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交大凯原2013法理学
2013年凯原法学院法理学
名词解释 5'X8
法律概念
衡平法
法律体系
积极自由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权利与义务的推定
简答 10'X5
试从法的功能的角度分析法的本质
法律原则的功能
法律责任的本质
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及其相应职权
中国法律解释的体制及方法
论述 20'X3
权利学说评述
富勒的“法的内在道德”论评述
正当程序是法治建设的基石.已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请根据正当程序的构成要素,结合当下中国行政,司法或社会的某一热点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第二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招生简章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也是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确定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个)。为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3年面向全国共招收110名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含推免生)。推免生名额中包括仅招收校内外推免生的“三三制法科特班”即法律硕士(法学)。推免生初取结果将于10月中下旬在法学院主页上公布。
一、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国家英语四级证书,复试时需要加试两门法律专业课程《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6.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只招收原毕业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
二、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科目
1.101政治
2.201英语
3.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4.498法律硕士联考综合(非法学)
以上考试科目设置以教育部正式公布为准。
参考资料:政治、英语须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请参考教育部颁布的最新考试大纲。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为全国联考科目,请参考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最新版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
三、复试
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相兼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以进一步考察学生的教育背景、专业基础、英语水平、逻辑推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复试人数原则上为招生规模的120%。
四、体检
复试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体检(含推免生)。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五、录取
1.拟录取名单由法学院确定,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公布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2.录取类别为自筹资金培养(培养费由本人负担,毕业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择业)、委托培养(培养费由委托单位负担,毕业后回委托单位工作)两种,均须与学校签订相应的自筹或委托培养协议书。
六、学制
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为3年,全日制学习。实行学分制,学生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和相关规定选课和考试,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专业实习和学位论文。
七、培养
根据教育部教研〔2010〕2号文件,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获准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并且是上海地区唯一入选全国法律硕士类的综合改革试点的专业。为做好这项改革试点工作,提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上海交通大学从2011年起全面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新的培养方案。第一学年,按法学一级学科培养,不分方向进行法律硕士的共同必修课培养。第二学年起,结合指导教师与学生的互选,通过模块选修课进行分类培养,形成若干特色方向,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方向、商事与金融法律方向和涉外经济法律方向等,以适应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八、学位授予
3年研究生学习期满,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完成专业实习任务,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国家颁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九、学费和奖助学金
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学费为16000元/年,三年总计为48000元(含答辩费),每学年报到注册时缴纳。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暨凯原法学院的相关规定享受奖助学金。
十、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暨凯原法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篇:2007-2008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009-2010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创建“文明单位”中期自查报告
本凯原法学院结合学校奋斗目标和我院实际,在文明单位建设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简要总结如下: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班子建设和服务,瞄准一流法学院求突破
