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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学习实践感悟--侯利霞

法律诊所学习实践感悟--侯利霞



第一篇:法律诊所学习实践感悟--侯利霞

法律诊所学习感悟

【内容摘要】:法律诊所这门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律讲授课程,它更加重视学生实际运用所学法律理论知识的能力,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口头的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是因为法律诊所这门课的教学重点是培养学生做为“法律人”的能力,最终提高学生思考的能力,而并不只是教学生法理知识。

【关键词】:诊所学习证据婚姻家庭职业道德素质

一、诊所学习感想

在这个学期,我很荣幸的参加了扬州大学法学院李秀华老师的法律诊所课程,这对于法律专业的大三同学来说,是继模拟法庭之后又一次靠近真实法务的机会,这亦是一个很好的学习与交流平台。这门课程,最大的特点是在接触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帮你找寻自身存在的法律知识盲区,增强处理实际法律事务能力的地方,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法律诊所这门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律讲授课程,它更加重视学生实际运用所学法律理论知识的能力,这其中包括:跟“法务同事”协作的团队合作能力;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斗志斗法”的能力;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还有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学习。

通过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认识,而且通过课堂的学习实践的过程,能很快地发现自身存在的知识漏洞和盲区,有效弥地学习同学身上的优点长处弥补自身的不足,把学生从单纯枯燥的理论知识,带入了环环相扣的实际案件当中。

同时课堂设计围绕真实的案件开展,在实践各个环节对我们加以引导,力求使我们了解实际生活情境中案件的处理方式,熟悉法务的处理知识和技巧。首先,我觉得如果想学好这门课,一定要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基本功。诊所教育是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它不像平时某个学期的考试,只要你某一门专业课学得不错就行,而且各个学期的专业课之间的联系没有这么密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以这也是法律诊所只对高年级开放。通过法律诊所的学习,我发觉自己有很多知识点还记不全,各部门的法律没有很好的联系起来,例如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只会往民法或者民事诉讼法方向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没有联系到跟刑法的相关知识,在现实的法律案件中单纯的只是涉及某一部门法的案件是很少的,很多案件都是非常复杂的。

另外法律诊所也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口头的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是因为法律诊所这门课的教学重点是培养学生做为“法律人”的能力,最终提高学生思考的能力,而并不是教学生法理知识。我其实是一个比较内向的人,平时在课堂很少主动发言的,除了是老师提问或者那个话题自己特别有兴趣的。但在诊所中我每节课都很踊跃的发言,并不是我爱表现,是课堂的那种气氛感染了我,在课堂中你会觉得发言讨论是一个很平常的事,已经成为你生活的一部分;在课堂中我可以充分的表达我的意见,老师会指引我深入讨论的话题,直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把你所想的东西用口表达出来,开始觉得是很简单的事,但在小组讨论跟课堂案件当中,我发觉

原来并不像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有时候你说得并不完全是你所想的,对于同一样的事情用不同的语气、感情和词汇会受到不同的效果。这些锻炼对于将来要从事律师行业的法学院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机会。

二、对“证据”的理解与运用

我们知道,任何法律案件都讲求“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事实要靠证据来说话来澄清。通过在诊所的学习,不但强化了对证据理论认知的认识,了解什么是调查取证,以及调查取证的范围、方法和步骤等基本知识外,还要求我们要用充足确凿的证据来展示再现法律事实,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实践中,这就要求我们在会见当事人或者接受委托时,要有意识地询问当事人对证据的掌握情况。

法律诊所的课堂设计,通过老师与同学们的交流学习,以及在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实践的过程中,让我们切身的了解了实际生活中办案应注意的问题,而不是通过课本上的说明,这种切身体会得到的东西,往往会更加深刻。在会见的学习中,这样几个细节使我印象非常深刻,譬如说,在会见的时候,至少要两人以上在场;刑事案件,要注意自身的定位,律师会见,虽然这是律师的一种责任,但律师并不能承诺或许诺给当事人什么。在接待案件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维,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尽量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部分,找出有利和不利的地方,才能准确的运用法律知识。

三、其他法律知识的学习

(一)与当事人会见

跟当事人会见时要讲究技巧。因为一般到诊所要求帮助的人多是生活在社会底层或者对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不多的人,且遇事情绪都比较容易激动、愤怒,因此会见的要求就更高。首先,作为一个诊所的学生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我们面临的首个难题,通过学习,我发觉把我们的实际情况如实的告诉当事人是最好的方法,如果我们刻意的隐瞒就算当时当事人相信了,当事人一旦发现了真是情况我们就很难继续办理案件,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跟律师的职业道德是有冲突的。

