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益仁专家浅谈要保证亲子鉴定机构的独立性
益仁专家浅谈要保证亲子鉴定机构的独立性
在我国,DNA鉴定与其他物证鉴定一样,受到外界的严重干扰。一是至今还存在作为案件承办主体的司法机关同时行使鉴定权的情况,由于诉讼职能的客观影响,很难使人相信其公正性。二是政府、司法机关及鉴定部门的上级主管干预独立的DNA鉴定机构行使鉴定权。他们往往从白身的角度或一方当事人角度出发,希望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能得出满足白己要求的结论。对于第一个问题,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把DNA鉴定任务交给专门的鉴定机构来承担已是使审判走向科学化的必由之路,因此,许多省市都已经设立了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委员会。但要解决后一个问题却不是那么简单,除了要 有一套完整的鉴定规则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外,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也必不可少。
最后要实行抗辩式的庭审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并不重视法庭上的辩护机能,强调“重事实,重证据”,而忽视了程序正义,因此,DNA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据价值在法庭上并未受到严格考验,DNA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闭合性被忽视。事实上,DNA证据本身是人为诊释的结果,DNA证据的客观性、特异性都依赖科学的辩护制度得以证实。建立完备的法庭诉讼机制,即依循一定的规则,由当事人双方就DNA证据的价值进行严格的考核,通过法庭上的交义询问、反证等手段不仅可以把DNA证据产生的程序在法庭上一一再现,从而让控辩双方了解DNA证据产生过程是否合法,而且可以把任何违反正当程序的DNA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由纠问式逐渐转变为抗辩式的庭审方式的改革,有利于加强庭审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给DNA证据一个公平适当的地位。
自1985年DNA证据在英国首先被应用于法庭审判以来,尽管它的证据价值曾经一度受到怀疑,但总的来说,目前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和民众接受和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DNA证据就可以作为“铁证”被使用。事实上,DNA鉴定结论无论怎样科学,它只是证据的一种,只是实现证据闭合的一环,即司法人员为了证明犯罪,使证据在法律规定范畴内形成无懈可击的证据链的一环,只有与其他的证据共同使用才具有证据价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仅考虑证据质的属性是不够科学的,因为没有一定数量和完整的联系的证据是不能达到证实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因此,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DNA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司法人员在充分认识并发挥DNA证据功能时,仍不能将其视为优于其他证据的证据,甚至把它看成不可质疑的科学证据,认为它有出罪入罪的功能。无条件地承认DNA证据,那就过于夸大了DNA证据的价值。
第二篇:益仁专家浅谈国外亲子鉴定制度考察(推荐)
益仁专家浅谈国外亲子鉴定制度考察
由于社会、历史背景不同,国外的亲子鉴定制度大体上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德国、法国、日本,即大陆法系的亲子鉴定制度;二是英国、美国等英联邦国家的亲子鉴定制度,即英美法系的亲子鉴定制度。
德国增订亲子关系诉讼中的直接强制执行血液鉴定的法条,是在1950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并且明确了亲子鉴定的启动条件:(1)鉴定的必要性,鉴定的进行仅限于血统确认范围内;(2)鉴定的可行性,按照当前的科学原理,鉴定结果应当足以证明亲子关系是否存在;(3)鉴定结果能否被接受,即鉴定的方法与结果即使会影响到受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受鉴定人也愿意接受这鉴定结果;(4)方法的适当性,即不会对受鉴定人的身体造成损害。如果具备上述要件,所有人都不得拒绝履行血缘鉴定的义务;并且,该当事人或第三人无理拒绝时,经审判机关做出“拒绝无理由”的判定后,可依职权而且以直接强制执行亲子鉴定。此外,法院还可以就此而直接判定被鉴定人承担因拒绝鉴定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但就在几年前,德国司法部女部长崔普惠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男方没有经过女方同意,就擅自做亲子鉴定,那么他将被控侵犯人权罪,他将被处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给予鉴定的机构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2009年4月24日德国议会联邦议院通过法案给亲子鉴定做出限制性规定。这一法案禁止做秘密亲子鉴定,违者最高将被罚款5000欧元。这一法案的表明的是今后的亲子鉴定只能实名做,而且只能是由医生做。在保护亲子鉴定结果的隐私方面,新法案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法国法律一度非常注重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只要不和其他法律原则相冲突,法官可以动用“全部的证据方法”即可以启动亲子鉴定来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以便能做出最正确的判决。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血液、毛发等样本来做亲子鉴定,通常法院都会同意并执行。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国人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1994年《生命伦理法》出台。法国《民法》增订了尊重人身体权利的条款:人的身体是完整不可分割的,法律尊重人的身体,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侵犯人的身体各个部分,即便是诉讼的需要,要用来做鉴定以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不管是要提取血液还是DNA等身体样本,当事人本人的明示同意是亲子鉴定启动的前提。
从此,法国法上一开始施行的强制亲子鉴定消失了,同时取消了原先适用的罚金等措施。但是,如果被鉴定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做鉴定的话,法官仍然有自主判决的权力。可见在这一问题上,法国予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还是很大的。
第三篇:益仁亲子鉴定原理
益仁亲子鉴定原理
1、何为亲子鉴定?
