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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fiken青岛农业大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Dqfiken青岛农业大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篇:Dqfiken青岛农业大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Time will pierce the surface or youth, will be on the beauty of the ditch dug a shallow groove;Jane will eat rare!A born beauty, anything to escape his sickle sweep

.--Shakespeare

青岛农业大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设臵专业学位的精神和《莱阳农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业学位按国家批准的专业领域授予。

第三条授予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莱阳农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 格 审 查

第四条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在技术推广、开发、农村发展相关技术、管理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方面做出成绩,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已达到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授予专业学位。

第五条申请人资格审查由研究生处会同各学院实施,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二)《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

(三)所修全部课程的试卷(由所在学院提供);

(四)《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书》2份;

(五)《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意见书》和答辩材料;

(六)《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简况表》25份;

(七)《莱阳农学院授予专业硕士学位人员卡片》2份。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一)考试作弊者;

(二)论文工作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科学品德恶劣、弄虚作假者,有舞弊伪造行为者。

第三章 课程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专业硕士学位者应当在3-5年内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位课和选修课,获得32学分以上,且学位课成绩达到70分,选修课成绩合格,方可申请论文答辩。课程具体要求为: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邓小平特色理论的基本内容和科学体系;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专业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要求能应用一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四章 学位论文和要求

第八条学院根据论文进展情况进行论文中期检查,并进行预答辩或预评审,论文答辩应在论文中期检查通过半年后和预答辩或预评审通过后完成。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3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论文, 由学院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或进行预评审。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密切结合实际,针对技术服务、技术监督、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针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问题进行研究。科学研究要有科研工作记录。

第十条学位论文应当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完成;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一条论文要求精练通顺,条理分明,图表清晰。应当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二条论文评阅前的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学院组成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为主的2~3人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有关学院,由学院组织论文的评阅。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1个月,由所在学院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十四条所在学院聘请至少3名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业务部门的专家不少于1人,研究生导师不少于1人。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包括本业务单位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五条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专业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论文评阅人最迟应在论文答辩前1周将论文评语密封送交有关学院。

第十六条评阅工作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1月内进行完毕,如遇1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可增补1名评阅人,若增补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若2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无效。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者,对论文修改后可在半年后再次申请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十七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人是从事技术推广、开发工作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由所在院系选聘。

第十八条所在学院应在论文答辩前1周,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一篇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论文答辩的程序

㈠ 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应于答辩前举行,由学院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其主要议题:⑴ 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

⑵ 其它有关事宜或建议。

㈡ 论文答辩会程序

⑴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⑵ 指导教师简要汇报学位申请者培养情况;

⑶ 报告论文摘要(以三十分钟为限);

⑷ 答辩委员和列席人员质疑,学位申请人答辩;

⑸ 指导教师发言,说明有关问题;

⑹ 宣读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⑺ 休会,答辩委员会磋商对论文的评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⑻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⑼闭会。

第二十一条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二条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虽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学位论文6份及学位论文全文软盘;

2、《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1份;

3、《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1份;

4、《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5、《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简况表》25份;

6、《莱阳农学院授予专业硕士学位人员卡片》2份。

第七章 学 位 授 予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名单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档案材料有:

1、研究生培养计划;

2、所修课程全部试卷;

3、《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4、《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

5、《论文评阅人意见书》;

6、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7、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8、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9、论文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

10、学位论文1份;

11、《学位申请书》1份;

12、《学位申请人简况表》1份;

13、《莱阳农学院授予专业硕士学位人员卡片》1份。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已经通过的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校图书馆一份,还应交存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和有关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Afvvngu青岛农业大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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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惰是很奇怪的东西,它使你以为那是安逸,是休息,是福气;但实际上它所给你的是无聊,是倦怠,是消沉;它剥夺你对前途的希望,割断你和别人之间的友情,使你心胸日渐狭窄,对人生也越来越怀疑。

—罗兰

青岛农业大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设臵专业学位的精神和《莱阳农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业学位按国家批准的专业领域授予。

第三条授予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莱阳农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 格 审 查

第四条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在技术推广、开发、农村发展相关技术、管理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方面做出成绩,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已达到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授予专业学位。

第五条申请人资格审查由研究生处会同各学院实施,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二)《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

(三)所修全部课程的试卷(由所在学院提供);

(四)《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书》2份;

(五)《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意见书》和答辩材料;

(六)《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简况表》25份;

(七)《莱阳农学院授予专业硕士学位人员卡片》2份。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一)考试作弊者;

(二)论文工作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科学品德恶劣、弄虚作假者,有舞弊伪造行为者。