法律诊所使学生以“律师”的身份参与案件,这就使得课堂的气氛活跃起来,不管是哪方的“律师”,都不会让自己的一方限于被动,将我们所学的知识最大化的调动起来,同时也带动了我们学习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案件遇到的问题,大家都会详细的查询相关知识,并在课堂上讨论和模拟处理,这样也把我们平时接触不到的知识,也能做一些了解,同时拓宽了我们的知识面。

(二)婚姻家庭生活

针对如何构建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我们在课上和实践中都进行了相关的探讨,家庭和谐,既是一种孜孜以求的生活目标,更是一种清旷豁达、轻淡泊欲的生活境界。恩爱和睦、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是人生旅途的温馨驿站,是事业兴旺的坚强后盾和力量源泉。笔者作为律师和全国首届婚姻家庭咨询师,看到太多的婚姻悲剧。笔者认为婚姻就是爱、责任、理解、宽容和信任。爱就要彼此珍惜,共同成长。另外笔者赞同婚前辅导,提前防范在婚姻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和“抗病能力”,引导人们理智而充满信心地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要学习婚姻家庭的相关知识,提高自我认知和沟通能力,学习调适夫妻关系的技能,总结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经验教训,把问题和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获得幸福婚姻。我觉得和谐幸福的婚姻应该具备五要素:(1)一致的价值观和目标。(2)成熟的个性。(3)对伴侣尊重与接纳。(4)亲密的情感联系。(5)高质量的沟通。我认为夫妻双方要用心维情、用法维权,优化夫妻情感,营造幸福婚姻,促进家庭和谐。

(三)法律文书写作

关于法律文书写作方面,更应引起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视,尤其是那些将来准备从事法务工作的同学,更应加强这方面写作能力的练习。处理法务的能力不仅是雄辩的口才、敏锐的思维、扎实的专业知识、亲和的交流沟通,他还需要我们能够以流畅的、合乎逻辑的、符合规范的文书展现能力。法律文书写作的能力是法律知识和内涵量化的一方面。文书写作能力底下的效果就如同:商品没有外包装,有着绅士般的修为却穿着破烂如同乞丐的情况一样,从外部感官的第一印象就不能让人认同,何谈寄以信任和希望。

四、结语

诊所教育为在校的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实务实践机会。在社会实习的人,不允许你有犯错的机会,你一旦犯错就会危及当事人的利益有时候可能一个小小的错误就会葬送当事人的利益。而在诊所中你可以有这样的就会,这并不是说你可以不管当事人的利益,而

是在诊所中每个决定都是小组智慧的结晶,有老师给你做全程的指导。这样的机会是其他方式的教育所没有的,这是法学院学生上战场前的磨剑演练。所以,非常感谢诊所给我带来的收获,感谢李老师和其他任课老师的辛勤和无私,感谢诊所的同学,让我学到了更多。最后,我觉得法律诊所培养了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法律诊所所传授的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最大限度的帮我们在以后实际生活中来运用,这也使得以后将要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同学们,少走了许多的弯路,获得了一些前期经验和历练。我希望通过以后一个个的“诊所”使越来越多的同学能真正的强壮起来,将能力与信心的种子播散到每一位同学的心中。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和关爱。

法学1002班侯利霞100401213

第二篇:法律诊所学习总结

2010-2011-1法律诊所课程学习总结

本学期以刑法学为重点的法律诊所课程即将结束,在老师们的悉心指导下,受益匪浅。

漫谈法律实务,交流实践经验

第一节法诊课如约而至,大二下的暑假同学们大都会选择到律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第一节课程的内容便是交流社会实践经验。我是在知识产权事务所实习的,便没有多加交流,倾听同学们的发言,感慨颇多。发现在基层法院实习的学生,会有很多的锻炼机会,有的可以直接充当书记员做庭审记录,有的甚至为法官草拟判决书,每天忙得不亦乐乎;相比之下到中级、高级法院实习的学生大多只能做些协助书记员整理文书、帮忙打印文件之类的活了。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广大基层人民法院还是非常缺少专业人才的,有些区的初级法院民一庭只配备了两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人力资源相对不足,这也为我们将来的就业途径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思路。

模拟审案,真实再现

本学期开展的模拟审案是一起公诉机关诉被告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我有幸在本案中模拟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XXX、XXX组成合议庭。

首先是我们的准备工作,我们相互协调分配了各自的工作。作为审判长首要制作的便是法庭审理提纲,在查阅了大量法条、司法解释,与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被告代理人的交流后,基本捋清案情要点,了解了提纲的基本构成后,很顺利的完成了撰写工作。

