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离婚证据收集
离婚别忘收集五类关键证据
离婚别忘收集五类关键证据
新《婚姻法》第46条: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实际的诉讼中,当事人往拄因为证据不足而达不到诉讼目的,因此,如何在此类诉讼中收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以下举五类证据供参考: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效力认定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效力认定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篇:离婚证据2
离婚收集的证据
一、离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离婚起诉证据目录?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离婚证据收集目录如下: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离婚如何收集证据、离婚案件证据目录?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
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三、其他与离婚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第三篇:起诉离婚证据
起诉离婚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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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离婚证据种类
离婚证据种类
离婚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后,向法院提交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证据有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下面就这七种证据的含义特征及存在形式进行讲述。
(一)书证
1、书证的概念及特征
书证通常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特征表现在:第一,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第二,书证通常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第三,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书证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孩子出生证、房屋买卖合同、车辆行驶证、家具电器发票等。如:结婚证是用文字记载着男女双方的年龄、性别、结婚的时间、取得结婚证的时间等。
2、书证的取得
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持有相关书证支持的,持有书证的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或法庭调查前提交给人民法院。如果书证被第三人持有,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调取收集。
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书证确实为对方当事人持有,而且该当事人又拒绝提供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书证的证据力
书证具有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是:
一、书证是真实的;
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与要证明的事实能起到证明的作用。法院审理案件审查书证的证明力,主要是审查书证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离婚案件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书证形式有瑕疵。如: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加盖公章,该合同虽然记载了房屋的详细信息,但该合同未加盖公章,因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而不具备证据效力。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夫妻离婚的一致同意;其二,财产分割的一致同意;其三,子女抚养问题的一致同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
(3)当事人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提交的书证应与其它证据形成链条,这样证明力会大大增加,人民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二)物证
1、物证的概念与特点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物证的特点: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存在对案件发挥证明的作用;2)物证要及时地收集,用科学的方法提取和固定;3)物证一般都属于间接证据,单独的一个物证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的证据相结合。
2、物证在离婚案件中的应用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被摔坏笔记本、照相机、送给第三者礼物等。
(三)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的含义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有录音带、录像带、MP3录音,手机拍摄等。
2、视听资料在离婚诉讼中的运用
(1)具有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它相关证人自身的表述。通常在离婚案件中,用于当事人的自述,一旦被录制成功,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难度很大,除非另行举出反证。在离婚案件中,一方采取录音的形式取得的对方自认有第三者行为的证据,该证所据在证明对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方面较为有利。
(2)取证手段的隐蔽性。婚姻案件中,取得类似证据往往都是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当事人就不会说出案件的事实真相。因此,有时一方当事人想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录音证据,往往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先想好需要取证的内容再进行录音。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录音或录像证据的取得具有一定的时间性,通常在双方协商阶段取得较为真实,双方还能坦诚交流,尊重客观事实。待提起离婚诉讼时再录音,多数没有太大的使用价值,因为双方都有了警备心里,且双方各执己见,独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与观点,实用性较差。日常生活和协商阶段录音最大的弊端就是伤感情,任何一方知道对方给自己录音的行为都会极为反感,觉得双方已经失去信任,没有对话的必要了,将影响协商的解决。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的含义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只限于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在我国证人有两种,一种是单位证人,一种是自然人证人。单位出具的证言通常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自然人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自然人出证应该在庭审中口头陈述,有特殊情况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包括: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证人具备的条件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作为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证人是除了当事人和作为诉讼参加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
3、证人必须具有正确的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未成年人,证人能够将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陈述。
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就不能向法院提供对查清案件事实有意义的情况,不能作为证人。
2、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证人。
3、法院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
3、当事人的亲属和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吗?
此问题是当事人比较关注也是经常发生在离婚案件中令人困扰的问题,离婚属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的内情及相关事实,只有亲属知晓,面对这种实际情况,我们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呢?尤其在夫妻双方买房时,因购房款不足夫或妻向自己的兄弟姐妹借款,没有写借条。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不认可
该债务,兄弟姐妹的证词有多大效力?从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仅有兄弟姐妹证词的,其证言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很小。面对法院不采信亲属证言的认定,律师也很无奈,因为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与当事人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由于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要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当然,如果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的,可以认定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既有兄弟姐妹的证言,又有银行转账单据等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借款成立。
4、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运用
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提交证言,证人不出庭,未经原、被告双方和法官质证,其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询问质证的,其证言可以被法院采信。证人证言在离婚案件中体现的特性是:
(1)证人是夫妻任何一方的熟人
在离婚案件中,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邻居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所以,出具的证言内容一般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2)证言内容具有主观性。
由于每个人的出身、教育背景、道德观念及生活环境不同,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有所不同,常常是带有自己的主观看法。所以在收集证人证言时,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
(3)证言内容传来居多。
每个家庭有自己的生活习惯、生活圈,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大部分来源于一方当事人,属于传来证据,证据效力较低。如:证人陈述,我听女方说什么什么。其实是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事情的讲述,证人又进行了转述,当事人一方陈述时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言的真实性。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有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充。
(4)证人证言是婚姻纠纷的依赖性证据。
由于婚姻案件中,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所以,很多当事人希望证人的陈述能对法官的判断思想有所影响,实际上,这只是当事人的一种希冀。根据《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然,如果这个证人曾亲眼目睹了夫妻暴力相击的一幕,再结合其他证据,例如,女方的报警记录等。这样法官对此证言采信的可能性较大。
(五)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陈述的含义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如诉讼请求的陈述、反驳对方请求的陈述、证据的陈述、关于其它程序事项的陈述等等。但是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是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2、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力
当事人陈述不同于其它的证据,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时往往还得借助其它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陈述本身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它相关的证据的,主张不能成立。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由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作用还需要借助其它的证据,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的证明力就要弱的多。
(六)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的含义
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
2、鉴定结论的申请
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申请的,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鉴定结论在离婚案件中的运用
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鉴定、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笔迹鉴定等。
对于伤残鉴定,主要应用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证明一方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亲子鉴定,主要适用一方对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主要针对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价值争执不下,无法达成共识的。一般情况下,鉴定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双方共同挑选鉴定机构或双方共同委托人民法院指定相关鉴定机构。因鉴定结论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权威部门作出,所以,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采信比较高的一类证据。
(七)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人民法院的勘验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民事权益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实地勘查、测量、绘图、拍照和物证检验的诉讼活动。勘验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书面记录,称为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一般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亲自担任勘验人,亲自进行实地勘查、检验。因此,勘验笔录能较为客观真实的反映现场情况和物证特点,对查清案件情况有重要的意义。
第五篇:离婚案件所需证据
离婚案件所需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4、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5、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6、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8、关于案件的简要描述及您的诉讼请求(您希望达成什么样的目标与结果)。以时间为序描述:如:X年X月X日相识;X年X月X日领证;什么时间育有一子(名字),后因某事,于X年X月X日分居至今等。可用word文档简单罗列说明。
以上证据,如有,请提供(可先提供电子档、照片、复印件等,开庭时提供原件)。如无,请注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