第三章 课程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专业硕士学位者应当在3-5年内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位课和选修课,获得32学分以上,且学位课成绩达到70分,选修课成绩合格,方可申请论文答辩。课程具体要求为: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邓小平特色理论的基本内容和科学体系;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专业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要求能应用一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四章 学位论文和要求

第八条学院根据论文进展情况进行论文中期检查,并进行预答辩或预评审,论文答辩应在论文中期检查通过半年后和预答辩或预评审通过后完成。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3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论文, 由学院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或进行预评审。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密切结合实际,针对技术服务、技术监督、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针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问题进行研究。科学研究要有科研工作记录。

第十条学位论文应当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完成;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一条论文要求精练通顺,条理分明,图表清晰。应当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二条论文评阅前的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

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学院组成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为主的2~3人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有关学院,由学院组织论文的评阅。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1个月,由所在学院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十四条所在学院聘请至少3名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业务部门的专家不少于1人,研究生导师不少于1人。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包括本业务单位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五条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专业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论文评阅人最迟应在论文答辩前1周将论文评语密封送交有关学院。

第十六条评阅工作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1月内进行完毕,如遇1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可增补1名评阅人,若增补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若2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无效。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者,对论文修改后可在半年后再次申请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十七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人是从事技术推广、开发工作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由所在院系选聘。

第十八条所在学院应在论文答辩前1周,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一篇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论文答辩的程序

㈠ 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应于答辩前举行,由学院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其主要议题:

⑴ 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

⑵ 其它有关事宜或建议。

㈡ 论文答辩会程序

⑴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⑵ 指导教师简要汇报学位申请者培养情况;

⑶ 报告论文摘要(以三十分钟为限);

⑷ 答辩委员和列席人员质疑,学位申请人答辩;

⑸ 指导教师发言,说明有关问题;

⑹ 宣读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⑺ 休会,答辩委员会磋商对论文的评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⑻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⑼闭会。

第二十一条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二条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虽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学位论文6份及学位论文全文软盘;

2、《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1份;

3、《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1份;

4、《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5、《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简况表》25份;

6、《莱阳农学院授予专业硕士学位人员卡片》2份。

第七章 学 位 授 予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名单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档案材料有:

1、研究生培养计划;

2、所修课程全部试卷;

3、《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4、《莱阳农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

5、《论文评阅人意见书》;

6、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7、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8、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9、论文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

10、学位论文1份;

11、《学位申请书》1份;

12、《学位申请人简况表》1份;

13、《莱阳农学院授予专业硕士学位人员卡片》1份。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已经通过的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校图书馆一份,还应交存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和有关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5.青岛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莱阳农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学位申请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遴选研究生导师,组织研究生导师考核工作。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缺席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其他方式投票。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做出决定,并向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人执行培养方案情况;

(二)提出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资格审查、评阅、答辩工作;

(四)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审议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名单,组织聘任合格研究生导师上岗;

(七)组织推荐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和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八)对授予学位有争议的问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研究解决本学院学位与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位分委员会就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学位申请与资格审查 第六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审查同意,均按本规定申请学位。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要求能应用一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有一定水平的听、说、写能力;

(四)实践教育。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及其他规定的实践要求。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和指定的选修课,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对论文涉及的问题,应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二)应能较好地掌握所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基本技能;

(三)研究课题目的明确,试验设计合理,方法正确,所得数据可靠,能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

(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能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五)论文工作应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六)论文应有足够的工作量。篇幅一般不少于3万字,文科一般不少于4万字,中英文摘要各1千字左右。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应为1.5-2年。

第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当在第六学期三月份前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当按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对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对研究生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的承诺书。导师论文审查包括学术水平审查和论文形式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按《莱阳农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编写格式规定》和《莱阳农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经导师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后,在学院和导师所在学科组安排下,应当在第六学期三月初以报告会的形式进行论文预答辩。预答辩应由3-5名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家(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组成,预答辩结束后应当填写《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学术评语表》,并及时将此表返回硕士生。研究生应当依据预答辩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论文,经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学院和学科组审核,方可参加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学术评语表》1份、《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1份、《学位申请书》2份和按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格式要求装订的2份学位论文。学院组成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为主的2-3人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后将合格人员名单及信息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四章 论文评阅与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举行答辩前,应聘请校外两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阅。