针对庭审四大过程——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我们进行了分工,我负责开庭和被告人最后陈述部分,XXX 1 负责法庭调查阶段,XXX负责法庭辩论环节。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对于庭审流程的准备了,这一材料的准备过程可以说是最痛苦的了,我们首先尝试着在网上搜索,但资料不全也不够完整,下载的庭审视频大多倾向于对案情的介绍,流程多被剪辑。于是便到图书馆找关于庭审的书籍,案情有差异,法官也都有各自的习惯,即便取各家之长但还是不够完整。最后还是XX同学提供了一份真实的法院庭审流程,每句话都落到了实处,我们这才踏实了。

还有一个重头戏便是判决书了,我们把草拟判决书的重任交给了小雪,但由于案情迟迟不能确定,我们的判决书也处于等待状况。我自告奋勇地接下了修改判决书的任务,因为没有学习过法律文书的写作,看了资料才知道,刑事审判对于判决书的要求非常高。确定了基本思路后发现和小雪的思路有些偏差,花了一整天修改了判决书,虽然过程痛苦,但收获颇丰,对于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认定以及如何判刑、如何把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均有了一定的认识。在参阅范文时感觉就像在庭审现场似的,略去一些格式化的文字,合议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对于证据的认定部分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展现,好的判决书能够呈现出非常清晰的脉搏,使人一目了然,所以我努力地使文字简练,希望通过简单的方式呈现出案件事实,但总是不尽如人意。

虽然我们在庭审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错误,但是模拟审案还算顺利地完成了。通过本次模拟审案,我们对于刑事案件的整个流程有了一个相对宏观的把握,对于如何着手处理刑事案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相比于大二下学期的模拟审案,更加娴熟,更加得心应手。总之,受益匪浅。

结 语

在总结的最后希望通过这次机会,感谢学校为我们提供了优越的教育、教学环境和强大的师资力量;感谢法学专业老师们悉心的指导、无微不至的关怀;感谢同窗好友们营造的积极向学、团结协作的氛围;感谢所有关心、呵护我们的前辈、师长们。

期待下学期以行政法学为重点的法律诊所课程!

第三篇:《法律诊所实践》课程报告

《法律诊所实践》课程报告

引言

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效地限制了股东的债务责任,成为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实践中一些不法投资者利用公司人格混同手法,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本小组在法律诊所值班过程中就承办过一个涉及公司人格混同的案例。具体案情如下:

2008年6月2日,被告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于同日出具收款凭证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按每月2.5%的利率计算利息。原告自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共七次收到被告利息。之后,被告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便于2009年6月22日向宁波市江东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本付息。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8月18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6万元,于2009年8月28日前付清。后因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只执行到4473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于是,原告张某来诊所寻求法律援助。

经本组成员深入了解之后,认为此案系涉及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本文拟从这一案例出发,对公司人格混同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一、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公司人格混同又称为“公司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其主要表现为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的程度。此时,公司已完全丧失了独立的意志能力,成为股东的傀儡。①公司人格混同中,最为常见的表征是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

(一)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财产来自于股东的出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财产就是股东的财产。公司财产是股东的集合财产,公司对该集合财产享有所有权,股东仅对自己出资部分的个别财产在公司全部财产的所占份额比例享有请求权。公司财产与其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分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本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因此,财产混同是各国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中重点考虑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财产混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帐薄与股东帐薄不分或合一;股东的盈亏与公司的盈亏互为混杂,而股东之费用和公司之费用亦互为摊销等等。

2、财产混同也可能是利益的一体化,即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者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负债则为公司的债务。这种情况已表明公司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3、公司的帐目是否清楚是衡量财产是否混同的一个参考要素。公司帐目是一个公司经

营活动全部过程及盈余的客观记载。同时,备有清楚、完整的帐目及各种表册,也是股东在主观意识上将自己与公司视为不同主体的客观证明。公司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实,公司没有独立的帐簿,会使公司的盈亏状况难以得到真实地反映,对社会的危害显而易见。至于公司的帐目混乱是否必然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帐目混乱并未导致公司的财产与公司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混同,则不能据此认定应“揭开公司的面纱”。

(二)组织机构混同

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负责人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混同。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它具有独立意识。而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意志是通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表达出来的,如果公司的上述人员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同,则很难保证公司能形成独立的完全基于本公司利益而产生的意志,这样公司的独立性将丧失殆尽,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组织机构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集团中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即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公司中不召开董事会,公司在人事任免、发展计划等重大事项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程序或无必要记录;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记录等。

