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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工程分公司2006年设备管理办法

路桥工程分公司2006年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篇:路桥工程分公司2006年设备管理办法

文章标题:路桥工程分公司2006年设备管理办法

一、设备管理基本要求及原则

1.不启用没有落实定人、定机、定岗位的施工机具、设备。

(1).单人单机一班作业的设备,实行专人、专机制。

(2).两班以上或多人操作的设备(搅拌机);实行机长(组长)负责制。

(3).每名施工机具、设备操作手最

多只可定(操作)两台机具设备。

(4).严禁操作手操作非己定的施工机具、设备,将自己的设备交给他人操作。

(5).小型施工机具,闲置、待报废、报废、无定员的机械设备,全部交到材料组。集中起来实行库存管理,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设备操作手作必须认真执行设备技术操作规程,按照“十字”作业要求,及时的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搞好设备场地的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7).设备操作手有权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监督;直至提出处罚意见。

2.设备操作手作必须认真按照设备巡回检查要求,对设备巡回检查部位进行每日检查;保证设备做到安全运转。并及时准确的填写好运转记录,巡回检查记录。

3.设备操作手要坚持岗位练兵,做到“四懂、三会”不断提高设备操作技能和水平。

4.机动车使用:须开“___油田集团公司运输车辆行车路单”方可运行。

二、安全处惩

1.严禁交通运输车辆、特种车辆超载上路行驶。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处人民币50~200元(视情节轻重)罚款。罚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严禁非专职操作人员驾驶机动车辆与机械设备。非专职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机械设备发生安全事故时,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并上报公司处理。非专职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机械设备,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处人民币200~1000元(视情节轻重)罚款。罚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严禁交通运输车辆、特种车辆无刹车上路行驶。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处人民币200~1000元(视情节轻重)罚款。罚金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4.隶属基层单位领导(队长、班组长),违反规定强令操作手驾驶超载机动车辆出勤运营,将对设备隶属基层单位领导(队长、班组长)分别处200~800元(视情节轻重)罚款。强令操作手驾驶无刹车机动车辆出勤运营,将对设备隶属基层单位领导(队长、班组长)分别处500~1500元罚款。罚金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5.对违反设备管理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班组与个人,将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500~1000元罚款。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罚金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维修保养

1.外委修理程序

(1).现场报修:由设备操作手将施工机具、设备故障,以书面报告形式或口诉报告形式,向隶属基层单位领导(队长、班组长)提出。基层单位填报设备外委修理派送单,由基层单位领导核实填写预定维修费签字后,报分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设备管理员方予安排维修。

材料组库管的施工机具、设备报修:由材料组将施工机具、设备故障、待修项目,以书面报告形式或口诉报告形式,向设备管理员提出并填报设备修理派送单,填写预定维修费并签字。报分公司设备主管经理审批后,设备管理员方予安排维修。

(2).资金审批:设备管理员依据上报的设备修理派送单,填写设备外委修理审批表,经分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报公司生产协调部、公司主管经理审批。

(3).维修点:外委修理单位由公司生产协调部、主管经理审批指定。

(4).验收(备案):由设备管理员或基层单位领导(队长、班组长)监督,设备操作手验收。并由设备管理员将修理验收结果登记备案。

2.外委维修结算

由设备管理员,本着为分公司千方百计地节约每一分钱的精神。严格认真地与承修单位核对委托修理项目及预(议)定维修费单据、材料费、维修工时费等相关结算清单。核对无误后签字报主管经理、经理审批。主管经理、经理批准后方可给承修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四、施工确认

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在开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施工设备使用计划表,经设备主管经理审批。设备管理员填写施工设备确认表,技术负责人员、设备管理员与设备操作手核实签字后,设备方可进入现场使用。

五、运转、保养奖惩

1.检查内容

(1).现场运转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小型机具

a).设备:定员定机,维护保养(三滤、油质、清洁),外观,油、水、气,跑、冒、滴、漏,安全隐患,运转状况,运转记录填写。

b).人:持证上岗,巡回检查,保养常识,岗位职责“四懂、三会”,劳动保护。

(2).库存保管、闲置的施工机具、设备,小型机具

a).设备:维护保养,保管,

第二篇:分公司工程管理办法

XXXX分公司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适应建筑业市场,充分发挥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各自的职能,规范分公司管理水平和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XX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分公司”)及所属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为“项目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编制依据为: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条例。

