加收滞纳金,这是体现税收的严肃性。评税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及时主动,改正错误,不够成犯罪。查税发现的问题是要追究法律责任。实践中容易造成纳税评估成为一种“协商式稽查”,往往在稽查中可能遇到难点问题,会采取以评税的方式处理,从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税收环境,纳税评估监控地位得不到体现。因此,纳税评估应与税务稽查划清界定。在管理评税中应坚持三个移交、二个不评:评税解决不了的移交稽查、企业不服从评税结果的又无正当理由的移交稽查、有偷税行为的移交稽查;有明显异常的不评、稽查正在或近期涉入过的不评。

(七)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考核体系,加强干部培训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1、建立激励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干部间的和谐环境是建立激励创新机制的宗旨,没有好的和谐环境,激励机制就不能取得好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因此,建立激励机制必须服务于干部间的和谐环境。(1)以加强税收文化建设,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以文化建设促和谐环境,从而培养评估人员爱岗敬业精神;(2)实施能级管理,要充分考虑干部间的各自的优势与特点、特长,注重工作实绩,兼顾职务与专业等级,择优上岗,要建立在和谐的基础上,不能由于能级管理的制定而影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干部队伍中形成立足岗位、系统学习、奋发向上的良好局面。

2、加大干部考核工作力度,强化干部队伍管理,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评估工作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评估质量要求和完成不了评估指标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评估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3、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知识、财务会计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学习,而且要请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教授来给干部讲课,让评估人员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及企业经营的详细情况和特点,掌握审核、评析、测算、取证、质询的全部技能。加强经验交流总结,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和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评估队伍。

(八)我国的纳税评估应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纳税评估起步晚,要尽快让评税工作起到应有作用,就要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新加坡、英国等在纳税评估方面起步较早的国家,纳税评估为发达国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他们的经验为我们加强纳税评估提供了借鉴依据,有益于加快我国的纳税评估步伐。

第五篇:浅论纳税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资料,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有关涉税事项进行系统的审核、分析、确认和评价,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申报行为中的异常情况,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管理活动。当前,随着全球经济化、信息化的迅猛发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迫在眉睫,作为深化改革中的新生事物,纳税评估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好地为深化税收征管服务,已成为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笔者试就纳税评估工作运行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对策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评估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自2003年实施纳税评估以来,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探索,纳税评估工作把纳税人大量的一般性申报问题解决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业务辅导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从而促进了纳税人的真实申报,提高了依法纳税的意识,税源管理得到了加强,异常申报率不断下降;同时在评估过程中使纳税人的税收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改正,减少了纳税人税收违法被处罚的发生,从而减少征纳双方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进一步融洽税企关系,也为稽查提供了部分案源。但与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对照,尚有明显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的规定。仅有一个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规范性文件,且评估通用的分析指标较为复杂、繁锁,无统一标准,操作难度大,对中、小企业帐务核算不健全的难以适用。正因如此大家普遍对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就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现象,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工作的质量难以全面提高。

2、对纳税评估执法方式认识不一致,评估工作不能有效开展。不少人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案头的税务审计,评估人员对疑点问题,通过约谈来解决,任凭纳税人自圆其说,评估定性方面评估人员也有主观意断行为,评估效果得不到有效保证。

3、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直接约束了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仅仅停留在看看表、翻翻帐、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通用分析指标还不能充分运用。

4、评估机构建立参差不全,岗责不明确。目前多数县级地税局以下还没有专门的纳税评估分局,只是在各个分局内部设立了纳税评估岗位或股室,但是由于设立时间不长,通用分析指标还未统一,岗位职责不明确,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考试工作制度仍未健全。

5、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等环节衔接、协调不足。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工作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过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但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有时以评代查,以补代罚,使得纳税评估的中心监控地位不能得到很好体现。

6、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但被测算的指标在正常幅度内,难道就算真实申报了吗?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

7、纳税评估当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问题,直接影响着纳税评估的效力。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允许评估环节让企业以自查申报的方式补缴税款,极易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和稽查的执法权力错位。总局关于商贸企业评估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在评估中“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属于异常,即须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但对于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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