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在一人公司与家族公司中尤其突出,因为这类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十分特殊,往往会发生公司与股东在事业上的关系混同。按照一般的商法原理,无论是一人公司还是家族公司,构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本身是完全不同的主体,他们分别独立的担当着各自的角色、承担着各自的责任,如无其他要素的介入,债权人不能因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但是,如果控制股东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活动,将公司组织机构与自身人格相混同,法院则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持续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

1、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同一控制股东又称为单个股东的支配,是指个别股东控制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份甚至绝大部分股份,使公司被单个控制股东所左右,公司成为被股东利用的一个工具。这时,股东凭此特权不按法定方式运作公司,任意干预公司的具体活动,将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公司的意志,使公司失却了经营自主权和独立人格。

2、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其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任意流动。

具体到本案,经小组成员调查,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系二人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叶秀勇、股东周启伟的投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另经核实,宁波大邦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宁波大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叶秀勇,股东都只有叶秀勇和周启伟,各个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位均由这两人担任,住所均在江东新天地东区1幢1—3号。本小组成员认为,虽然这几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但实际 上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组织机构等方面已形成为一体,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③②

由相同股东掌握,这样,各个公司系为已发生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

二、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及第64条将法人格否认制度引入了成文法规则,该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能否适用姊妹公司在学界观点不一。如果从字面上理解,这一条款涉及的仅是最传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刺破公司面纱,直索股东的责任。如果按照法解释学的规则,对人格否认之基本法理进行全面诠释,这一规定完全可以适用到姊妹公司混同的场合。根据“企业人格主体责任”理论,“如股东成立数公司以经营同一企业者,此等公司实际上为同一企业之不同部门,从法律上之观点而言,虽系多数人格主体,惟从企业事实上着眼,此等公司应视为同一法律主体,对外负同一赔偿责任”。因此,否认姊妹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姊妹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之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就是将滥用姊妹公司人格之股东的责任延伸到完全由他们控制的姊妹公司上,由此来救济利益受损的债权人。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观点也是有迹可循的。2008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所作的终审判决,突破了现行公司法中有关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情形的限制,撇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责令同一控制人项下的数个姐妹公司对外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广东省高院在处理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诉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也是持相同的态度,判令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对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鉴于此,小组成员在处理本案时认为,既然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张某可就宁波大邦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宁波大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它们对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实现自己的债权。⑥⑤④

三、公司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共担责任的法理依据

笔者认为,民法上之民事主体理论、责任财产共有理论、法律原则等理论可以视为追究姐妹公司责任的法理基础。

第一、民事主体理论。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它是法律拟制出来的权利享有者和责任承担者。要成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如名称、组织机构、财产、独立责任能力等。如果不具备规定的经济条件,那么该法人即使进行登记注册,也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而仅仅是被视为经济实体,不能享有独立责任的权利。因此,一旦多个公司之间的组织机构、财产等发生混同,各个公司就不具备拟制法人的条件,各个公司就被视为单一经济实体,不再享有独立责任的权利,其实体财产和责任将被合并到一起,并作为一个单一的实体和责任那样对待。楼东平、陈文东认为人格混同时的姐妹公司,“其中一个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或者两个公司是混合运作的,其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可作出两个公司实际为一个公司的界定”。

第二、责任财产共有理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必要条件,也是法人的特征。而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为基础的。当姐妹公司之间的⑦

责任财产发生混同时,各姐妹公司实质上对该责任财产都具有处分权,且事实上也进行了处分,那么基于责任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各姐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法律原则说。依据民商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正义、权力不得滥用、交易安全等原则,公司在民商事活动中必须讲究信用、诚实不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依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姐妹公司为逃避债务而混同人格,显然违背这些法律原则,加上公司之间实际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姐妹公司之间理应各自为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人格混同在司法实践处理中的困难

虽然上述民法基础理论在法理方面能够说明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各自对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适用民法基础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以下几点困难:

第一、举证难度大,举证成本高。由于适用上述民法基础理论的举证原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都在原告身上,可是要证明姐妹公司之间发生财产混同、财务混同、股东混同等事实的关键证据大都为公司所掌握,而公司多数情况下不会配合原告提供相关证据,此时,原告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使能够收集到上述证据,举证的成本也是很高的。高难度、高成本的举证,使得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大多数是高额标的,这实际是给原告设置了不合理的诉讼门槛。

第二、操作标准不统一。无论是民事主体理论、财产共有理论,还是规避法律理论、法律原则理论,它们毕竟只是法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直接使用法理进行断案不够普遍,并且各个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法理的实际操作都无法保证标准的一致性,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结果的统一性。

第三、可能导致民法基础理论被滥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某个法律原则在某个个案中被突破使用,法官就会将此法律原则或此些法律原则延伸适用到其他各式各样的案件中。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法律适用原则,无形中赋予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五、完善我国对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制的建议

