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离婚案件办理指南
起诉离婚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l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具体为: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必须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其他人无权到法院为别人起诉离婚,无权要求解除他人的婚姻关系。
(2)要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知道要告谁。被告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如果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要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只能另案处理,另案追究第三者的重婚或者其他法律责任。
(3)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某种义务,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解决什么问题;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根据什么提出来的,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要起诉离婚,那么诉讼请求即为要求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孩子应当归哪一方监护抚养,要有明确的意见。在提出具体意见时,要讲明提出这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原告起诉要求解决的问题必须是归人民法院主管,也就是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原告必须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离婚提交的证据:
起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起诉离婚的程序:诉离婚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举证?
在离婚案件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问题,当事人应该如何举证,往往力不从心,感到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
但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出具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侵权网律师提醒您: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运用证据,是当事人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证据收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因为当事人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容易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法律条文。另外,受社会流传的各种错误说法的影响,也会事倍功半。如受社会上流传的“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观点的影响,在取证方向上产生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侵权网 律师提醒您,在证据收集及其运用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花大量金钱精力调查婚外性行为不一定必要。
在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一定掌握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为收集证据,便请人或请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其实,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因为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离婚赔偿依据不足。而在财产分割上,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判决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问题,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2、注意举证时限。
目前,上海的法院一般并不完全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
告在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告知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
3、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对账单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或由法院开具调查令再委托律师收集。此外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4、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多数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作为您聘请的代理人,律师一般不考虑您是出于何种原因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而只考虑如何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这里就争取子女抚养权取证问题提请您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二)证据运用
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的提交证据
4、证人证言。此类证人证言特点: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北京做亲子鉴定的机构在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一般情况下,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代理申请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7、勘验笔录。此类证据在婚姻案件中使用较少。
(三)捉奸的作用
很多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设法取得有过错方存在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对于此,侵权网
律师忠告当事人:不惜成本的捉奸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往往与当事人的期望值有一定的差距。
1、捉奸与精神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会支持。这就是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是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范围的,或者说,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赔偿的支持。
2、捉奸与同居。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
另外,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是一种误解。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3、捉奸的必要性。
当然,在另一方有婚外情但又不能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原则,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其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
加更多的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优势,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4、捉奸与聘请调查公司。
如果家庭财产较多,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出面调查取证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有些当事人捉奸的目的,是不求在财产分割中得到照顾,而是想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上的安慰。在这种情况下,聘请调查公司捉奸也是寻求心理平衡的一种方法。
5、捉奸证据及法院对其的采信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在自己家里捉奸,不属于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捉奸过程及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等,要看捉奸人的目的、传播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对他人进行人身侮辱等,客观上又没有将照片广泛传播故意宣扬,而仅用于庭审举证,不能说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因为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取得的证据不但不能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调查收集不忠于自己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若在调查取证中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则构成了对他人的精神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
6、捉奸与认罪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
捉奸人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第二篇:律师办理离婚、继承等婚姻家庭案件
律师办理离婚、继承等婚姻家庭案件
程序及方法
作者:冠军律师
第一部分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技巧及方法
一、律师接待离婚案件需要了解的内容。
律师遇到婚姻案件,可以先倾听当事人进述其婚姻经过、子女养育情况以及婚后财产情况。之后根据当事人叙述再有针对性的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基础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相识及恋爱的过程以及婚姻关系缔结的时间、地点等。
2)子女抚养方面。是指当事人生育子女的时间、子女的抚育过程,目前子女的就读情况、对父母感情状态是否知晓、十岁以上子女对父母离婚后随哪一方的意见等。
3)夫妻感情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婚后感情变化过程以及具体事例,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等。4)财产分割方面。律师可以分以下10部分了解:
1、房产情况。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即现房还是期房。房产性质,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截止目前贷款余额的本金。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房产有无其它抵押。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该房产内的户口情况。其它房产相关情况。
2、存款情况。双方名下有无存款,相互是否知晓;有否对方的存、取款凭条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存款的大约数额。
3、股票情况。双方名下的股票账号的开户证券公司。股票资金账号和股东代码。目前股市内大约市值。是否以本人的名义开户。