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亲生关系。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父权鉴定。另一种定义:通过遗传标记的检验与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称之为亲子试验或亲子鉴定。
2、DNA亲子鉴定原理
DNA是人体遗传的基本载体,人类的染色体是由DNA构成的,每个人体细胞有23对(46条)成对的染色体,其分别来自父亲和母亲。夫妻之间各自提供的23条染色体,在受精后相互配对,构成了23对(46条)孩子的染色体。如此循环往复构成生命的延续。
由于人体约有30亿个核苷酸构成整个染色体系统,而且在生殖细胞形成前的互换和组合是随机的,所以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人具有完全相同的30亿个核苷酸的组成序列,这就是人的遗传多态性。尽管遗传多态性的存在,但每一个人的染色体必然也只能来自其父母,这就是DNA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础。
3、亲子鉴定的判断依据
判定亲生关系的理论依据是孟德尔遗传的分离律。按照这一规律,在配子细胞形成时,成对的等位基因彼此分离,分别进入各自的配子细胞。精、卵细胞受精形成子代,孩子的两个基因组一个来自母亲,一个来自父亲;因此同对的等位基因也就是一个来自母亲,一个来自父亲。鉴定结果如果符合该规律,则不排除亲生关系,若不符合,则排除亲生关系(突变除外)。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母、子关系是已知的,要求鉴定假设父和孩子是否亲生关系。此时首先从母、子基因型的对比中,可以确定孩子基因中可能来自父亲的基因(生父基因,OG)。然后观察假设父亲的基因型,如果不具有生父基因,则可排除假设父与孩子的亲生关系。若假设父也具有生父基因,结果就不能排除假设父的亲生关系,假设某案例中母亲是 FGA-22/23 型,孩子为 22/25 型,从比较中可确定生父基因是 FGA-25。此案中假设父 1 为 FGA-22/24 型;假设父 2 为 24/25 型。其中假设父 1 不具备生父基因 25,故可排除他与孩子的亲生关系;相比之下,假设父 2 因具有 FGA-25,不排除与孩子有亲生关系。
4、亲权关系指数(PI)的计算
上例中假设父 2 不能排除父子亲生关系 , 但他不一定是孩子的生父,因为人群中 FGA-25 基因频率为 0.0958。虽然生父必须有生父基因,但有 FGA-25 基因的男人不一定就是孩子的生父。按照概率理论,具有生父基因的假设父和具有生父基因的随机男人都有成为孩子生父的可能性。假设父提供生父基因成为孩子生父的可能性和随机男人提供生父基因成为孩子生父的可能性的比值叫作亲权指数(paternity index,PI)。前一种可能性假设为 X;后一种可能性假设为 Y。上例中的假设父 2 基因型为 24/25 杂合子,他提供生父基因 FGA-25 的可能性为 1/2,即 X=1/2。随机男人提供生父基因 FGA-25 的机会为该基因的频率,即 Y=0.0958。因此,此例的 PI 值为 0.5/0.0958=5.22。如果假设父 2 的确是孩子的生父,则不论检测多少位点,均不会排除他与孩子的亲生关系,在所有检测的位点,每一个位点就可以计算出一个 PI 值,多个位点的累计 PI 值等于各个位点 PI 值的乘积,但前提条件是所检测的各位点之间没有遗传连锁关系。
三联体基因型组合的可归纳为三条原则:
(1)当假设父为纯合子时,X=1 ;假设父为杂合子时,X=1/2,但杂合子假设父的 2 个
基因均可能是生父基因时, X=1。
(2)只涉及 1 个生父基因时,Y 值等于生父基因的频率。(3)若涉及 2 个生父基因时,Y 值为 2 个生父基因频率之和。
第四篇:益仁dna亲子鉴定原理
益仁dna亲子鉴定原理
所有人都知道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准确的亲权鉴定方法,但估计有很多人不知道DNA亲子鉴定原理是什么吧?本文找法网婚姻法编辑就来为大家解开疑惑。
一、dna亲子鉴定原理具体有哪些?