第一、建议在我国公司法中增加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实践需要,应当在我国公司法中补充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的规定,期望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公司人格混同的适用条件,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基本一致,但是必须留意,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比,公司人格混同的构成要件亦有其特殊性,需要通过立法将其明晰。

第二、注重司法实践的积累。新《公司法》立法之初,尚未完善,成文法难以概括列举,鉴于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可以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以司法解释逐渐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此外,各级法院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通过对公司人格混同的判例进行学习和研究,在得到广泛认同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公布为具有参照意义的典型判例,经过对若干典型判例的总结,可以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正式的立法。

第三、提高法官的素质。我国是大陆法国家,在立法模式上,以成文法为主,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为辅,同时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立法尚未完善,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间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司法上提供的这种救济方法有着不确定性,要求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抽象的法律原则作出解释,而这显然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对法官的各项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必须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加强法官的职业化。

第四、加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尤其是公司人格混同的认识和研究。目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尤其是公司人格混同的研究在我国学术界尚属薄弱,各级法院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不⑧

一,造成实践适用结果的差别比较大。学界可以充分发挥权威作用,对公司人格混同的学术研究作进一步的深化和总结,为健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出贡献。

结语

通过在诊所承办这一案件,笔者对公司人格混同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笔者认为,公司人格混同行为日益猖撅的现状与法律规定的空白之间的矛盾,使人民法院在面对因滥用公司人格而引起的公司人格混同现象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成果,在我国完善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制,以弥补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框架体系的不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①

⑤何玉珊:《完善我国对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制的建议》,《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3期。曾英姿:《从一个具体案例谈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谭玲:《试论公司人格混同》,《杭州商学院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李岳:《对公司人格混同司法适用的再思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吴建斌:《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法学》2009年第7期。

⑥ 邱丹:《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诉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⑧ 楼东平、陈文东:《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共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分析》,《法治研究》2010年第4期。何玉珊:《完善我国对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制的建议》,《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3期。

第四篇:法律诊所

第一期法律诊所总结材料

[ 来源: 海南大学法律诊所 ] 2008/11/3 2:18:00

关怀弱者服务社会

——记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

在莺飞草长的季节里,热带海南有着别样的风情,有一群年轻人正用自己的行动举起人生价值的火把。他们有着青春的脸庞和清澈的眼神,他们有着知识的储备和实践的悸动,他们投身于以“关怀弱者、服务社会”为宗旨的法律诊所活动之中,用自己的知识与信念谱写着社会和谐的乐章。

一、法律诊所,为弱者搭建维权平台

法律诊所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是西方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一种基本模式,近年来逐渐为我国的高校引用。海南大学法律诊所是海南大学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实践》课程的活动基地。该诊所于2003年筹建,2004年底成立,2005年初正式开课。诊所宗旨是关怀弱势群体,服务社会大众。依托于法学院强大的师资力量,诊所设立于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海南大学法律诊所第一期由法学院4名经验丰富的教师(其中教授、副教授各1名,执业多年的律师2名)担任指导老师,以法学院32名学生为主体。

海南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目的是通过为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学习律师的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计划每学年开设一期,每期学员30名左右,从三年级学生中选拔,学习合格者取得3个学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包括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两部分:课堂教学包括若干专题,由富有理论和实务经验的法学院诊所教师,资深法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为学生传授法律职业的执业技能与职业道德。诊所式法律教学形式多样化,主要有学生的案件汇报、小组讨论、师生间问答以及师生点评,形成圆桌会议教学。学生在课堂中可以体验到不同的思维模式,从而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方法和技巧,力求在处理真实案件时,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课外实践包括真实案件处理和其他实践活动。真实案件处理:参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均为本科高年级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服务的基本能力。诊所学生除继续参与课堂学习外,在诊所教师指导下,依法从事免费法律咨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并以实现课程教学目的为标准,选取并接办案件,免费为当事人提供非诉或诉讼代理服务。其他实践活动:包括法律咨询、定期社区法律知识讲座、义务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等。

自成立以来,诊所先后在龙华区和美兰区举办法律咨询、普法讲座等数10次。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重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从传统的课堂中走出去,学生已经能够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展开一系列的课外实践活动,包括案件代理、社区法律咨询以及普法讲座等等。诊所既是法律教育基地,也是法学院学生接触社会、服务社会的机构。诊所学生以其扎实的知识基础、负责的事务处理态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他们伸张法律之正义,让他们感受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在社会普法工作中,诊所学生以其所学真诚地向社会回报学子的热忱心与公民的责任感。该诊所成立以来,面向社会开展活动,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该诊所还经常利用节假日上街宣传,为需要法律服务的人们提供帮助。到目前为止,该诊所已接受各种咨询300多次,代写法律文书30多次,代理诉讼10多起。

