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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粤人发〔2007〕35号

12.粤人发〔2007〕35号



第一篇:12.粤人发〔2007〕35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粤人发〔2007〕35号)

各市、县(区、县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7〕6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人员收取的评审(认定)费、考试费、答辩费、论著鉴定费,不论评委会评审(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依粤价函〔1998〕496号文件规定,按每证8元标准收取资格证书费。

三、市、县人事部门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送审费,待商省物价、财政部门明确后,另文通知。

四、各评审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6〕62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6〕283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标准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粤人函〔2006〕1126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及收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辩费。

1.高级评审费,每人由350元调整为58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市人事部门送审费)。

2.中级评审费,每人由250元调整为45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县人事部门送审费)。

3.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由120元调整为280元(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费,不含资格证书费)。

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每人140

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篇:粤人发[2002]81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

粤人发[2002]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粤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2年起,全省在省内继续组织《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的同时,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全国有效人事部统一制作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从2003年起,考试成绩作为评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实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系列和执(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我省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照统一组织,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

(一)、2003年—2004年,专业技术人员评(考,下同)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下同),须参加2个(含2个,下同)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含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以上模块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3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

(二)、从2005年起,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以上模块的考试。

三、以下人员参加考试,可暂不(2004年底前)作为评(考)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小学教师(幼教),艺术(不含广播电影电视艺术)、体育、工艺美术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农村乡(不含镇属)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1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二)、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和获得博士学位,初次认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五)、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者;

(六)、1956年12月31日 前出生者。

五、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

人发[20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要在全社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精神,落实国家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掌握计算机知识,提高计算机的应用能力,人事部在总结近两年来在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2002年开始,推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建立题库、制定考试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考试时间和考试次数的考试组织办法。考试内容主要是测试参考人员在计算机与网络方面的基本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二、人事部负责制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科目,建立考试题库和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确定合格标准。具体考务管理工作由我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自 2002年4月1日起,我部人事考试中心即

2向全国提供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服务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采取科目模块化设计,每一科目(模块)单独考试,考试科目(模块)暂定为13类(见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采用上机操作的方式。每个科目(模块)考试合格的人员,可获得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干部(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职务系列范围、职务级别(包括高、中、初三级)和相应级别应考科目(模块)数量,对不同专业、不同地域和不同年龄结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区别对待,并应有切合实际的能力要求。

为加快培养和提高应试者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同时,也可为社会其他人员提供考试服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负责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接属地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考前培训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应试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培训。

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由于此项考试采用完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考试组织工作难度大,采用信息管理系统复杂,对硬件、软件和管理人员的要求高,因此,各地要加强领导,制订切实有效的实施办法,精心组织,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职称管理部门和考试中心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附件: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

1、中文 Windows 98 操作系统;

2、Word 97 中文字处理;

3、Excel 97 中文电子表格;

4、PowerPoint 97 中文演示文稿;

5、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

6、Visual FoxPro 5.0 数据库管理系统;

7、CAD 制图软件;

8、PhOtOShOp 6.0 图像处理;

9、WPS Office 办公组合中文字处理;

10、Access 2000 数据库管理系统;

11、Project 2000 项目管理;

12、FrontPage 2000 网页制作;

13、用友财务软件。

第三篇: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

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新退役到地方的复退军人,允许本人作一次参保选择,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具有本省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下乡知青参保缴费后,经审核确认后的下乡劳动时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注:即不再参加“补缴15年费”,也不再计“15年补缴费后的计发退休金部分”;也就是说:“承认你的工作工龄了,你按此工龄缴费即可,但最后,比„承认你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另仅补缴15年费的人员,相比的退休金低‟”)。“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为12%,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不能作为办理提前退休依据,也不能进行工龄折算。申请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本人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可计算连续工龄,但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而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

“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在申请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办理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可以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在申请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已经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按月增发一次性缴费后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现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等不再重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增发,以前待遇不予追补,今后一次性缴费年限可作为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据。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符合上述补缴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或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如符合上述补缴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在将原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原领取一次性保险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记录予以恢复。

五、相关制度衔接

各地要妥善处理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相关制度衔接问题,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各类养老保障的未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养老保障关系的前提下,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均可抵缴应补缴或缴纳的费用。上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各类养老保障待遇。

六、具体经办规定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愿已参保的人员,到参保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为其办理年限认定、费用缴纳及待遇核定等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及时充实经办窗口人员力量,认真细致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等情况。

七、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 [ 2004 ] 36号)等规定,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较低的市县,当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

八、工作要求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体人员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集中力量,积极有序地推进。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监察、档案管理等部门以及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深入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一律不得擅开政策口子。要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解释掌握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将好事办好。