(二)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印发的《施工项目股份化经营通知》、《施工项目内部文明工地评价管理办法》、《施工现场品牌形象实施手册》、《建筑工程依法合规施工管理办法》、《集团工程项目管理手册》、《施工项目经理诚信考核办法》等。

(三)XXX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印发的《工程项目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等。

第四条 分公司按照本管理办法对项目部进行全过程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控制。

第二章

项目组织机构

第五条 项目组织机构成立

(一)成立条件:分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公司已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公司研究同意后,组建项目组织机构。

(二)成立程序: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分公司向公司提交成立项目组织机构申请→公司选拔项目领导班子人选→下达项目组织结构成立和人员任命文件→公司派驻相关人员。

(三)项目领导班子组成: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

(四)项目领班班子任命原则: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由总公司提名,项目副经理、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由分公司提名报公司批准。

(五)项目其他管理人配备原则:项目一般管理人员由分公司提名报公司批准。

(六)人员任命文件:分公司在项目进场之前,向公司工程技术部提交成立组织结构申请,申请内容包含拟组建项目部的人员名录,经公司工程技术部和行政部审核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后,下发项目组织机构成立及人员任命文件。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分公司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开展项目部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包含但不仅限于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合同计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施工员、试验员、测量员。

(二)项目部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国家、地方行业规定,满足建设单位对合同履约的人员要求。

(三)公司有权更换不能够胜任工作的任何项目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资格

1、分公司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管理人员资格证件与施工单位名称应保持一致,如建造师、安全B类及C类证书注册单位名称需与施工单位名称一致。

2、从业资格:项目经理必须持有相应级别、专业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B类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持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持质量员证,安全负责人应持安全C类证书及安全员证,其他岗位人员应持相应行业资格上岗证。

(五)项目关键人员劳动合同及保险缴纳要求

1、项目关键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2、分公司做好自行提名的项目关键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会保险缴纳工作,具体办理工作分公司与公司行政部对接。

(六)工程文件签署

分公司监督项目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做好文件、资料签署管理。

第七条 人员费用的承担

公司提名的项目管理人员由公司制定薪酬标准,分公司提名的项目管理人员由分公司制定薪酬标准,项目所有管理人员支出均计入项目成本,由分公司承担。

第三章

技术管理

分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规范,及时督促相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各类专项施工方案与管理方案。有效规避和防范工程技术风险,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

第八条 方案编制审批流程

(一)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临电方案编制审批流程:项目技术人员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如有重大变更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重新审批。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审批流程:项目技术人员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分公司组织专家论证会方案完善后实施。

(三)一般专项施工方案及专项管理方案审批流程:技术人员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批准

(四)由专业分包单位负责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再报项目部审核批准。若属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各类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

(一)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职业健康安全计划、环境计划是项目管理的综合性纲领性文件,依据工程合同、设计图纸以及各类规范、标准、规定和文件等编制,编制质量要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指导性。

(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保证采用的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先进、管理措施与控制措施可行,在满足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工程施工成本。

(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编写,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①工程概况、②编制依据、③施工部署、④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⑤施工保证措施、⑥劳动力计划、进度计划、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⑦计算书及附图。

第十条 报审管理规定

(一)报审时间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环境计划、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报审,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写出书面审批意见。

2、专项施工方案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公司报审,公司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写出书面审批意见。

3、项目开工前,分公司必须向公司工程技术部提交工程项目有效施工图纸一份及项目施工方案编制计划清单。

(二)方案报送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向公司报审时,应提供最少一份书面资料,并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表。若由专业分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附分包单位审批意见表。

2、按照公司审批意见,分公司要求项目部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再报送监理审批。

3、按监理审批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分公司向公司报送一份书面资料和一份电子版存档备案。

(三)施工方案管理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审批权限划分及时报审,未经过审核、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视为无效文件。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一律不准施工。擅自施工出现责任事故,分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严格履行审批签字手续,未经审批人许可,他人严禁代签。

4、通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前,项目部应组织召开方案交底会,向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分包管理人员、作业班组长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工作。

5、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任何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擅自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变更。若因施工需要必须进行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章

进度、统计、VI管理

第十一条 进度管理

(一)分公司及项目部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关工期方面的承诺,因项目部原因未能按合同承诺工期完工,或节点工期未能达到约定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分公司承担。