第十三条 在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阅时,所提供的论文中不要出现学校、导师、作者以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字样。封面按研究生处要求填写。论文评阅人按我校《硕士学位论文评议指标》(见附件)逐项评议。评议方法采用百分制打分,最后综合各项指标的成绩,给出总体评价的档次。档次分“优秀”(90-100)、“良好”(80-89)、“合格”(70-79)、“基本合格”(60-69)、“不合格”(<60)。两位专家论文评阅都是合格以上者为通过,两位专家论文评阅都是不合格的为未通过。若有一位以上专家论文评阅是基本合格或一位专家评阅是不合格,则由研究生处重新聘请一位专家评阅,重新评阅仍在合格以下,则论文评阅为未通过。论文评阅未通过者,本次答辩申请无效,需延缓答辩,延缓答辩的期限为一年至二年,在延缓答辩期间对论文经修改补充可再次申请论文答辩,论文答辩申请的间隔时间至少为6个月。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进行答辩者,按《莱阳农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接受专家意见后,将论文评阅书复印件反馈给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并公布评阅情况。毕业研究生论文评阅通过后应按论文评阅中修改意见认真做出修改,填写《学位论文修改书》。经导师、学科组、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答辩。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聘请校内外专家由指导教师提名与学科组共同协商,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后由所在学院颁发聘书,指导教师、论文评阅人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同专业的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应当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不降低要求。

第十七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一般将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合为一次进行。论文答辩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学院在论文答辩前1周将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一篇论文答辩过程一般不少于1.5小时,多人答辩时,不能交叉进行。会议要有详细记录,也可用磁带录音后誊写。

第十九条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进行评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若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好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一条 硕士论文答辩前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预备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答辩前的其它有关事宜或建议。第二十二条 硕士论文答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院负责人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秘书及答辩研究生;

(二)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方法和要求;

(三)导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工作等情况;

(四)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为30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及来宾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答辩采用应急性答辩,即每一个提问者的问题提完后,答辩人马上回答,然后依次类推。

(六)主席宣布休会,来宾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先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然后交流对论文答辩的意见,讨论论文学术水平,通过对论文的评语、评分,并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论文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做出书面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七)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

(八)闭会。

第二十三条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中提出的问题及回答情况、答辩委员会决议(包括论文评语、评分和表决结果)等填入《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中,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交送所在的学院。

第五章 硕士学位的审定与授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其学位做出决定,经主席签字,连同有关材料和汇总表送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对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审核无误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研究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事项。

(一)听取分委员会关于评定学位工作的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

2、申请人课程考试科目和成绩;

3、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与建议;

4、分委员会的决议与建议;

(二)质疑、咨询、磋商;

(三)无记名投票,并形成决议;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授予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经主席签字,由研究生处向申请学位者发出授予学位通知。

第六章 学位证书与学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研究生处统一编号颁发。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一律按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对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个人学位档案整理后送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转交学校档案室管理。第二十九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归档材料包括:

(一)目录;

(二)学习计划;

(三)开题报告;

(四)论文中期考核登记表;

(五)课程学习成绩单;

(六)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七)学位申请书;

(八)论文评阅书;

(九)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表;

(十)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

(十一)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十二)莱阳农学院授予学位研究生个人信息简况表;

(十三)纸质学位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贵州大学【爱学习,爱考试大】 2011年3月18日

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后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相关硕士学位培养的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我校已获授权的专业硕士学位有:工程硕士(ME)、农业推广硕士(MAE)、兽医硕士(VMM)、法律硕士(JM)、工商管理硕士(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公共管理硕士(MPA)、艺术硕士(MFA)、社会工作硕士(MSW)。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有科学道德,有一定学术水平,完成相应专业学习和培养要求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攻读专业硕士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已经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与所学专业领域相关的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3)以贵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及本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含录用)至少1篇与专业方向有关的论文(有正式刊号,且不含增刊);或者以贵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排前3位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品种审定证书、省级授权的行业标准或行政许可及艺术作品;或者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以及国家奖励办认定的行业和社会的奖励。

(4)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领域的外文资料。

(5)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硕士学位:

(1)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所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

(3)必须在四年内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不要求考专业综合水平考试的学科不作此项要求),并取得合格证书。

(4)课程结束一年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阶段的注册申请工作。拟申请同等学力学位人员须提供简历、学位及学历证明、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全国统考合格证(交复印件,验原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简介(包括思政表现、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拟申请学位相关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获奖证书等证明原件(交复印件),到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申请注册手续。校学位办公室会同申请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成绩进行认定,经批准注册后方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5)学位论文阶段申请注册一年内,必须提出学位答辩申请。学位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10月。论文工作结束后,经指导教师同意,可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专业所属培养单位对申请人的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全面审查,预审通过后,即可填报该生的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批。申请人员需提供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职务专家(其中一人为校内硕士指导教师)的推荐材料。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

(2)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未完成培养计划,或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