九、其他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结合加快推进我省中心镇、小城镇建设工作,允许劳动年龄段内,在中心镇、小城镇创业、务工、灵活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选择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各类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解决,补缴基数原则上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一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7月28日印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1〕222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被辞退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离岗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广电、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 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人社发[2011]223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人社发[2011]223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采取了发放补助和解决户粮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精减退职人员实际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年龄增长,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二,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三,认定程序: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精减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原精减单位予以初审;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由当地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

四,经费渠道:所需经费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五,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致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及重复领取困难补助 费的现象发生。对已享受其它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要认真工作,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2,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统计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

浙江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四篇:粤人社发154号(中正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

粤人社发„2011‟154号

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正高级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7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资格条件‣中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后,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统一网上发放•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资格条件‣中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二、评审办法和程序

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试点工作采取定额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

(一)推荐名额

全省推荐名额共100名(各地推荐名额分配见粤人发„2009‟167号)。

(二)推荐办法

1.各地在推荐人选时,要向一线专任教师和骨干教师倾斜,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中学正职校长的推荐比 — 2 — 例不得超过20%,且须担任一门与申报职称学科相一致的学科教学;对已获得中学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和受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已连续2年推荐参评未获通过人员要从严控制,如近年没有取得新的突出业绩原则上不予推荐。

2.各学校(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在申报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候选人并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内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连同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上报所属市教育局、人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县级及以下学校须经县教育局、人社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市教育局、人社局)。

3.市教育局、人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上报省教育厅的人选,并签署审核意见,在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后集中报送省教育厅。

(三)评审组织和公示要求

1.省教育厅组建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申报人进行网络答辩(有关答辩的通知另文下发)。

2.省教育厅对评审通过人员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

(四)评审结果

— 3 — 1.省教育厅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报告‣连同报批材料和信息数据报省人社厅审核。省人社厅审核同意的,发给资格证书。

2.省教育厅将资格证书连同评审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评审未获得通过的,按原报送渠道和相关规定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

三、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每人评审费580元,答辩费140元。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工作人员开具的职称评审有关凭证到省教育厅办公室财务室领取缴费通知单,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交付评审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评审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今年我省继续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的评审试点工作,各级人社、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粤人发„2009‟167号文的精神,从积极促进当地教师队伍素质提高出发,认真组织好推荐和送审工作。

(二)坚持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各学校(单位)应组织广大教师及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资格条件‣,准确理解•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推荐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广泛听取意见,经民主推荐、集体讨论研究、公示无异议后 — 4 — 确定推荐上报人选。被推荐人需在本单位全体人员大会上进行公开述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情况栏”中由单位领导详细填写。

县(市、区)教育局对学校推荐的人选和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申报人是否符合条件等,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上报人选。

市教育局应成立推荐评审委员会,对各县(市、区)推荐人选进行推荐评审。评审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掌握条件,认真评阅材料,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保证推荐送审人选的质量。

(三)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各地、各校要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学校(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审查申报人提交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时效性,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确保申报材料客观、真实、有效。•申报表‣和•推荐表‣中的申报人个人承诺栏,要求申报人承诺填报内容及提交评审材料真实、准确,没有弄虚作假行为。该栏务必由申报人亲笔签名。未签名的材料,各地、各校不予上送。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申报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按时报送申报材料。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教育局和省直有关单位务必于今年10月21日之前将下述材料

— 5 — 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广东工业大学东风东路校区图书馆1楼,联系电话:020-37626716、37628623),逾期不予受理。1.•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基础教育系统)‣(附件1,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一式1份; 2.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获奖证明复印件一式1份(复印件须经当地教育局审核并加盖公章); 3.送审论文、论著刊载或出版的原件一式1份; 4.个人述职报告,证明材料等原件一式1份;

5.•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推荐表‣(附件2,统一使用A3规格纸张,单面打印)一式30份;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3,统一使用A3规格纸张,单面打印)一式1份; 7.•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附件4,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单面打印)一式1份;

8.•2011年申报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人员名册‣(附件5,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单面打印,需存为Word文档并上报数据盘)一式1份。

材料1-7全部放入申报人材料袋中,材料8在报送材料时统一交给工作人员。

本通知附件不随文下发,各单位或个人可登陆省教育厅网站www.teniu.cc下载。

— 6 — 附件:1.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基础教育系统)2.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推荐表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4.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5.2011年申报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人员名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第五篇:关于2008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粤人发2008-182号)

关于2008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8】182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2008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以及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2008年1月起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厅局级80元,县处级65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50元;教授级78元,副教授级63元,讲师级及以下职务50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厅局级70元,县处级60元,乡科级及以下人员40元;教授级68元,副教授级58元,讲师级及以下人员40元。

四、退职人员增加30元。

五、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的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计发离退休费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列入调整退休费的范围,按现行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各地要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认真落实调整离退休费政策,坚决保证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发放。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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