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刑事法官事实认定权之规制
刑事法官事实认定权之规制
[ 袁小刚 ]——(2012-6-13)/ 已阅209次
刑事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为其首要之任务。事实无法认定清楚,法官就难以形成被告有罪与否,更无法适用法律。与刑事程序中其他认知主体相比,法官的事实认知要求标准最高。法律事实的认定常成为作出判决的基础。从蕴含着无限多样性的事实中发现事实,是一个建立在综合法官的感官、遵循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思维方式、社会生活经济基础之上的与法律事实进行对话的过程。正是这一过程的特点使得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产生差异,进而使法律判决有了更符合法律精神的要求,因为法律适用是个在既定事实基础上寻找法律的过程,更多地依赖法官的理性,它是一个技术性的思考过程,是个面对已知进行选择的过程。而事实认定则是回溯过去试图重现已经发生事实的过程,它依靠的不仅仅是理性,而更多的是一种经验,是面对未知进行判断的过程。
受限于人类目前科技水平,法官无法穿越时光回到过去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看个究竟,而只能在一堆杂乱无章甚至充满对立和矛盾的证据之间进行审查、分析、取舍、判断,以探求已经成为历史的案件事实。对于存在客观不变证据、直接证据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法官可以轻而易举认定犯罪事实;对于明显存在重大疑点的刑事案件,法官可以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处于“中间地带”的刑事案件,不仅没有客观不变证据和直接证据,而且间接证据之间可能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矛盾。对于这些案件,我们既不能轻易认定犯罪也不能简单疑罪从无,需要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事实。在证据运用即事实认定权行使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些基本规则对其进行规制,才能合理地把握疑罪从无,以最大限度地追求“不枉不纵”。
一、双重审查规则
双重审查规则用于规范单个证据的审查,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最初环节应遵循的规则。双重审查,是指法官对证据的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程序审查,是指法官既要审查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与固定程序是否合法,还要审查证据是否经过当庭出示、质证的法庭调查程序。实体审查,是指法官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合情合理、证据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或者说证据的证明力。双重审查的依据就是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以及经验法则。
二、印证规则
印证规则用于规范对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审查判断,是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规则。印证是指证据证明内容上或证明方向上的一致性。印证规则的运用需注意:第一,相互印证应当以单个证据的双重审查为前提。法官必须通过对各个证据材料的独立审查,首先排除那些不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以免将一些不确实的证据留在证据体系内,造成相互印证的假象。第二,相互印证只适用于不同种类证据之间或者证据种类相同但来源不同的证据之间。第三,在只有间接证据的情况下,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间接证据如不能相互印证,证据就没有达到足以定案的程度。
三、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法官审查单个证据与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通用规则。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依据经验所归纳出来的有关事物性质、状态及事物间联系的知识,是在特定时空范围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它在诉讼中构成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背景知识,是进行法律推理或事实认定的大前提。它既可以用于判断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也可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经验法则主要运用于以下情形:第一,案件事实依其本质属性,无法运用证据直接认定,则应运用经验法则采用推理的方法认定。第二,案件事实依其特点,在诉讼中难以收集到直接证据,对难以查明的案件事实,可运用经验法则予以认定。经验法则的运用是为了解决那些缺乏客观不变证据的案件。由于刑事案件发生具有偶然性,不可能所有的犯罪现场都有目击证人,都安装有监控设备或者留下被告人作案的不变证据。因此,经验法则被广泛运用于“中间地带”的案件中。但一定要注意辩方的辩解,要注意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经验法则不能适用。
四、排除合理怀疑规则
排除合理怀疑规则是法官最终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判错案,与证明标准主观性太强、不易把握有关。很多冤错案件,明明存在着不能排除而且影响犯罪事实认定的疑点,可是法官单单列出那些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仍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设置使得错案很难通过诉讼程序被排除。修改后的刑诉法把该证明标准分解为三个条件,其中第三个条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具有非常本质的现实意义。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合理怀疑,并非一种想象的、不着边际的怀疑,也不是那种依靠日常生活经验就能够解释得通的所谓的证据之间的“矛盾”,而是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或者被告人不具备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被证伪,或者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间的重大矛盾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总之,法官就个案行使事实认定权时,应当首先按照程序、实体双重审查规则对
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结合程序法或证据法的规定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评判,把不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证据予以排除。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客观不变证据或直接证据,则一般可以直接认定犯罪事实。如果仅有间接证据或证据尚有欠缺,则运用印证规则先认定作为小前提的案件间接事实,再利用经验法则来认定犯罪事实。在运用经验法则时,一定要排除被告人可能无罪的合理怀疑,如果不能排除则不能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有罪,应当作出无罪认定。