(二)项目进场后分公司应组织项目人员合理安排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每月对整体进度计划进行检查对比,若有滞后应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并落实相应的赶工措施。

(三)以月为单位在每月25日之前,分公司应向公司工程技术部书面上报施工月报,施工月报的编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本月项目完成的产值、形象进度、下月进度计划、存在的问题及影像资料等生产信息,具体按照公司制式进度报表填写。

(四)项目进度不能满足建设单位要求时,公司有权制定相应的赶工措施,分公司及项目部应无条件执行。

(五)分公司及项目部应安排专人做好项目的计划统计工作,项目进场15日内,将计划统计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至工程技术部。

(六)分公司严格按照XXXX集团VI品牌形象手册规定布置办公场所及施工现场,VI手册在XXXX集团主网站文化视窗栏自行下载,具体可与公司安全部或工程部对接。

第十二条 项目产值及公司利润扣缴

(一)每月25日之前,分公司安排专业计划统计人员向公司工程技术部上报各项目完成的产值,并及时答复公司在项目进度产值方面的质疑。

(二)每月上报的产值应与现场实际进度相匹配,项目有工程量清单的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产值,没有清单的按照市场价或当期信息价组价计算产值。

(三)工程最终产值以竣工结算为准,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分公司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工程技术部报告。

(四)利润扣缴:公司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产值数计算公司应得利润。

第四章

质量、创优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

(一)分公司必须严格要求项目部按照国家法律、规章制度、条例、行业规范、标准、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二)项目部应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图纸等有关质量方面的要求,因项目部原因未能达到合同、施工图纸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分公司承担。

(三)项目进场后,分公司应督促项目部编制整体质量计划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计划,过程中做好导线点复测、图纸会审、原材料复试、隐蔽工程验收、技术交底等质量管理工作。

(四)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区资料编制指南,及时规范编制各种工程技术资料,竣工资料整编成册后,向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备案单位提交。因不能按期提供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导致不能及时交竣工验收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公司承担。

(五)分公司应严格要求项目部按照公司《工程项目考核管理办法》中技术质量部分考核评分表和集团《内部文明工地评价管理办法》第三部分工程质量创优达标每月进行自检,及时整改日常管理中不足之处。

第十四条 工程创优、创新

(一)工程创优创新范畴

1、工程质量创优:省市级QC成果、省市级优质结构工程、省市优质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等。

2、绿色示范工地:市级绿色示范工地、省级绿色示范工地、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地。

3、科技创新: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省部级施工工法、专利、科技论文等。

(二)工程创优管理

1、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公司(或项目部)与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约定相关创优指标的,分公司应要求项目部全面履行创优工作,若未能完成约定创优指标,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公司承担。

2、有条件工程创优的项目,分公司应当积极组织项目进行工程创优工作,公司应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3、分公司项目部所获得的所有工程创优奖杯、奖牌、荣誉证书、相关红头文件等归分公司所有,及时向公司备案扫描复印件。

第五章 项目交竣工及保修管理

第十五条 交竣工管理

1、项目在交竣工验收前,分公司应督促项目部做好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经自检合格、监理签字后,报建设单位组织交竣工验收。

2、交竣工验收时间、地点确定后,分公司应通知公司工程技术部,公司委派相关技术人员一同参加。

3、分公司在项目交竣工验收并取得交竣工证书后,在15日内,必须向公司工程技术部移交质量评定证明材料及交竣工证书、报告等资料。

第十六条 工程保修管理

1、分公司负责收集、整理施工期间、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的建议、意见,及时处理建设单位的意见,并将处理方法、处理结果反馈给建设单位,使建设单位满意。同时将收集到的建设单位建议、意见和处理情况上报公司工程技术部。

2、在保修期内,分公司安排人力和物力进行保修期内的整修维护工作,并及时了解建设单位的满意程度,上报公司市场商务部。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检查管理

(一)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章条例、规范标准、技术规程、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公司规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公司及项目部进行抽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项目部对公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公司应严格督促项目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至公司相关检查部门。

(三)公司对拒绝检查或检查配合不力的人员,给警告、降级、辞退处理。

(四)对拒绝整改存在问题,又不书面说明情况的项目部,或者整改要求期限一拖再拖的项目部,公司视情况开除相关责任人,同时给予分公司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分公司及项目部应随时做好政府领导、质安监站、综合执法、集团检查组、公司检查组到项目调研检查的迎检工作,因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有分公司承担。