4、家具电器情况。了解家具电器的大约市值,除非有特别贵重的相关财物。
5、贵重金属、物品情况。了解双方持有贵重金属、基金、贵重古玩字画及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动产财物的情况。
6、车辆拥有情况。汽车款型;牌照号;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目前车辆市值。
7、公司、企业股权拥有情况。公司、企业的名称。公司、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资金。公司、企业股东人数、持股比例。公司、企业注册后股金有无变动情况。公司、企业财务情况、上年底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情况。当事人对公司、企业的态度。其它公司、企业相关信息。
8、其它共同财产拥有情况。
9、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10、双方有无财产约定。
5)目前对于婚姻的态度和期望方面。
二、律师代理和起诉
(一)向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应准备的材料:
(1)委托人是境外中国公民:
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起诉状(如果是原告需提供);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离婚意见书(如果是被告);
5、结婚证件(如果是原告);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律师按程序办理后提交。(2)境外外籍人士:
1、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人的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2、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若该委托书为外文版,应在案件所在地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取得翻 2
译件;
3、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及认证的中文版民事起诉状(如果是原告);结婚证件(原告);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认证的离婚意见书(被告)。
(3)香港人士:
1、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原告);离婚意见书(被告);
4、结婚证件(原告)。
(4)澳门人士:
1、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原告); 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被告);
4、结婚证件(原告)。
(5)台湾人士:
1、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起诉状;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被告);
4、结婚证件。
(二)限制被告出境。(个别地区适用)
1、若存在被告出境可能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立案时,律师可向法院申请限制被告出境。律师应询问每次限制出入境的时间,及时提交延长申请。
2、律师申请限制被告出境,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在限制出境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限制出境的事实理由、3
提交必要相关证据,以及交缴保证金。
(三)立案时的注意事项:
1、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只能接受委托人一般授权代理。如果由于委托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应诉,或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即将出国,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委托人不能亲自参加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人可对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并制作特别授权委托书。关于特别授权代理的具体办理方式,律师还应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按案件所在地法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上诉等。
3、律师立离婚案件,起诉状应由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名。
4、委托人为外籍、港澳台人士且在国内的,若授权委托书未进行公证,立案时委托人须到场。
5、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按相关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6、除港、澳、台,律师接受其他外籍人士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先由该国律师、公证员公证、由该国外交机构公证后,再交由我国驻外领馆认证。
7、若结婚证件系中国境外颁发,或港澳台地区颁发,结婚证件应作好相应的公证、认证、证明等手续。
8、离婚意见书包括以下事项:委托人的姓名、护照号码、身份基本状况;委托人婚姻缔结的基本情况;委托人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明确态度;委托人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明确态度;委托人对于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态度;委托人亲笔签名,并做好相关公证、认证手续。若离婚意见书为外文格式,在提交法院之前,律师应在当地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做好翻译工作,并向法院提交外文件原件和翻 4
译件原件。
三、离婚案件中,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房产证、还款对账单、遗嘱、判决书等。
注意: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当事人之间馈赠的物品、夫妻之间争吵时砸碎的电脑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注意: 律师向法院提交录音资料,需注意提交录音源文件,或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应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录音资料的书面文字材料。
律师向法院提交照片,需要注意提交照片的电子源文件或原胶片,并冲洗或彩打出来,用A4纸按序列粘贴,注明证据名称、拍摄时间、证实内容等。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注意:律师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人陈述完毕,应由其核对调查笔录,并签署“以上看过,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若调查笔录多页,被调查人应在每页签字确认。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一般指起诉状、答辩状中的 5
相关内容,及庭审笔录。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伤残鉴定、房价评估报告等。
7、其它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四、当事人夫妻关系成立及夫妻感情的证据。
(一)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据,是指律师应收集:
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謄本、身份证明材料、护照等。
2、被告住所地的相关证明,如共同居住的房产证、居委会、物业公司证实被告形成居住地的相关证明、被告的户籍登记情况。
3、若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是境外人士的,注意办理委托人护照的公证、认证手续以及收集对方当事人相关的身份材料。
4、若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是港、澳、台人士,注意收集当事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台胞证等相关身份文件。
5、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士人,应提醒其护照应进行公证认证后寄交国内使用。
(二)当事人夫妻关系成立的材料,是指:
1、若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收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2、若双方系国内民政局登记结婚,收集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3、若双方系在外国注册结婚,需收集注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4、若双方系在港、澳、台注册结婚,需要收集相关结婚证明材料以及办理相关的公证、转递、证明等手续。
(三)证实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如果律师代理原告,可以收集以下材料证实夫妻感情状况:
1、邻居、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
2、报警记录、验伤单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其它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
3、离婚协议、电子邮件、信件、短信。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一方存在婚外婚的证据。
5、收集其它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
五、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证据。
(一)律师收集子女判归女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岁之内。
2、女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
3、子女是否一直跟随女方生活。
4、女方工资收入是否相对稳定。
5、女方的学历情况。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
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8、男方是否有过错的。
9、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
10、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二)律师收集子女判归男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1、女方是否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
2、女方是否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影响生育能力。
4、男方是否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
5、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
6、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
7、其它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三)若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另有子女,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对委托人获得子女归属权的影响。
六、双方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的相关证据。
(一)不动产分割的,应取得产权证;若取得产权证有困难的,或产权证尚未办出的,律师可以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调取产权登记信息。并注意以下问题:
1、若房地产权利证书上载明有未成年子女之外的第三人的名称,因房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2、若房地产权利设有银行贷款抵押,应调查清楚该套产首付情况以及婚后还贷情况,并收集最近的还贷对账单据。若购房款涉及婚前财产或涉及债务或其它抵押,相关证据律师也应收集齐全。
3、涉案房产内有户口,律师应调查清楚户口挂靠人及与委托人的关系。
4、若当事人双方可能对房产市值有异议的,律师应尽量了解和掌握涉案房产的市值。律师可以通过查询互联网或走访房产所在地的中介公司等途径了解以上信息。
5、若夫妻共同房产在国外,律师可准备好相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公证、认证件及翻译件。
(二)存款。律师应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存款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基本信息,包括银行账户的开户名、账号、大约的存款金额,银行所在的地址等。
(三)股票。律师应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股票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股东代码、资金账户的具体银行、具体股票交易的对账单、资金账户流水对账单。
注意:
1、若不能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律师可以委托法院在中央证券结算(上海、深圳)公司调查、或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详细信息,同时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股票资金账户,从而进一步获取对方当事人股票的资金对账单。
2、若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是以自己名义开户炒股,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收集代炒证据,另案提起财产所有权诉讼。
(四)家具、家电;贵重金属、基金、贵重古玩字画;较大价值的财物。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制订财产清单或制订相关表格详细列明。
注意:若相关动产容易灭失,或者一方有可能转移、隐匿,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采取摄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保全措施以固定相关证据。
(五)车辆。若当事人双方拥有车辆,律师应向委托人索取行车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共有车辆的证据,并调查了解车辆有无贷款、主贷人、车主记载、贷款余额本金、车辆上于何地牌照、车辆现值等信息,并应询问目前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六)股权。律师应向委托人询问当事人双方名下的公司、企业的名称,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到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公司、企业内档,打出基本信息,并应掌握下列材料:
1、公司、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
2、公司、企业设立时的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注册资金;
3、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的变动情况;
4、公司、企业年检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
5、公司股权变动情况。
6、律师在收集以上工商材料时,注意收集公司的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资金查询;
7、其它应当了解的情况。
七、庭审质证阶段
(一)律师在质证时,应注意,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律师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参照下列原则判断: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八、庭审辩论阶段
(一)若律师发现对方当事人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的,可以建议委托人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若发现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1、律师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建议委托人申请法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2、离婚后才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律师发现委托人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建议委托人请求对方经济帮助。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四)若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律师发现当事人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建议当事人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五)律师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时,应针对第一轮对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进行辩论,辩论意见应具备逻辑性和层次性。
九、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庭审结束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律师应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附卷一份。之后要与法院联系,确定代理词是否收到。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律师代理继承案件的技巧和方法:
一、需要了解的情况:
1)当事人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大致包括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人选,是否有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如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有继承权利的胎儿以及是否存在转继承以及代位继承的情况。
2)遗嘱订立情况。指律师要清楚系争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是否前后立有多份遗嘱、是否有公证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的遗嘱其见证人是否适格、遗嘱是否为生活困难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等。
3)遗产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处理情况。是指是否有继承权人放弃继承以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发生。
二、继承案件需要准备的证据 1)相关人员是适格继承权人的证据。
2)遗嘱的形式及内容是否完全合法有效的证据。
3)前后多份遗嘱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它们效力顺序先后的证据。
4)被继承人的合理债务是否存在的证据。
第三部分 律师代理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 的技巧和方法
一、需要了解的案件事实:
1)原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情况。了解原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情况,子女抚养权现状的成因有充分的认识。
2)子女生活教育现状以及子女现在的态度。是指律师要清楚一方提出抚养权变更之诉的理由是什么,现在是否确实存在由对方抚养会严重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
3)现有证据情况。要求律师结合当事人的变更原因,搞清楚现在的证据是否充分,以便给当事人合理的建议,制定科学的诉讼策 11
略。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证据
1)对方抚养孩子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据。2)我方当事人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证据。
http://www.teniu.cc(冠军律师网)洛阳 马冠军 律师(整理)
第三篇:深圳中级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指导意见2006
深圳中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当事人以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提其离婚诉讼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二、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三、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四、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办理。
五、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六、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变更案由,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仍坚持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在婚姻无效判决中当事人的地位表述为原、被告。
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主文应表述为“
1、驳回原告XX的离婚诉讼请求;
2、原告XX与被告XX的婚姻关系无效”。
七、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间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①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③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八、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 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者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请求离婚而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时已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应先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十一、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案件,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子女为原告,以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为法定代表人,以另一方为被告。
十二、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要求原告补充被告的其他住址或其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应责令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等证据和证明材料,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十三、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
①
