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举证提示书

举证提示书



第一篇:举证提示书

举证提示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若需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2.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或装修工程合同。

3.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筑工程的图纸。

4.装修工程的图纸、尺寸。

5.工程完工验收的凭证及交付使用的凭证。

6.对工程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及依据。

7.工程结算凭证。

8.支付工程款的凭证。

9.如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提交损失的证明。

10.你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1.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证明)。

2.拆迁人应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明材料。属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出具委托拆迁合同书。

3.被拆迁人应提供被拆迁的合法建筑的面积、结构质量等级、附属物的名称等证明材料。

4.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员的户籍证明材料。

5.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6.属二次性安置的,提供临迁房屋的状况证明;已回迁的,提供回迁房屋的状况证明。

7.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凭证。

8.属强制拆迁的,提供有关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纠纷:

1.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证明)。

2.提供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以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3.提交讼争土地的使用权证书。

4.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

5.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6.提供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明材料。

7.提供讼争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8.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篇:风险提示书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合伙人:

感谢你加入深圳中金紫阳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你签署《深圳中金紫阳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深圳中金紫阳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将以债券投资 向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开发资金并指定用于菏泽山水林溪项目后期开发工程,期满由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还本付息以获得收益,深圳中金国电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管理基金将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在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法律政策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您的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执行事务合伙人特别提示:由于本合伙企业的特定目的,存在投资的风险,投资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此类投资风险。这类风险有:

1.法律、政策风险。在管理合伙企业资产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变更,并因此导致财产损失等风险,可能对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害。

2.经营管理风险。本合伙企业以债券方式进行投资,所投资公司可能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以及诉讼仲裁等原因导致利润下滑,造成有限合伙人获得利益较低或者不能获得利益甚至亏损的风险。

3.市场风险。由于政策调整、利率变动、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影响,市场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活动可能因此获得利益较低或不能获得利益甚至亏损风险。

4.其他风险。由于战争、地震、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和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合伙企业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而造成的风险。

深圳中金国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郑重申明: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合伙协议管理合伙企业资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合伙资产承担,即由合伙人交付的出资以及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对该资产运用后形成孳息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协议故意或重大过失处理事务不当使合伙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执行合伙人负责赔偿。

在签署合伙协议书前,您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谨慎做出是否签署合伙协议的决定。你签署了本提示书则表明您已经仔细阅读本提示书及合伙协议等相关材料,并已了解合伙人运用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xx年xx 月xx日

第三篇:交通事故举证风险告知书

交通事故案件举证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委托本律师作为您的代理人。现就交通事故案中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据告知如下:

1、责任认定方面。责任认定是指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而言,应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您有异议,应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予以反驳。

2、医疗费。医疗费主要包括住院费、医药费和治疗费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入院证明、医疗处方单、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单、住院费收据、医疗费收据等。特别说明:其数额由单据来证明。若转院,应提供转院证明。若主张有后期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必须有相关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证明其具体数额。

3、营养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医院诊断证明书、医嘱、出院小结、《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出加强营养的建议或具体数额。因此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有营养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伙食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1)出院小结,证明住院天数;(2)住宿费、伙食费是指如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但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其住宿和伙食的费用,依最省原则,提供票据。

5、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在治疗或康复期间生活无法自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或者误工费用。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护理时间;(2)如果请护工,请护

举证风险告知书,第1页,共3页

工花费的证明,如是家属,应证明其误工损失;(3)若以上都没有,则由法院判定。

6、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伤残或死亡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残等级或者死亡证明;(2)户籍资料;(3)如是外来务工的农村户口人员,应提供在城镇生活一年的证据,才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如《居住证》、房租租约、工作证明等。

7、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的减少。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误工时间;(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盖章的《工资单》、纳税证明、用人单位的开具的误工证明,特别提醒,误工证明应说明请求权人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其误工时间扣发项目、具体数额;(3)没有固定收入的,应提供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或者所在行业的证明,特别提醒,农业人口对此应特别注意。

8、交通费。交通费是受害人或其家属因治疗或处理交通事故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车票、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过桥费票据等。特别说明:日期、出发地或目的地,应与所处理的事务对应,同时最省原则。

9、鉴定费。鉴定费单据。

10、残疾辅助器具费。受害人因残疾终生需要器具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等证明需要安装辅助器具、更换周期、每次更换的价格等。

11、被抚养人生活费。受伤残的受害人应承担的抚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户口薄、被抚养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来证明抚养义务及标准。

12、丧葬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死亡证明。

13、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导致受害人或家属受到精神上的创伤而应给予以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以下证据:精神上受到刺激的证据;医院诊断证明。

14、财产受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修车发票。

15、停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营运资格、收益证据。

16、被告身份信息。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号,单位应提供工商登记信息。

17、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应提供保险单、保险公司登记信息。

18、自己的身份证。

19、其它证据。

特别提示:

1、上述证据举证仅就一般交通事故案的情况,鉴于不同案件的案情不同,故您应将与案情相关的所有事实向本律师陈述,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2、证据的采信在于法院,故本律师不保证您提交的证据法院全部采信,进而不承诺上述证据的举证而产生的法律结果。

3、取证应合法,本律师不承担取证违法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向本人已对本风险告知书充分阐述,本人已充分理解其内容,签字确认:

第四篇:案件风险提示书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感谢您对我所律师的信任和对我所工作的支持,为了充分保障您的知情权,最大限度

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就提起诉讼或仲裁应承担的义务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向您告知。

一、您委托律师必须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合法及与本案相关联的证据,否则,将可能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根据法院审判和仲裁机构仲裁的特点,当您所提供的证据不充足时,可能会出现客观事实无法查清且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的情况,此时法院或仲裁庭会依据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来裁决案件,而法律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较大的出入,既会出现对您不利的后果。

由于不同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与您所委托律师的观点产生一定偏差,影响到您的诉讼结果。

当您委托办理上诉或申诉案件时,如由于您或您原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的不当陈述或错误运用证据,可能会影响到上诉或申诉案件的结果。

三、委托律师办理一切法律事务,都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律师完成了代理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后,不论其结果如何,均不退费。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如无特别约定,实行分阶段收费。委托事项完成后,如继续委托律师办理其他事务,应就代理权限、代理费用等事项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非因代理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或出现案外和解、撤诉等情况时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

律师在办案中实际支出的差旅费、材料费、通讯费等未含在律师代理费内,委托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预付相应的费用,待结案时具实结算。

四、此风险提示书是委托代理合同的附件,与委托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此风险提示书的内容已在签订代理合同之前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对全部内容无误解和异议,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签字: 年

该风险提示书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其内容,对于诉讼中的风险本人愿意承担。

第五篇: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特将民事告诉、审判和执行中的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告诉

第一条 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二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理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七条 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第九条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第十条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第十一条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预交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第十六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关于庭审

第十七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尊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第十九条 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第二十条 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不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四、关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