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2011年全省计划生育卫生技术高级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2011年全省计划生育卫生技
术高级(副职)及中级职务评审事项的通知
浙人口计生委〔2011〕18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2011年度全省计划生育卫生技术高级(副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人口计生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1、在各级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宣传教育等工作,并已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拟晋升或转评副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拟晋升或转评中级计划生育宣教、药具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拟委托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条件(详见附件1)
三、评审组织及要求
1、评审时间。2011年全省计划生育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拟于10月份进行。委托评审计生卫技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象的评审材料,须以市为单位于9月10日前送我委人事处(委直属单位参加评审人员的材料由单位统一报送)。
2、评审办法。我委人事处对各市推荐评审对象资格及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分别提交中级评委会和高级(副职)评委会进行评审。申报评审高级(副职)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经中级评委会评议同意推荐后,还须参加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组织的业务笔试(具体要求及笔试参考用书详见附件2)。业务笔试总分为100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笔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相关要求。各单位对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拟申报评审人员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述职(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廉洁自律及历年考核、论文等情况)。并将《推荐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述职、公示情况均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一栏中说明。各单位要严格按上报材料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核、整理工作(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详见附件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
果报我委人事处。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上报材料,将予退回。
各市各单位对申报破格晋升人员的条件要从严把关。应鼓励不具备规定学历,尤其是4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对口专业的在职学历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对破格晋升中“单位业务骨干”的条件要严格把握,申报人员须确有真才实学,其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在本地本单位得到普遍认同。
护理管理或护理临床一线岗位的技术人员晋升副主任护师,应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有较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和管理技能,能进行护理、技术及科研工作,带教能力强,能承担对下级人员的业务指导。
宣教类技术人员晋升副主任宣教技师,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须熟练掌握各类宣教活动的方案策划,熟练运用传播手段,能承担开发、制作图文或音像宣传品、宣传法规、传播知识、收集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等工作。转评人员须在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截止2011年8月31日),职称外语、计算机不作要求,至少提交一篇在省级及以上医学或人口刊物上发表的代表本人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本专业论文,其余条件与晋升评审一致。
申报评审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已通过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对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给予通报批评。
4、缴费规定。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缴付评审费用。高级职务评审费每人280元,推荐费150元,合计430元;中级职务评审费每人180元。请各市将评审费用在报送评审材料时交我委财务审计处,并在用途栏内注明“职评费”。帐号: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18240 建行杭州体育场路支行。
联 系 人:沈晓杭
联系电话:0571-87052423
附件:1.评审条件
2.业务笔试要求及笔试参考用书
3.上报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
4.表格等(共9份)
第二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国家卫生计生委
附件:
“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坚定不移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是直接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重要载体,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健康和人员培训等八项任务。“十一五”期间,为提升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实施了《“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有力改善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条件,技术服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对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殖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稳步提升、再上水平的重要阶段。经过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增速逐步趋缓。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长期面临较大人口压力的总体形势没有改变,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要求没有改变。未来一段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一是服务需求持续增长。我国总人口继续保持增长态势,育龄妇女数量居高不下,流动人口仍将保持庞大规模,出生缺陷发生率和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客观上要求增加服务供给。二是服务任务更加繁重。服务内容由基本四项服务向出生缺陷预防、信息咨询、育龄妇女随访及生殖健康普查等综合服务发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全面开展,都将进一步增加工作量。三是服务要求明显提高。随着以人为本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需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提供更为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筑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基础。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发展还不完善,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全国农村基层尚有部分县级服务站未达到《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要求,其中85%以上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开展标准化、规范化服务难度较大;二是县级服务机构现有设备老化和不足并存,调查显示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所需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酶标分析仪等主要设备缺口都在50%以上,制约了服务开展和质量提升;三是“九五”和“十五”期间配备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都将于“十二五”期间达到报废年限或里程,影响流动服务的有效开展;四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科技支撑和技术指导较为薄弱,现有计划生育科研院所基础设施老化、科研设备陈旧,研发和指导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通过统筹规划,进一步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十分必要。