二、服务社会,用青春谱写法律真谛

法律诊所教育教育通过“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深入社会,服务大众。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是由欧盟资助,由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清华大学NGO研究所中心、海南省律师协会和海南大学法学院负责实施,由政府和社会相关单位共同协助的,在海口市龙华区执行的,专门为外来工提供维权服务的一项小型人权项目。行动的目的是为促进和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权利,并建立为外来工这一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教育和维护权利的平台。该项活动是与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合作,立足于海南,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为主题,通过在“实践中学习”和“公益服务学习”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力量。龙华区外来工维权活动,《商旅报》称其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活动。“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有助于促进中欧人权对话,提高外来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海南发展、改革、稳定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加强高校与社会团体的合作,搭建社会实践平台,加强培养法科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合格的优秀法律人才;让同学们深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实现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国际化、项目化、社会化。

(一)外来工维权培训

举办多期法律知识、维权技能培训班,主要涉及外来工被拖欠和拒付工资问题、外来工遇到工伤事故被拒付医疗费问题、外来工遭受某些执法人员的无理收费问题和外来工子女入学难

问题等,旨在提高有关政府官员、维权教育工作者、维权青年志愿者队伍维权能力,强化外来工维权力度,增强外来工及其家属子女的维权意识。

(二)外来工基层维权

通过一个维权总部、七个维权(培训)工作室,定人员、定地点、定时间,从时间和空间上全方位地为外来工维权(培训)提供服务,设立持久性的外来工维权平台。

(三)“外来工维权日”

开展法律咨询、媒体宣传、优秀外来工评奖等活动。无偿为外来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通过与外来工直接对话的形式商讨解决外来工户籍、子女教育、普及法律教育、维护合法权益等问题的解决方法。

(四)外来工维权网络

充分发挥协会维权网站的作用,通过互联网,引导维权工作者与维权需求者之间、维权工作者之间、维权需求者之面对面的交流,促进外来工维权行动,提高外来工维权质量。同时,开设外来工维权热线(96955925),为外来工维权提供24小时服务。

(五)外来工维权论坛

组织国际、国内有关非营利组织及NGO研究机构,对外来工维权工作方面的研究及政策、法规和体制方面的探索和倡导,起草关于外来工维权方面的政策、立法建议。

由于项目内容的广泛性,需要一定数量的志愿者。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挑选后,2月27日上午,56名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大学生庄重地举手宣誓,成为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的第一批志愿者,法律诊所32名同学全部成为自愿者。他们脸上洋溢的是青春,他们怀中揣着的是热情;他们吐出的是金科玉律,他们喊出的是铮铮正义;他们用智慧和汗水谱写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的壮丽乐章!截至2005年6月底,八个维权小组的志愿者们共开展法律宣传50多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6998册,举办培训班10多次,接受咨询4575人次,维权引导100人次,代理案件13宗,深入车站、码头、居委会、民工区等26个,受益人数已逾24000多人。

三、对外交流,用合作拓展服务渠道

法律诊所以海大优秀法学学生为主体,优秀执业律师、法学院专家教授为智囊团而形成的一个民间法律服务团体,它以法学院为依托开展活动,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自成立以来,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得到了海南大学领导和校内外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一)外来工协会

受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之托,海南大学法学院首期法律诊所以外来工维权为主题,学员除参与协会组织的维权咨询、值班外,还代理外来工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为外来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同时,诊所学生对于上门求助的其他弱势群体亦给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除课堂教学和课外案件辅导外,诊所要求学生在给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掌握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同时要求学生及时总结课堂学习和课外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为下期诊所积累经验,打下基础。

2005年3月10日下午3时“中国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座谈会在椰海大酒店三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作为合作的方之一海南大学法学院派出法律诊所志愿者代表陈吉波前往出席。参加座谈会的欧盟代表有项目官员康雅文(Petra KIEL)女士、助理张岚女士、财务及合同管理官员孟岚女士,清华大学NGO研究所贾西津教授、海南广播电视大学的副校长姚定楷副教授、海口市副秘书长朱东海博士以及海口市外来工管理协会的相关人员。志愿者代表陈吉波同学(海南大学法律诊所学生)谈了参加该项目的感受,他说“法科大学生不拘于法律条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学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决心在活动中锻炼成才!”

