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号:成府发〔2008〕41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2008-05-25生效时间:2008-05-2
5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投资安排的准确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为政府决策和项目审批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工作机构。评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方案)、初步设计概算、招标预算控制价等内容进行评审,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价。
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市本级政府运用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二)市本级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资源配置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三)政府独资和控股的公司投资的项目;
(四)运用国外政府贷款、由政府财政或信用担保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等进行投资的项目;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进行评审的项目。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前,应委托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对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相应批复(核准)文件。
四、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预算控制价评审按照市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44号)执行。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确定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后才能开展施工招标。对单项合同预算控制价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评审中心评审。经审核(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为招标的最高限价。项目预算控制价未经相关部门审核(评审),招标主管部门将不予招标备案。
五、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价变更评审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8〕19号)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需要调增中标合同价的,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为不影响工程实施的时机,对变更中标价的项目,可以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实施,同时报评审中心评审。
累计增加中标合同金额超出原批准概算10%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经费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纳入当年市政府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城市建设资金计划统筹安排拨付。
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时限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设计变更类项目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概算(含概算调整)、招标预算控制价(含中标合同价变更)类项目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浅析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报告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报告
刘江
1杨俐2
“政府投资项目”指:“为满足社会需要,由政府作为出资人和最终业主,使用政府资金兴建的,具有公共品性质和公益性目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目前我省政府投资项目日渐增多,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将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在事先阶段,“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应运而生,评审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但评审工作的结晶——评审报告的质量却参差不齐,令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在项目决策时难以从报告中及时得到相关的信息,严重影响了评审工作的效率和效用。因此,研究与分析目前评审报告中的问题并提出新的要求及内容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以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报告(以下简称概算评审报告)为例,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报告应包含的内容,供行业专家商榷,学习。
1.目前概算评审报告的现状 1.1 项目基本情况描述主次不分
有些概算评审报告中花了大量篇幅在描述项目基本情况,但却主次不分,导致报告阅读者无法从中取得重要信息,如项目概况未具体描述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及内容或只描述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而未描述本次初步设计审批的建设规模及内容;评审项目的工程特征中未描述建设地点及现场的施工条件;评审范围的描述不清晰;评审依据的描述不完整等。
1.2评审情况说明分析过于简单
很多评审报告里面描述了不少审核的细节,如土石方审减了多少立方米、砖砌体审减了多少立方米、钢筋审减了多少吨、混凝土审减了多少立方米等等,所占篇幅非常巨大,但却未涉及到有无重大的重复或漏项、争议问题如何处理、建设其他费用的计算依据、材料价格的来源渠道等情况的说明。
1.3 报告的深度不够
大多数报告中没有对评审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也没有对后期造价控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合理化建议,更没有对设计提出优化建议与措施。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如超过批复的投资估算,未对具体原因进行详细对比分析,导致无法及时为项目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提供完整、有效的信息。1.4 报告逻辑性不强
虽然有些报告的内容相对较完整,但其逻辑性不强,主次不明显,前后内容和数据存在矛盾。如有些概算评审报告中的评审范围与概算书中的内容存在严重不一致;评审报告中的建设规模与总概算表中的数据不一致;评审结论数据与评审对比分析表、投资估算对比分析中的数据不一致等。
2.概算评审报告内容分析
概算评审报告作为概算评审工作的结晶,必须要有新意、有亮点,充分发挥其作用,不能为报告而写报告。因此对评审报告必须要有严格的要求。首先,报告能让阅读者不用翻阅其他资料即可以从报告中得到他们想要的信息;其次,报告能充分发挥评审小组成员的专业特长,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设计单位提供设计优化方案或材料优化方案;能对整个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对重大重项、漏项及争议的解决方案要能进行详细描述。同时,评审报告能通过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工作经验,为项目管理单位在后期项目实施阶段过程管理中提出注意事项及建设性的建议。
2.1 项目概况
2.2.1介绍评审项目相关的单位,如业主单位,是否有代理业主,设计单位、设计概算编制单位,建设地点等内容。
2.2.2 描述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内容,如批复的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招标核准事项及建设工期等内容。
2.2.3 详细介绍本次初步设计概算评审的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应的内容,并且保持格式及分类方法相对一致,以便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应详细描述本次评审项目的外围环境及细部工程特征,如建设地址现场踏勘情况,周边是否有土方堆场;项目的详细构成,如基础形式、结构类型、装饰安装做法等内容。
2.2.4 描述概算评审项目的价格基准期,以便后期类似项目参考使用时进行价格折算。
2.2 评审范围
详细介绍本次评审的范围,包含哪些内容,不包含哪些内容,让报告阅读者熟悉本次评审的内容。如在某项目概算评审时,因拆迁原因该项目无法在短期内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完全实施,根据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次评审的范围为一期先期实施部分,不包含拟纳入二期实施的内容,故应在评审包含的范围和不包含的范围中将一、二期建设内容描述清楚。
2.3 评审依据
主要描述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文件,《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2-2007)、相关计量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文件、材料价格的来源、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地勘资料及现场踏勘的情况以及编制单位报送的设计概算资料等。
2.4 评审情况说明
初步设计概算一般包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内容,因此在描述评审情况时也应该按照以上内容的调整情况进行描述。
2.4.1 工程费用
该部分费用为工程的实体费用,在描述时应按项目的构成,分单项工程逐一进行说明,且总的审核情况应与各单项工程审核情况的汇总基本保持一致。
2.4.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该部分费用一般按相关文件进行计算,应分项进行描述,并注明所采用的文件名称。若存在项目评审时建设单位已就某事项进行了委托,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已签定的合同协议书及相关说明,且此项费用在文件规定范围内时,可按合同金额计入概算,并在概算评审报告中加以描述。对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列项有差异的费用,如后续相关部门颁发了新的文件导致增加或减少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也应在概算评审报告中加以说明。