(六)分公司及项目部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三体系认证贯标工作,配合公司内审检查和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外审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合格项,积极整改回复。

第十八条 考核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依据集团公司《施工项目内部文明工地评价管理办法》、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对分公司所属项目进行考核评价。

(二)分公司应要求项目部对照管理办法做经常性自查,承担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公司检查考核评比结果。

第七章 信访维稳管理

第十九条 信访维稳管理

(一)分公司及项目部应分别成立信访维稳应急小组,建立信访维稳预警机制,防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出现的信访维稳问题,分公司负有全部责任,应迅速化解矛盾、妥善处理。

(二)由于分公司及项目部的信访维稳问题,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罚款、行政处罚等,由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公司应严格要求项目部选择信誉好、资质齐全的劳务分包商,过程中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立劳务用工档案,按月归集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班组工资结清证明等资料,采取发放公示、留影、签字确认等措施,切实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避免此类信访维稳问题发生。

第三篇:工程设备管理办法

项目设备管理办法

1、设备使用管理

1.1、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循集团公司发布的《设备管理控制程序》及《中交隧道局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2、项目设备配备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同时考虑本单位设备资源实际情况,既要满足施工能力,又要避免资源浪费。

1.3、项目要建立设备台帐,对进场设备要进行性能检验,检验结果要形成《机械设备进场检验记录》。

1.4、特殊过程运用的设备要对设备能力进行鉴定认可,形成《特殊过程设备鉴定认可记录》。

1.5、要完善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坚持以设备实际技术状态为基础的动态维修制度,健全设备管理。机构,配齐维修人员,规范修理,做到修前有计划,修后有验收,坚决克服项目施工在设备使用上的短期行为。

1.6、按照集团公司设备管理权限的规定,项目经理部不能随意报废和处理设备,也不能以任何名义进行内部集资购买设备租给工程使用并套取项目收益。

2、设备采购管理

2.1、项目经理部无权组织设备采购工作。设备采购由项目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进行,按照集团公司发布的《设备采购控制程序》和《中铁九局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偏远项目的小型设备采购可报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而后委托项目经理部进行。

2.2、委托项目进行的设备采购,必须进行设备比选、论证工作。注重经济适用、技术先进,按照《设备采购控制程序》进行供方评价工作。设备到达后,按照《中交隧道局设备管理办法》办理相关验收、组固手续。

3、设备租赁管理

3.1、为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盘活管内闲置设备资产,在同等条件下设备租赁应依照先分、子公司内部、再集团分、子公司之间、后市场的顺序。

3.2、从外部设备租赁应填写设备租赁审批表,按照以下要求分级审批:

3.2.1、单项租赁合同标的额在3万元以下或与同一设备供方签约的标的额总和在5万元以下,由施工项目经理部负责对供方及设备能力进行评价,由项目经理审批并签订合同,同时报分、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3.2.2、单项租赁合同标的额在3万元至50万元之间或同一工程项目与同一设备供方签约的标的额总和在5万元至80之间,项目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施

工项目经理部对供方及其设备能力、台班单价进行评价,由分、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和工程管理部审批,由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合同。

3.2.3、单项租赁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或与同一供方签约标的额在8万元以上,由分、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报“设备租赁审批表”(见附表)及对供方评价的相关资料到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审批,由分、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报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备案。

3.2.4、租赁设备应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必须合法,要采用规范文本,在租赁业务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和争取自身的权利。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出租、承租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为便于根据施工进度随时办理机械退租,提倡租赁合同逐台签订。

3.2.5、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a)租赁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管理编号;

b)租赁机械的数量;

c)租赁机械的配置情况及随机附件、工具、资料;

d)租赁机械的使用地点、工程项目和用途;

e)租赁期限、起止日期及租赁时间计算方法;

f)租赁单价、租赁费计算办法、租赁费支付方式;

g)租赁机械操作司机的配备及其工资、劳保、食宿、差旅费承担等项约定; h)租赁机械租用期间的大(项)修、经常性修理、日常维护保养责任及费用承担的约定;

i)租赁机械租用期间所发生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置;

j)租赁机械进出库交接地点、方式,运输方式、经办方及费用承担; k)技术服务约定;

l)赔偿约定;

m)解决合同纠纷约定。

3.2.6、设备租赁计费应优先以工作量作为计费依据,特殊情况以工作时间作为计费依据的要严格履行台班的审核、签认过程。

3.2.7、租赁机械设备进场时,项目部应与出租单位共同确认租赁机械技术状况,清点随机工具、附机、附件及使用、维修保养技术资料,签认机械交接记录。确保进场机械机况良好,随机工具、附件及技术资料齐全。