之所以强调这些规则在事实认定权行使过程中的应用,确有其现实意义。司法实践中不仅会出现冤错案件,而且也可能会出现明显放纵罪犯的情况。冤错案件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明显不当地宣告无罪同样也可能会招致严重的后果。“不枉不纵”的理想目标确实难以达至,但我们应当尽可能地向它靠拢。向它靠拢的路径就是在规则的指引下审查判断证据、综合运用证据以及认定案件事实。失去规则引导和约束的“凭感觉”很可能是一种恣意,很可能是规避责任的“挡箭牌”,其将导致没有理性和说服力的犯罪认定或疑罪从无,最终结果是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法院公信力的衰减。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第二篇:法官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法官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一)---不需要通过证明手段就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发表时间:2006-11-25 12:06:00 阅读次数:731所属分类:审判工作
法官裁判案件无非是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一个案件中,原告所说的是真的,还是被告所说的是真的呢?这就需要对事实作出认定。认定事实谁说了算?当然是法官!但法官不能凭空认定,要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通过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
是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证明手段来查明呢?肯定不是!如果将案件事实分类的话,可以分为不需要审查就可直接采纳的事实和必须审查认定的事实。其中不需要审查就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又可分为不争执的事实和自认事实;必须审查认定的事实又可分为靠法官的知识经验足以认定的事实和必须通过证明手段才能认定的事实。不争执的事实、自认事实和靠法官的知识经验足以认定的事实就是不需要通过证明手段就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
不争执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不争执的事实。如离婚案中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生小孩、生了几个小孩等,合同履行纠纷案件中有关合同成立的事实等,交通事故赔偿案中什么时候、什么地点、车辆相撞等等,一般没有争议。任何一个案件都有不争执的事实,这些事实对双方主张的权益并没有利害冲突,它们与有利害冲突的案件事实相连接,完完整整地构成全案的案情事实。所以本人称这些事实为案件基础事实,当然不一定准确,名称上有待商榷,但有人将这类事实划归到自认事实中,我就不赞同这种观点。
自认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个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给予认可,这一事实就是自认事实。但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能通过自认形式来认定。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这里边要注意的是,认可的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才是自认事实,对没有利益不冲突的事实的认可,不是自认事实,而是不争执的事实。因此,本人赞同将这两类事实区别开来。
靠法官的知识经验就足以认定的事实。这个定义严格地讲,并不准确。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应当称为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在《行政诉讼证
据规定》第68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里边有具体的规定,主要是指:(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或者说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等。当然上述第(1)
(3)(4)(5)(6)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上三类事实就是不需要特别收集资料(证据),通过程序法上的证明手段即可认定的案件事实。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作没有争议的事实。确认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庭前证据交换的主要任务之一(简易程序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除外)。这些事实经庭前证据交换确认下来,在法庭调查时,由法官直接宣布,不再查证以节药诉讼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没有很好的把握庭前证据交换与法庭调查的关系。要么将庭前证据交换走过场,并没有确认好没有争议的事实,或者虽已确认,在法庭调查时又对这些事实进行查证;要么将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也在庭前证据交换中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造成法庭调查走过场或重复劳动。这两种作法都不妥当。正确把握庭前证据交换与法庭调查的关系,必须明确庭前证据交换的目的和任务。我认为庭前证据交换至少要达到以下几个主要目的:(1)确认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这些事实法庭调查中不再查证。(2)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确定下来,留作法庭调查进行举证、质证、认证,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3)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该案有哪些是必须要查清的,而这些事实又是双方所争执的,也就是常说的争议事实,以便于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围绕争议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要注意争议事实与争议焦点的区别,争议事实和争执观点等一起构成争议焦点。(4)为了查清争议事实,当事人是否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重新举证,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者法院有哪些证据需要主动调取。等等。
第三篇:刑事法官保持纯洁性
保持党的纯洁性学习心得体会
吴华 通过对《保持党的纯洁性》的学习,使我受益颇深。学习的意义在于提高我们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用马列主义,特别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武装我们的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不仅为保持党员、干部的思想纯洁提出了具体内容和要求,而且指明了保持党的纯洁的思想基础。同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性和危机感,增强对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现象的抵御能力,自觉同一切危害党的肌体的腐朽思想和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保持党的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持党的纯洁性,就是要使党员干部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清正廉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一贯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是同党的性质和宗旨紧密联系的。