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为目标,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涵,提高管理水平,打造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开展群众满意的优质服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保障。
(一)统筹发展,全面推进
科学规划,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努力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分类指导,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
(二)需求导向,突出重点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服务需求为中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重点加强县级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提高基层技术服务水平。着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努力提升计划生育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
(三)地方主导,中央扶持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有步骤、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在规划布局、建设投入、用地安排和运行保障等方面负起主要责任。中央予以适当支持和补助,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
(四)健全体系,完善功能
围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需求,构建以县乡服务机构为依托,流动服务车为纽带,功能齐全、布局科学、技术先进、服务优良,多层次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五)规范建设,高效运行
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坚持改革创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服务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健全体系,科学管理,全面实现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队伍职业化、服务保障制度化,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基本实现县县都有标准化的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对未达标的县级服务站(含少量市辖区未设立服务站的地市级服务站)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改扩建,计划建设规模约96万平方米。——基本配齐县级服务站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设备。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县级服务站(含少量市辖区未设立服务站的地市级服务站)配置约1万台检测设备,逐步满足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求。——继续实施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制定服务车配备标准,为部分县级服务站配置流动服务车,保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不断档。建立车辆更新机制,完善运行保障制度。——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围绕出生缺陷预防、生育调控技术、生殖与遗传等重点研发领域,依托现有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重点支持部分省级人口计划生育研发和指导中心的基础设施改造和设备升级,提升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科技支撑平台。
四、资金筹措
地方各级政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中央安排预算内投资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予以专项补助,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实施。依据《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对西部地区、中东部享受西部政策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80%;对中部地区其他县(市)、东部地区享受中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60%;对东部地区其他县(市),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25%。对西藏、新疆南疆三地州和四省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由中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全额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抓实抓好。要建立由发展改革、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完善运行机制
原则上,中央补助购置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设备和流动服务车为一次性安排,地方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建立运行保障和维护更新机制,确保设备和车辆的有效运行和及时更新。运行保障和维护更新机制要与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审核、同步检查。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按照分级负担、共同筹措的原则,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不留缺口。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不得挤占计划生育事业费。积极支持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优先安排幸福家庭试点单位设备配备。
(四)严格项目管理 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切实加强投资管理,厉行节约,合理控制设备采购种类和档次以及服务机构建设规模。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加强服务机构的运行监管和设备的使用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五)加快人才培养
制定各级服务机构人员配置标准。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在职学历教育,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的计划生育服务队伍。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加快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建立职业标准、学科教材、教育培训、评估认证和职业监管体系。
(六)深化体制改革
建立分级负责、协作配合、权责统一、运转有效的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强化县乡(镇)两级服务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发展的管理模式。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乡站县管,统筹配置和利用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努力实现共建共享。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规划,编制地方建设方案。
第三篇: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心得体会
通过近几天的学习,使我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掌握,也为我今后工作理清了思路,拓宽了视野,下面我就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淡淡自己的体会。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政府政策和地方条例进行调整控制,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