3.2.8、项目部应合理安排工期,顺序组织租赁设备进场,提高设备利用效率,减少设备占用时间,降低工程机使费成本。对出租方未派驻操作者的设备,项目部应负责对其使用、保养等日常管理,严禁项目部将内部租赁设备转租、转借、赠送、担保、还债、投资、抵押、转让等。

3.2.9、机械退租前,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要清点零部件、工具、技术资料,随机移交出租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对于重要设备拆卸或退场前项目部要通知出租单位到机械使用地点进行运转检验,检验机械技术状况并经双方签认。

4、机械使用费控制

4.1、项目设备管理要全面推行责任成本控制,具备条件的大型设备要实行单机核算。提高施工机械完好率和利用率,用养结合,降低项目的机械使用成本。

4.2、机械租赁费结算报销时财务部门应认真复核其租赁审批、合同、台班签认等手续,对违反规定者不予报销。

4.3、项目机械使用费用发生及报销应经项目设备负责人同意、审核,每月由项目设备负责人协同财务负责人对项目机械使用费进行统计汇总,参照管理预算做出盈亏分析。

5、安全管理

5.1、项目经理部要高度重视设备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把机械安全教育列为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无知蛮干等不安全行为发生。

5.2、设备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5.3、机械安全装置和防护措施必须齐全、完好、可靠,确保人身和机械安全。

5.4、进入铁路既有线施工的机械设备,应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相关专业规定。

5.5、特种设备应坚持周期检定制度,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5.6、外租设备一定要加强安全管理,操作人员无上岗证、特种设备无定期检验合格证的严禁进场。

5.7、报废设备严禁使用。

5.8、项目发生机械事故应按照《中交隧道局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机械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使用,涉及人员伤亡的,要立即组织抢救,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对于租赁设备,还应立即通知出租单位。事后要积极组织设备抢修,尽快恢复机械的质量性能。

5.9、对设备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四篇:工程设备管理办法

项目设备管理办法

1、设备使用管理

1.1、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循集团公司发布的《设备管理控制程序》及《中交隧道局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2、项目设备配备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同时考虑本单位设备资源实际情况,既要满足施工能力,又要避免资源浪费。

1.3、项目要建立设备台帐,对进场设备要进行性能检验,检验结果要形成《机械设备进场检验记录》。

1.4、特殊过程运用的设备要对设备能力进行鉴定认可,形成《特殊过程设备鉴定认可记录》。

1.5、要完善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坚持以设备实际技术状态为基础的动态维修制度,健全设备管理。机构,配齐维修人员,规范修理,做到修前有计划,修后有验收,坚决克服项目施工在设备使用上的短期行为。

1.6、按照集团公司设备管理权限的规定,项目经理部不能随意报废和处理设备,也不能以任何名义进行内部集资购买设备租给工程使用并套取项目收益。

2、设备采购管理

2.1、项目经理部无权组织设备采购工作。设备采购由项目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进行,按照集团公司发布的《设备采购控制程序》和《中铁九局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偏远项目的小型设备采购可报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而后委托项目经理部进行。

2.2、委托项目进行的设备采购,必须进行设备比选、论证工作。注重经济适用、技术先进,按照《设备采购控制程序》进行供方评价工作。设备到达后,按照《中交隧道局设备管理办法》办理相关验收、组固手续。

3、设备租赁管理

3.1、为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盘活管内闲置设备资产,在同等条件下设备租赁应依照先分、子公司内部、再集团分、子公司之间、后市场的顺序。3.2、从外部设备租赁应填写设备租赁审批表,按照以下要求分级审批: 3.2.1、单项租赁合同标的额在3万元以下或与同一设备供方签约的标的额总和在5万元以下,由施工项目经理部负责对供方及设备能力进行评价,由项目经理审批并签订合同,同时报分、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3.2.2、单项租赁合同标的额在3万元至50万元之间或同一工程项目与同一设备供方签约的标的额总和在5万元至80之间,项目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施工项目经理部对供方及其设备能力、台班单价进行评价,由分、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和工程管理部审批,由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合同。