1、DNA(脱氧核糖核酸)是人身体内细胞的原子物质。
每个原子有46个染色体,另外,男性的精子细胞和女性的卵子,各有23个染色体,当精子和卵子结合的时候。这46个原子染色体就制造一个生命,因此,每人从生父处继承一半的分子物质,而另一半则从生母处获得。
2、鉴定亲子关系目前用得最多的是DNA分型鉴定。
人的血液、毛发、唾液、口腔细胞等都可以用于用亲子鉴定,十分方便。一个人有23对(46条)染色体,同一对染色体同一位置上的一对基因称为等位基因,一般一个来自父亲,一个来自母亲。如果检测到某个DNA位点的等位基因,一个与母亲相同,另一个就应与父亲相同,否则就存在疑问了。
利用DNA进行亲子鉴定,只要作十几至几十个DNA位点作检测,如果全部一样,就可以确定亲子关系,如果有3个以上的位点不同,则可排除亲子关系,有一两个位点不同,则应考虑基因突变的可能,加做一些位点的检测进行辨别。DNA亲子鉴定,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可达到99.99%。
3、DNA亲子鉴定测试与传统的血液测试有很大的不同。
它可以在不同的样本上进行测试,包括血液,腮腔细胞,组织细胞样本和精液样本。由于血液型号,例如A型,B型,O型或RH型,在人群中的运用比较普遍,用来分辨每一个人的血缘关系,但不如DNA亲子鉴定测试有效。除了真正双胞胎外,每人的DNA是独一无二的.由于它是这样独特,就好像指纹一样,用于亲子鉴定,DNA是最为有效的方法。我们的结果通常是比法庭上要求的还准确10到100倍。
二、dna亲子鉴定的样本及采集方法
1)血痕:如果您在医院采集样本进行;DNA亲子鉴定,可以将医护人员采集的EDTA抗凝血倒在事先准备好的医用无菌纱布上,自然阴干,制成干血痕;如果您自己在家采集血痕样本,你需要在药店购买医用纱布和酒精,准备纸质信封和纸笔,酒精消毒采血部位后用针刺破指尖或耳垂,依次挤五滴黄豆粒大小血滴,散开滴在医用纱布上(要浸透3层),自然阴干后将纱布分别装入不同的信封中并在信封上分别标明各自的身份(如:父、母、子等字样)再寄给亲子鉴定机构。
2)棉签采集口腔脱离细胞:准备消毒的医用棉签(用只有一头有棉的棉签),提取前,先用清水漱口,然后一手持棉签,伸进口腔,在口腔内侧(腮帮子)上反复擦拭二十五下,取出棉签,阴干;以同样的方法采集第二根棉签,每个人至少要提取四根棉签;将不同的样本装入不同的纸信封中并在信封上标记清楚身份(如:父、母、子等字样)再寄给亲子鉴定机构。
3)毛发:用手抓住距离毛发根部4cm左右的地方,用力拔下至少5根头发(毛发末端可看到清晰的毛囊,即毛发根部白色物质);拔下的毛发最好在室温条件下干燥几分钟再用A4纸包裹后装入袋内,因为刚采下的毛发粘性较大,如立即包裹则毛囊可能粘在纸壁上,影响DNA的提取;将不同的样本装入不同的纸信封中并在信封上标记清楚身份(如:父、母、子等字样)再寄给亲子鉴定机构。
注意事项:为了保证检测结果和质量,请勿邮寄脱落下来的毛发,或者拔下来的放置很久的毛发,否则DNA亲子鉴定将受影响;不要触及毛发的毛囊部位,就是您看到的黑色头发根部的白色物质;同时10岁以上的孩子才可以采集毛发样本。
根据DNA亲子鉴定原理可以准确地鉴定亲子关系,是目前最准确的亲权鉴定方法。如果小孩的遗传位点和被测试男子的位点(至少1个)不一致,那么该男子便100%被排除血缘关系之外,即他绝对不可能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如果孩子与其父母亲的位点都吻合,我们就能得出亲权关系大于99.99%的可能性,即证明他们之间的血缘亲子关系。
第五篇:益仁专家浅谈亲子鉴定的现状及意义
益仁专家浅谈亲子鉴定的现状及意义
近几年来,由于医学技术不断完善和进步,人工受精以及试管婴儿技术普遍运用己经使现在的亲属法难以应对,再加上现代人们思想观念多样性以及家庭关系口趋复杂,外遇、婚前性行为、一夜情、离婚再婚等等事件明显增加,使一些人的婚姻关系变得十分脆弱,婚姻忠贞的信心明显降低,传统的贞洁观念不若往口那样受到重视和坚持,亲子关系争端事件越来越多。DNA亲子鉴定技术因其高度准确性,不仅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而且在社会上运用得越来越广泛。在北京、武汉、广州、深圳等城市,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人与口俱增,面对庞大的市场,亲子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笔者随意打开一个亲子鉴定的网站,上面就打出亲子鉴定的广告,800元即可做亲子鉴定。
DNA亲子鉴定技术作为现代医学的先进产物,对社会方方面面其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运用DNA亲子鉴定技术帮助被拐卖儿童查找生身父母,通过与亲属进行DNA比对可以查找无名尸源的身份;通过比对受性侵害妇女的胎儿就可以查找和确定犯罪嫌疑人;通过亲子关系鉴定就可以分析锁定整容或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等。而且DNA亲子鉴定技术对于陈旧的材料具有很强的检验能力,在刑事案件侦破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减少了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在许多民事审判中,DNA亲子鉴定结论往往是一个案件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证据,亲子鉴定运用到民事司法领域中,主要解决亲子关系争端。
亲子关系的争端包含两种体系,一种是在婚姻关系中,亲子关系形成及消灭途径;另一种是非婚姻关系中,子女与生父的法律上亲子关系的形成以及消灭途径。前者是由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子关系的确立,以及婚生子女地位的形成,并且设置了否认的程序,在一定的诉讼时效内,夫或妻通过诉讼程序来修正表见的亲子关系。后者是通过事实上的抚养,生父对孩子的认领以及生父与生母结婚来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并且设置了认领无效之诉以及确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来解除不真实的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