(4)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者。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形式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形式

学位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工程技术报告、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职业教育研究等形式。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字数不得少于各专业领域对论文字数的最低要求。

第四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可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核表》,指导教师要写出对申请人的详细评语(包括思想政治、学习和工作表现),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预审通过后,即可填报该生的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十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在规定的学制内的最后一个学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特殊情况者,经批准最多可延长1年时间)。原则上要求入学后5年内完成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的答辩时间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统一将同意答辩的研究生名单报校学位办。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好论文的评阅工作,聘请与学位论文有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在答辩前1个月左右对论文进行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2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均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评阅人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评阅人认真评阅论文后,填写《学位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书》,写出详细评语。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和是否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水平提出明确意见,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答辩环节:

(1)有两名评阅人持否定的评阅意见者;

(2)如有1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增聘1名评阅人再行评阅,评语仍是否定意见者;

(3)未全部收回学位论文的评阅书者。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的答辩采取预答辩制度。正式答辩在预答辩后1个月左右内进行,以确保充足的时间修改学位论文和进行学位论文的评阅和评审。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有1名正高职称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应至少有1名外单位专家参加),另设秘书1名。硕士论文答辩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事先对学位论文进行审阅。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办备案。

(3)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论文答辩记录。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所有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公开进行(依法需保密的除外)。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投违心票,不降低要求,审查学位论文是否与所学专业领域相关,是否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到会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宣布答辩会开始;时间一般20分钟左右;

(4)答辩委员会就学位论文涉及的疑点和问题提问,论文答辩人释疑时间一般在20分钟左右;

(5)答辩委员会成员举行内部会议(论文答辩人及其指导教师须回避)。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评阅人和导师的评阅意见,经答辩委员会讨论形成答辩意见,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6)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当面向论文答辩人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7)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应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要有详细的答辩纪录。

第二十一条 答辩成绩及决议的形成

(1)答辩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请人公开答辩的基础上,根据论文评阅的意见和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成员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评分,答辩委员会据此投票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建议,形成统一的答辩决议,填入《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2)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前应填写所有材料表格,答辩结束后,按规定填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后交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建议,其硕士学位论文经修改或补充后,半年或1年内可再次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如仍未获得通过,不得再次申请答辩,按肄业处理。

第七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四条 经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分别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并填入《学位申请书》,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批,并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办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建议名单;对学位授予有疑问或有争议者,校学位办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有疑问或有争议者的全部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超过半数以上者视为通过,方能授予学位。

第二十六条 对答辩中存有疑问或争议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必要时可另行聘请专家重新评阅论文,或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再次评定。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办如发现学位授予有错误,或发现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并投票表决。如确认授予有错误,宣布所颁发的学位证书无效,由校学位办追回。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工作结束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录入和整理该学位授予信息报盘,由校学位办汇总统一上报。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证书填发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单位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学位证书,由学校直接寄送培养单位。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生效。今后新增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五篇: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广药〔2016〕1号

关于印发《 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校区,附属第一医院,各二级学院,部、馆、处、室,直属单位:

《 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广东药学院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学院

2016年1月6日

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理论和学术水平者,经审查同意,均可按本工作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基本要求

(一)学术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

(二)专业学位

1.掌握本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3.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二、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硕士学位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要求,按《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及《广东药学院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试行)执行:

(一)各学位类型研究生学位必修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 70分以上(含70分)才可申请硕士学位。

(二)各学位类型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三)各学位类型研究生有2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可申请硕士学位。

三、学位论文的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字数:学术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专业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为1千字左右。学位论文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广东药学院或广东药学院直属附属医院。论文还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学术学位论文

1.论文应反映研究生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论文应体现研究生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能反映研究生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学术发展或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二)专业学位论文

1.论文应紧密结合本专业生产或实践应用的实际需 要,运用所学的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对生产或实践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2.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3.论文研究内容要以解决本专业在生产或实践应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主,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充分体现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研究成果要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三)论文工作应有足够的工作量,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不得抄袭或搬用别人的研究成果或理论(正常引用除外,但需注明出处,且引用篇幅不宜过长)。

(四)学位论文格式详见《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四、发表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6月和12月各进行一次,接受学位申请时间分别为3月和9月。各学位类型全日制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期刊发表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3月申请学位 的,论文须在申请当年6月30日前发表;9月申请学位的,论文须在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发表。发表时间中文论文以见刊为准,英文论文以online状态为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各学位类型全日制研究生应以广东药学院或广东药学院直属附属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学位申请者本人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只认排名第一者)发表学术论文,论文的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或并列通讯作者只认排名最后者)应为学籍档案中规定的导师、导师组成员(以入学时在研究生学院备案的名单为准)、或已取得我校合作导师资格的校外导师(必须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且导师第一单位必须为广东药学院或广东药学院直属附属医院;