2.4.3 预备费
该费用按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但应扣除土地的费用。
2.4.4 建设期贷款利息
建设期贷款利息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资金筹措方案进行计算。若建设单位未贷款,则无需计算该项费用,报告中也可不进行描述。
2.4.5 特别事项说明
在审核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时,对于主要分歧事项及最终的处理结果、重大的重项、遗漏项目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若争议问题咨询了相关管理部门,则应在报告中留存咨询记录或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2.5 评审结论 2.5.1 对投资估算中的数据进行描述; 2.5.2 对本次经评审后的概算数据进行描述;
2.5.3将经评审的概算数据与投资估算中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若概算金额在投资估算金额以内,则说明控制效果良好,若概算金额超过投资估算金额,则必须写明详细原因。
2.6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项目评审结束后,概算评审咨询机构需对本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进行总结、评估,披露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2.6.1 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评价。从接收评审资料至出具评审报告,评审过程中有哪些程序不合理或不完善,需要在后续的评审工作中加强、提高,都应写在报告中。
2.6.2 对于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建议。对于初步设计资料中不完善或不经济的地方,应提出优化建议。如在某项目概算评审中,我公司对外墙保温做法、屋面做法及绿化植物参数等事项提出优化建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协商后均予以采纳,为政府节约了大量投资,提高了政府投资的效益与效用。
2.6.3 对后期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的建议。哪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变性比较大,有可能会增加或减少,均应写在报告中。
2.6.4 对下一阶段的投资控制的建议。在项目概算评审结束后,对项目情况已非常熟悉,应对后期招标控制价、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等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便建设单位在后期投资控制管理中防患于未然。
2.6.5 对整个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是规避、转移、减轻还是接受。
2.7 附件
概算评审报告的附件对于报告来说至关重要,其支撑着报告的内容,影响着报告的完整。通常主要包含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和评审单位三方签认的确认表、经评审的概算总表(含概算书)、经评审概算与投资估算的差异对比表、经评审概算与送审概算的差异对比表、质量控制记录(含详细审查明细)、现场勘察记录(含影象资料打印件)、材料询价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会议纪要、与相关单位的往来函件等资料。
3.结束语
概算评审报告是评审工作的结晶,也是评审咨询机构所有评审工作的体现,更是项目投资管理相关部门了解该项目情况的来源,因此评审报告必须做到规范、全面、内容丰富、主次分明、附件齐全。
以上就是笔者在工作中对概算评审报告内容的一些建议与看法,希望同行专家能从中得到体会并加以思考,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大家对概算评审报告引起重视,努力提高概算评审报告的质量,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不断改进,为做好日益扩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当好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参谋助手,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尹贻琳.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天津:天津大学,2006 [2]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质量保障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成都:成都市评审中心,2013
第三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严格、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信息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条件审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政府投资方式
第九条 公益性、国家政权等项目,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于需要政府支持和扶持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采取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十三条 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资金由国务院或由省政府指定有资质的出资代表人行使政府出资人权利。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一节 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报批时应当附相关行业审查意见和配套资金承诺等文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审批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委托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已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项目概算总投资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动态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动态总投资的10%,否则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进行评审。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会后5天内应当向发展与改革部门出具书面行业审查意见。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设实施
第十九条 整体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合同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二)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择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授权,指定《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海南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为免费发布依法应当招投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新闻媒体。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日报》上发布。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开工条件审计。经审计部门批准,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应当及时开工建设,并按项目资金来源将开工报告报相应的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需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中载明:“当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审计结论。”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完成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发展与改革部门可以适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投资效益等进行后评价。
第四章 项目资金审批和管理
第一节 项目资金审批
第二十六条 配置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的项目,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授权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批。第二十七条 配置省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批建设和资金方案(代替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第二十八条 配置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行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二节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实行报帐制,建立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项目法人每月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工程进度计划向相关财政部门提交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全额配置省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省财政厅应当视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商省审计厅、省发展与改革厅后再拨付其基本预备费。