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比较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相关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原来的工作方式不能适应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的步伐,改变工作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特色综合治理人口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特别是基层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主权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
第四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广泛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的规定,特制定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出生缺陷是指胎儿出生前即已存在的结构或功能异常。有些异常可于出生时表现,有些异常可于出生后一段时间逐步显现。产生原因包括遗传、环境或二者共同作用。
(一)预防出生缺陷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我国人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据专家测算,我国每年有近百万例出生缺陷婴儿出生,其中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畸形等常见的严重出生缺陷占很高比例,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数百亿元人民币。出生缺陷发生率居高不下,直接影响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亟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关注,积极应对。
(二)预防出生缺陷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据有关资料报告,我国严重出生缺陷患儿中除20-30%经早期诊断和治疗可以获得较满意的生活质量外,约30-40%在出生后死亡,约40%致残。每一例出生缺陷都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不仅影响患儿终生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也影响家庭和谐。努力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直接关系到数千万家庭的幸福和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预防出生缺陷任务十分紧迫。出生缺陷时时刻刻都在发生,而广大群众对于预防出生缺陷的知识十分贫乏,缺少防范意识;目前全社会尚未形成积极有效的预防机制;一级预防尚未成为预防工作的重点。预防出生缺陷发生的关键是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机会,时机始于孕前。当前迫切需要在全民中大力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积极广泛推动一级预防工作,尽快形成经常性工作机制,有效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危险因素。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面向社区、面向家庭、面向高危人群,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加强部门合作,依靠专家、组织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为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为减少出生缺陷发生,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了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策略。一级预防是指通过健康教育、选择最佳生育年龄、遗传咨询、孕前保健、合理营养、避免接触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预防感染、谨慎用药、戒烟戒酒等孕前阶段综合干预,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二级预防是指通过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识别胎儿的严重先天缺陷,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减少缺陷儿的出生;三级预防是指对新生儿疾病的早期筛查,早期诊断,及时治疗,避免或减轻致残,提高患儿生活质量。
在三级预防策略中,一级预防最为重要。一级预防是积极、主动、有效、经济、无痛苦的预防措施。根据部门职责分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在开展预防出生缺陷工作中,要以一级预防工作为主,从源头抓起,从一般人群做起,有效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2.坚持因地制宜。我国出生缺陷高发疾病前5位是先天性心脏病、多指(趾)、唇腭裂、神经管畸形和脑积水,但不同地区出生缺陷发生顺位不同,地中海贫血等集中在某些地区高发。由于各地出生缺陷发生情况不同,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出生缺陷多发病种及其主要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从自身实际能力出发,尽最大努力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各地可以从试点开始做起,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3.坚持科学指导。预防出生缺陷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全世界出生缺陷发生病种繁多,原因复杂,有单基因遗传病、多基因遗传病、染色体疾病等,70%以上病因不清,预防方法有待研究。出生缺陷发生与遗传因素、环境污染、营养素缺乏、不良生活习惯等多种原因有关。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复杂,地区差异很大。各地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制定有针对性的一级预防方案,科学地普及预防知识,正确地进行咨询指导,要坚持在专家指导下开展工作。
4.坚持社会效益。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是造福亿万人民群众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精心策划、稳步实施。在工作中要按照自愿、知情、公平、保密的要求,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尽量减少群众负担,不能以此作为盈利手段。
三、“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
(一)在全国形成以乡镇和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主体,县(市、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枢纽,以国家和省(区、市)、市(地)计划生育科研院所(技术指导中心)为依托的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网络。
(二)在全国广泛开展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知识、做好优生优育咨询指导、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活动,提高育龄群众优生优育的知识水平和行为能力。
(三)组织有关科研院所研究制定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开发一级预防技术和孕前检测试剂,尽快用于基层工作,推动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深入顺利开展。
(四)组织相关科研单位建立出生缺陷数据库,研制出生缺陷预防工作软件,研究编撰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指南,编写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培训教材和普及读物。
(五)组织开展出生缺陷致病因素流行病学调查研究。
四、工作内容
(一)宣传倡导。充分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网络优势,大力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墙报专栏、文图宣传品、培训讲座、文艺演出、群众活动、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倡导工作,营造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社会氛围,提高全民预防意识,为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健康促进。通过健康教育,引导待孕、已孕夫妇树立科学的婚育观念,改变不良生活方式,远离高危环境,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合理营养,预防感染,谨慎用药,戒烟戒酒戒毒,远离宠物,适量运动等,培养健康行为,保证怀孕前后妇女和胎儿健康。
(三)优生咨询。咨询医师或从事医学遗传的专业人员对前来咨询的服务对象应提供有针对性的解答,帮助服务对象选择相应对策。注意服务对象的心理状态,给予必要的疏导;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对其提供的病史和家族史给予严格保密;开展与出生缺陷相关的筛查、诊断检查及预防,应做到知情同意。