《民事诉讼法》第74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财务帐册等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4①条规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尽量避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
十四、离婚案件重审时,原告可以减少诉讼请求,也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包括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提起的诉讼请求,新增的诉讼请求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十五、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债权人或者其他案外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涉及利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或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②的规定处理。
十六、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应按普通收费标准计收诉讼费。
十七、下列要件应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男女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男女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十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者自然终止期间,不包括以下期间:
1、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未领取结婚证的① 《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期间:
2、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又同居生活的期间。
十九、离婚后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十、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再次起诉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二
十一、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
二十二、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生子女原则上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但另一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除外。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另一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二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相,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当返还,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十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
十五、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长期拒付抚养费为由请求另一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夫妻确实已经分居的除外。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抚养费请求,离婚判决书也未明确抚养费负担,离婚判决生效后,直接抚养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离婚判决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约定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协议离婚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该方负担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协议应经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二
十七、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无法举证,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十八、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十九、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
十、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或收益时,当事人对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评估、不交纳评估费用、不配合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
三
十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
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同意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期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三
十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已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和已取得“红本”的安居房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应当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进行分割、补偿。
双方对共同财产中已取得 “绿本”的安居房的价值及归属无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应当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属,以市场价减去取得房产一方“绿本”转“红本”所需补交的差价及税费为补偿另一方的基数确定补偿另一方的数额。
三
十四、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该方享有和承担;行政主管机关已通知拆除的建筑,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十五、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三
十六、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时,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亲属(子女除外)为受益人,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给予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三
十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由一方承担的债务,该方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一方主张该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三
十八、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施行前已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凡我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第四篇:离婚案件起诉状
离婚起诉书
原告:,女,1985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南通市崇川。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2.请求法院判令房产为女方所有;
3.请求法院判决由女方抚养小孩,男方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2008年1月2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1日生育女儿陆林雪。由于女儿的出生及女儿的户口问题,被告父母干涉太多,严重影响了我们夫妻的感情。被告甚至于今年3月抛下当时没有收入的我和刚出生没几个月的女儿,回到其父母家居住,至今已9个多月,从未回来看望女儿一面,更未提供女儿的任何生活费用。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婚后由我母亲出钱购得房产一处,即虹桥新村112幢204室。房产证上虽是我们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实际是由我母亲出资,应归我所有。
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女儿陆林雪,被告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另请求法院判令房产为我所有。
此致
崇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林静
2010年12月23日
第五篇:离婚案件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代理词
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所作为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 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性,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经过短暂的恋爱后(半年左右),登记结婚,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在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2.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妻,为人母的义务
原告和被告结婚十年,女儿今年已经十岁了,婚后原告将在外打工的收入全部交给了被告,但是被告却没有承担家庭责任,常常不顾女儿在外面玩到深夜,这严重影响了夫妻的婚姻稳定,对女儿疏于照顾,也影响了女儿的健康成长
3.原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性
被告经常不顾女儿深更半夜才归家,为此,原告已经多次请双方的亲朋做调解工作,被告却始终未予改过。今年初,被告已发展成夜不归宿,对于原告的规劝,被告亦不予理睬。在原告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现在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证明经过努力仍无法维持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1.婚后原告将在外打工的收入全部交给被告,以供被告和他们的女儿生活使用,充分说明了原告有经济能力抚养他们的女儿,而被告在婚后一直是没有正式工作的,不能保证抚养女儿正常的经济来源 2.婚后被告时常不顾女儿在外面玩到深更半夜才归家,双方亲朋好友多次调解未果,今年初,被告已经发展成夜不归宿,对女儿疏于管理,完全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义务,被告的种种行为不仅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地伤害了女儿那颗幼小的心灵,严重地破坏了作为母亲应有的形象,被告这样的母亲,难道会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吗?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无心家庭经营,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代理人: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O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