着力班子建设,打造一流团队。我院班子以强化自身建设为抓手,努力打造一支与建设一流法学院相适应的服务团队。本,新任院长季卫东教授全面主政,叶必丰教授新任总支书记,王先林教授新任副院长,调整了院长助理,明确了班子成员的职责,班子成员齐心协力谋发展,求创新。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期间,学院班子和党员教师解放思想、集中智慧、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落实行动。季院长、叶书记为进一步了解、学习国内知名高校法学院的办学特色、办学经验,为学院在科研政策、学科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方式等方面的科学决策提供现实依据,寻找破解跨越式发展瓶颈的良策,带领总支副书记刘英飞、院长助理杨力主动“走出去”,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等7家法学院,以及《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编辑部等相关单位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学院班子进一步明确了建设一流法学院的方向,坚定了跨越式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弘扬师德师风,强化机关作风。学院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先后支持50%的教师到国外访学、进修,本成功引进法学院第一位
讲席教授季卫东教授,并于09年4月作为凯原法学院第一任院长投入工作;引进特聘教授1位、青年学者3位、新增长江学者1名,实现了交大文科长江学者零的突破,大大提升了师资队伍的综合实力;多位老师获评校最受欢迎教师奖、校优秀教师特等奖等荣誉称号;2人获得晨星青年学者奖励计划资助、5人获得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才奖、1人入选曙光学者计划、2人当选第四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1人获提名。在机关作风建设上,学院对教师进行了聘期考核,对业绩不佳者进行换岗甚至降低辉煌;对管理人员进行轮岗,对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管理目标强调服务和效率。
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与廉洁教育。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学院党政同心同德,班子廉洁高效;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讨论的原则,坚持政务公开,年底将全院办公经费使用、学科建设资金的使用清单向全院教职工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完成了对离任院长、书记郑成良、沈大明的离任审计,正开展廖凯原捐赠经费的使用审计。
推进学风建设,营造良好教学氛围。学院继续巩固课堂点名制度、思政教师、班主任听课制度,推出了系列学术报告、“师生面对面”交流、“励志修身”主题团改金、“学风月”等活动,季卫东院长还亲笔为学生写下学风建设寄语,形成了齐抓共管、多方促进、全院师生共同努力推动优良学风建设的良好局面。
二、深化内涵建设,夯实基层党建,科研育人各项工作成果凸现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建设。我院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执行发展计划,本发展55人(含1名教师)。切实把党员联系人制度、定期谈话制度、团支部推优制度、思想汇报制度、入党前公示制度落到实处,涌现出了投身西部计划、参军戍边等一批优秀党员代表。
加强科研上水平,重视科研道德建设。学院利用各种契机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在此基础上,逐年提高科研数量和质量。立足上海两个中心建设及区域战略需求,依托“211”、“985”项目,进一步凝练出若干符合国际学术前沿研究趋势的学术集体攻关方向,成立了海洋法与政策研究、金融法与政策以及法律社会学等研究中心。本傅崐成老师牵头申报项目入围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全院教师共计发表CSSCI论文61篇、取得多项科研成果。
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有序开展。本与台湾大学法学院签署合作协议,与早稻田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的学术合作与人才交流紧密开展。全年出国讲学、访问学者共24人次,接待日本、美国等人员交流18批次。主办13所法学院院长“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改革院长论坛”,发布以我校为主导的备忘录等系列联合声明,奠定了我院在国内法学主流界的地位。我院外籍交流教师查尔斯继去年获得上海市“白玉兰”奖之后,在本又获评“校长奖”并入围“上海教育新闻人物”候选。
尝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管理理念。本在教育部学
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全国学科排名中,我院在法学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中位居第十名,实现了学院发展的重大突破。学院在国内法学教育界率先提出“三三制本硕连读”的法律职业教育理念,全面系统地梳理与设计学院人才培养的五年规划与发展战略,成立“法律实验教学训练中心”,逐步实施本科教育的体制性变革。学院建成国家精品课程、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上海市全英语教学示范课程和校级教学团队各一门(个),本获得国家大学生创新项目3项、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5项。
三、实现民主管理,打造学院文化,文明单位建设彰显法学特色。
完善治理结构,推进学院科学民主管理。我院每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实现民主管理。自08年我院冠名以来,为保证廖凯原基金会捐赠项目的顺利启动,学院,制定《院务委员会章程》、《凯原管理基金管理细则》等10多项制度,确保整个建设项目决策过程科学高效、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运行程序公正合理。
建设温馨“教工小家”,创建和谐团队。我院工会组织开展棋牌比赛、乒乓球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了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组织疗休养、春节联欢等活动,增强了学院凝聚力。
结合法学特点,着力构建学院文化。我院着力推进学院文化建设,在去年推出学院徽标的基础上,本进一步对学院院徽、ppt、信纸等文化标志进行推广;在岁末统一向社会友好寄送具有鲜明学院文
化的贺卡等;加强学院网站建设,进行了重新改版。通过各种方式打造学院文化软实力。
优化环境保障、平安健康达标。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坚持“科学预防、及时处置”的工作方针,确保了无重大教学、日常管理事故发生,学院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综上,我院在新一轮发展规划中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坚持以师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加强对师生的人文关怀,提炼学院的价值追求与办学理念,不断打造法学院文化品牌,为把我院建设成一流法学院而不断努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009年12月30日
第四篇:北京大学廖凯原奖学金颁奖会举行
北京大学廖凯原奖学金颁奖会举行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0日最后更新:2012年03月20日阅读次数:8次来源:法学院学
工办
3月14日下午,北京大学廖凯原奖学金颁奖会在法学院凯原楼举行。北京大学校长周其凤,廖凯原基金会主席、北京大学名誉校董廖凯原,北京大学校长助理邓娅,法学院院长张守文等出席了此次颁奖典礼。典礼由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主持。
周其凤校长首先为本次典礼致辞。他对廖凯原先生的慷慨解囊表示感谢,同时也对获奖同学寄予厚望,相信他们都能从廖凯原先生的善举中获益匪浅。之后,周其凤校长、张守文院长为廖凯原先生颁发了北京大学客座教授聘书。
随后,廖凯原先生发表讲话。他为本次颁奖会以及客座教授聘书仪式创作了一首英文诗歌《You and Me》(《你和我》)。诗歌充满激情,表达了廖凯原先生的哲学信念以及对获聘客座教授的欣喜之情。