2005年3月10日,对于“大同外来工之家”的民工们无疑是记忆深刻的一天。晚上九时,在一股土墙上的一盏灯下,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第一次有人这样贴近而亲切地告诉他们怎样处理生活、工作中碰到的法律问题,又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教室就设在他们的简陋的小院里,没有黑板、没有粉笔,而讲课的两位老师——周全和陈吉波都是参加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大三学生,作为志愿者参加了外来工维权行动,来授课也是第一次。他们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生活的点点滴滴,讲述了一堂生动而深入浅出的法律课。讲课九点开始,外来工之家的长辈、兄弟姐妹们还不敢接近课桌,搬着小板凳围成一圈,坐在离课桌几米多,新鲜多于渴望,志愿者与外来工的陌生还未清除。但不久,演讲者生动的事例就吸引了他们,演讲者走进人群,人群也迎向了演讲者,心和身体都慢慢靠拢了。外来工们认真地聆听、不断地发问,时而开怀大笑,时而掌声迭起,反映非常热烈。末了,周全问民工们:我们下次来你们欢不欢迎时,他们回答:欢迎!最好天天来!一堂课下来,周全、陈吉波同学满头大汗、嗓子沙哑,但依然热情澎湃。康雅文女士一行,对他们俩翘起大拇指,夸他们很优秀,海大法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很高!

4月1日,维权总部,由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会长杨涞清主持,龙华区司法局副局长以及区各司法所所长和维权组各个支部组长参加,总结3月份的维权行动。各组组长依次

总结了各支部的工作情况。会长杨涞清布置了4月份至5月份的工作重点,由大规模的宣传转为对外来工的法律维权培训,每一个维权小组要在两个月内培训外来工7万多人。

(二)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诊所积极与省内各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合作,建立沟通协调的平台。该诊所先后与海南省律师协会、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密切联系,拓宽法律服务的渠道,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

(三)国内外专家

法律诊所先后邀请了诸如海南省司法厅厅长施文、美国Fulbright学者Stephen Everhart教授、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处处长等国内外专家传经送宝。

StephenEverhart先生是美国Stetson大学法学院教授,是2004-2005美国-中国Fulbright项目教授,曾担任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会长,曾被佛罗里达州州长任命为负责处理工伤案件的法官。

2005年3月23日晚上,StephenEverhart教授在模拟法庭为诊所的学员作了题为“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报告”。报告会由法学院副院长诊所负责人副教授叶英萍主持,黄永锋老师担任翻译。StephenEverhart教授的报告风趣幽默、简洁易懂,通过自己丰富的教学及司法实践经历,阐述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来龙去脉及基本理论。

3月24日晚上,StephenEverhart教授又为诊所的学员就美国大学法律诊所的运作模式及发展趋势作了阐述,对中美“诊所法律教学”、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并与我们做了深入探讨和交流。通过这两场报告,我们获益匪浅。

(四)新闻媒体

法律诊所与众多新闻媒体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人民日报》、《海南日报》、《海南特区报》、《海口晚报》、《商旅报》等相继对法律诊所进行了报道。经过积极策划,海南广播电视台每天滚动发布免费热线电话,使法律诊所活动走进电视,走向了全省观众。

四、践行法律,用实战提升学生素质

法律诊所虽在海南大学法学院落户仅仅一个学期却已是成绩斐然,有口皆碑,尤其在法科大学生能力的培养方面收获颇丰,积淀了一定的宝贵经验。

“法律诊所”是作为一门新设课程供法学院学生选修的。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学院通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甄选出32名品学兼优的同学成为法律诊所的首批学员。与此同时,四位资深的法学院教师被安排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主讲教师。在课堂上,学员们接受专门系统的法学实践理论辅导(到目前为止共计15次),可以说这是理论知识的一种集中“充电”,再加上四位导师都是学术与实务平分秋色的业内精英,讲起课来自然有的放矢,学员们因此受益匪浅,理论功底日有所长。

在课堂之外,法律诊所的所有学员在海大平正事务所轮流值班,接听来电、接待来客,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和分解法律疑惑。这无疑是一种学以致用的实践大演练。

首先它对学员的沟通表达能力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和磨练。经过一个学期的锤炼,学员们均表示与人交流的水平和技巧都有所提高。其次,它是学员的实践能力的一块重要试金石。法学专业培养的不是雄辩滔滔的纸上谈兵的学生,而是脚踏实地的活学活用的青年才俊。在不计其数的案件咨询和代理活动中,学员在四位导师的循循善诱下发挥所长、弥补所短,学习与应用并举双收。其中颇值得一提的是“外来工维权行动”。这项规模宏大的维权行动不仅为法律诊所学员搭建了一个社会实践的良好平台,而且为弱势群体送去了雪中送炭般的人文关怀。法律诊所的同学们利用其课余时间走入外来工群体,满腔热血服务于外来工兄弟。他们举办志愿者培训班宣传法律,深入街道普及法律常识,聆听外来工的真实心声,解决外来工的棘手问题。