2.为鼓励研究生通过团队合作,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各学位类型全日制研究生在SCI上发表论文可参照当年最新SCI-JCR分区认可本人署名排名,论文的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或并列通讯作者只认排名最后者)应为学籍档案中规定的导师、导师组成员(以入学时在研究生学院备案的名单为准)、或已取得我校合作导师资格的校外导师(必须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且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广东药学院或广东药学院直属附属医院。具体如下:

(1)SCI论文分区四区以上(含)期刊的,本人排名第1;(2)SCI论文分区三区以上(含)期刊的,本人排名前2;

(3)SCI论文分区二区以上(含)期刊的,本人排名前3;

(4)SCI论文分区一区以上(含)期刊的,本人排名前4。

(二)研究生提交的学术论文只限定于在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著。

(三)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申请学位人排名前3,成果署名广东药学院或广东药学院直属附属医院)1项,或获得攻读学位专业相关的国内外专利授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学位人排名前3,专利署名广东药学院或广东药学院直属附属医院)1项,可对发表论文不作要求。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编写案例代替学术论文的发表。

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点,研究生可结合实习工作总结编写案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习企业/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进行答辩评审,通过者可视为已发表学术论文。案例要求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创新性、字数不少于1万字。案例不得剽窃他人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案例应在第四学期开学后提交,评审工作必须在第四学期结束前结束。

(五)如果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未满足以上发表论文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 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研究生毕业后一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并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审议其学位。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一)考试舞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二)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

第三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应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一、填写《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

二、填写并提交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三、提交公开发表论文的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无法提供期刊封面、目录的中文论文,需提交论文录用通知书复印件、版面费发票复印件及论文全文发表清样(小样);无法提供期刊封面、目录的英文论文,需提交论文全文及图书馆出具的查收查引证明。

四、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纸质本1本(入本人学习档案)及 电子版。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五条 论文提交

一、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评语并填写于答辩申请书内,经所在培养单位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才能提交申请,正式送审评阅和参加答辩。

二、所有提交的论文都必须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符合要求者方能申请学位;论文正文相似度高于18%则需返回修改,修改后再次检测仍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论文答辩;每篇论文只有一次返回修改机会。

第六条 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在答辩前1-2个月,需由培养单位聘请的论文评阅人(至少2名)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评阅人;学术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评阅人。

二、学位论文的送审应由培养单位办理,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送审工作和向评阅人查询评阅意见。盲审论文评阅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

三、论文评阅人应按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和提出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学位申请人所属培养单位,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四、所有论文评阅人都认为学位论文合格或基本合格,才能进行论文答辩;若有1位评阅人认为论文需修改后才能答辩,则导师应针对评阅人所提意见认真审查论文,并提出是否按期答辩的意见;若2名论文评阅人认为论文需修改后才能答辩,或有1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要求,则暂缓答辩,申请者应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若2名评阅人均认为论文未达到要求,则不得进行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可以提交答辩时,各培养单位应为学位论文答辩组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与指导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协商提出,并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委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至少1名应是校外专家,学位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名;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中,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或相当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

第九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专业助教或助教以上职称人员担任,负责协助组织答辩工作、会议记录、整理答辩材料等。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需保密者除外),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会应有记录。

第十一条 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若半数以上委员认为论文可经修改后再提交答辩时,可作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内(最长不超过1年)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第十二条 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代表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不少于2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及与会者自由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答辩秘书应做好详细记录)。

五、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除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答辩秘书外,其他人员退场。

(一)指导教师简介研究生情况(包括简历、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等),然后退场。

(二)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议人的评阅意见。

(三)答辩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对于未获得通过的论文,就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复会,学位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六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一、学校根据授予硕士学位的专业学科门类设立若干学位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参加教学、科研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研究生导师应不少于2/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并设秘书1名;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的产生由二级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答辩秘书将经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后的《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送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议,重点审议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凡答辩委员会作出“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全体委员2/3或以上方为有效),以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全体委员2/3或以上方为有效),以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缓授学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发表论文未能符合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不列入当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名单;对论文发表情况存在争议者,也可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最长1年)重新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将学位论文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交送研究生学院存档;另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复 议

第十九条 复议条件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条 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

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办公室审查

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三、复议

经审查同意复议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学风严谨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 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办公室应尽快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可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向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作出复议决定,由学位办公室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各学位类型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并从2014级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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