我党90年的建设里程,就是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的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始终把保持纯洁性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目标和抓手,从保持纯洁性的高度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旗帜鲜明地反腐败斗争作为维护党的纯洁性的重要手段,有力地保持了党的肌体健康。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在端正党风、解决干部特殊化和纠正不正之风方面制定了许多廉政制度和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原则》、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等等,都是把反复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反腐倡廉同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一样成为党的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
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保持党的纯洁性,需要每一位党员干部常怀一颗“敬畏心”。
所谓“敬畏”,字典上解释:又敬重又害怕。古代韩非曾说:“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意思是一个人如遇有祸害,怀着敬畏之心谨慎行事,就有可能避祸趋福。现实生活中,从叫嚣“把我放了,给你600万”的“土地奶奶”,到“请百度一下”的政府网站回复,类似“雷人”
之语,时常见诸媒体。张狂的言行,傲慢的态度,其本质恰恰源于心中缺少两个字:敬畏。没有了敬畏之心,为人处世就可能变得狂妄自大,肆无忌惮,甚至贪得无厌、无法无天,最终自酿苦果。因此,对领导干部而言,常怀敬畏之心,不仅是一种态度、一种理念,更是一种人生智慧,关乎党性修养和作风品行。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想保持党的纯洁性,更应常怀敬畏之心—敬畏党纪国法,敬畏手中权力,敬畏人民群众,甚至敬畏历史痕迹,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纯粹性、纯洁性。
一、是要敬畏党纪国法,就是要充分尊重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权威与尊严。党员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骨干,其素质、能力、作风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所以,每个党员干部都应该深刻认识到:党和人民把你放到领导岗位上,就是希望你能够干好工作,推进事业发展,为党和国家争光、为人民大众造福,而不是成为你获取个人利益的手段。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才能坚持依法办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二、是要对人民群众要常怀敬畏之心。“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说的亦是这个道理,因为民心向背历来是决定一个政权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求木之长,必固其根;欲流之远,必浚其源”。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指出:“在我们党的一切时机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一件(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做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人民群众永远是社会发展的智慧与力量的源泉,只有对人民群众心存敬畏,才会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才能有耐心真诚倾听群众的呼声,才能有真心真实反映群众愿望,才能动真情关心群众的疾苦,才能真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益,才会根植人民,服务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真正做好人民的公仆,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才能真正保持党性的纯洁性。
在当前,国情、世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只有抓紧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体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保持党的纯洁性,才能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才能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总之,让我们全体共产党员,团结拼搏、志在进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常存敬畏之心,永保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让灿烂的思想政治之花结出丰满的经济之果”。
第四篇:刑事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刑事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某某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某某同志现任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是一名矢志于审判岗位上的优秀女法官。
从事法院工作2年以来,她凭着对法官职业的忠诚热爱,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秉公执法,忘我工作,累计办理了、民事、刑事、行政案。她也因此多次荣获
连续三年没有发生错案和上访投诉案
公正执法,做一名群众满意的好法官
某某是刑庭的一名审判员。多年的法官经历铸就她正直、机智的性格。她深知,自己手中的审判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她只能用手中的权力来保卫人民的安宁。自从“严打”整治斗争开始后,某某更是把全部身心都扑在了工作上。作为一名刑事庭的法官,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惩罚邪恶是她的职责。她一方面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另一方面恪尽职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作为一名刑事庭审判员,如何在“严打”期间准确、及时审结案,成为摆在她面前的一个难题。某某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将案依收案时间先后排列,定出时间表,按计划审结。此外,她抓紧一切可利用的时间,投入到工作中。白天抓紧时间开庭调查,工作时间不够用就利用晚上的时间写法律文书、阅卷。熟悉审判的人都知道,开庭不仅是个脑力活,它需要审判员的大脑高速运转,掌握庭上瞬息万变的局势;开庭还是个体力活,一个庭开下来常常口干舌燥。作为审判员,某某承办了大批案情复杂、审理难度较大的案,许多庭要开上一天。
公正执法,审慎细致办“铁”案
作为一名党员,某某深知,只有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厚望。因此,在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的同时,对于每个案,她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力求每个案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她在庭审前认真阅读卷宗,制定周密细致的庭审提纲,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和庭审后认真组织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反复推敲案情,力争将每案办成铁案。