3.2.3、单项租赁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或与同一供方签约标的额在8万元以上,由分、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报“设备租赁审批表”(见附表)及对供方评价的相关资料到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审批,由分、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报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备案。

3.2.4、租赁设备应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必须合法,要采用规范文本,在租赁业务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和争取自身的权利。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出租、承租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为便于根据施工进度随时办理机械退租,提倡租赁合同逐台签订。

3.2.5、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a)租赁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管理编号; b)租赁机械的数量;

c)租赁机械的配置情况及随机附件、工具、资料; d)租赁机械的使用地点、工程项目和用途; e)租赁期限、起止日期及租赁时间计算方法; f)租赁单价、租赁费计算办法、租赁费支付方式;

g)租赁机械操作司机的配备及其工资、劳保、食宿、差旅费承担等项约定; h)租赁机械租用期间的大(项)修、经常性修理、日常维护保养责任及费用承担的约定;

i)租赁机械租用期间所发生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置;

j)租赁机械进出库交接地点、方式,运输方式、经办方及费用承担; k)技术服务约定; l)赔偿约定;

m)解决合同纠纷约定。3.2.6、设备租赁计费应优先以工作量作为计费依据,特殊情况以工作时间作为计费依据的要严格履行台班的审核、签认过程。

3.2.7、租赁机械设备进场时,项目部应与出租单位共同确认租赁机械技术状况,清点随机工具、附机、附件及使用、维修保养技术资料,签认机械交接记录。确保进场机械机况良好,随机工具、附件及技术资料齐全。

3.2.8、项目部应合理安排工期,顺序组织租赁设备进场,提高设备利用效率,减少设备占用时间,降低工程机使费成本。对出租方未派驻操作者的设备,项目部应负责对其使用、保养等日常管理,严禁项目部将内部租赁设备转租、转借、赠送、担保、还债、投资、抵押、转让等。

3.2.9、机械退租前,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要清点零部件、工具、技术资料,随机移交出租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对于重要设备拆卸或退场前项目部要通知出租单位到机械使用地点进行运转检验,检验机械技术状况并经双方签认。

4、机械使用费控制

4.1、项目设备管理要全面推行责任成本控制,具备条件的大型设备要实行单机核算。提高施工机械完好率和利用率,用养结合,降低项目的机械使用成本。4.2、机械租赁费结算报销时财务部门应认真复核其租赁审批、合同、台班签认等手续,对违反规定者不予报销。4.3、项目机械使用费用发生及报销应经项目设备负责人同意、审核,每月由项目设备负责人协同财务负责人对项目机械使用费进行统计汇总,参照管理预算做出盈亏分析。

5、安全管理

5.1、项目经理部要高度重视设备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把机械安全教育列为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无知蛮干等不安全行为发生。5.2、设备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5.3、机械安全装置和防护措施必须齐全、完好、可靠,确保人身和机械安全。5.4、进入铁路既有线施工的机械设备,应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相关专业规定。

5.5、特种设备应坚持周期检定制度,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5.6、外租设备一定要加强安全管理,操作人员无上岗证、特种设备无定期检验合格证的严禁进场。

5.7、报废设备严禁使用。

5.8、项目发生机械事故应按照《中交隧道局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机械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使用,涉及人员伤亡的,要立即组织抢救,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对于租赁设备,还应立即通知出租单位。事后要积极组织设备抢修,尽快恢复机械的质量性能。

5.9、对设备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五篇: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设备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各部门和 各单位对材料质量管理的工作程序,确定各自质量管理职责,监督参建方履行合同中 对有关材料质量所应满足的相关要求,确保材料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公司范围内的甲供材料、甲控材料。

1、甲供材料:指公司按设计要求所负责采购和提供的材料。

2、甲控材料:指公司按设计要求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材料供应商 范围或施工承包商直接采购但须公司确认方可采购的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土地综合开发、市政、代建及设备安 装等工程项目中所采用的工程材料。

第二章 质量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合约法规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甲供、甲控材料的招标工作,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材料供应商的前期考察,负责甲供、甲控材料供应商名单的确定;

2、负责材料采购合同文本的拟定以及合同文件质量约束条款的确定,负责甲供材 料的采购;

3、将相关部门对供应商材料的技术评价作为对供应商考核和招标的依据,适时增 减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合格物资供方名录》中材料供应商。

第五条 建设事业总部、土地综合开发事业总部(以下简称两总部)应履行以下:

1、对已确定的材料供应商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质量满 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2、组织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需求制定甲供用材计划,以保证工程用材;

3、监督和组织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对甲供、甲控材料出厂、运输、入场的检验 与验证,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

4、定期或不定期对材料质量进行抽查和技术评价;

5、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甲供、甲控材料的管理实施细则;

6、对施工承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进行监管。第六条 总工办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专家和公司相关部门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材料的选型原则和标准进 行论证,制定工程结构主要材料的选型原则和标准,并报请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配合合约法规部对甲供、甲控材料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和确 定;

3、配合两总部对材料供应商进行技术评价。第七条 质量安全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材料采购及使用过程中有关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和环节的监控;

2、对甲供、甲控材料质量状况以及材料供应商履约的情况进行监管;

3、协助和配合合约法规部进行甲供材料的招标、材料供应商的评价、选择。

第八条 两总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对工程结构主要材料的选型原则和标 准提出修订及改进意见,意见商总工办同意,报公司总工程师认可后,可作为合约法 规部招标工作、设计院设计工作的依据,质量安全部应据此加强材料管理过程监控。

第三章 质量过程控制

第九条 材料的招标工作须严格按《武汉地铁集团工程招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材料招标文件中技术、质量条款须满足相关设计要求,合约法规部、总工办、质量安 全部、两总部应在招标文件会签程序中签字确认。

第十条 当甲供、甲控材料其型号、品种或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需求时,可以转为 由施工承包商自行采购,两总部须办理确认手续,其确认手续中要明确体现对材料技术指标和质量的要求,且要求不能低于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质量要求条款,确 认手续须在合约法规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两总部在对甲供、甲控材料质量进行过程管理时,须有详尽质量管理 记录。质量管理记录必须贯穿材料采购出厂、运输、进场、储存、施工、检测等质量管 理全过程;质量证明文件上应有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等各相关方对质量合格的签字 确认;对于甲供材料,两总部须签字确认,并应与施工承包商办理完备的交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部依据公司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文件、招标合同文件、设计文 件要求,监督和抽查两总部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行为、相关记录、控制方式及 现场实施情况等;抽查监理单位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监理细则执行情况,抽查施工承 包商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材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场交验及储存情况以及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两总部应严格执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制度和图纸会审制度,检查设计图 材料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中使用的新材 料,应经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和检验,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四章 供应商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组成联合小组,由合约法规部牵头,每年组织对材料供应商进行 全面考核评价,并对材料供应商的信誉进行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材料供应商,取消其材料供应商资格,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时选招材料供应商。

第十五条 核准为合格供应商的,方能有资格继续提供供货服务;未能通过核准 的,应停止其供货服务,同时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保留其未来候选资格。

第十六条 两总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质量检测或现场检查,对重要的材料供应商可派遣专职驻厂员。质量安全部组织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对 材料供应商进行专项质量大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材料供应商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甲控、甲供材料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产品质量由材料供应商终 身负责,合约法规部应对材料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做详细备案,两总部应对材料的使用 部位及材料供应商等相关资料做详细备案。

第十八条 当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根据责任划分,追究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的责任。同时根据公司内部质量管理职责及流程,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

1、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不当,追究合约法规部的责任;

2、材料的技术控制、采用或选择标准不当,追究总工办的责任;

3、材料使用管理过程控制不当,追究两总部的责任;

4、对材料质量监管不力,追究质量安全部的责任;

5、工程验收合格后,出现材料质量问题,追究验收单位和部门的责任。

第六章 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 对质量信誉较好的材料供应商,公司材料采购时将优先考虑。同时,对材料供应商实行奖罚制度,由两总部按合同约定进行奖罚。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在六个 月至一年内取消合格供应商供货资格:

1.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

2.降低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供货,情节轻微的;

3.售后服务未达到规定要求,经查属情节轻微的;

4.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不履行承诺,单方提高供货价格的; 6.不积极配合业主或业主指派人员检查、监督的; 7.存在其他轻微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将责令其改正,并在一至三年内取 消供应商供货资格:

1.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在竞争中有意采取超负荷和超能力承揽供货或工程服务的;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合格供应商资格的;

6.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7.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降低质量标准供货的;

8.售后服务未达到规定要求,影响工程进展,经查属实情节严重的;9.供应商在核准后一年内无故退出的;

10.不服从公司管理,拒绝业主或业主指派人员检查、监督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运营公司所管理工程项目的材料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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