最后,典礼进入颁奖环节,周其凤校长、廖凯原先生为获奖学生一一颁奖,并与他们合影留念。获奖学生代表在获奖感言中表示,这一奖项是对所有同学的极大激励。他认为廖凯原先生不仅是课程教师,更是人生的导师。他将在生活中践行廖先生教导大家的人生理念。
第五篇:浅谈法理学
浅谈法理学
——论法治国家
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来讲,法律渗透于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角角落落,法律无处不在。每一个法律里面,都有法理问题。不管是一个制度,一个法令,一条规则,或者法官的一个判决,都有其背后的法理,否则,无以解释它成立和存在的根据和理由。可以说,法理问题可以由任何一个法律问题引起。目前,法律问题成为了现代人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法律问题的解说也就成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道“风景线”。生活中存在的每一条法律,都有法理问题;生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都是法理学涉及的的问题,甚至生活中没被法律涉及的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问题。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说:“法理学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其中包括法理理论的哲学成分、社会成分、历史成分以及分析成分。”
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而言,就得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
当然,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法治。纵观法的历史,我们认为法治至少具有以下五层涵义: 第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方略有多种多样,法律的治理是其中的一
种。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前面选择
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而不是选择其他作为主要控制手段,即我们今
天重新提倡的“依法治国”。
第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
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即只要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
正当或不正当的目地(理由)去违背法律规则,而只能遵照执行。之所以说
法治是理性的,是因为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它不受事发当时的人的情感和意志所左右。
第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法治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
式。
第四,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法治的这些精神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
和权力问题的原则、观念、价值关系,它体现了人对法律的价值需要,成为
人们设计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这种精神导源于文明的社
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是文明在法律上的转化形式,与人类精神文明一脉相承。
第五,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
要实现法治,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备、协调配套的法律关系;(2)法律一旦颁布并生效,就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国家的一切活动(包括政府行为和公民个人行为)必须依法办事;(3)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对于违反法律的现象和行为,必须依法追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都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将法律作为其行为规范和守则,并运行法律来行使正当的合法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现法治国家不是无条件的,光靠领导人的宣布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目标的。还应当注意到法律对于社会经济、民族文化和历史传统的依赖关系。我们要寻找并利用本民族的法治建设的资源,必须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习惯、道德、非正式制度中去发现中国法治有用的东西。
1978年起,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一系列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出了方向。邓小平同志关于实行法治的主张集中体现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短短几十年内,我们取得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空前成就。这主要体现为这样一系列已经完成和正在完成的转变:(1)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2)从民主制度的不完善到完善,再向民主制度的真正落实转变。(3)从行政权力缺乏制约到行政执法制度的初步建成,再到行政法治的实现。(4)从司法制度不健全到初步建成,再走向健全而公正的司法制度。(5)从执法人员数量缺乏到建成一支基本适应社会需要的执法队伍,再到高素质养执法队伍的建成。(6)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到全民普及法律知识,再到走向全民法治观念的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内容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循的法治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这些具体理。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不能脱离这个实际。我们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树立责任意识。1996年,中央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选定,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明确,推行法治的条件也日臻成熟。在进行法治国家建设的同时,我们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与中国国情、本土资源结合起来。1997年,根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基本国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标志着我们党彻底抛弃了“人治”的执政理念,实现了执政治国理念的深刻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日益完善,执法逐步规范,广大社会成员参与立法、自觉守法的意识明显提高。
总之,“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