总而言之,他们殚精竭虑地诠释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真谛。而在这一轰轰烈烈的过程中,法律诊所学员不但巩固了平日所学和传扬了团队协作精神,并且赢取了外来工群体的无数褒扬。例如,2005年5月15日中午,我院2002级刘文华、刘鹏两位同学在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湖南民工龙新娥敬赠的锦旗。锦旗上绣着“维护法律、匡扶正义”八个大字!龙新娥激动地为在座师生讲起了两位同学免费帮助她,打赢了诉讼标的为9000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故事。刘文华和刘鹏同学用其辛勤的汗水和付出换来了服务对象的真情称赞,有一面鲜红的锦旗为证。

内容编辑:flzs

第五篇:法律诊所

“用我所学,服务社会”我认为这句话最能体现法律诊所这门课程的宗旨。法律诊所为法学

专业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的机会。这门课程共分为两个环节,一个是老

师对相关知识的讲授环节,另一个便是我们以小组为单位去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社区提供法律

咨询服务的实践环节。下面,我分别就这两个环节谈一下我学习这门课程的经历和收获。

在老师讲授这个环节,老师分别就会见当事人的技巧、事实调查方法、法律研究方案、调解及诉讼解决能力训练进行了讲解和模拟练习。社交技巧以及法律基础知识在整个过程中的重要性彰显了出来。通过学习,我意识到作为一个律师,其专业素养水平的要求是很高的,要懂得聆听,更要学会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地分析案情;要知悉各类法律规定,更应熟练地

将这些死的法条应用于活的案例。在课堂上,我积极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也积极参与课堂

讨论。每当看到新的案例,脑海中的第一反应便是如果我是当时人的委托律师我该怎么处理

这个案子以使得我的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这个有老师指导、有自我信息反馈的过程中我学

到了很多,也汲取了很多营养,也跃跃欲试地想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真正地帮助他人解决实

际问题,而这个期望也终于在接下来的实践环节中得以实现。

第五周的时候,我们小组被派去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实践,我们组员三人早早地便

去到了办公室,指望着能遇到一个大案,但整整一下午的时间却是无人造访,只有一个工作

人员为我们大致地介绍了一下援助中心的基本情况,还给我们看了很多援助中心已受理案件的卷宗以便我们学习参考。这一下午不免让人有些失落,但还是庆幸自己能实地了解到我国的法律制度,包括办事流程和援助对象范围等等。

第二天,我们又早早地去到了援助中心的办公室,下午四点钟左右,一对母女走进来说

是想咨询一下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我们热情的接待了她们,并仔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后

得知:那位中年妇女是年轻女子的母亲,在她女儿结婚前她曾出资为新人购置了新房,如今

这对年轻夫妇想要离婚,女方想拿回房屋的所有权,男方却不愿意,声称房子属于夫妻共有

财产应进行财产分割。女方束手无策只好来寻求法律帮助。在听完她们的介绍后,工作人员

以她们不属于援助对象为由而拒绝了为她们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但我们三人还是希望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到这对母女,于是趁她们和工作人员闲聊之际又更详细地询问了相关情

况,得知女方虽主张房屋是由女方家长在其婚前所购置的,但并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这

一点,而且房屋购买是产权登记在新人夫妇双方名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的规定,得知的新情况使我们犯了难,根据我们现有的法律知识,我们只

能建议当事人尽量去收集能证明女方家长是房屋购买出资人的证据,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建

议她们可以在这一点上去取得男方的自认。关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只能建议她们去

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这好不容易来的案子,却因为自己知识上的欠缺而没能一箭中的地帮当事人解决问题,可见我们的基础知识还比较薄弱,离一名合格律师的标准还差了很多,但同时也通过这个案

例让我们有了一个查漏补缺的机会。回校后,通过询问老师后得知。从中,又让自己更

深刻的理解了有关法条的意义和适用方法。

意识到自己知识上的欠缺,我便更虚心地想要打好自己的知识基础。在接下来去社区服

务的实践中,我们再没有碰到过什么案子,不过利用这个机会我们翻阅了大量的真实材料,切实地感受到现实生活中民事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我想以上便是我通过法律诊所这门课程的学习所得来的收获,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试着

去面对一个真实的案例、真实的当事人,同时也适时地起到了一个对知识查漏补缺的作用,加深了我们对有关法条的理解和认识,可谓收获颇丰。务社会”,我将带着这样一种使命感

去更加努力地学习我的专业知识,也希望能用自己的能力去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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