第三十条 其他出资人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他出资人的各项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比例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与政府资金实行同一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确需变更设计但不需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将变更设计说明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备案;确需变更设计并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核,由原设计审批部门上报同级政府审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超出概算的应当由项目法人自行平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跟踪审计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制度,实行事前审计、事中检查、事后审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稽察、审计、监督和检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独立或联合对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工程质量、建设资金使用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整改。检查时应当通知监察部
门派员参加。对投资额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跟踪审计监督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工程计量签证、设计变更、预算控制、工程帐户以及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正确、合规。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对项目和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建设“廉政工程”。对配置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省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法人须与省监察厅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责任书》,接受省监察厅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责任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建设实施期间,项目法定代表人不得随意更换,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重大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在项目竣工后应当给予重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监察、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 条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代建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5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五)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未经公证的;
(六)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配套资金未按承诺及时到位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十)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十一)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十二)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关咨询评估、招投标代理、监理、勘察、设计等机构对项目提供服务时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或未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授意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的;
(五)审计、公证材料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工程质量出现事故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政府机关的国家公职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央有关部委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等项目管理和资金审批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汇报
2011年, 评审中心在区委、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精神,不断创新评审方式,顺利完成了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决)算的审查工作及各项目标任务,推进了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现将2011年工作完成情
况和明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公平、公正地完成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任务
(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1-10月中心累计评审工程项目601项,送审金额993604.80万元,累计核减金额68337.03万元,核增金额27754.68万元。其中:完成概算审核共139项,送审金额647512.66万元,核减金额56058.40万元,核增金额23303.10万元,调整率12.26%;完成预算(标底)审核共261项,送审金额219257.90万元,核减金额9606.95万元,核增金额4221.82万元,调整率6.31%;完成结算审核共150项,送审金额63301.70万元,核减金额2467.06万元,核增金额188.86万元,调整率4.19%;完成决算审核共51项,送审金额63532.54万元,核减金额204.62万元,核增金额40.90万元,调整率0.39%。
(二)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情况,中心主动与交通局、水利局、春晓滨海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6家建设单位进行沟通、联系,排出区内30余个重大项目评审计划时间表,并明确项目评审时间、评审要求及项目负责人等重要内容,中心再按概、预、结(决)算分类向各评审科室分派任务,把握好项目各时间节点;同时,为“清水”、“绿网”等重大项目顺利评审创造有利条件;并且,集中人、财、物等优势资源,继续加大对重点项目梅山岛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梅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沟通与合作,确保梅山岛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推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精神,中心尝试对区宁职院图书馆、大矸变迁建等8个重大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项目组,项目评审落实到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组长汇报,并通过中心会议制度由中心领导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明确处理意见后才可出具评审意见书。目前通过该制度已解决项目重大问题18个;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仑政办[2011]109号)文件精神,中心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流程和格式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继续对峙南围涂、区人民医院、狮子岭隧道及连接线工程等区重点工程项目以及街道乡镇委托的新碶大同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和小港东岗碶新农村项目实施跟踪评审,评审范围涉及施工图预算、工程签证与变更、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内容。中心严格执行《北仑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实施暂行办法(试行)》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通过严把预算评审、加强事中评审、强化事后评审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行为,为项目建设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五)重视业务培训工作。认真开展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各专业造价工程师赴省造价协会、各地财政评审中心等相关机构学习造价管理经验,通过与相关单位开展学习、交流和组织业务人员集中学习等方式将业务培训工作常态化,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同时,注重工作资料的积累与开发,在顺利使用工程项目评审管理系统后,建立工程造价资料库的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披露。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中心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为评审服务的原则,通过月报、信息专报等形式及时披露,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更好地保证财政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使评审成果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如专报《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中监理单位履职存在三方面缺失》得到了华伟区长和史卫国副主任的重视和阅批,以及专报《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存在三方面问题亟待解决》也得到了相关区领导的批示。
第五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对策研究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有关情况的汇报
政府性投资项目规模大、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是当前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任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政府项目管理水平,现就我委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县不断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在制度建设、项目前期、管理模式、项目融资等方面探索创新。就目前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临时型(即为一次业主)。通常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项目比较单一,一般情况下由政府牵头,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一个临时基建管理工作班子(如工程指挥部)具体实施项目报批、拆迁安置、项目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在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基建工作班子相应撤出。