讲政治、讲大局,力求最佳社会效果
在政治上,某某同志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学习党的知识,严格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政治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通过多年来对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与深刻领会,某某认识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修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在每次严打整治斗争中,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她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同时,还争取使案审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不是就案办案。在此期间,她接连审理了几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凡是此类案中,如果民事部分处理不好,极易引起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激烈情绪,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对此类案,她总是提醒自己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司法为民
扶助弱者某某同志在办案中,牢记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不惧辛苦,不怕麻烦,对人民有利的事情,她总是冲锋在前面,并且她能平等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来访的群众,她热忱地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真诚的为他们排忧解难,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信赖。特别是对于一些不懂法的农民群众,她更是十分耐心地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给他们讲道理,让他们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
廉洁勤政
一身浩然正气
公正办案,廉洁是根本。在工作中,某某严格执行红山区zd干警“十条禁令”,始终拒说情,拒吃请,拒收当事人的一切财物,坚持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秉公执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一次,她主审了一起盗窃案。她的同学是这位被告人的亲戚。一天晚上,同学专程上门说情,要求看在同学的面子上,判处被告人缓刑。面对挚友企盼的目光,她耐心地解释:“老同学,你应该理解我的工作。办案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科学量刑判处。假如枉法裁判,岂不是执法犯法?”听完这些话,老同学拂袖而去。审判结果,这位同学的亲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在友情、亲情与法律之间,她执著坚定的是一个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忠诚维护的是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多年来,类似这样的情况不胜枚举。但她常说:“既然我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要对得起自己胸前的天平。自某某同志参加工作以来,从来没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某某同志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她深知做一名新时代法官肩上的责任和义务,她将继续不断的学习新知识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继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找出差距,克服不足,把公正与效率做为其行动的指南,做一名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好法官。
第五篇:刑事法官个人鉴定
刑事法官个人鉴定
今后在门头沟法院受审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不仅会收到判决书,还会收到一份法官为其个人写的“个人鉴定”,上面除记录了其犯罪分析外,还特别着重加入了法官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罪犯的优点,以帮助他们重塑信心,避免二次犯罪,刑事法官个人鉴定。昨天,两名打架伤人的少年成为第一对收到“个人鉴定”的未成年罪犯。
案情回放:
为“哥们儿义气”打架致人重伤
2005年5月2日15时许,未成年人小潘、小魏为了帮朋友,与他人在门头沟区三家店新河小区附近发生冲突,在争执中,小潘持刀将人扎伤,后经鉴定,伤者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系重伤。
庭审现场:
法官劝说俩少年泪洒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小潘、小魏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最终法院认为二人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做出从轻判决。宣判后,检察官、二人父母、社会调查员等都对二人做出中肯的规劝。最后,由法官根据案前、案中对二人的了解,做出了“综合评价”。法官把重点放在了对二人闪光点的发掘:小潘很乐观也很自信,有一定的是非判断能力,只要好好改正,将来一定有出息;小魏自尊心强,善于与他人交往,善加引导自身素质能够大幅提高……听到法官对自己的家庭和性格都“了如指掌”,并且充分肯定了自己的价值,两名少年在法庭上感动地低声哭了起来,不住地向在场每一个人保证:我要变好!
“个人鉴定”:
着重发现孩子好的一面
据了解,法官综合评价制度是门头沟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首次实施的新制度,是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审判职能的延伸,个人鉴定《刑事法官个人鉴定》。法官介绍,这一综合鉴定是法官对未成年犯罪个体情况的全面调查,是一对一的调查,因此针对性很强,易于未成年人接受。虽然未成年罪犯存在消极因素,但是法官表示他们更要发现其身上的闪光点。
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亲子鉴定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我国主要的法律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的原则规定:
1、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司 法鉴定要做到: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合法,鉴定方法、标准合法。司法鉴定必须由相关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并只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鉴定结论必须接受法庭质证方为有效。目前亲子鉴定80%以上 都没有启动司法鉴定,都属于个人鉴定。
个人鉴定是鉴定机构对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鉴定,在取样环节,不需要公检法出具委托书,也不完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和同意书,仅做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司法鉴定一致的。