(四)高危人群指导。高危人群是指存在出生缺陷高发风险的人群。主要包括:夫妇双方或家系成员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者,曾生育遗传病患儿、不明原因智力低下或先天畸形儿的夫妇,不明原因反复流产或有死胎死产等情况的夫妇,35岁以上准备怀孕的妇女,长期接触高危环境因素的育龄男女等。各地可以“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工作为切入点,发现遗传性疾病高危人群。对高危人群要重点做好预防出生缺陷的指导工作。组织参加预防出生缺陷知识讲座,重点进行孕前指导,提供婚育咨询,组织专家进行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组织开展孕前预防出生缺陷实验室筛查和孕期重点监控。有条件的地方要建好高危人群数据库,将高危人群家族史、遗传病史、既往病史、生育史及生活、工作环境中风险因素接触史等相关信息及时存入数据库,以便提供相关服务。
(五)孕前实验室筛查。待孕妇女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在孕前知情同意科学选择相应的实验室筛查。如孕前可筛查风疹病毒和巨细胞病毒的IgG抗体,特定人群可根据情况进行弓形体、单纯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相应实验室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实验室筛查时,应当选择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检验设备和检测试剂,按照实验室检测标准严格规范操作。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科学指导,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六)营养素补充。均衡营养、合理膳食是胎儿健康发育的必要条件。缺乏叶酸、碘、铁、钙等营养素及微量元素的妇女,可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科学地予以补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危险因素。
五、职责分工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本系统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下发工作总体指导意见,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评估工作效果,推广典型经验,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省、市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和实施,制定工作方案,总结推广经验,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
(二)国家级相关科研机构参与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协助制定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省、市两级计划生育科研机构和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区出生缺陷发生情况、致病原因,协助指导基层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帮助基层诊断疑难病例、提出转诊意见等。
(三)县、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本省(区、市)计划安排,制定本地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计划并具体实施。
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收集、整理并上报本地的出生缺陷发生状况,开展本地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技术工作,为育龄群众提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高危人群信息库,做好针对性的预防工作。
六、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把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把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二)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主动与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广电、残联、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定期联系沟通,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相得益彰的运行机制,共同为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做出贡献。
(三)培训队伍,提高能力。出生缺陷预防工作难度大,科学技术性强,需要有胜任此项工作的技术服务队伍和群众工作队伍。要组织多学科共同参与的专家队伍,分级开展生殖健康、孕期保健、胎儿医学、围产医学和遗传医学基础知识培训,加强生命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基本知识的培训,整体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要培养综合素质好、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有高度责任心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要组织一系列专项培训,帮助专业技术人员树立科学严谨的工作理念,提高专业技能,努力打造一支能够承担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高素质队伍。
(四)依靠专家,严格把关。成立由多学科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指导组,负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在有工作基础和技术优势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技术鉴定中心,负责开展疑难遗传性疾病技术鉴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专家指导下对辖区内准备怀孕的妇女建立孕育档案,自妊娠确定时起,记录孕期接受的干预、妊娠结局(妊娠终止和分娩)、新生儿检查、筛查以及学龄前涉及出生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情况;记录对异常婴幼儿组织的医学鉴定结果,采集出生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全人群资料,并报国家数据库。
(五)加大投入,保障实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需要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装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列入财政预算,落实经费投入,专款专用,确保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篇: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 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人口人事〔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经2011年2月1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1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广泛开展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不断提高人口计生系统职业道德水平。要加强对职业道德建设的调查研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职业道德规范试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人口计生委。
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一、忠于国家,落实国策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依法办事,服务群众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便民维权。以
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注重服务关怀,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和改善计划生育家庭民生。
三、爱岗敬业,诚信务实
恪尽职守,勤于学习,敬业奉献,精于业务。奋发进取,改革创新。讲求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能。发扬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诚实守信,如实反映工作成绩、统计数字和问题,说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大局,互学互助,配合支持,齐心协力做好工作。知荣明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秉公办事,言行一致。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