2.基建科室型。一些常年有基建任务的政府职能部门,都设立基建科室,专门配备人员,由其代替政府行使项目业主职能。
3.政府部门型。以财政资金投资为主的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由部门组织内部人员成立项目建设工作班子,直接操作项目建设与管理。
4.项目法人型。一些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设立企业法人(如城市投资公司),由其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也由该企业负责运营与管理。
5.项目代建型。由使用单位和投资管理部门,招标一家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及建设过程,项目建成后移交给政府或使用单位。
二、当前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前期工作粗糙,决策程序不到位
1、“三边工程”较多。目前我县中央、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均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了报批等有关手续,但由县、乡两级政府实施的水利、市政、交通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部分项目均是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少数项目没有履行过审批等手续,导致施工过程设计变更频繁、设备选型和使用不合理。
2、决策程序不到位。根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政府性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这样一个决策过程。但目前我县多数项目只履行了例行的审批手续,项目不是在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完成后才确定投资规模和资金方案的,而往往是在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批准前就已经确定了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3、项目投资超概算。有些项目单位往往是从尽量满足自身使用功能要求出发,很少能按照“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和“合理确定规模再确定资金筹措方案”的原则实施政府项目,投资控制观念普遍不强,认为“工程先干了再说,资金不够可以向上争取”,从而导致投资超概,规模过度超前。
(二)部门管理难度大,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1、项目管理部门工作难度大。发改委作为履行县政府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在职能、时序和手段上履行着重要职责,发改委的工作是基础,但难度大、也不被人理解。项目前期主要工作就是研究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这都是发改委的职责。但是在现实中,一方面,项目单位都要求压缩前期工作时间,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又涉及项目单位最直接的切身利益,使实际操作中阻力很大;另一方面,有些项目在前期工作或实施过程中受领导的干预和影响,同时,我委对项目监督管理的认识和措施不到位,使得发改委难以有效发挥职能。第三,由于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发改委不能够全程参与,客观上影响了招投标过程投资控制的功能。单纯的靠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审核、资金拨付管理和审计部门的事后审计,已经难以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
2、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虽然《***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违反项目管理的有关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有规定,但是具体的操作性和权威性不够,不能有效控制
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对超概算行为也没有有效地、明确地处罚规定。
三.几点建议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前期工作体系
第一、完善决策机制。首先要科学决策。坚持决策方法科学,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使分析结论准确;坚持决策依据充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项目建设条件、技术发展趋势等全面信息,使决策依据科学;坚持数据资料可靠,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注重数据分析,保证结论可靠。其次要民主决策。逐步建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除了要求中介机构评估咨询、专家评议等环节外,还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加投资决策的透明度。
第二、开展项目储备和深化前期。一是积极开展项目储备。由发改委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建议,经发改委初审,并邀请各方面专家专门研究后,编制下项目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二是积极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每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委申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经发改委审核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改委下发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重大项目前期调研、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审等工作目标开展前期工作。三是落实前期工作经
费。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由各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计划报发改委,发改委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拨付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发改委依次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进行审批,其中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需经专家评审,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后,由发改委批复。对于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发改委同意,可以直接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二)建立严格规范的投资控制体系
第一、推行限额设计制度。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要严格限定在可研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10%之内;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和预算投资要严格限定在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10%之内;项目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必须对项目现场作深入调查,把应该考虑到的情况都体现在设计之中,避免漏项;并不断优化设计方案,使设计概算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应由县发改委审查论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县政府审批,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三)建立严密防范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一、严格执行“五制”。即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审计制,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都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纪委、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全程参与招投标活动,对招投标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规范建设,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出台《***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发改委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以及工程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规模较大、较复杂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还应当先由项目业主组织进行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
第三、建立后评价制度。出台《***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建立政府投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有选择地对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的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据此对比项目可行性论证的预测结果与实际运营的差距,全面总结项目投资管理经验,吸取教训,为改进以后项目决策、管理及监督提供经验。
第四、建立部门监督机制。借鉴先进地区的项目监管经验,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多层次、内外结合的监管体系,由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组成项目部门监督机制,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